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反公地理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中的应用

公地、反公地理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中的应用

黄懿明[1]2001年在《公地、反公地理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中的应用》文中研究表明Hardin的经典的“公地悲剧”理论指出,对于某一给定的资源,当太多的所有者被赋予使用的特权而无人拥有排他的权利时,这一资源就易于被过度使用。最近由密执安大学法学院的Heller教授提出的“反公地悲剧”理论指出,对于同一给定的资源,当太多的所有者被赋予排他的权利而无人拥有使用的特权时,该资源就会使用不足。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只是为了避免上述公地悲剧,本文则试图结合反公地悲剧理论,分析当考虑到有可能出现反公地悲剧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将作何种调整。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为了避免“反公地悲剧”的发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强弱兼顾、偏弱优先的保护原则;而为了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则应采取偏强原则。

韩艳旗[2]2010年在《基于IPRs的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福利效应与政策研究》文中指出自1996年美国批准NuCOTN33B和NuCOTN35B两个转基因抗虫棉品种商业化推广之后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就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这不仅得益于转基因农作物本身所具有的抗虫、耐除草剂等特性能大幅降低生产成本,更得益于知识产权(IPRs)保护的加强使得研发者能够攫取更多的经济剩余从而在转基因农作物研发领域吸引大量资金,特别是私人研发者的大举进入。不可否认农业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利于激励私人部门进入研发领域、开发改进新品种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这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言都是如此,但我们更应该清醒的看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大力倡导严格的农业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国家利益考量的结果,当前国际上绝大多数转基因农作物专利技术都被Monsanto、Pioneer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农业生物巨头所拥有,特别是美国在全球农业生物技术研发领域更是占据绝对的优势,这使得他们对市场拥有了相当大的垄断力量且为了攫取巨额利润在国际上力主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很显然这种有失偏颇的国际农业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严重违反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农民非常不利,使得他们时常很难支付由这些跨国种子巨头所收取的高昂的种子费用。本文的研究即是基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转基因种子研发及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这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入点,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准则,以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的基本情况作为构建模型的依据,在对发达国家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市场结构特点及其成因分析基础上,选择转基因Bt抗虫棉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3地区局部均衡贸易模型及开放条件下的农业研发经济剩余模型对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外溢水平等情形下美国、中国和以印度为代表的世界其他地区各主体福利变化进行测算及对成本收益差异进行比较,紧接着对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研发领域的新进发展—基因利用限制技术(GURTs,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ies)的潜在影响及在我国的适用性进行研究,最后分析当前发达国家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存在的“陷阱”、对我国的潜在不良影响及应采取的规避措施,通过这几个环节构建一个基于IPRs的转基因种子研发福利效应与政策研究的全面分析框架,探寻当前最适合我国的农业生物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它既能提高我国的整体福利特别是生产者即农民的福利,避免陷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陷阱”,又能给国外研发者和国内研发者以适当的激励,在国内棉农、消费者、研发者和国外农业生物研发巨头之间取得利益的“有序均衡”,从而达到促进跨国育种公司技术外溢和促进我国种子研发市场化建设的双重目标,并促使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研发企业增强竞争力并尽快成长起来,能够参与到全球竞争中去。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如下:①研究视角的创新。本文以知识产权(IPRs)“利益平衡”的立法宗旨为基本准则,在对发达国家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市场结构特点及成因分析基础上通过构建嵌入技术使用费变量的3地区局部均衡贸易模型和大国开放条件下的农业研发经济剩余模型对转基因棉花研发福利效应进行测算,并对当前发达国家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存在的“陷阱”、对我国的潜在不良影响、基因利用限制技术(GURTs)在我国的适用性及政府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构建一个基于IPRs的转基因农作物研发福利效应与政策研究的全面分析框架。②研究方法及其运用方面的创新。其一,通过构建包含中国、美国和以印度为代表的世界其它地区的3地区局部均衡贸易模型从反现实价格视角对3种情形下的转基因棉花研发福利效应进行测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外溢及价格支持水平,并对模型关键变量的敏感性进行分析。其二,本文首次将开放条件下的农业研发经济剩余模型运用到我国转基因棉花研发福利效应的测算,对跨时期1996~2008年间的研发福利效应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各利益主体间的分配进行研究。③研究结论方面的创新。转基因新技术使各国整体福利显着增加,但新技术带来的“农业踏车效应”使得棉花生产者损失严重;美国国内棉花价格支持政策虽使得中国棉农福利有所受损,但中国整体福利却因全球棉花价格下降而有所增加;取消技术使用费以增加棉农收入的策略不可取,提高单产及综合生产能力是今后中国棉花产业发展最优的政策选择。

