税收制度应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作用_税收原则论文

税收制度应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作用_税收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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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收入的差距也在扩大: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城镇居民之间、城乡居民之间、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都在扩大。过大的收入差距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大了社会稳定发展的风险。作为再分配领域中的重要社会制度,税收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我们应特别注意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缩小收入差距中的作用。

一、合理的税收制度应尽量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1.过分倚重流转税的税制结构会使实际负税向社会中低收入阶层转移

以流转税收入为主的税收收入结构造成税收负担由富人阶层向中低收入阶层转嫁,政府的税收负担主要由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承担。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种直接附着于商品价格,最终进入消费领域。随着收入的增长,居民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收入越多的家庭其边际消费量越下降,从而就越不容易负担流转税。在我国流转税类税收收入占据50%以上的收入格局情况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我国税收负担的承担主体,税收收入结构造成政府的税收实质上主要由中低收入阶层来为之买单。目前,虽然我国实行的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但是,从税收制度实际运行的结果看,来自流转税税种的税收收入始终占我国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从税负归宿和居民的消费规律来看,由于流转税类存在比较明显的税负转嫁,其税收多构成市场上的商品价格,最终通过市场而进入居民消费领域,为占社会总人口绝大多数比例的中低收入阶层所负担。

2.“生产型”增值税应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目前,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仅在东北地区和中部26个城市的8大行业进行了试点,尚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尤其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并不在试点之列。试点也仅仅采用了“增量扣除法”,尚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完全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不仅可以消除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降低商品价格,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而且可以促使企业所得税上升,降低流转税比重,强化税收制度的收入调节功能。

3.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还未充分发挥

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有增有减、有高有低的调整,这一调整有利于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但是,消费税的课征对象仍然只限定在有害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五个传统方面,并不涉及纯粹服务性消费行为,缺乏对富人阶层高档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例如,对包括高档住宅消费、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宅消费、高档轿车消费、个人包机、包船旅行消费等各类高端纯粹服务性消费行为和非服务性消费行为缺乏比较有力的税收调节。

二、要协调好资本税负与劳动税负间的关系

1.目前我国的税收负担中资本税负较低,劳动税负较高,这不利于缓解社会贫富分化

从公平收入分配的角度讲,降低对“资本所得”的征税,使“劳动所得”更加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在目前我国的“工会组织”尚无法与“资本”形成有效制衡的现实情况下,即使不存在税收政策的干预,市场机制本身也会将“劳动”置于受支配的地位。对“资本所得”实施减税的优惠政策,事实上强化了“劳动所得”不利的社会处境。我国职工报酬占GDP比重近15年来下降12%;而自2003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已经占据一半以上。因此,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改革,也要考虑到相应的税收负担是否会转嫁给个人,尤其不能给劳动者增加太大的负担。

2.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累退性,不符合“实际纳税能力”原则

(1)工资、薪金所得税长期实行“定额扣除法”,不能准确反映由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所决定的“实际纳税能力”,不仅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而且反复调整“定额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法丧失了应有的法律严肃性。

(2)对“三费一金”的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功能相违背。在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还没有做实个人账户,只有住房公积金已经做实个人账户并可以有条件取款的情况下,允许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可以高至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3倍,并给予全额税收扣除,明显对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不公平,而这些人往往是收入并不多的人。

(3)利息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具有重要累退性。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约70%的居民储蓄存款集中在30%的人手中的情况下,比例税率加速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和集聚,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4)对股息、红利所得长期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客观上也具有重要的累退效应。

三、财产财富税制未充分发挥对贫富分化的调节作用

财产财富税制主要包括房产、物业等不动产税、遗产赠与税和其他各种类型的财产税。它的主要政策目的不在于获取更多的政府收入,而在于体现政府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关心程度,实现社会公平和长期稳定的综合目标。我国财产财富税制的不完善不利于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

1.房产税不适应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需要

(1)现行房产税采用房产租金收入和房产原值按一定比例扣除的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办法征税,税率分别为12%和1.2%。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房产投资价格收益已经远远高于租金收益,继续维持以租金收益为房产税计税依据,而不是全部以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确立计税依据,造成房地产税收大量流失,而且使房产税成为拥有多套房产的富人阶层在房产转手前以租金收益获利的重要避税工具。

