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沈强[1]2010年在《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们身处的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与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区别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它对于市场竞争主体体现的是潜在或现实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也是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成文立法或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商业秘密救济制度,各有特色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TRIPS协议将“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后,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通过国内法保护商业秘密确定了最低标准。各国国内立法也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对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建立和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我国也并不例外,根据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初步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框架的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而商业秘密本身就是一项通过诉讼程序得以证明的特殊的知识产权,而法院的司法判决也从一个侧面动态体现了国家给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是商业秘密救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形形色色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作为司法者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难以回避的。相比其他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专利侵权或者商标侵权案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商业秘密权利的确定、侵权行为的判定、举证责任及分配、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适用等方面确实存在诸多审理的难点,在实践中通过现有的理论和能动的实践来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感到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问题的确是实践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因此也试图顺着这样的思路,由点及面,深入思考,系统研究商业秘密救济制度问题。基于上述的认识和自身的工作实践,笔者共分六章对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进行阐述。第一章“TRIPS协议框架下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理论研究”。笔者从TRIPS协议及各国国内法商业秘密的界定的比较和构成要件与学说评析研究出发,回顾了合同法理论、侵权法理论、财产权理论和竞争法理论等商业秘密救济的法学基础理论的演进和发展以及TRIPS协议谈判中的利益协调。在此基础上,笔者着重比较研究各国商业秘密救济模式主要立法例和TRIPS协议的民事、刑事、行政救济“叁位一体”的立体保护模式,发现民事救济在大部分国家都占据主导地位。结合我国行政救济、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中主体、管辖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进一步讨论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模式的界限问题,对可能存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适度区分和适用,协调刑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确立我国民事救济为主导的救济模式,发挥刑事、行政救济的补充作用。第二章“商业秘密权利的判定研究”。商业秘密权利的判定是其能获得民事救济的基础。笔者不但研究了商业秘密权利判定中的基本问题,包括商业秘密权利的主体问题、商业秘密权利的客体问题、商业秘密的载体问题以及公有领域的确定问题,而且研究了商业秘密权利判定中的特殊问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以及反垄断法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而且还将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判断进行比较,着重研究了商业秘密、专利权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与国际自由贸易的假象冲突、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我国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相比较的相对优势和缺陷等问题。在上述研究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商业秘密权利特征以及发展趋势。第叁章“TRIPS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定研究”。笔者首先对各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WIPO与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规定结合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类型进行比较,同时对侵权行为中所涉及的善意第叁人责任的各国立法和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和评析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侵权归责原则,同时结合TRIPS协议第45条对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解,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归责原则的适用。而后,笔者从雇佣期间与退职后的保密义务的比较和劳动雇佣关系中保密协议条款的法律问题两个方面,就违反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而对于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竞业禁止协议的含义、分类及主要价值、外国国家主要的立法比较,归纳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内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及合理处置方式。第四章“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比较研究”。笔者先研究了各国侵权举证责任及分配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举证责任的主要学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及分配的主要立法例和分类以及我国的主要规定和采用的主要理论。从TRIPS协议以及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所涉及的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的影响开始,对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研究,重点讨论了美国和我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司法鉴定问题以及优势证据举证规则问题。然后,笔者有对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推定问题、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以及法院依职权取证和证据保全问题这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完善问题提出意见,包括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要素的举证责任问题、先刑后民案件中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以及法官的释明权问题的完善。第五章“各国禁令制度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比较研究”。TRIPS协议对禁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各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总要求,美国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救济制度最发达的国家,而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建立了类似禁令的类似措施,而其中诉前禁令的制度与其他禁令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在美国对商业秘密侵权的禁令救济中发展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笔者研究了其形成和演进、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和主要限制以及产生的影响。笔者进而研究了禁令制度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通过对目前我国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分析,着重阐述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并参照我国现有的诉前禁令制度,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进行制度设计,在坚持严格实体审查的基础上,制度推进分“两步走”进行。第六章“TRIPS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损害赔偿与禁令救济一样是商业秘密侵权重要的救济方式,笔者先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体例,结合TRIPS协议对于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与禁令适用的联系与区别。而后,笔者集中研究了各国有关补偿性的填平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补偿性赔偿原则的民法传统和损害赔偿的确定和范围问题,以及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竞争法法理基础、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适用原则以及具体适用和考虑因素。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进行思考和研究,具体包括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问题、商业秘密价值评估问题、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问题以及实践完善问题。