姚鹤徽[3]2010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未来模式》文中认为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创作、传播和利用作品的环境和手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借助于数字和网络技术,可以更便捷地获得、使用作品,由此造成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大量非授权性的使用,着作权人的权益无法通过现行着作权法得到保障,着作权法面临着网络时代的保护困境。着作权保护的困境促使着作权领域各方人士从不同的价值观和立场出发,设计不同的着作权保护模式。目前已经提出并实际运作的着作权保护模式有“技术控制路径”—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着作权保护模式、“自由共享路径”—自由共享着作权保护模式和“国家调控路径”—非自愿性质的着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技术控制路径”是着作权人为应对网络时代着作权保护危机而引入着作权制度的,当前它的确发挥着保护着作权人权益的重要作用。但是,“技术控制路径”具有诸多负面效果,在建构未来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模式时,需要认识到其所具有的优势和缺陷,吸收其有益成分,抑制其负面效果,发挥其制度功效。创作共用、开放获取等自由共享运动,开拓出一条不同于“技术控制路径”的解决网络时代着作权保护困境的制度模式,即“自由共享路径”。“自由共享路径”以合同法为工具,以道德的感召力号召着作权人接受自由共享协议,将作品贡献给公共领域。但是,这只是学者的乌托邦式构想,其号召着作权人放弃或让渡一部分着作权的道德感召力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值得怀疑。“国家调控路径”—着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是着作权法回应复制技术挑战的产物,也是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危机解决方案之一,它是国家公权力对自由市场的调控和干预,其目的在于通过着作权法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弥补着作权自由市场调节功能之不足,更好地实现着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但是,着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果对其使用不当,有可能会对着作权的自由市场运作造成损害。叁种现存的着作权保护模式都有其自身优势,也存在着不足,它们的优势之处可以整合,而某些方面又需要改进。由此,未来网络环境下可以构建一种吸收现存叁种着作权保护模式优点的复合型着作权保护模式—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多元交融模式。着作权保护的多元交融模式是结合数字和网络技术特点,吸取自然权利观、社会权利论和功利主义论等学说之长,将“技术控制路径”、“自由共享路径”和“国家调控路径”的优势相整合,允许它们在未来网络环境下共存的兼顾多元价值取向和利益主体的着作权未来模式。它符合网络环境特点,尊重着作权客体—知识的私人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并注重着作权法知识生产和知识分配的功能平衡。构建这样一种全新的着作权保护模式,有助于降低着作权法制度的运行成本,促进社会言论自由和增进民主政治,提高着作权市场自由竞争度;有利于解决目前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保护困境,给未来网络时代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带来新的变化。