(2)房产税减免政策不合理。首先,对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建立在“个人”基础上而不建立在“家庭”基础上,在富人家庭拥有多套非营业用房产,且这些房产多分布在其未成年子女或者“18岁以下”子女名下而我国又缺乏赠与税配合的情况下,对这些非营业用房产免税,造成对中低收入家庭未成年子女或者“18岁以下”子女的税收政策歧视,更加导致这部分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起点不公平”;其次,对享受免税照顾的非营业用房产的“数量”及“次数”没有限制,导致了在同一地区或者在不同地区同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富人阶层多次享受房产免税,从而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造成非常大的不公平,加剧了社会的畸形发展;最后,按“营业用”与“非营业用”来划分是否享受房产税免税,而没有非常明确地将房产税免税界定为“普通居住用住房”,导致“高档住宅”、别墅等高档居住用房仍然享受房产税免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3)现行房产税并未对农村地区进行开征,刺激了房地产市场和部分富人阶层利用政策漏洞无限制地向农村扩展,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加速了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

2.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失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民经济迅速腾飞,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已经出现了巨大的贫富差距。但是,遗产税和赠与税一直未予立法开征。缺乏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财产税制度,不利于我国贫富差距缩小。

3.车船税政策定位不当,缺乏调节力度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征车船税,取代了已经征缴几十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但是,车船税的政策定位不准确,其计税对象仍然沿用了原来“基于使用车船的行为”征税,而不是“基于财产”征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差。

四、深化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1.改革个人所得税,建立综合申报与分类扣除相结合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

实行累进税率,依据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设立扣除项目,在使其总体保持累进性的基础上,力图体现个人所得税的人文关怀精神。要废除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扣除费用标准“定额扣除法”,建立并实施项目扣除,根据个人实际纳税能力确定其适用税率标准。改变现行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而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一律实行比例税率的做法,代之以全部实行综合累进税率。普遍推行全面收入申报制度,健全个人收入申报信息监控系统,实现对居民收入状况的全面掌控。

2.加快推进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制改革,全面完成增值税转型和营业税改制工作

要对增值税实施减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全部现行增值税纳税行业尽快完成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要进一步调低增值税税率,以降低商品价格和物价总水平,防止和控制通货膨胀。要改革营业税,逐步将其并入增值税纳税范围,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以降低物价,促进消费,调整收入分配。

3.继续推进消费税改革,突出收入分配调控功能

依据“有增有减”、“有高有低”的原则,继续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进行适度调整。要加大对高档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包括纯粹服务性消费行为和非服务性消费行为,将高档住宅消费、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宅消费、高档轿车消费、个人包机、包船旅行消费等各类高端服务纳入调节范围,并适当提高某些有害健康和影响环境的消费行为的消费税税率。

4.从速改革房产税,下大力气遏制社会分化

要扩大其纳税范围,尽早对农村地区开征房产税或者综合物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的房产税或者物业税制度,坚决杜绝富人阶层利用税收政策漏洞无限制侵占农村土地资源。要完善计税依据,提高税率水平。要尽快将计税依据统一调整为按房产市场评估价值计征,并调高税率,实行幅度税率制度,加大收入调节力度。要加速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坚决杜绝房产税制造社会贫富分化。要尽快修正并切实明确,能够享受房产税免税照顾的只能是“普通居住用住房”,从速将“高档住宅”排除在外,以“家庭”为免税单位,且“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房产的免税。

5.继续改革车船税,突出其财富税性质

要将其计征对象调整为“基于财产”征税,而不再继续沿用“基于使用车船的行为”征税。对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交通的职能主要赋予车辆购置税或者立法开征燃油税来承担。

6.从速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坚决堵塞税收制度制造贫富分化的制度漏洞

要紧密结合我国物权法、婚姻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和税制结构目标、税收征管水平等深入研究遗产税制模式,从速出台“总遗产税制”或者赠与税与总遗产税制相配合的遗产、赠与税制,堵塞税制漏洞,遏制贫富分化,促进社会稳定和小康社会建设。

7.从速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议将保障项目限定在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大传统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保障统筹,尽快从现行混合型保障运营方式转变为完全积累制,建立独立运转的社保、基金预算,在社保资金筹集上全面开征社会保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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