蒋红莲[2]2009年在《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的研究的对象为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法谚有云:“救济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若在受到侵害时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例外。由于商业秘密自身蕴含着极高的经济价值性和容易丧失等先天特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又具有易发性、隐蔽性、多样性等特点,故商业秘密需要强而有力的法律救济制度予以保护。当一项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往往会对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且无法挽回,不断加强商业秘密法律救济是商业秘密保护唯一的出路,因此,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应当具有多重救济途径和较强的操作性。现代传媒技术的高度发展乃至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的形成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便利,也给信息保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从而导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使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陷入更加艰难的境地。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已无法包容或有效调整、保护不断发展的商业秘密法律关系。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日益呈现出国际化、专门化、多元化等特点。救济途径由以民事救济为主逐步演变为民事、刑事、行政多种救济措施并存,保护力度呈现出不断加大的趋势;救济期间由侵权后救济为主逐步演变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保护范围呈现出不断拓宽的趋势;救济立法模式由以反不当竞争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并存逐步演变为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保护手段呈现出较强的专业性。而在当今国际法律制度中,由于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基于不同的法理基础,在立法模式、保护范围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已有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相互交错、彼此重合的情况,甚至在法律救济范围上还存在着某些空白区域。为了应对这些变化,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相应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以更好地发挥法律救济的本原作用。目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以《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为辅的多层级、多门类的法律保护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有的法律、法规的部分法条之间存在着矛盾,有的法条彼此之间还存在着冲突和竞合,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更为甚者,有些急需法律救济的关键领域至今仍为立法空白,如: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诉讼之前缺乏相应的救济保全措施;有些对国际公约的承诺尚未在国内法中予以兑现。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与现实需求相比还有着较大差距,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当务之急在于,要正确认识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并深入分析其产生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和建议,加快与国际立法接轨的步伐,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综上,笔者在研究时重点以美、德、日叁个国家以及TRIPS协议的相关制度作为参照,运用剖析典型案例解释法理、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对上述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及借鉴,取其精华,去其不足,并结合我国目前商业秘密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的背景,从民事法律救济、刑事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及程序保障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既阐述、评价了有关法学理论之利弊,又密切联系实际,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决,在借鉴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形成了一些创新性的观点。最后,提出了改进、完善商业秘密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建立起比较先进、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本文大体分为七个部分,基本框架如下: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范畴进行研究,内容包括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和性质的认定,以及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比较和分析,并归纳总结了商业秘密界定的几种发展趋势;其次是关于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论述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几种主要理论及其比较分析;本章最后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内容包括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国际化、专门化以及多元化叁个方面。第二部分论述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本章主要从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叁个方面对若干主要国家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旨在为以后各章有关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阐述以及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奠定基础。首先研究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考察,其次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的研究,主要包括“第二人”和第叁人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再次,分别研究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和刑事犯罪行为认定。对行政违法认定结合实践案例对具体认定要件进行了分析,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则主要从犯罪手段和结果的认定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上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论述了商业秘密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本章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若干主要国家的商业秘密民事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其中,主要对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德国、日本的不作为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法律救济制度重点加以研究。在本章论述过程中,笔者根据各国特点对其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各择其要点论述,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审视了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提供具体支持。第四部分论述了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制度。首先是对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分析,主要从商业秘密纳入行政保护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重点提到了行政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优势。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和运行,重点论述了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的相关立法以及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的主体和职权,并对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法律救济的主要措施进行了研究;再次分析了TRIPS协议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以及缔约方可以采取的行政程序及措施,并对我国现行的关于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法律与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第五部分论述了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制度。首先介绍了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的立法演进;其次,分别从刑事法律救济的必要性、适度性和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价值的特殊性以及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中刑法原则的适用等方面进行研究,论述了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最后,重点论述了美国、德国、日本叁个国家的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制度,并与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分析。第六部分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诉讼程序保障。首先论述了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并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为核心,探讨了不公开审理制度设置的价值取向和必要性;其次论述了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保全制度,商业秘密保全制度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其中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并对我国适当引入美国禁令救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再次论述了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论述了证明标准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我国相关司法审判实践;最后论述了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中的保密制度,重点对保密制度的核心即防止诉讼程序中的二次泄密进行了研究,探讨了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诉讼资料的保管以及有关质证、鉴定、调解等环节的具体保密措施。第七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首先论述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主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比较;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研究,选择了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出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重点、难点问题;再次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救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主要从立法体系以及民事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刑事法律救济和程序保障五个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当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中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最后,针对前述问题和不足,在深入剖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叁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的若干建议。

