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一种殖民制度吗?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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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与文献述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持续得到改善,但是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尽管中国从1982年在全国范围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名的大包干,提高了农业效率,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国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三农”问题。从1985年起的连续几年里,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徘徊不前,农业生产发展速度放慢,农民增收困难。与此同时,城乡收入差距并未继续缩小而是呈现扩大趋势。由于城市居民福利由财政负担,农村经济改革释放出来的大量廉价劳动力并没有转移到城市成为产业工人,而是通过城乡户籍分割制度被阻滞在城市福利之外。随着人口的增加,这样的矛盾更加突出。尽管国家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在1994年、1996年连续提高农产品价格,使得城乡居民收入比在1994-1997年下降了0.39。但是由于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体制因素依然存在,加之此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策的重点转向工业和城市,城乡收入差距逐年扩大,如图1。

       中国收入分配出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收入差距扩大的态势。很多学者对造成中国收入差距的原因做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张建辉、靳涛(2011)认为中国的转型特征削弱了由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农村收入增加的效果。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作用显著。蔡昉(2003)认为城乡收入差距持久扩大主要是因为城市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及传统经济体制遗留的制度障碍。同时大量文献表明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以及城市偏向性的制度安排是造成中国劳动力市场扭曲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李实等(1998)把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归结为发展因素、改革因素和政策因素引起的,并把收入分配变化分为有序变化和无序变化,有序变化是与市场化进程相关的,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无序变化是与市场化改革相悖的,需要通过包括政治改革在内的改革深化进行纠正。Lu(2002)认为部门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所获得的潜在收益越大,则城乡消费差距越小,这意味着限制劳动力的城乡流动是不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章奇等(2004)的一篇工作论文发现,经济的开放重要表现为国家间商品和资本的频繁流动。中国外向型的贸易结构主要表现为规模扩大的制造业以及与贸易相关的金融贸易和服务业。而这些产业集中在城镇地区。同样道理,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另一个原动力FDI也主要集中在城镇地区。因此,预期经济的开放将加大城乡收入差距。李实(2003)认为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医疗补贴、教育补贴等因素,城乡收入差距将更大。陆铭、陈钊(2004)认为城市化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有积极作用。

      

       图1 1980-2011年按实际居民收入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及各省市历年统计年鉴。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收入分配的平等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初次分配中的平等,它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定价和合法占有的关系;二是再分配中的平等,反映了再分配过程中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机制的有效性。一方面,市场收入分配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配市场的游戏规则。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所获得的收入,取决于他所拥有的资源(包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等)以及市场对这些资源所确定的价格。从这些表征看,收入分配似乎是市场的“自然产物”。但是,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收入分配的变化并不完全是市场力量自发变化的结果,特别是在收入分配状况改善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另一方面,社会政策取决于各种力量的博弈,但最终的选择权在政府。虽然社会政策是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但是富有阶层对政治权力具有天然的影响力,他们会利用手中的巨额财产,通过寻租等方式换取政治权力,制定有利于他们的规则。而一般民众既没有个人动机也没有集体力量去反对既得利益的行为。因此社会的权利体系的设计就至关重要。可见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收入再分配,经济权利关系、公民权利保障以及政府自身的能力建设都对全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有重要甚至是决定性影响。

       基于此,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长期得不到改善,必然和中国经济增长背后的体制结构存在内在联系。作者在对中国收入差距文献及实证研究中一直有一个疑问,即中国收入差距扩大化趋势是内殖于中国这种特殊的体制本身么?为什么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当人均GDP达到一定水平后收入差距都会趋于收敛,而中国的收入差距却没有表现如此?那么,如何从体制入手来观察和分析收入差距呢?因此,我们构建了一个系统衡量体制变迁的体制柔性指标,认为体制柔性取决于权利分配、经济结构和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几个方面。研究发现,中国收入差距变化与体制柔性关系密切。此外,虽然中国经济有30多年高速增长做支撑,但收入差距迟迟得不到解决并不是体制本身的问题,中国体制框架中的经济权利分配和权利保障都对缓解收入差距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政府建设方面滞后则严重影响了收入差距的收敛,这说明我国体制性的突出问题是政府改革滞后。此外,研究还发现东、中、西部地区体制柔性与收入差距关系显著不同,东、中部地区两者关系更为正面,而西部地区两者关系更为负面。

