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分析--以农民行为和政府偏好为视角_自留地论文

中国农作制变迁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从农户行为与政府偏好角度进行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作论文,政治经济学论文,农户论文,进行分析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言

对中国农村70年代末80年代初那场家庭农作制变迁,一个业已普遍接受的解释是:农事活动的特殊性,使得生产队集体耕作中劳动成员的监督和计量不完全、激励不足、机会主义盛行导致劳动效率低下,而家庭农作制则能根除此弊(杜润生,1985;Marshall,1985;Nee,1985;Lin,1988;林毅夫,1994)。林毅夫(1988,1994)为说明中国农村这场农作制变迁,还建立了一个结合家庭农作制和生产队集体农作制两者在内的一致行为模型。该模型近来不仅被修正和补充(徐刚,1997;王红玲,1997)了若干内容,并且其作者还试图将那场农作制变迁和当前中国农村部分地区的土地规模经营包容起来,用他们扩展了的模型为这些制度变迁提供一个逻辑一致的解释(注:笔者认为,徐和王对当前中国农村部分地区实行的土地规模经营的解释是难以令人满意的。为不偏离本文所论述的主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放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本文认为,林毅夫模型及徐和王对它的扩展,1.抽象掉了生产队集体经济还并存着自留地家庭经济这一基本事实,而诸如自留地这样的家庭经济在当时的意义非比寻常。事实上,1962年和1978年的“农业60条”都有家庭自留地可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这一规定,执行当中则多略超此限,如Burki(1965)对10个公社的统计结果为5-9.3%;国务院农研中心发展研究所(1988,P.5)的一份报告估计,自留地产量为公田产量的5-7倍,两种经济的绩效的对比直接显示了家庭农作制的优越性;不仅如此,自留地经济的存在,还使得农户在生产队集体经济和自留地家庭经济之间能作出劳动投入选择,以得到尽可能多的家庭收入(注:Marshall(1985)将生产队体制下的农户私人经济活动单独作为一章进行分析,得出私人经济活动在贫穷地区较富裕地区更为重要的结论;周其仁(1994)在其一篇重要文章中更提到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安全阀门作用和对农户所起的部分退出权作用,他在一个注中还提到了家庭经济对农业总生产率可能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但没展开分析。)(Nee,1985;周其仁,1994)。2.仅考虑生产队集体农作制与家庭农作制的效率对比,而不提生产队划小经营管理单位到生产组使效率得到改善的可能性,和在农作上生产组优于家庭的可能性,实践中的有些现象就无法解释。如为什么50年代初的互助组和初级社在集体化时期使人怀念?6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划小经营管理和核算单位到生产队对于消除1958-1961年那场农业危机的作用的机理是什么?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村划小经营管理单位到生产组一度作为*

争性制度安排的事实(苏星,1982;刘文璞,1983;Nee,1985)怎么解释?3.就算证明了生产队集体体制下具有体制改革的潜力,特别是向家庭农作制变迁的可能性,我们又如何说明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农业集体化时期只有零星或局部和短期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尝试,而8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则在比较短的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农作制变迁?

本文将从农户行为和政府偏好的角度讨论这些问题。本文的安排是,导言之后的第二节将建立一个简单的农户生产行为模型,在此模型中,笔者将自留地经济和集体经济都纳入农户行为分析,并从农户的角度在生产队体制、生产组体制和家庭农作制之间进行绩效比较,求出体制变迁所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第三节则根据前面的论述,利用生存边界压力和政府对待农作制变迁的态度,在一个简单的分析框架下说明农作制变迁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为什么会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进而归纳出农作制变迁的充必条件;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语。

二、农户生产行为模型

(一)模型说明(注:生产队体制(其特征的叙述见后文)下,农户在宜农时间内,除了从事农业劳动外,很少有其它劳动投入机会,故本模型假定:1.农户的劳动投入仅在自留地和集体土地或承包地上作出选择;2.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为零;3.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时,农户将选择土地产出最大化,并以劳动替代资本。这三点在当时的中国农村是近于真实的。另外,生产队体制下的工分制,使得不同质的农村劳动力都统一到它上面,且工分制的定式又使得农户很少有超越它(即提供追加劳动)的积极性。故本模型假设的农户间无差异也是能够成立的。)

为讨论方便,设生产队总户数为n,农户之间在劳动供给能力、技术水平和种植的作物上无差异。每户将劳动时间的份额q(0<q<1)用于自留地生产,1-q用于生产队或划小经营管理单位后的生产组或家庭承包地的生产。设这个生产队的n个农户的自留地面积之和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为p(0<p<1),又设总耕地面积为1,则每个农户的自留地面积为p/n,生产队集体耕地面积为1-p,它可采取生产队集体耕种或生产组集体耕种,或农户家庭承包耕种等形式。若设农业生产函数为Cobb-Dougals型的,则可得:

