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责任分担初探论文

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责任分担初探论文

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责任分担初探

郑 涵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上海200051

摘 要: 自动驾驶是汽车利用各种传感器,对道路进行侦测、识别,从而自主对车辆驾驶进行控制,减轻驾驶者压力的一种智能行使方式。目前,我国自动驾驶尚处于初级阶段,部分品牌开始参与对自动驾驶车辆、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并发生少量交通肇事行为,结果引发社会关注。基于此,本文围绕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责任分担进行研究,针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化解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对刑法造成的挑战,促进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责任合理分配。

关键词: 自动驾驶;交通肇事;责任

一、自动驾驶概述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自动驾驶并未统一定义,根据国家部委、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中的相关规定,自动驾驶的定义为汽车在没有驾驶员干预的前提下,能够自主在道路上行使。自动驾驶主要包含三个等级,即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自2017年深圳首批智能公交车投入运行起,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发布《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允许自动驾驶车辆上路测试。在自动驾驶测试过程中,由于技术尚未成熟,时常发生交通肇事,也引发学者对自动驾驶责任承担的广泛讨论,尤其是讨论自动驾驶中驾驶员是否应承担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二、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对刑法造成挑战

(一)主体认定困难

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主体限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障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比如驾驶员、交通设备操纵人员、调度员、交通警察等,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受制于交通肇事罪在刑事主体、主观方面的认定局限,在自动驾驶过程中,驾驶员虽然属于交通肇事主体,但主观方面并不满足要求,在自动驾驶交通肇事中驾驶员是否存在主观过失值得深思。同时,由于是自动驾驶类汽车,汽车生产商需要预设自动驾驶功能,确保自动驾驶功能具有安全性,一旦发生交通肇事,汽车生产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也值得进一步思考。此外,区别于汽车生产商,自动驾驶主要依赖自动驾驶系统,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无疑具有重大责任,是否应明确把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纳入到非交通人员范畴之内,是否应当承担交通肇事责任也尚待进一步明确。

(二)因果关系混乱

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交通肇事者与交通肇事行为、交通肇事后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因果条件说,如果当前行为不势必引发危害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正如前文所述,交通肇事罪要求犯罪主体存在主观方面的过失,而交通肇事罪驾驶员主体在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中并不存在主观过失,事实上,在自动驾驶的过程中,驾驶者并没有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也不存在主观过程,驾驶员选择自动驾驶并不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会直接产生危害结果。因此,如何判断驾驶者是否存在主观过失,驾驶者在自动驾驶过程中是否直接引发危害后果无法认定,那么是否应该追究驾驶者交通肇事责任就值得深思。

(三)法律责任模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行为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责任方面,交通肇事行为给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关于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尚未清晰,民事责任也存在模糊的现象,在自动驾驶环境下,既然驾驶人并没有对车辆进行实际控制,在引发交通事故后对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值得商榷。同时,汽车生产商、自动系统生产商是否同样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这些在我国现有法律上并未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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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自动驾驶中合理分配交通肇事责任

(一)合理分配不同主体刑事责任

鉴于我国立法欠缺,应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自动驾驶中各主体刑事责任分配。首先,根据自动驾驶等级划分驾驶者刑事责任。除完全自动驾驶等级之外,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中驾驶员都具有注意义务,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在完全自动驾驶等级中,驾驶员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注意义务较低,不适宜认定其主观存在过失,可以修改《刑法》交通肇事罪相关规定,对驾驶员减轻或免于处罚。其次,合理分配汽车生产商责任。由于汽车生产商在生产自动驾驶类型车辆时,需要涉及一些特殊功能配件,如果事故认定由功能性配件导致,汽车生产商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不属于自动驾驶功能性配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汽车生产商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赋予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商责任。由于自动驾驶技术尚不成熟,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多数由自动驾驶系统故障导致,其与交通肇事行为、交通肇事后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应要求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商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提高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商对自动驾驶系统的重视度,确保在自动驾驶研发、生产、测试环节中尽职尽责。

(二)积极制定《自动驾驶管理法》

在自动驾驶交通肇事当中,驾驶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始终存在争议,导致驾驶员法律责任模糊。事实上,驾驶员作为自动驾驶的主要参与者,不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应依法确立自动驾驶中驾驶员监督过失责任。在自动驾驶当中,驾驶员依然负有注意义务,即便驾驶员未操控车辆,但应在事故发生前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注意驾驶道路安全,防止发生交通肇事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要以明确的法律条款赋予驾驶员监督责任,如果驾驶员违反监督义务,并且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与交通肇事行为、结果就产生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在自动驾驶中难以有效判断驾驶员注意义务,应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配备全程监控和语音系统,通过监控和语音判断驾驶员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此外,由于自动驾驶的研发目的就是减少驾驶者注意义务,如果始终要求驾驶者提高注意力,则违背了自动驾驶的初衷,因此,在自动驾驶发生交通肇事之后,应酌情考虑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并在民事赔偿中合理划分比例,降低驾驶员的赔付比例。

(三)肯定自动驾驶者监督过失责任

一直以来,在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主体和交通肇事行为、危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混乱的现象,尤其是驾驶员是否存在过失问题,始终未能得到相应的解决。鉴于自动驾驶正在逐步发展,诸多车企制定了自动驾驶车辆生产计划,我国立法需要提前设定规范,约束汽车生产商、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以及驾驶员的行为,应出台《自动驾驶管理法》,用于解决自动驾驶交通肇事中因果关系混乱现象。《自动驾驶管理法》应明确自动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主体责任,明确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比例,明确汽车生产商、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与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同时,根据《自动驾驶管理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进行修正,比如自动驾驶扣分规则、违章判断规则,确保这些配套法律能够适应自动驾驶。可以看到,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驾驶势必成为未来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主体,必须提前制定《自动驾驶管理法》,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自动驾驶行为,明确自动驾驶各主体责任,既为自动驾驶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又要约束和规范自动驾驶参与主体行为。

目前,高校一部分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对本专业学习兴趣不浓厚,每天按照学校的管理要求,机械式地上下课,没有真正了解到计算机专业的优势,只要不挂科就好,每天得过且过,荒废了美好的大学时光。

1.主要仪器与试剂。选取由美国Varian公司生产的CPOES全谱直读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及美国CEM公司生产的MARS6型微波消解仪;Mili-Q纯水系统制备的一级水;铝标准储备液,1000μg/mL,国家有色金属测试中心;硝酸;双氧水。

四、结论

自动驾驶技术发展飞快,势必将取代自然人实现对车辆的操控,自动驾驶在为社会、人类提供便捷之余,对传统法律体系构成调整,集中体现在法律主体认定困难、因果关系混乱、主体责任模糊等几个主要层面。面对这些问题,围绕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责任分配开展研究,认为合理分配不同主体刑事责任、积极制定《自动驾驶管理法》、肯定自动驾驶者监督过失责任将有助于理清自动驾驶中交通肇事责任分配,依法对自动驾驶交通肇事进行追责,确保肇事主体与客体权益均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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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190-02

作者简介: 郑涵(1987- ),女,汉族,上海人,本科,副科,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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