       二、体制柔性概念与测度

       (一)体制柔性的概念与设计

       制度变迁方式的选择主要受制于一个社会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的偏好结构(樊纲,1993)。不同制度的社会适应性依存于经济体制所面对的历史的、技术的、社会的、经济的环境。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而言,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高速增长,但发展又存在不平衡,制度安排必然是复杂并且独具特色的。审视中国的转型过程,政府在规划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面角色渐浓且成果显著,但这完全不符合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基本结论。而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一国的政府结构以及受到的权力约束必然会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Shleifer & Vishny,1993)。因此,在西方正统的经济增长理论框架中思考中国的高速增长,困难在于界定多级政府和微观市场主体的角色、各主体的多重目标和互动关系,这些制度变迁的参与者相互作用形成了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系统。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是一个从国家对经济深度干预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是一个基础性的制度变迁过程。政府以行政手段推动市场化进程。中国的许多学者对此种制度变迁模式进行了深刻且富有创造性的研究和大讨论(周业安,2000;杨瑞龙、杨其静,2000;黄少安,1999;陈抗等,2002;靳涛,2003)。无论怎样,国内外学者至少对这两点是达成共识的:一是,中国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二是,体制变革是一个全面重新界定权力的过程,围绕着对“责、权、利”的重新定位与分解,各博弈主体,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始终进行着权力“集中”与“分散”的博弈。

       中国经过30多年的体制改革,其所形成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偏好结构是否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即体制的社会适应性;是否存在体制改革从制度层面推进了经济增长;目前这种体制本身是否具有生命力。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些问题,我们构造了“体制柔性”的概念,即把体制适应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其自身的活力定义为体制柔性。基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市场的微观主体三方的权力结构的互动变革,综合考虑中国体制改革这30多年来在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和政治体制三个方面的经验和成绩,从经济权利、权利保障以及政府建设三方面构造体制柔性指标(见表1)。同时,体制柔性也是基于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逻辑来考虑和定量研究的。构建体制柔性也是想进一步探究中国的经济增长和体制存在何种关系?我们能否用一个有效且有中国特色的“背景因素”来解释和说明中国的经济增长。所以,构建体制柔性这是本文的一大特色。

       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没能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得到改善,必然和中国特殊的体制结构有着必然联系。因此,我们用体制柔性指标来量化分析中国迟迟得不到改观的收入差距问题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由“体制”这一因素来解释。希望通过体制柔性概念的设计,能对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这一经济社会问题给出更为合理和有效的解释。

       (二)体制柔性指数的建构

       体制柔性的建构要考虑体制的包容性、灵活性和适应性,要从对社会、政府、企业、公民各类主体适应目标的多重性来勾画体制柔性,体制柔性即适应经济增长的制度、秩序和效率的多重目标。本文认为从经济权利、权利保障和政府建设三个大方面来刻画是比较合适的,基于此,本文就从这三个方面再细分具体的指标来构建。

       1.经济权利。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放权让利开始的,这就隐含的承认了社会中存在不同利益主体这一事实。社会发展重塑了整个社会结构,阶层与阶层、群体与群体之间在经济、社会方面的权力差异日益显现。各个利益群体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成长、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改变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比如国企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等,实质上都表现为权力资源在不同利益群体间的重新配置。改革开放以来,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是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市场的微观主体三方在经济领域的权力变迁,主要是从提高经济开放度、进行经济的非国有化改革以及实行财政改革(包括政府从经济活动中的退出以及财政分权)三个方面展开的。因此,我们从非国有化、政府干预经济能力和财政分权这三个方面来构造体制柔性指数的第一个分指标——经济权利指数。

       第一,非国有化。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以国有部门为主的计划轨道和以非国有部门为主的市场轨道之间的互动是理解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问题。秦晖(2001)曾经说过,“转轨好比分家。这个比喻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公共资产量化到个人”,“实质上计划经济就是‘交易权力’高度集中于计划者的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交易权力高度分散的经济,因而由前者向后者的转轨,不管形式上有没有‘分配式私有化’的程序,实际上都意味着交易权力的分配。”这也就是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体制改革本身就是一个权力重新调整的过程。但是,中国式转轨,又不同于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转轨模式,独具特色。许多学者认为,中国渐进式改革能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开创性的实施了体制外增量改革,即不是立即取消旧体制,而是在暂不触动旧体制的情况下,先发展“新体制”。这样渐进式发展起来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国有经济”,一方面,支撑了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单纯的国有体制的无效率——生产效率低下、预算软约束、垄断——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等问题,迫使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同时,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剩余,使得政府可以利用这部分收入增量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进行一定的补偿,减小改革的阻力。因此,我们采用“全社会工业增加值中非国有工业增加值占比”来衡量非国有化进程,构成衡量经济权利分指标的一个正向指标。