1.生产队集体耕作时,生产队集体的生产函数为:

F[,t]=A(n(1-q)f(r,n))[a](1-p)[b]

这里,0<a<1,b>0,f(r,n)为生产队集体劳动的有效程度系数,它是生产队集体劳动监督和激励的函数,其中r为其它(除生产队成员数之外的)影响集体劳动有效程度的因素,r与n的作用简单地视为独立,n(1-q)f(r,n)为全队社员投在集体农作上的有效劳动。每个农户从生产队的产出中可得到(注:实际上,1.生产队集体产出中有一部分以口粮形式分给生产队成员,其它部分则采取按劳分配的形式(Dong and Dow(1993)的模型就考虑了这个问题);2.生产队的产出中,其中一部分要按照集体耕地的规模上缴给政府。本文将它们忽略,当不会影响所要讨论的问题的性质。)Ft/n。另外,生产队模式下农户从自留地可得到:

p

Aq[a](──)[b]

n

综上可知,生产队模式下每个农户家庭总所得为:

p 1

R[,t]=Aq[a](─)[b]+—A(n(1-q)f(r,n))[a](1-p)[b](1)

n n

2.将生产队中的n个农户分成相等的k组,1<k<n,则生产组集体的总有效劳动为:n/k(1-q)f(r,n/k)。这里,f(r,n/k)的意义与上述f(r,n)的意义相同,k=1即生产队集体劳动时,f(r,n/k)=f(r,n);k=n即家庭经营时,令f(r,1)=1。生产组集体的土地为(1-p)/k。故生产队分组后每个农户所得为:

p kn n

1-p

R[,tk]=Aq[a](─)[b]+— A(─(1-q)f(r,─))[a](──)[b](2)

n nk kk

3.家庭经营时,每个农户所得为:

p

1-p

R[,h]=Aq[a](─)[b]+A(1-q)[a](──)[b] (3)

nn

(二)模型分析

生产队集体生产和家庭农作时,农户通过对q的选择使R[,t]和R[,h]达到最大;生产队分组情况下,农户通过对q和k的选择使R[,tk]达到最大。从(1)、(2)和(3)式的一阶条件可解得:

这里,i=t、tk和h,且i=t时,k=1;i=h时k=n。

以qi代入(1)、(2)和(3)式并整理可得:

p

R[,i]=Aq[a-1,i](─)[b] (5)

n

关于上述一阶条件,有两点需作说明:

1.Rtk对k的一阶条件可整理成方程:

n

df(r,─)

n

k

(1-a-b)f(r,─)+ak─────=0 (6)

kdk

可以证明,Rtk对q的一阶条件满足方程(6);

2.尽管生产队时期社员集体劳动得过且过,家庭劳动兢兢业业,出工磨洋工,回家拼命干,但自留地面积有限,当边际劳动从生产队所得多于自留地所得时,尽管集体劳动中机会主义盛行,自己的超额劳动的好处绝大部分由他人得走了,社员还是会勉强为之的。更有甚者,如果Rt尚不足以维持生存,则诚如周其仁(1994)所说,农户在集体生产中甚至连消极劳动的可能性都很小,其结果就是:“当集体经济成员劳动的机会主义态度达到一个限度(与生存水平有关)时就会趋于收敛,因为此时劳动者自发的互相监督机制会起作用。”从(4)和(5)式可以证明,在生产队体制内,不管什么原因使得f(r,n)提高,达到均衡时:生产队社员用于自留地劳动的比例qt将会下降(dqt/df(r,n)<0),而用于生产队集体劳动的比例1-qt将会上升,结果使农户总收入增加(dRt/df(r,n)>0)。

很显然,如果Rt<Rtk<Rh,则从生产队体制向划小经营管理单位的生产组体制直至家庭经营的转变就会出现。由(4)和(5)式可推得:

f[a](r,n)

若K[a+b-1]─────<1,则Rt<Rtk (7)

n

f[a](r,─)

k

n n

若(─)[a+b-1]f[a](r,─)<1,则Rtk<R[,h](8)

k k

若n[a+b-1]f[a](r,n)<1,则Rt<Rh(9)

(三)结果讨论

从上面的分析就可得到:

1.(7)、(8)和(9)式同时成立时,农作制将自生产队体制向生产组体制变迁并且最终落实到家庭农作制上(注:(7)和(8)成立,则(9)式自然成立,因(7)乘以(8)即得(9)。);

特别地有:

2.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时,若劳动有效程度随合作组织成员增多严格递减,即农业合作成员数增加使监督、计量愈加困难和激励不足,均衡时劳动有效程度下降,则(7)、(8)和(9)式同时成立(注:a+b小于或等于1时,k、n和n/k的a+b-1次方均小于或等于1,而f(r,n)<f(r,n/k)<1,故(7)、(8)和(9)同时成立。);

