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科学研究的特殊方法分析_行为科学论文

行为科学研究的特殊方法分析_行为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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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为科学的特殊方法并非是指在一般方法之外的一类特别方法,而是指在使用某些一般性研究方法时,其实施与后果附带有伦理道德问题的一些方法。在这些特殊方法的使用和结果的利用中,由于它们对被试的欺骗性和对被试的心理和生理的负作用,其使用往往与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怎样既能减轻或避免特殊方法对人的心理损害程度又能取得真实的研究结果,建立怎样的科学研究的法规限定,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行为科学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行为科学研究特殊方法的种类与运用

1.生物化学激活法

人的情绪对行为产生着重大影响,因此研究情绪活动的影响因素,对于行为的控制有很大意义。1962年S.沙赫特和J.辛格利用生物化学激活的方法进行了一项著名的实验研究。他们把被试分成四组,前三组都接受肾上腺素的注射,使之进入生理唤起状态。对第一组被试告知正确的肾上腺素药效,如心悸、手颤、脸上发热等现象;对第二组被试告知错误的药物效应,如痒、脚麻及轻微头疼等反应(而事实上产生的是实验者告知第一组被试的反应),因此这一组被试会有错误的预期;第三组被试则告以不会产生什么反应。第四组被试作为控制组,不注射肾上腺素,使之不产生生理唤起。让被试进入两种实验性休息情境:一个是惹人发笑的情境,有人在作滑稽表演;另一个是惹人发怒的情境,有人在骂人发怒。结果发现,第一组和第四组被试虽然处于不同的生理唤醒状态,但均无明显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而第二组和第三组被试虽然同处于生理唤起状态,但却相应于不同的情绪情境表现出明显的兴高采烈或生气的情绪行为。该实验通过是否注射肾上腺素操弄生理唤起的变项,通过两种休息情境的差异操弄了外界刺激变项,通过对药效的不同解释操弄了认知评价的变项,从而得出:“生理唤醒状态、外界刺激与认知评价均与情绪行为的产生密切相关,但个体的主观认知是主要的”实验结论,为情绪的“三因素理论”提供了实证性根据。这一研究结论启发管理者要重视认知因素对情绪和行为的决定作用,通过思想认识的改变来控制情绪和行为。再如有的研究者利用临床医学中的“wada”测验法,通过向被试的左侧或右侧胫动脉注射“阿米妥”,以控制大脑右或左半脑的“去活化”,研究消极或积极的情绪活动的脑机制,从而得出人的右脑半球主要负责消极情感活动,而左脑半球主要负责积极情感活动的结论。此外,有些研究还利用麻醉药、致幻剂研究其对人的心理状态的影响。

2.极限法

团体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也是行为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当一个人属于某一团体时其行为与独立于团体之外的个体行为有何不同?了解这一点,对于行为的控制有重大意义。1960年美国心理学家拉姆伯特等人用极限耐痛力作为一个指标来测量团体归属感对人行为的影响。他们以信奉犹太教和信奉基督教的女大学生为被试,先加强被试对其所属宗教团体的认同意识,接着将量血压的粗糙橡皮套紧套在被试的手臂上,慢慢打入空气直到她说痛得不能忍受时为止,然后将橡皮套放松。在放松的五分钟内,实验者用聊天的口气告诉一半信犹太教的被试:“一般犹太人比基督徒有较高的耐痛力。”对另一半信犹太教的被试则告以“一般基督徒比犹太人有较高的耐痛力。”同样,对信基督教的女生也各分一半给以上述两种说法。接着实验者告诉被试,为了增加测量的信度必须再测一次血压。结果这次测量的结果,几乎所有被试的耐痛力极限都提高了许多。由此揭示出个人的团体归属感对人行为的巨大影响,启发管理者重视团体内聚力和集体主义氛围的营造,以诱发有利于组织团体的个体行为。沙赫特1959年还利用极限法研究个体对社会隔绝的忍耐极限及其对行为的影响。他让自愿参与实验的被试住进一间没有窗户,只有一桌、一椅、一床、一卫生设备、一灯的房间,一日三餐由人送到房门底下一个小洞口。被试每呆一天就可得到一定金钱报酬,呆得时间越长越好。结果其中一个被试只呆了二十分钟就表示受不了了,要求放弃实验,时间最长的呆了八天。这表明人对社会环境很难无止境地孤立下去,也表明人对孤立的容忍度是有相当的个体差异的。事后的心理测验发现,被试在小房间里呆得时间越长,其心理指标,如注意的集中性、稳定性、精细动作能力、形状的识别力等都有所降低,显示出长时间的社会隔绝对行为的影响。