       第二,政府干预经济能力。在中国,国家权力除了通过国有经济部门直接参与经济运行之外,还会使用财政手段和行政审批等方式直接干预经济发展。政府过度干预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阻碍经济增长。首先,政府干预会降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从而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特别是当落后地区的政府投资于生产性领域时,经常会出现无效率投资的问题,对经济发展不利(张建辉、靳涛,2011)。其次,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参与还可能伴随着一些寻租和腐败的活动,造成大量资源的非生产性消耗。再次,政府的财政支出会对民间投资造成挤出效应,降低地方经济活力(严冀等,2005)。因此政府逐渐退出经济活动,减少行政审批手续,转变财政支出结构和功能,对地方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采用“地方预算内财政支出占当地GDP的比重”来衡量政府退出经济活动的程度,构成经济权利指标的一个逆向指标。

       第三,财政分权。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权力关系的集中体现,是由中央政府根据自身需要发起、并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的结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与利益的调整是促使财政体制变迁的重要原因。1994年,中央政府为了摆脱财政困境,杜绝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的本质是通过税收征管分权进而实现中央收入集中。显然,这种分税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体制。中国的分税制改革更多的呈现了再集权化的趋势,极大弱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改变了其最优选择(周雪光,2005)。朱恒鹏(2004)的研究表明分税制改革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率,1994年以后的若干年中地方财政的自给率只有75%左右。财政收入的层层上解和支出责任的层层下压是一种短视行为,不利于制度创新和公共品的供给,结果还造成矛盾的层层下放,上级政府的日子好过了,下级政府的日子却难过了。但是下级政府是和老百姓接触最密切的政府,矛盾在下级政府的聚集会严重影响政府办事能力,引起老百姓对政府的不满,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而是关乎政府行政体制乃至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因此,我们采用“地方预算内财政总支出/国家预算内财政总支出”从政府支出角度衡量财政分权,构成经济权利指标的一个正向指标。

       2.权利保障。政府不仅有政治收入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同时也有社会支持最大化的政治目标。在法律等正式规范以及其他非正式规范的约束下,行政力量的主流还是被用于增进社会福利的,从而使自己的统治地位得以延续。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一方面社会财富两极分化、贪污腐败等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和公平意识不断增强,对自己的权利保障制度有更高的诉求。要保障主体人民平等分享改革成果的权力,一方面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加大财政上的社会保障性支出的占比;建立成熟的法律制度环境,保护产权和合同的履行。政府还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保障机制,从而使得设计好的政策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我们从法律制度环境、进入市场权利以及社会保障三个方面来构造体制柔性的第二个分指标——权利保障指数。

       第一,法律制度环境。大量的研究表明,一国的司法制度对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影响(Shleifer & Vishny,1993;Delong & Shleifer,1993;La Porta et al.,1998)。Acemoglu et al.(2005)的开创性研究也再次提醒人们产权保护制度对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意义。樊纲(2011)构造的市场化指数也将法制环境纳入重点考察维度,并且实证检验结果证实法制环境对中国长期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因此,我们采用樊纲市场化指数中的一个分项指标“法律制度环境”来衡量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构成权利保障指标的一个正向指标。

       第二,进入市场权利。美国传统基金会认为“经济自由是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免受政府的威胁与限制,并对公民提供必要的保护。”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认为“个人而非集体的选择,通过市场的自愿交换而非政治过程来进行资源的配置,自由进入市场竞争和保护个人及其财产免受他人威胁,是经济自由的四大基石。”显然,保障进入市场的权利的是经济自由化的一个关键环节。已经有很成熟的研究结论显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进入壁垒和所有制差异是阻碍中国经济增长和造成收入差距拉大等社会负面问题的重要因素(邵挺,2010)。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的首要条件之一就是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要素市场。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因此,我们采用樊纲市场化指数中的一个分项指标“要素市场指数”来衡量进入市场权利指标,构成权利保障指标的一个正向指标。