3.若劳动有效程度随合作组织成员增多而严格递减,则当合作组织成员增多导致劳动有效程度的降低超过规模报酬的递增时,(7)、(8)和(9)式能够成立;

4.使得Rtk同时大于Rt和Rh,即农作制变迁以生产组体制为最优是可能出现的,其条件是(7)式成立且(8)式左边大于1。特别地,a+b=1即规模报酬不变时,可推得,只要f(r,n/k)>1且f(r,n/k)>f(r,n),这种情况便会发生。

对结果4.简要说明如下:

其一,尽管组织内的交易效率与组织内的人数之间具有一定的非线性关系(盛洪,1994),但笔者认为,这种关系可能并不一定具有随人数增多其效率严格递减的性质(徐和王的讨论是以其为基础的),随合作组织人数的增多,内部交易效率可能先增后降(注:奥尔森(199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的第一和第二章中对集团规模与集团物品的提供间的关系做了杰出的说明。从他的说明中也可引伸出这个判断。)。(6)式可视为是合作组织成员数(n/k)可变情况下,农业合作组织达到合意规模时,劳动有效程度与农业生产规模报酬之间应满足的关系。

其二,中国农村某些地方之所以生产组集体劳动优于家庭农作(注: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诸如联产到组等形式的农作制安排在中国农村慢慢地变得罕见了。原因可能是:农业劳动力的约束条件被大大放宽了,农户非农就业机会大大增多了。生产组形式尽管在某些农村对于土地产出还是最优的,但对于家庭收入的提高,生产组可能反而变成了束缚。生产组中任何农户一旦进行了非农劳动投入,当其影响到组集体的利益时,生产组将面临分崩离析。),不在于生产组集体生产能彻底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而在于生产组集体生产可使得某些稀缺的知识和昂贵的信息得以共享,具有不可分性的农具得以充分利用,并协调使用共用品(如水利灌溉等),免除共用品分户使用时带来的种种冲突等。这些优势能弥补机会主义造成的损失而有余时,便表现为劳动有效程度的提高。笔者认为,在享有进退合作组织充分自由的重复博弈且资产专用性程度低的时候,小规模的合作是值得也是可能出现的。

三、农作制变迁特征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生产队体制特征

1962-1978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中的生产队,是中国广大农村最基本的经营管理和核算单位,但生产队的产权排他性受到严格限制(陈剑波,1994)。生产队体制的基本特征是:(1)生产队的土地不允许出租和买卖,集体耕地主要用于粮棉生产,社员没有迁移和择业的自由,固定的生产要素配置和单一的产品生产,使生产队集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寻求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自由空间;(2)征、派购具有刚性,最基本的生存资料的分配(如口粮等)生产队单方不可控制,使得生产队集体的按劳享益既不能自主又具有不确定性;(3)生产队的管理者难以从对农事活动的管理中直接取得物质利益,国家干部身份的壁垒又使他们失去了因管理绩效突出从而得到升迁的机会,生产队集体劳动的监督管理不充分。

(二)生产队体制变迁中农户行为和政府的关系

一方面,从全国来看,尽管农业生产要素的改善和更新(如60年代初稻麦矮种替代成功和70年代杂交稻育种成功的两度品种改良、1962-1978年化肥使用量年增16.5%及灌溉和机械技术的改善)使1962-1978年全国农业产出总量年增5.0%,农业产出人均量年增2.6%,粮食年产出总量年增4.4%,粮食产出人均量年增2.2%,但由于农户非农收入极少、温饱堪虞且农产品很大程度上依赖自给,他们对此绩效并不满意,因而具有改善绩效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如上节所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下,具有体制变迁从而改善绩效的巨大潜力,那么,为什么这种可能性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在全国范围转变为现实性呢?政府强制性制度安排后面隐含的意识形态偏好与农户利益偏好的不一致及农户之间生产队集体劳动与制度变迁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可能是一个可信的解释(伍山林,1996)。

假设按照经验判断,生产队中的某个农户供给某个制度安排(如将生产队分成生产组、包产或包干到户等)可给生产队所有成员带来绩效改善I(I>0)。经过内部反复商量,在取得生产队中的其他成员默认并配合这个制度安排的执行的前提下,最终确定将I中的一定份额y(y>1/n)划归制度安排的供给者,其它部分由生产队的其他成员平均分享,但同时约定,这项制度安排一经查实,则惩罚P全由制度安排的供给者承担,查实的概率经验地估计为z。很显然:1.如果这个制度安排能够安全秘密进行,则这个制度安排就在生产队内实现了帕累托改进;2.对于风险厌恶的农户,通常情况下,即使存在制度安排使其收益增量Iy大于期望惩罚Pz,他也很难成为制度安排的供给者。也就是说,对于风险厌恶的农户,只有当他感到不进行制度创新就将面临生存危机时,他才有可能成为这个制度安排的供给者。