李建英[3]2003年在《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商业秘密的定位及保护问题关系到商业秘密权人的直接利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的重要尺度。本文主要针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及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地形容。全文共分叁个部分,约叁万字。 第一部分对商业秘密的一般性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商业秘密概念在国外和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趋势,并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国外比国内时间要早,且有的国家规定较为成熟的特点和情况,认为我国内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上应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在该部分,还在对商业秘密内涵与外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给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定位,即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保有的与有效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相关的、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另外,还对商业秘密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探讨。 第二部分是将商业秘密同其其它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主要论述了商业秘密同国家秘密的区别和相互转化的关系;商业秘密同个人隐私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商业秘密同专利的联系与区别;权利人如何在二者之中选择保护方式等待。通过对本部分内容的研究,从侧面进一步准确地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 第叁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主要是研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该部分通过对国际和国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特别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一方面对我国法律、法规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取得的成就进行了充分地肯定,另一方面又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对商业秘密保护上存在的诸多不足,针对这些不足,笔者提出了我国今后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应从立法和执法等方面进行完善的具体建议。另外,还就限制商业秘密权方面的问题阐述了作者的观点。

孔君英, 朱瑞芳[4]2004年在《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在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智力成果日益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情况下,世界许多国家为了保护公平竞争,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纷纷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加以保护,从而使之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马铭泽[5]2008年在《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在知识经济主导的时代,经济的发展导致激烈的竞争,各类市场主体为长期取得竞争优势而对自己掌握的某种特定的技术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竞争便是商业秘密的争夺战。由于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世界一体化趋势使我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势在必行。该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来剖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该文的研究内容可以概括地分为五个层次的内容:第一部分:导论。分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目的及其意义,综述国内外文献概况,并指明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的现实性意义。首先分别就外国法、国际组织规定和我国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分析,经对比分析后提出我国商业秘密定义的完善建议。然后阐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实性意义,也是我论文研究的意义所在。第叁部分:从立法模式上,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首先从总体和具体两个角度综观世界主要国家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然后对比分析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模式,最后提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模式选择的道路,提出分两步走,并在后两部分分别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第一步,即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对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这是低成本而且较为现实的方案,尚能基本适应我国现在的发展。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第二步,即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从长远考虑,这是我们的目标方案,其制定只是个时间问题。在本部分先就我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的原则,然后提出两项具体建议,即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救济制度,还有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该文采用了叁种研究方法,分别是规范理论研究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该文在提出增加商业秘密侵权的惩罚性赔款制度时,对于如何确定其具体标准的论述是该文的创新之处。

江丽[6]2008年在《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本文将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范围等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并且针对现行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裨益。

黄培芳[7]2002年在《论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本文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以期使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既能顺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又能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与国内的技术创新发展水平及需求相适应。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法律构成以及商业秘密权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国际上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并不统一,商业秘密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只有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保护期限不确定性的信息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存在着区别。 第二部分从加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意义着手,分析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和刑事法律以及诉讼法上的保护,但现行法有其不足之处:立法上存在着不周延之处、体例分散,内容过于笼统、诉讼缺乏有力保障等。 第叁部分简单介绍美、英、德、日四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措施及立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借鉴意义,指出我国必须改变“零星立法”的模式,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提供专门的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应借鉴上述国家在侵权救济制度方面的立法。 第四部分阐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并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特征和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和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四种形式,其侵权应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互联网的方便性、快捷性、隐蔽性等特点,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和举证责任承担已不能适应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可结合网 论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络空间的特色,考虑将原告所在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并在诉讼中适当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第六部分探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对策。企业应当利用国际惯例保护其商业秘密,企业必须从领导意识、内部制度。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立法上,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并对一些实体性和程序性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司法上,设立举证责任的适当转移制度、对商业秘密实行审查制度、建立公证介入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等。

史斌[8]2013年在《论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和信息爆炸的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财产,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各方主体争相获得的竞争武器。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存在着非法的、不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就会给商业秘密持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持续、有序的发展。因此,在日趋激烈的现代市场竞争中,注重和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越发显得必要和重要。纵观世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已经形成了商业秘密多元法律保护的模式,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具优势,因而更有深入探讨和研究的价值。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其创新之处,同时对国内外关于商业秘密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第二部分分别对市场竞争中的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权进行界定,阐述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分析了商业秘密权的法律属性;第叁部分比较了商业秘密多元法律保护模式及其价值,阐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独特优势,并介绍和借鉴了域外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验与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制度内涵,通过对现实社会中的侵权现象和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构想了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完善路径。

曹春喜, 赵君勤[9]1998年在《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文章结合国内外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D]. 沈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2]. 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 蒋红莲.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3].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D]. 李建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4].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J]. 孔君英, 朱瑞芳.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4

[5].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D]. 马铭泽. 天津财经大学. 2008

[6].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J]. 江丽.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2008

[7]. 论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D]. 黄培芳. 厦门大学. 2002

[8]. 论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 史斌. 天津财经大学. 2013

[9].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J]. 曹春喜, 赵君勤. 统计与信息论坛. 1998

标签:;  ;  ;  ;  ;  ;  ;  ;  ;  ;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