       第三,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部分主要是指社保支出中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障体系旨在构建社会安全网。中国早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国民生活由政府统一调配,社会保障并没有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但是,随着中国转向市场经济,社会安全网削弱,而市场安全网还来不及就位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整个社会保障性支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较快增长,社会福利发展水平滞后于经济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社会性支出中,政府实际承担的份额相对较低,有的科目还在不断下降;二是社会性支出增加而获益群体方面,不同地区、不同阶层或收入群体差异很大,不公平问题颇为严重;三是改革开放以后,相当规模和比重的社会保障支出由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大约70%的公共支出发生在地方(即省、市、县、乡)①;四是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中负主要责任的地方政府在“GDP挂帅”的晋升考核标准下,更倾向于把财政支出投入到绩效明显、见效快的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建设领域,对科教文卫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等公共服务的供给动力明显不足(张军等,2007;傅勇,2008)。这样的支出结构虽然保证了地区经济的增长,但同时也拉大了地区间、居民间收入差距(胡宝娣等,2011)。已有研究的见解是,政府职责的缺位正是导致中国当前陷入“发展失衡”困境的症结所在(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2006)。因此,中国摆脱发展失衡的困境需要政府职责的归位,发挥政府在提供社会性公共产品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采用“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的比例”来衡量社会保障指标,构成权利保障指标的一个负向指标。

       3.政府建设。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的力量不容忽视。政府是公共力量的实体化,掌握着公权力,代表着公共利益。由于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因此它对于社会的资源配置有决定权。一方面,政府担负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官员手中的公共权力又可能成为其谋取私利的工具,造成对公共利益的偏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即每隔5年就会进行一次政府机构改革。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十三次国务院机构大的调整。纵观我国政府行政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也在不断通过改革提高自身执政能力。因此,我们从政府规模、官员权力非正规化和官员权力约束三个方面来构造体制柔性指数的第三个分指标——政府建设指数。

       第一,政府规模。政府规模指的是政府职能与权力范围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政府机构与人员。合理的政府规模是行政改革追求的重要目标。政府一旦形成,就有一种自发扩张的趋势。政府规模的膨胀是政府职能扩张的直接结果。在由计划向市场转轨的过程中,双轨体制下,政府干预会形成巨额“经济租金”,这些经济租金使政府权力具有实实在在的经济价值。一些“既得利益者”便不愿离开政府机关或想方设法挤进政府机关,造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难以精简和日益膨胀的局面。更糟的是,经济社会的存在可能诱导寻租腐败的泛滥,导致权力集团化及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偏离。政府在特定领域设租并与既得利益集团勾结,形成奥尔森所称的“分利联盟”。陈东琪(1999)用“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来衡量我国的政府规模,分析显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全国总人口”这一比重近20年来明显提高。1978年,这个比重只有0.48%,1990年达到0.99%,之后有所下降,但是到1997年仍然在0.88%。政府规模增长的幅度高达84%。这个幅度明显地快于中国经济工业化程度提高的幅度。周黎安、陶婧(2009)运用中国省级1989-2004年的面板数据证明政府规模的增加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腐败,直接影响政府运行效率。因此,我们采用“政府消费/GDP”来衡量政府规模,构成政府建设指标的一个负向指标。