通常情况下,风险厌恶的农户在其效用函数中强调的是政府查实制度变迁给他带来的损失。在他看来,与其得到Iy同时承担风险Pz,不如不提供制度变迁(当然,免费搭车得到(1-y)I/(n-1)则再好不过了)。他的逻辑是,提供一个制度安排,由于1.在确定一个他感到满意的增益分享份额y时,需要与队中其他农户进行广泛商量,这当中难免不走漏消息,败事于未成,他空落得上级的批评;2.y确定下来后,执行过程当中真要做到秘密行事更是困难(因为生产组特别是家庭劳作,在邻队在路人看来,与生产队劳作的差别十分明显),此时一经查实,则前功尽弃,不仅没有获益,还要在政治和经济上遭到打击;3.就算侥幸在执行过程当中一切顺利,最后分配获益I时,其他农户也许起了嫉妒,以泄密相要挟,使y降低,落得个平均分配。那么,不是生存危机迫近的话,提供制度安排是不合算的。因此,通常只有在生存危机或极度贫困,食物从而绩效增量的边际效用大增时,农户才会一反常态,逆风险而求收益增量,成为制度安排的供给者。

政府出于对现成体制的维护,必然要对农村基层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进行压制并对发起人进行惩罚。但要查清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事实,一是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或个人的检举揭发,二是直接依靠当地政府进行检查。在生产队之内,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但也将改变原来的分配格局。如果最终分配格局的改变在可接受的限度内,嫉妒之心便不会起,他们将会乐得免费搭车;若最终分配格局的改变引发了“红眼病”,并且政府对检举揭发者有诱人的奖赏,来自基层组织或个人的检举揭发就可能发生。因此,当地政府对于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态度至关重要,它同时影响惩罚的额度和查实的概率,结果就是:同情农民生存状况的当地政府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默认或支持这种制度变迁,否则就会强化生产队体制的特征,诱致性制度变迁难以出现并生存下来。

(三)农作制变迁特征

偶然的生存危机可能是由于天气、病虫害等人工难以控制但对农业产出具有关键影响的因素的异常变动引起,它的出现具有随机性;持续的生存危机可能由于通常情况下生产力水平低下或人均农业资源的贫乏引起,它的存在具有地域性。农业集体化时期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最初探索和响应,多是农户在生存危机或极度贫困情况下对严酷现实的强力抗争,对于这一点,小岗的秘密行动和全国“越穷越乐于改革”的事实(注:据调查(何道峰,1993),1982年以前(政府尚未明确规定可以将土地承包到户),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的贫困村,就有76.92%的村庄完成了承包制,而900元以上的高收入村庄,此比例仅为15.92%;并且收入低的农村,农业生产责任制推行得早,完成得也早,收入高的农村,农业生产责任制推行得迟,完成得也迟。)可以证明。结合上面的阐述就可得到如下结论:尽管政府认为生产队体制是不能改变的,但由于全国大部分农村具有通过制度变迁改善绩效的巨大潜力,那么,1.在生存危机或十分贫困的非常情况下,为了扶危救困,零星的、局部的、短期的农作制变迁是可能发生的;2.通常情况下,大范围的农作制变迁难得出现;3.为了保证制度变迁的秘密进行,农作制变迁将不会突破生产队体制的主要特征,农户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寻利。这便是将农业集体化强调到至上高度时期的中国农作制变迁的命运。

与上述情况形成对照,一旦政府对农村农作制创新采取容忍、默认甚至赞赏的态度,则会引发农村农作制变迁的热潮。首先,政府的这种态度大大降低直至取消了惩罚P,满足(7)、(8)和(9)式的农作制变迁真正有利可图了(I总大于零,而此时P等于零);其次,它将激发农户间农作制创新的供给热情,集群众智慧而非个人独立创造之长,农户能在短期内选择到最佳的农作制安排;再次,农作制变迁将使农户分享到与其人口、劳力资源和其它生产要素相匹配的利益,生活状况共同改善;最后,这种制度变迁将使新的制度不均衡显现出来,从而使农户对当时制度的其它方面提出变迁要求。可以说,8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农作制的伟大变迁,实乃政府和农民合作的成果。

四、结语

本文第二节提供的简单模型,尽管揭示了生产队体制下农户在自留地和生产队集体土地上劳动投入选择及这种选择与农户家庭收入的关系的某些特征,演示了农作制变迁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但模型暗含的(主要体现在生产队体制特征中的)诸多假定,不容许对该模型做过多的扩展。一旦其它制度安排有了根本性变化(如1984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政策特别是对农业和农民的政策),原来的制度特征不复存在,任何新出现的经济现象就要用新的框架去解释对当前中国农村部分地区出现的土地规模经营、农业兼业化和民工潮等现象的解释,尤其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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