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税收问题初探_股票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问题初探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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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现状

(一)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1992年6月,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收千分之三的印花税”。1997年5月为抑制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这一税率被提高到千分之五,所适用的税目仍旧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征收,在宏观上发挥了财政收入效应和限制投机、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了20%的比例税率,但不允许作费用扣除。该税一般由所得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同时,为了支持股票市场的发展,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个人取得公司所送红股,也应按红股面值的20%计税,但对转增股各地目前执行有快有慢,造成有征有不征的现象。

(三)对企业所获得的股利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应并入企业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可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弥补。

(四)现行税制规定,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此举目的在于促进国家股、法人股的增值。

(五)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组织机构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首先按其营业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应规定征收营业税,然后按其所得额,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税制

我国现行各税种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大多是对我国证券市场运动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所采取的变通性措施。如,为抑制股票投资过热而提高印花税税率,但同时却仍保留了我国股市发展初期为鼓励股票投资而制定的对投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显然,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不仅很难达到对股票市场进行灵活、有力调控的目的(此次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后市场反应的平淡就是最有力的证明),而且在这种做法下,各种政策间的不协调,甚至一定程度上的矛盾,是很难避免的。

采取变通性政策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在缺乏具有前瞻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些新的政策措施难以找到具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比如,我国对证券交易行为课征的印花税:一是从本质上看,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是通过对各种客观存在的凭证加贴印花而缴纳税款的,而随着股票买卖的“无纸化”,没有了相应的凭证,再对其课征凭征税,就显得过于牵强,而且不利于实际部门的操作;二是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印花税时套用的税目不规范。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税目看,并没有与股票交易相对应的项目。现实中对其套用的“产权转移书据”,实际是用于不动产的,这样套用显得过于勉强,而且不利于税法的规范性。

(二)征税面过窄,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仅将与股票有关的股息、红利及股票转让行为纳入了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课税范围,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的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以及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如股票一级市场的交易、场外交易、继承、转赠等),税收的约束都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况不仅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而且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

首先,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债券市场、柜台交易等交易额猛增,这些投资者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却未承担纳税义务。据统计,1996年仅天津17家上柜公司的内部股和基金,成交量就达5.8亿股,交易额20.8亿元。如果按现行股市千分之五的税率征印花税,则可增加1000多万元的税收收入,如果是全国,收入将更加可观;

其次,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看,在所有证券中最活跃的是股票。同时由于我国现行股票一、二级市场价差较大,使一级市场中的原始持股者成为股市中获利最大者,而目前对这部分收入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规定;

最后,我国各企业所发行的各种企业债券,一般都将利息确定在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水平,其持有者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部分不纳税,显然有违税收纵向公平原则。

(三)存在重复课税现象,且税费比例不协调,整体负担偏重。

众所周知,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的再次课税,也就是重复课税。它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也有悖于经济效率原则:由于公司的利润和分派的股息要分别纳税,则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越多,公司和股东所承担的重复课税也就越多,总税负也就越重。这种政策会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入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同时也可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利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另外,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税、费比例不协调,整体负担偏重的现象也应加以改善。

目前我国股票投资者每作一笔交易需要交纳三笔费用:一是每1000股一元的过户费,二是按交易金额0.35%缴纳的手续费,三是按交易金额0.5%征收的印花税(注:《市场报》1997年11月15日,第一版。)。也就是说,每作一笔交易,其交易双方共需向证券商交费1.7%以上,这一征收比例高于国际上一般的负担水平,人为地造成了过高的行业级差收入,不利于证券商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股票市场税费比例的协调。

(四)对证券市场缺乏应有的调节

1.对证券级差收入缺乏应有的调节

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股票交易双方均按交易金额千分之五的固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并且没有免税额度的规定。也就是说,投资者无论获利多少均按此比例纳税。实际上,机构、大户等投资者往往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在操作中一般会得到较中小投资者更高的利润率。但按交易额固定比例纳税的方法,更进一步降低了其实际税收负担率,也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这就是在经济学上著名的“马太效应”——穷者越穷,富者越富。

2.对证券投机行为缺乏应有的调节

现实中换手率、市盈率、日交易额与证券流通市值之比过高,都反映了我国股市过度的投机性。但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税收对此却调控乏力。股票炒作收入免税,1997年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的提高也并未达到对过热股市的有力调整,等等。

(五)对红股的税收政策不尽合理

红股是股份公司以净利润按一定比例向投资者分配的股票红利。这种行为只会造成股东权益各项目之间的转化,应将其视为股东的一种投资行为,而其能否从中获取收益,则取决于市场因素决定的价格走势。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多数国家都从鼓励投资的角度,不将股票股利视为股东的应税所得,准予其免纳个人所得税。

