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息化对税收征管的影响_税收征管论文

社会信息化对税收征管的影响_税收征管论文

社会信息化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征管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网上交易征税面临的选择

各类企业已经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使得企业和贸易对象共同拥有产品和技术信息、订货及发货数据。此外还有助于节约企业时间和降低成本,比如它可以对企业间的赊销、赊购钱款进行抵押结算。关于对网上交易征税的争论实际上主要受制于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如果开征因特网交易税,将不是仅对在线交易征税,而是对整个数字行业如何建立一套征税环节以及税负是否公平的问题。从网上交易比较发达的地区看,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商品、服务等消费,以及来自于因特网划转的收入实施征税的难度越来越大。在现实生活中,在线交易对生活基本必需品交易量的影响明显小于对高档奢侈商品交易量的影响,其结果是整个税收体系会向一个税率递减的方向发展。

据了解,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1998年10月经美国国会批准、克林顿总统签署的《互联网免税法案》中。从该法案看,美国只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接入暂不征收“网络进入税”(Internet Access Taxes)。对网上销售征收销售税,比照邮购商品的征税方式,如果销售商在顾客所在地未设实体,如连锁店、仓库等,可不在顾客所在地纳税;如果销售商在顾客所在地设有实体,如连锁店、仓库等,则应在顾客所在地纳税。

二、对现行税制带来的影响

1.税收组织结构的改变。

由于信息传输方式的根本改变,建立在逐级上传下达方式上的税收组织结构正在逐步解体,效率优先的意识逐步强化,原来的信息传递方式将被开放的信息体系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却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对税收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信息技术时代,税收决策是跨专业、跨部门、跨地域多层面的交互式业务过程。一项税收政策的酝酿、出台、实施将由不同地域、部门的人实时交互完成,而支撑这些活动的基础必须是开放的信息网络,其决策必须是科学的、高效的。信息化的基本特征就是信息的高速膨胀、交流以及信息的有效筛选。

3.税收管理模式及工作方式的改变。

网络交易场所的无地域性、交易人员的隐蔽性以及交易商品来源的模糊性,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的影响。传统税收管理模式缺乏对信息时代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的应变力,没有形成一个以互联网络为平台、具备较强技术控管能力的管理体系。

4.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网络对经济运行中常设机构的概念产生了冲击,与国际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不仅打破了空间界限,而且使得现行的固定营业场所的概念也变得模糊起来。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际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引发的重要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采取同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巨大的挑战。

三、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商务的出现,已触及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律),因而需适时研究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国外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实践证明,确实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是建立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先决条件。欧洲及美国、日本等已通过立法,确定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如2000年,美国政府以及一些州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处理法案。按照这一法律,电子签名将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美国的一些州还通过了网上合同的立法。

在我国,尚未通过立法确定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在现行的法规中,有一些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基本上是要求将电子数据还原为纸质凭证。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仍需签订书面合同;电子商务公司仍需使用纸质账簿、凭证和报表并以此为纳税凭证;仍需给顾客开具纸质发票;相关部门处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仍以书面合同为依据……这既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工商、税务及司法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故研究、制定、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对现有机制进行调整,提高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

1.从控制导向的税收管理到服务导向的税收管理。

在传统体制下,税务部门更多地扮演了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为社会和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往往被淡化。而信息时代对政府公共管理的目的和要求是塑造一个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政府,就税务部门而言,更要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的角色转换。

2.信息时代,税务部门内部组织设计应更具弹性和适应性。

一是具有开放性,建立一种具有高灵敏度和回应力的税务行政组织,形成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导向;二是使组织结构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环节;三是改变税务机关内部集权结构,向下级授予权能;四是减少不必要的繁文缛节;五是优化和改进决策程序。

3.构建从人治到法治的管理环境。

对税务部门而言就是要依照法律,对税收权力的掌控者要采取一定方式加以约束。同时,要在征管体系的建立中尽力减少人为干预、行政干扰及主观随意性。

4.管理主体要实现观念更新、知识更新。

信息化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手段问题,必须使技术手段和管理体制、征管程序协调一致。税收管理体制和征管程序应考虑信息化的要求而作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五、加快经济信息和税收信息的交流

1.加快跨领域信息系统的建立。

一般来说,社会信息化的速度快于行业信息化的速度,这就要求行业信息化的步伐必须加快。效益的体现关键在于信息的互动,这关系到整个政策体系是否协调、准确、有效。“政出多门、政策打架”,“木桶效应”等等都是信息系统阻塞的技术根源。

2.广泛交换税收情报,严查跨国偷避税。

税收情报交换是根据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进行的。情报交换的条款作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一项特别规定,对于防止国际偷税和避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被各国税务部门称为“协定中的协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与66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并根据协定与一些主要国家开展了情报交换。这一方面能使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操作,规范有效地履行国际义务;另一方面能使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情报交换的渠道更有效地查处打击跨国偷税行为,及时掌握跨国劳务和跨国交易的有关信息,尤其是目前迫切需要掌握的在华外籍个人境外所得、境外关联企业交易的有关资料等,还将有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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