3.心理诱导法

这种方法是将被试置于特定的实验场景,以欺骗性的实验目的诱发被试的行为,以考察其行为表现。这种方法可分为两类。一是“电击”诱发,二是“角色”诱发。

电击诱发是行为研究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操作,常用来诱发被试不同的心理状态,如恐惧、焦虑、内疚等。这方面最著名的研究是S.米尔格拉姆的“服从”实验。他告知参加实验的被试正在进行一项关于惩罚对学习效果影响的实验。由被试担任教学任务,即教师,由另一被试(实际是实验者的助手)担任学习任务。实验者要求“教师”在“学生”出现错误时电击惩罚“学生”,每错一次,电击的强度就要升一级。电击的强度从15伏依次排列到450伏。电击按钮上标有弱、中、强、特强、 剧烈、极剧烈、危险等字样。进入教学程序之前先让被试(教师)体验一次45伏的示范电击。实验时“学生”在另一间房间里,“老师”通过有线通讯装置与“学生”沟通。在“学生”不断出错的情况下(故意的),“教师”要在实验者的监督下不断“电击”“学生”并逐渐升级,同时听到“学生”痛苦的呻吟、哀求,最后以致象是昏过去了似的再无声息。实验的目的就是要观察有多少“教师”会遵从实验者的要求,不顾“学生”痛苦的反应,而将惩罚电击进行到最高一级。实验结果发现有65%的被试给予的电击达到了最后一级,但其中绝大多数被试表现出内心的焦虑、内疚和痛苦。从而表明即使在美国这种不重权威的社会中,对权威命令的服从仍是不可忽视的行为倾向。这提示组织中领导权威对行为的巨大影响力。类似的实验还有沙赫特(1959年)以考察电击效果为欺骗性实验目的,以不同电击效果的解释操弄被试的恐惧程度,揭示恐惧与社会亲和之间关系的实验,以及P.G.金巴尔多(1970年)通过操弄匿名变项,观察女大学生被试对无辜者进行电击的情况,以揭示“去个性化”与“冷酷行为”关系的研究。

“角色诱发”,是仿照真实情境的重要特点设计实验程序,让被试“扮演”某一特定的社会角色,使被试仿若置身于真实的情境中,研究角色行为的规律。这方面著名的研究是金巴尔多等人的“监狱生活”实验。他们登报招募志愿参加研究的大学生为被试,经过心理测验选拔出人格最成熟、情绪最稳定、反社会倾向最少的学生为被试,将其随机分为“犯人组”和“看守组”。完全按照正式逮捕犯人和收监的程序将“犯人”带入牢房,由“看守”实施这一过程。所有的服装、用具和设施都是真实的。研究者通过闭路电视观察“犯人”和“看守”的行为。原计划实验持续两周,但是到了第6天却不得不提前结束了。 因为“犯人”和“看守”都有了异乎寻常的行为改变。扮演“犯人”的被试逐渐变得依赖、软弱、无助、抑郁、易怒,而扮演“看守”的被试则越来越有暴虐犯人的倾向,不把犯人当人看待。实验结果显示出社会角色的自我认知和行为环境的外部影响对人的行为有很大的“塑造”作用。外显的行为久而久之会影响到行为者的真实内在,使之也发生改变。