蒋其发[4]2013年在《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绩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今标准和标准化是一个时尚的话题,有关ISO标准及其相关认证广泛应用于企业界和管理学界。但是实践中相当多的企业管理上并没有真正做到标准化,部分企业甚至是有选择性地标准化。很多企业进行ISO认证也只是表面功夫,真正完全照做的较少。标准化意识不强造成了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很多假冒伪劣现象。中国企业在标准化竞争中观念落后,企业标准体系不健全,管理机制落后,人才缺乏,搞认证形式主义等是难以克服的大问题。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建筑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尽管我国对建筑业管制较严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非常多,但我国建筑企业管理水平和标准化程度不高,建造方式传统落后,效率较低,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企业创新等方面问题突出,因而迫切需要实施标准化战略。既有文献关于标准化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的探讨尚处于比较粗浅的阶段,尚无文献认真分析标准化对企业价值形成、研发和竞争优势等方面的影响过程和作用机制。有关企业标准化战略选择的研究中分析变量一般仅为1-2个,缺乏在内外部复杂环境多变量情况下选择企业标准化战略的方法和模式及其工具选择。此外,战略的实施需要对其绩效进行评价,而对企业战略绩效评价的研究较少,对企业标准化战略绩效的评价则新更是全新的领域。而对建筑企业来说,缺乏将标准化作为企业一项战略行动进行研究的文献。因此,本研究着重解决标准化对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等方面的影响机制、多变量情况下标准化战略的选择和实施、标准化战略绩效评价等课题。标准具有多方面的属性,标准化也从多方面促进企业竞争能力提升。标准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增进协调、降低交易费用、解决“柠檬市场”困境、提供绩效评价和考核的尺度、促进贸易等,标准是企业内一种管理手段和考核衡量的尺度,通过标准化可促进创新、降低成本、改善企业与外部的关系,通过与企业知识产权的结合,提供了企业垄断市场和攫取超额利润的基础。在分析了标准化对企业竞争优势提升的作用机制以后,本研究详细探讨了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的选择、实施和评价问题,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建筑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竞争能力助力极大。第二,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的可选模式和工具较多。从外部环境分析,影响企业标准化战略选择的主要因素有企业所在行业的背景、行业技术特性、法律政策、相关产业支持程度、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从内部因素分析,企业内部资源和能力是影响企业标准化战略策略和路径的关键因素。企业标准化的发展过程可分为入门、起步、跟进、发展、赶超这五个阶段。第叁,应有效测度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实施绩效。本研究中按照绩效评价的基本原理,借鉴了多个方面的学科和知识体系,包括标准化基本理论、项目管理、战略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质量管理与卓越绩效管理、企业成熟度、平衡计分卡等诸多领域的原理和知识,根据多目标综合评价理论开发了相应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绩效评价体系,并通过具体案例的评价过程验证了该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四,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实施应采用过程方法并持续改进。应强调标准化战略实施的领导作用、全员参与、系统方法等特点,需要具备良好的标准化氛围和意识的组织文化。从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实施和评价相关文献研究及结论分析,作为企业标准化战略实施及其绩效评价的有益探索,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体现在:第一,较详细分析了标准和标准化对企业竞争能力提升的作用机制;第二,研究了基于企业内外部环境多变量因素影响下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可选模式及其演化路径及其在战略实施中的可选工具;第叁,构建了基于多学科融合的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绩效评价体系,并通过具体建筑企业为例实证检验了该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标准化战略绩效评价的可行性。最后,为提高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绩效,研究中也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从政府层面分析,政府要完善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标准化体系并严格执行,制定完善的标准化战略体系和相关的技术法规及知识产权法规,并优先保证完善工程建设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同时使得标准化建设公开化和信息化。从企业层面分析,企业应首先具备标准化战略的意识,并逐步建立合理的企业标准体系,参与到国内国际各层面标准的制订工作之中,同时企业应协调各标准体系之间的关系,注重于标准化战略相关方面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选择合适的标准化战略工具并实时监控和持续改进。

叶金育, 周晓光, 陈洪平, 聂淼, 杨磊[5]2013年在《反避税的法律界限——“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实录》文中提出2013年5月4日,“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会议的主题为“反避税的法律界限”。本次会议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武汉大学“70后财税法团队”承办。来自我国大陆、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与会。以下是文字记录,旨在再现会议全程。

参考文献:

[1]. 公地、反公地理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中的应用[D]. 黄懿明. 浙江大学. 2001

[2]. 基于IPRs的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福利效应与政策研究[D]. 韩艳旗. 华中农业大学. 2010

[3].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未来模式[D]. 姚鹤徽. 湘潭大学. 2010

[4]. 建筑企业标准化战略绩效评价研究[D]. 蒋其发. 武汉大学. 2013

[5]. 反避税的法律界限——“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实录[J]. 叶金育, 周晓光, 陈洪平, 聂淼, 杨磊.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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