       第二,官员权力的非正规化途径。官员权力的非正规化指的是,官员所掌握公权力没有被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合规的使用,并且无法被上级政府机关或相关监察机关监督。它可以衡量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形式下,地方官员实际行政权力的大小。其具体表现可以是官员腐败,权力在交易中滥用的“隧道行为”(公权私用),权力部门利用手中权力设租或乱收费,或是为了达到晋升目的所规划的急功近利、但不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政策措施等。特别是1994年财政分权式改革之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上收财权,分散事权,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资金分配能力。另外,分权式改革连带出了事权财权化意识,激活了原来受压抑的局部利益,导致地方政府机构试图通过预算外、体制外筹资来落实自己扩展了的事权。预算外收入虽然收入范围受到中央的控制,但具体的征收工作则分散到地方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事实上其收入规模和支出方向很难受到实质性的监管。地方政府利用各种名目来征收预算外收入,通过权力将额外负担强加于企业和个人。虽然这些收入有些可能被用以填补预算内收入的不足、支撑一些政府部门的运转,但它们的征收是无组织,且缺乏管理,受单位、部门、甚至政府官员个人狭隘利益所驱使的。其中相当一部分被腐败的官员消费掉或转移到国外(万广华、吴一平,2012)。不仅如此,无论是分税制前以“经营企业”为特征的地方保护主义经济增长模式,还是分税制后以“经营土地”为特征的土地发展主义经济增长模式,都产生于地方官员追逐非正规权力、地方政府追求预算外收入的过程之中。因此,我们采用“地方预算外财政收入/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来衡量官员权力非正规化途径,构成政府建设指标的一个负向指标。

       第三,官员权力约束。政府官员为其自身利益而滥用职权或是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力变异现象,被称为“腐败”。在中国中央集体领导的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主要面临上级政府的垂直监督,所受的水平方向的监督和制约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腐败的立案数反映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察力度。因此我们用“每万名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来度量各省的反腐败力度,构成政府建设指标的一个正向指标。

      

       由于一些数据获取的有限性,本文运用1998-2011年29个省份的经济运行数据借鉴杨永恒(2005)、钞小静、惠康(2009)等的做法合成了体制柔性指数。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各地区统计年鉴、《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财政年鉴》、《中国检查年鉴》和《中国市场化指数》。对于个别省份个别年份的缺失数据采取平滑、回归的方式补齐。对各分量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对负向指标取倒数,用主成分分析的方法赋予权重。为了使数据更具直观性和可比性,借鉴杨永恒(2005)的做法,将数据进行了0~1标准化处理。体制柔性指标体系及权重的选取见表2。

      

      

       图2 1998-2011年各省平均体制柔性指标变化趋势图

       图2描绘了经测算得到的1998-2011年各省份平均体制柔性指数和分指标变化趋势。不难看到,全国整体范围的体制柔性水平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1998年全国各省份的平均体制柔性指数为3.44,到2011年增长至5.70。1998年到2000年间,体制柔性出现短暂下滑,之后逐年稳步上升。观察体制柔性分指标变化趋势图可以发现,经济权利和权利保障这两个科目在统计期间有明显的提升,经济权利的排名情况与体制柔性基本保持一致,反映这一时期的中国的改革主要集中在经济方面;但是2003年经济权利指标增长放缓,分析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前期的获利者已经演变为阻碍改革继续深化开展。这些既得利益者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和潜在获利机会受到威胁通过人为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通过抓紧权力来延缓市场化进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应了权利保障的发展。政府建设这一项在2000年之后掉头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这可能是因为2000年以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开始恶化,同时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出现问题导致的。

       三、体制柔性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回归结果分析

       从理论上讲,在自由平等的市场机制作用下,经济人对私人物品和个人利益的追逐会使得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即“马太效应”。但是另一方面,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和执政稳定的考虑,会在体制设计上控制收入差距的这种自我强化趋势。因此,本文引入体制柔性指数作为自变量,构建了如下解释城乡收入差距的动态模型:

      

       其中,下标i表示地区,下标t表示年份,ln(inc)是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比率描述的城乡收入差距inc的对数,构建的体制柔性指数power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控制变量X包括教育(edu)用城乡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之比②表示,地区开放程度(FDI)用地区GDP中FDI占比来衡量。

是个体特质效应,它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是随机扰动项,服从正态分布

表明个体上存在着同方差,否则说明存在异方差。本文的样本为1998-2011年28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城市(农村)居民实际人均收入、GDP、FDI、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原始数据来源于《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以及各省的地方统计年鉴。数据描述详见表3,计量结果详见表4。

       模型引入滞后项

,一方面是考虑到收入差距可能具有“马太效应”,另一方面可以使模型能够涵盖未考虑到的可能影响城乡收入差距的其他因素,从而降低计量模型的设定误差,但与此同时也会产生内生性问题。因此,为了解决内生性问题和避免内生变量的工具变量选择的盲目性,我们采用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我们把