(六)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不尽完善,征管手段有待提高。

1.印花税收入分配归属不合理

目前,我国对股票交易市场征收的印花税,只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征收。也就是说,不仅沪深两所就地征收的印花税,就连全国各地证券代理机构代扣的部分,也要统一交给沪深两交易所所在地,由其与中央共享,各地政府无权支配。随着各地委托代理买卖股票业务的迅猛发展,这种印花税的分配格局必然在地区间的利益分配上激化更大的矛盾。

收入过度集中于少数地区的弊端还在于,由于各证交所上市企业的数量及成交金额将直接影响其所在地的税收收入,所以在强大的利益动机驱动下,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争夺企业上市与追求高成交额的过度竞争就难以避免,其结果是:一级市场上发行价越来越高,二级市场上非法融资炒作股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2.征管手段落后

证券市场的交易手段日趋提高,电子交易网络的使用,无纸化交易等,都给电算化程度不高的税收征管系统提出了新的课题。尤其是以自营方式炒作的股票,成交量每天达几千万甚至上亿股,每笔股票难以及时清算,且盈亏变动剧烈,现有的税收征管软件已不能适应其要求。同时,由于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股份制企业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不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往往会出现税收流失的现象,尤其是在股票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这种情况尤其明显。

三、我国证券市场税收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管理的政策导向

1.引导证券市场向着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发展

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作用。资本市场的完善,首先可以促进企业资本形成方式和资本注入方式的深刻变化,进而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其次,它可以为企业所有权的转让提供市场载体,促进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等产权转换机制的形成;最后,它还有助于改善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资本金不足、经济效益低下等状况。

2.减轻资本市场的过度震荡,减少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极重的投机性。除了投资者的不成熟外,过度的市场波动也是其重要的原因。据统计,美国股市在最动荡的1986-1987年中波动幅度为23%,日本在同一时期为19%,而我国A股1994年股市波动幅度竟达84%。如此剧烈的股市震荡,单靠行政手段是难以达到根治的目的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税收这一间接手段,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引导,并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职能。

3.给资本市场以适当的轻税扶持

给资本市场以轻税政策是世界各国的惯例,其目的主要是保持资本的高度流动性,并防止税收侵蚀税本。我国的资本市场不仅发展时间短、规模小,而且相关的制度和规则也未健全。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税收在许多方面都高于国外的一般水平。比如,股票市场课税制度中没有对长期股票持有者的优惠政策,期货市场的税收负担也比较高。从长远看,为了使我国资本市场尽快发展和完善,这些不合理的高税负都应尽快降低,通过降低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资本的流动。

(二)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税制

建立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应抛开税种的界限,不仅要有专门针对证券市场设立的特殊税种,如证券交易税,而且要广泛借助其他的相关税种,如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个税制体系的设置,至少应把握如下两条基本原则:第一,该体系的税收调控应涵盖全部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的所有发行及交易市场;第二,该体系应从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尤其要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上的税收公平。

根据以上原则,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体系可设计为证券交易行为税和证券交易所得税两个层次。

证券交易行为税,类似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但为了解决前文提到的我国现行证券交易中所征印花税的弊端,建议开征专门针对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税”,并可根据证券种类的不同(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交易方式的不同(一级市场的交易、二级市场的公开交易或场外柜台交易等)或持有时间的长短,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税收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导向作用。

对证券市场的所得税又应分两种情况考虑,因为证券投资所得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券买卖的价差收益,二是持有证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对证券买卖的价差收益,笔者建议开征资本利得税。该税以证券交易中所获盈利为课税对象,对从事证券交易的机构、企业、个人适用统一的税收政策,以达到普遍调节的目的。

同时,为了实现对证券市场中级差收益的调节,可以将税率设计为超率累进税率。因为按照此税种设立的初衷,应对证券市场中的级差收益进行调节,而衡量获利程度的标准,无疑是“成本利润率”最为科学合理。

对证券持有期间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可以借助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体系,根据其持有者主体资格的不同,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消除重复课税

重复课税的根源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同一笔所得的两次课征。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行的体制下,这种重复课税就极易发生。这是一个世界性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国对此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但就我国现阶段征管水平而言,笔者建议采取免税制,即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不作为其应纳税所得,免除缴纳相应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操作最为便利,消除重复课税也最为彻底。

当然,理论界也有人认为免税制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因而主张采用折中一些的抵免制,即将公司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归属到股东所得股息中,以抵免股东的所得税。但这种做法要求对每一位股东的每笔所得分别计算。首先要将现金、实物或股票等各种形式的股利折合为价值形式。其次要区别每位投资者的股利来源于哪个公司,然后查找每个公司的本年度实际纳税资料,将其全部已纳税款分摊到所分配的股利中。这在我国当前企业所得税缴纳尚不规范的条件下,是很难完成的,况且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分属不同的税务局,可以想见其征收成本之高。况且我国当前许多公司都处于成长期,“多投资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针被许多公司采用,所以从整体上看,股东实际收到的股利并不多,其利得大多是从股票转让而来,所以免征其股息的所得税,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的损失,反而可以节约大量的征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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