4.心理测评法

心理测验作为一种行为研究和辅助管理的重要方法已得到了广泛使用。研究者们经常运用这种方法了解人们的能力、性向、态度和人格特点,区分特定行为者与一般人的差异特点。如荣格1970年用“人性哲学观量表”对大学生的测评显示,一个人的人性哲学观很早就已建立,特殊的经验只能引起暂时的改变,而不易造成持久的改变。一旦特殊经验事件的余波消逝,原来的人性哲学观仍起主导作用。俄亥俄州立大学的人员研究小组利用“领导人行为描述问卷”区分领导人是工作取向还是人情取向。费德勒(1967年)以LPC (最不喜欢的工作伙伴)量表评测领导人的人格特点及其与领导行为的关系,发现低LPC 分数的领导人是工作取向或权威控制型的领导人,他们适合在工作结构明确清晰、领导职权强、领导者与组织成员关系良好的团体中工作,团体工作的效率也较高。高LPC分数的领导人是人情取向或宽容体恤型的领导人, 他们适合在工作结构不明晰、领导职权弱、上下属关系良好的组织中工作比较能发挥领导效率。在行为管理实践中,管理者常将人格、能力性向等测验用于人员选择、人事安置、培训等工作。据调查,英国一千家大公司中有1/3以上的公司使用了这些心理测验用于管理工作。

二、行为科学研究特殊方法评析

与其他科学研究相比,行为科学研究的特殊方法的使用涉及到许多方面代价取舍的权衡和矛盾冲突的妥协。要使这些方法的使用为研究者和社会所接受并使其充分发挥揭示行为规律的效用,必须处理好这些权衡与妥协。

1.科学性与伦理道德的权衡

行为科学研究的特殊方法中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对被试隐瞒真实目的的欺骗。对此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一些人认为对被试的欺骗是有违伦理道德的。因为被试是在不知道实验会给自己造成什么影响的情况下参与实验的,这违反了“自愿参加”的科学道德原则。假如被试知道了许多这类实验的真实目的,很有可能不同意参加。在此意义上,欺骗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强迫。因而欺骗性实验是不可取的。但是更多学者认为,尽管欺骗性实验有道德方面的缺憾,但从其研究的目的和对行为科学和人类的贡献来看应是得大于失的。而且从行为科学研究对象的特点来看,欺骗性实验有着其他方法所无法比拟的长处。众所周知,社会环境对人行为的影响必须要通过人的主观心理活动的中介来实现。因此,要想深刻、科学地解释人的行为,必须探知其心理活动的真实情况。然而,人的心理具有主观性、能动性、灵活性、隐蔽性和虚假性的特点,人的行为也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两重性。人们在表现社会行为的时候往往要根据外界环境的要求和自身的主观愿望对行为进行修饰和调整。因此,虽然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心理活动,但二者有时并不是一致的。要想了解真实的心理活动内容,必须打破个人的心理防卫,消除其有意对行为进行的伪装和掩饰。心理活动的这种特点和它与行为的复杂关系,决定了行为科学研究中必须使用一些有助于消除被试防卫心理的特殊研究方法,即隐去真实目的的欺骗性实验方法。这样可以使被试在不知不觉、毫不防卫的情况下暴露真实的心理和行为,有助于科学地把握行为活动的真实原因和规律。无疑,这对提高行为科学研究的科学性是大有益处的。实验的经验和逻辑也表明,在以人为被试的研究中,被试往往要按照自己对实验目的的理解,尽力表现得“好一点”,这即是著名的“霍桑效应”。若是让被试知道了实验的真实目的,就很可能出现系统性误差,导致结果的可靠性降低。此外,实验研究中主试的倾向性也会影响到实验的结果。例如,实验者对符合自己实验逻辑的结果更加重视,在心理上更易接受,这种倾向会在不知不觉中表现出来,对被试造成暗示性影响,如“罗森塔尔效应”。要避免上述问题,得到真实可靠的实验结果,就必须不让被试甚至主试知道怎样才算“表现得好一点”。最现实的办法就是隐去真实目的的欺骗实验。