视为内生变量,并将它们的两阶及更高阶的滞后项视为工具变量,最终的估计结果报告在表4第(1)列。1998-2011年间,城乡收入差距具有不断扩大的自我强化机制,但是体制柔性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同时期的体制柔性有效控制了城乡收入差距自我强化的趋势,即削弱了“马太效应”。可见收入分配的公平深深依赖于政治和社会安排。各检验统计量表明:Sargan检验的P值均大于0.1,表明不能拒绝工具变量为过度识别的原假设,即工具变量的选择是有效的;残差序列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差分后的残差只存在一阶序列相关(AR(1)小于0.1)而不存在二阶序列相关性(AR(2)大于0.1),从而可以推断模型的误差项没有序列相关性。我们进一步划分东中西部地区进行了实证回归,结果见表4第(2)~(4)列。结果表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体制柔性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西部的结果则显示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这可能与西部的制度激励不显著有关。此外,城市化显著减少了城乡收入差距,符合现有的研究结论。考虑韩其恒、李俊青(2011)认为全国性的教育均等化政策并不会有效降低城乡收入差距,只有在农村单独实施教育优惠政策才能有效降低城乡收入差距。因此,这里我们采用了城乡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之比作为衡量城乡教育水平差距的替代指标,实证结果证明即便考虑了城乡间差异化的教育投入,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经济开放扩大了收入差距。这是因为与对外开放有关的制造、贸易和金融等行业都集中在城市,主要有利于城市居民。

      

      

       图3 体制柔性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拟合图

       单纯的体制柔性综合指标在整体上反映了体制这一要素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体制柔性的分解指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效应进行了回归分析,进一步分析体制柔性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机制,希望从中捕捉一些有益的政策性结论。表5报告了体制柔性的分解指标——经济权利(PC)、权利保障(PG)和政府建设(PB)——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其中经济权利指标和权利保障指标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回归系数为负,政府建设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回归系数为正,特别是经济权利的公平分配对缩小收入差距的效果更为显著。中国收入差距变化与体制柔性关系密切。结果还发现,虽然中国经济有30多年高速增长做支撑,但收入差距迟迟得不到解决并不能单纯地看作是体制本身的问题,我国体制框架中的经济权利分配和权利保障都对缓解收入差距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政府建设方面滞后则严重影响了收入差距的收敛,这说明中国体制的突出问题是政府改革滞后。从图1我们可以看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从2003年开始得到显著控制,并且2009年开始出现下滑。这可能就会引发一个疑问:“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市场化改革究竟是不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罪魁祸首”?泽林尼和科斯泰罗(1996)曾经通过观察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的东欧转型提出市场发展是一个历史的、多维的、动态的“市场渗透”过程。早期的市场渗透主要发生于再分配体系“边缘地带”的简单商品交换,如小商品和劳务在地方的流动与交易,这样就出现了再分配经济中的地方商品市场。在这一时期,进入市场的小生产者的收入提高,导致全社会的收入不平等有所下降。如果市场继续渗透,将导致商品市场的发育和劳动力、资本市场的形成,从而出现一个再分配经济为主导、市场机制和再分配机制并存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相对更为彻底的第三种市场渗透就是以发达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为标志的“市场整合”的经济或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虽然泽林尼和科斯泰罗对东欧转型的经验总结并不一定代表经济转型的必然的逻辑顺序,但他们关于市场演进是多维的、历史的、动态的观点可以参照考量中国经济转型的历程。虽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最先在农村展开,但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仅仅进行了4年。自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将改革重点转向城市和工业至今,城乡二元体制以及赶超战略下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是导致出现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绝大多数产品价格已经不再是由计划确定,而是确立了一个由市场调节的完整的产品市场体系。同一时期的劳动力市场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1992年起的国企改革使得城市出现的大批“下岗”工人丢掉了“铁饭碗”,转入非国有经济领域,减少了工资性收入,同时还有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打破了劳动力在城乡间完全不流动、农业要素价格被压制的局面。我们构建的经济权利指标,从交易权利再分配的视角下,很好地诠释了伴随着市场多维演进、动态发展,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交易权利被重新定义、公平分配,由市场配置资源,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至少说明从交易权利再分配的角度来看,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的市场改革是有利于从体制上改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另外,法律制度建设、要素市场开放以及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结果(4)显示政府建设,在1998-2011年间,并没有对缩小收入差距起到积极影响。说明政府规模的不合理设置、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等政府自身能力建设方面造成的体制僵化对缩小收入差距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提出加强政府执政能力建设,加快政府转型具有现实基础。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制度经济学理论和中国体制变革过程的梳理,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市场微观主体三方权利互动的逻辑基础上,提炼出三个方面指标九个具体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赋予权重的方法塑造中国体制柔性指数。在此基础上,以中国1998-2011年的省级面板为样本,建立动态面板模型对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我们得到的主要结论有:

       第一,中国的体制变革是引起城乡收入差距变化的重要因素,但体制变革不仅不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化的“元凶”,而且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之间“穷者更穷、富者更富”的“马太效应”。农村居民收入的基数小,会出现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这种自我强化的趋势,并不难理解。但是如果一国的体制安排具有弹性,体制柔性的优势会有效的控制城乡收入差距这种自我强化的趋势,即削弱了“马太效应”。可见政治和社会安排对收入分配的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体制柔性对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在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东、中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效率相对较高,使得中部地区体制柔性可以有效抑制该地区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在西部地区,由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方财政缺口相对大,体制矛盾更为尖刻,体制柔性要比东中部地区差很多,体制活力不足,反而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从全国来看,体制柔性也有效减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这主要也是因为在改革开放中体制改革使得体制活力和有效性得到了进一步的释放,这必定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第三,刻画体制变革的体制柔性分指标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结果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体制改革对改善收入差距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从交易权利再分配入手构建的经济权利分指标与收入差距的回归结果说明市场参与配置经济资源对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的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多维演进动态发展的。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被压制的农业资源逐渐被放开,由市场调节农产品价格是有利于农村居民改善收入的。中国这一阶段的市场化改革是有利于从体制上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权利保障有利于社会公平是国际公认的结论。在我国,在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上,这一共识同样得到了证实——法律制度建设、要素市场开放以及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趋势。政府建设,在1998-2011年间,并没有对缩小收入差距起到积极影响,说明政府规模的不合理设置、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等政府自身能力建设方面造成的体制僵化对缩小收入差距造成了负面影响。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政府权力,比如审批,会形成巨额“经济租金”。这些经济租金可能诱导寻租腐败的泛滥,导致权力集团化及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偏离。前期改革的获利者作为既得利益群体避免自己的利益和潜在获利机会受到威胁会人为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抓紧权力不放来阻碍改革继续进行下去。这些固化的既得利益阶层毫无疑问会对收入差距改善,甚至整个社会福利的增进形成障碍。此外,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官员晋升机制的演化,不仅增强了地方政府事权财权化意识,而且促发了其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的短视行为。无论是以“经营土地”为特征的土地财政问题,还是当前频现兑付危机的地方债问题,都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财政问题,而是关乎政府行政体制乃至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

       此外,我们还将城市化进程、教育投入以及地区经济开放度等因素作为控制变量,研究了其对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影响。城市化显著减少了城乡收入差距,符合现有的研究结论。我们采用了城乡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之比作为衡量城乡教育水平差距的替代指标,实证结果证实即便考虑了城乡间差异化的教育投入,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经济开放扩大了收入差距,这是因为与对外开放有关的制造、贸易和金融等行业都集中在城市,主要有利于城市居民。

       中国经济体制变革在激励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引起了收入分配格局和收入差距出现了显著性变化。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收入差距矛盾凸显,为了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继续深化体制改革,保持体制柔性。本文的研究对今后体制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意义:尽管中国目前的体制柔性对控制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要看到,我们的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方面并不尽如人意。这些改革进程滞后的部分会阻碍体制发挥对社会公平的促进作用。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法律制度环境、保障公民权利以及清晰政府转型思路,对增强体制活力,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世界银行,2001,中国:省级支出考察报告,http://www.usc.cuhk.edu.hk。

       ②韩其恒、李俊青(2011)认为全国性的教育均等化政策并不会有效降低城乡收入差距,只有在农村单独实施教育优惠政策才能有效降低城乡收入差距。因此,这里我们采用了城乡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之比作为衡量城乡教育水平差距的替代指标。人均受教育年限=(大专以上文化人数×16+高中文化程度人数×12+初中文化程度人数×9+小学文化程度人数×6)/总人数,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人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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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一种殖民制度吗?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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