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_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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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尽快使我国会计与国际惯例接轨,1993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会计制度改革,新财会制度实行三年多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健全和完善。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我们发现了新财会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是:

一、关于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中的一些问题

(一)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的期限问题。新财会制度对固定资产购建过程发生的借款利息,汇兑损益是以办理竣工决算为界限,对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及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及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冲减当期损益。但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办理竣工决算。有的单位固定资产早已交付使用,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竣工决算甚至有的固定资产已报废还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固定资产购建成本不断增大,企业利润虚增。或者是有的单位固定资产早已交付使用,但却人为地进行验收,资产长期不转,造成利息支出、汇竞损益可不列入财务费用而进入资产造价,无限地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成为企业用来调节利润的手段。

(二)固定资产折旧水平与物价上涨幅度相比显得依然偏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势态为世界注目,但物价上涨也相当严重。据有关资料证明,从1985年到1989年分别上涨了8.5%、6%、7.3%、18.5%和17.8%。1990年至1992年虽有所控制,但1993年又猛涨到13%,过快的物价上涨形势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新财会制度虽然提高了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了折旧年限,比过去的折旧水平有所提高,但从总体上来看,折旧水平仍然偏低,严重的通货膨胀,过快的物价上涨,使所提高的折旧水平很难抵消以后年度新发生的物价上涨程度,而以前所积累的涨价基数更是无法因此得到解决。美国加速成本补偿法将一部分专用制造设备及大多数设备的折旧年限分别规定为3年和5年。而我国规定专用制造设备的折旧年限为8—12年,通用设备为10—14年。比美国的折旧年限长得多。虽说我国国情不同于美国,但我国的物价上涨幅度却与其相当甚至更高,这说明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在通货膨胀的冲击下而贬值。

(三)加速折旧覆盖面过窄。新制度规定可以实行快速折旧的企业和设备分布为:工业企业有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交通行业有铁路船舶和汽车运输企业的车辆与船舶;邮电行业有长途程控交换机,市内程控交换机;商业有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其余各行业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要上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相对于各行业各企业及类别繁多的固定资产而言,其所占比例实在太少。大部分企业采用传统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计提折旧,这就使得受通货膨胀冲击下,本来就偏低的折旧水平,又因折旧速度慢而显得更低。

(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以原始成本确认的计提折旧基础不能起到资本保全的作用。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因为资金具有时间价值,而现行折旧方法在计提折旧时,没有考虑其时间价值,这样势必导致企业资金的隐性流失。

二、坏帐损失的确认问题

新财会制度允许企业按应收帐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并规定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就可确认为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或计入管理费用。但对坏帐损失的确认,特别是对超过三年的债务确认,没有更具体更为严格的限定,由于有些企业业务人员更换频繁,使得信誉不良的债务人故意拖延欠款,助长了以欠款赖帐出效益的不良倾向,甚至有的内外勾结吃坏帐,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坏帐损失是企业的债权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作为企业的债权应包括各种应收帐款。除应收帐款之外,还有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从理论上讲,企业所有债权在没有收回之前都存在着发生坏帐的可能,所以仅仅以应收帐款余额作为计提坏帐准备的基数是不全面的。

三、关于资产评估减值如何处理问题

新财会制度规定对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是增加资本公积金,但资产评估中并不都是增值的,如果评估减值了又该如何处理呢?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

四、关于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问题

新财会制度取消了资金的专项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统筹使用资金,但对企业购置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没有严格的限制条规,致使有的企业大量购置如小汽车、通讯设备、高档办公用品等,挤占了营运资金。

五、关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问题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新财会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帮助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了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但由于企业财会部门对新旧制度转换还不适应,以及企业财会力量还相对薄弱等原因,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未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新财会制度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针对以上具体问题,笔者对完善新财会制度,提出如下粗浅建议:

一、对新财会制度某些规定不够严密的问题,特别是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期限,坏帐损失尤其是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的坏帐确认等问题,应尽快予以解决。如对固定资产虽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但已交付使用,而且已获得营业收入的,其利息及汇兑损益可以交付使用为界,交付使用后计入财务费用,不再计入资产价值。对坏帐的确认,由于目前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商业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确认坏帐的条件应从严控制,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在确认坏帐时必须取得当地政府或法院的证明,确定无法收回的才能确认为坏帐。同时,扩大计提坏帐准备的基数,以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来提取坏帐准备改为以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来提取坏帐准备金。对企业购置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例。

二、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水平。鉴于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水平与国际惯例和我国的物价上涨情况相比偏低(与美国相比起码要低2—3倍)的情况,提高折旧水平势在必行。提高折旧水平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保证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办法得到根本落实,不允许企业擅自突破折旧最低限计提折旧;二是逐步提高折旧率;三是逐渐放开实行快速折旧办法的限制,扩大快速折旧法的适用范围,让更多的行业、企业采取快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四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将原值与净残值折算成同一时点上的现金流量,可以避免企业资金的隐性流失。

三、对新财会制度某些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的、完善的,需要补充的加以补充,需要完善的加以完善。如: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资产评估减值的处理方法等。为了保证新财会制度更好地贯彻实施,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企业财会管理的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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