在这里,行为科学的研究者必须在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道德冲突之间作出权衡抉择。行为科学作为一门学问而独立存在的首要条件便是它的科学性和由此而具有的对人类进步起积极作用的独特价值。行为科学特殊方法的使用正是出于追求科学性的目的。然而行为科学特殊方法的使用对象是人,他具有的一些东西是不可侵犯的,譬如,健康、生命以及其他种种正当权益。由于这些特殊方法本身的特点,它的使用必然要面临伦理道德的挑战。所谓伦理道德要求,就是出于对人的保护而作出的种种限制,它不允许研究者为所欲为,也不允许科学凌驾于人之上。可以说,能否正确处理这对矛盾,决定着行为科学发展的程度。其实,行为科学特殊方法在科学性与伦理道德要求之间的矛盾,是科学进步与道德要求这一终极问题在行为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表现。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在研究领域,还是在实践操作领域,在我们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科学进步与道德要求这对矛盾是具有普遍性、永恒性的。如果能为解决这一对普遍性矛盾找到一个“正确”原则,则行为科学特殊方法的使用所面临的矛盾便不难解决。科学进步与道德要求这两者,放在人类社会发展长期过程中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它们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从目的上讲,两者具有一致性,亦即共同为人类进步服务。由此可见,两者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但却是永恒存在的。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这对矛盾长期存在,但不是顽固地僵持。从长远看,二者之间的对峙总是以道德原则的退让或道德原则的不断变化更新为结果,科学的发展属于人类历史的物质层面,道德要求则是精神层面。物质层面决定着精神层面,无论从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还是从历史发展事实两方面求证,结果皆是正确的。因此对待这一矛盾,应以客观性、科学性为重,而不应过多从道德情感上考虑,否则就是错误地运用了评价体系,即用对待行为善恶的道德评价来取代适用于社会发展的历史评价。具体到行为科学特殊方法的科学性与道德要求矛盾的处理上,如果能站在是否有利于人类发展的高度来考虑问题,则出于科学性的考虑所采取的欺骗、个人权益的侵犯等在平常状态下应受到遣责的“恶行”,在行为科学研究中由于人类本位的目的就会透射出“善”的光辉。在强调科学性的原则指导下,困扰行为科学研究人员的矛盾心理便可大大减轻。当然要正确解决这对矛盾的关键还是要在科学性和道德要求二者之间找到可操作的“黄金分割点”。为此,美国心理学会曾制定了一项关于实验道德问题的执行指南,即《使用参与人进行研究的伦理原则》。其中规定,“公开和诚实是研究者和实验参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特点。当一项研究在方法上要求隐瞒和欺骗时,研究者应该使参与人了解这一行动的理由,并且在事后恢复研究人员和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特点。”指南中还要求“研究者适当地考虑参与人的意愿,对参与人解释有关实验的所有问题”。可以看出,指南中所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否定特殊方法的欺骗性做法,但也充分考虑到了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强调研究的科学性与道德要求兼顾的适当性和对由于保证科学性而损失的道德方面给予尽可能的补救。看来充分的“善后工作”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为实际的选择。而“适当性”则由于研究者的价值判断不同而有很大的灵活性。把握“适当性”的着眼点主要在于实验结果的科学重要性以及必须这样做的充分理由。例如,如果特殊方法的使用仅仅是重复前次实验,探讨一个较大问题的小疑点,或者略微引伸前次实验的结果,其理由就远不如检验一项重大理论,探索一种新关系或对前次研究结果作重大引伸等理由充分。

2.心理损害代价的权衡

有些行为科学的特殊方法会给被试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损害。例如米尔格拉姆的服从实验和金巴尔多的监狱模拟研究都对被试的身心造成了有害的影响,被试们感到内心冲突强烈,人格受到侵害,产生罪恶感和羞耻感。尽管实验结束后都对被试进行了必要的“善后”工作,使大部分被试能够恢复心理平衡,感到释然,但对某些人格类型的人来说,对其人格的损害则是不易弥补的。虽然科学道德要求研究者有义务保证实验不会给参与人带来任何有害的后果,但是为了揭示人的行为的某些方面,有时不得不要将人置于某种生理或心理的压力之下,了解人在特定生理和心理状态下的行为表现。不如此将难以了解人真实自然的心理行为状况。因此这种特殊方法的使用有时也是不可避免的。除非不去研究这方面的问题。问题在于怎样在研究的科学必要性和心理损害的代价之间求得妥协。这种妥协产生于所研究的问题的重要性的判断和将可能造成的心理损害的程度减少到最低的预防和善后措施。为此,美国心理协会在《使用参与人进行研究的伦理原则》中指出:“合乎道德的研究人员要保护参与人免受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伤害和危险。如果仍然存在这种可能,那就要求研究者把这个事实告诉参与人,在实验之前征得他的同意,并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把不幸减少到最低程度。如果某种实验方法可能使参与者受到重大的和永久的损害,那就不要采用这种实验方法”。原则中将不可接受的心理损伤的代价限度定为重大的和永久性(不可逆)的损害。

参考美国心理协会的原则规定,我们认为,行为科学的特殊研究方法对被试造成的心理损伤的伦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除了事出无奈的科学必要性的考量之外,还必须通过说明、自愿、善后、补偿,这四个方面来求得。即如果研究者知道所用的方法可能会给被试带来痛苦和损害。他有责任提醒被试、说明情况。如果被试不愿意,可以退出或终止实验。此外,实验设计中还应规定安全措施,如检查和预先试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提供应急计划等;实验条件应尽量接近于日常行为所处的自然条件,使被试对实验条件引起的痛苦更易自然顺应;必须考虑心理损伤的可恢复性程度,对成长中的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有严重影响的特殊研究方法绝不能在他们身上使用;对有献身精神的成年被试也必须做好实验的善后工作。例如进行心理疏导、矫治等,并考虑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减低心理的损害程度。

3.隐私和默许的权衡

某些特殊方法,如人格测验,会涉及到被试个人的隐私。一些学者认为人格测验的使用会侵犯个人秘密、违背民主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被试是不愿意将自己的人格特点及能力状况让别人知道的。他们认为人的个性和态度是自己的事,与学习或工作成功无关,不应该在作实际决定时加以考虑。许多国家对于个人隐私的维护也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赋予个人一定的隐私权。如美国加立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的一项法令规定:“凡涉及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的个人信仰、私生活、家庭生活、品格或宗教方面的问题,禁止施行任何测验、问卷、调查或检查,除非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或保护人,说明需要施行这样的测验、问卷、调查或检查,并得到他们以书面形式所表示的同意……”。

然而在另一方面,心理测验方法在组织行为研究中和实际的行为管理中却越来越多地被使用,显示出这种方法对揭示人的心理行为差异、探索行为规律和实际工作中为组织中的人员选拔、安置、组合和培训提供科学依据的独特效用。行为科学研究者所面临的是,如何既能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接触个人隐私,又能充分发挥心理测验独特的研究和实践作用。我们认为,如果研究人员只是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可采用不记被试姓名的匿名化方法实施测验。对测验结果必须由够资格的人妥为管理,严格保密,不得透露可能暴露被试身份的线索。若是出于实际工作的应用需要,如企业的人员招聘选拔、工作安置、优化组合等,就应根据被试自愿的原则实施测验。一般来说,应聘者接受心理测评的要求,在招聘简章中有明文规定,应聘者的应聘行为本身就已默许有关人员了解自身的人格特点。但是有关人员必须严格规定接触测评结果的人员资格范围,只将所测得的个人人格资料用于招聘简章中规定的人事安排方面,不得影响被试个人的日常生活。若招聘简章中未有相应规定或招聘人员未向应聘者说明有人格或能力测验的要求,则不应强迫应聘者接受心理测验。采取上述措施后,心理测评的研究效能、实用价值与涉及隐私的矛盾便可在默许中得以化解,使被试的隐私权益受到自己意愿的保护。

由以上分析可见,行为科学的特殊研究方法的使用有其充分的科学必要性,在实际的行为科学研究中也促进了学科的发展。然而也应看到,这些方法的应用涉及到一系列社会伦理和科学道德问题。行为科学研究不但要求研究者能够创造性地、有技巧地设计实验程序,揭示被试真实客观的心理行为“真相”,而且还应注意到实验本身可能对被试的尊严、人权和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有害影响。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不断发展,民主和法制不断完善的形势下显得更为紧迫和必要。只有尽快建立我国行为科学实验研究的法规,为处理和解决这类问题规定一个操作限度,才能使行为科学研究既能保证科学性和真实性,又不超越社会道德和法规的适度限制,使行为科学特殊方法更理想地发挥其特殊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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