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与展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_养老保险论文

回顾与展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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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配套措施,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本文在研究分析全国各地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概括。针对养老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作者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 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

’95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1995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配套措施,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1995年3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纷纷组织力量,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操作性改革方案。截止到1996年4月,全国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改革方案,有的省市已进入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阶段。纵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近十年的历程,不难发现,1995年所出台的改革举措,力度最大、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笔者对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进行了初略的研究和分析,虽说各省的改革方案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但从中仍能探寻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般特征:

——明确了跨世纪的改革目标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中形成和发展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我国社会结构也随之步入重大转型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框架,其改革的目标,应该也必须与整个社会结构转型保持一致。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构成项目,1995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制度创新的高度提出了全新的目标模式。从国务院6号文件到各省出台的改革方案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均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养老保障制度为总体目标,即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制度。这个目标模式与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较有三个明显的突破:一是第一次提出全方位覆盖,冲破了计划经济中养老保险的职工身份界限;二是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摆脱了传统养老保险实行单纯社会统筹方式的格局;三是提出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传统养老保险政策多元化的特点。

——基本原则的一致性和技术方案的选择性相结合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199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如何改革,国务院6号文件作出了11条原则规定,同时还提出了两套技术性方案供各地选择。从各省改革方案看,都充分反映了基本原则的一致性和技术方案选择性相结合的特点。

首先,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都坚持了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了保障水平与各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比例首先就要遵循这条原则。各省在改革方案的制定中都基于这条原则,通过科学的测算,确定各省的缴费比例。有的省是全省推出一个统一的操作方案,全省确定一个统一的缴费比例,这样做的有江西、上海、北京等8个省市。有12个省市则是将确定比例的权限下放到地市县。还有的地方是省级确定一个原则性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测算确定,湖南、陕西、青海和宁夏4省属这种类型;二是坚持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了公平与效率、权力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了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其次,在具体的技术性问题上各省又结合实际进行了方案设计,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国务院6号文件只是提供了两套原则性的技术方案,对各地的选择留有一定的空间和余地,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各地按哪个方案试点,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自行决策。朱镕基副总理在会上还指出,各地对国家提出的两个方案可以进行修改、调整、补充。从各省出台的改革方案看,各地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国家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调整,乃至于创新,因而产生了全国多方案并存的局面。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主要是复制了原苏联的与产品经济相适应的由企业和国家包揽的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行过一些改革,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对国有企业、大集体企业固定工实行社会统筹制度,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完全积累制。通过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养老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但从根本上看,改革还未触及到制度的深层次内容,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仍然维系着旧的格局。95年推出的改革思路和各省制定的改革方案,从制度创新的高点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通盘和深层次的改革。改革的力度非常大,改革的内容非常新,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突破了传统养老保险的身份界限,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在城镇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对象全民化。保障对象非全民化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的一大特色或缺陷。这种制度,一方面限制了社会统筹的发展,另一方面,因非国有企业职工没有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非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国务院6号文件明确提出,养老保险要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各省的改革方案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2、建立了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有利于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新型的基金筹资模式。传统的养老保险基于社会统筹的改革思路,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式的基金模式。这种模式在新形势下,已面临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和冲击:其一,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在职职工的赡养系数越来越大,按现收现付式进行筹资,国有企业不堪重负。其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个人利益意识的不断强化,传统养老保险操作中惯用的“调剂”方式无法运作,人们不愿交钱为他人养老,基金收缴难以到位。基于上述原因,这次养老保险改革,综合分析了国际上基金模式的发展趋势,从国情出发,在充分考虑企业现实承受能力和前瞻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采取了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且拓宽了基金筹集渠道,强化了个人缴费制度。

3、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形成了养老保险运行新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是综合了单纯社会统筹制和个人帐户制(也叫公积金制)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模式。朱镕基副总理说,这是新精神,是中国首创。它一方面改变了单纯社会统筹只重社会互济而忽视激励功能的缺陷,另一方面它又避免了单一帐户制积累过大,缺乏调剂的弊端,形成了自身鲜明的特色:一是在保留社会统筹互济功能的基础上,引进个人帐户,形成了能调动职工、企业和地区三方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二是通过个人帐户的管理方式,把职工利益与企业、个人缴费行为密切挂钩,形成内在约束机制,有利于解决多年来困扰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基金收缴难的问题。

4、改变了传统的静态式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兼有公平与效率双重原则的动态式养老金计发办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弊端日显突出:一是平均主义色彩浓厚,难以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二是在标准工资逐步淡化的情况下,以标准工资作基数难以操作;三是没有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无法体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改革势在必行。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通过引进个人帐户制,建立了兼有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特点的、自动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动态型养老金计发机制。

——正确处理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从各省改革方案的内容看,虽然计发办法改革的具体设计呈现出多样性,但透过形式的不同,从深层次的角度考察,不难发现在计发办法改革上,都注意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1、正确处理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是国务院6号文件提出的一个改革原则,但如何在操作方案中去体现这一原则,没有做出统一的硬性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自行设计。各省改革方案在体现效率原则的方式上基本是一致的,都是采取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在帐户中记录其一生的缴费情况。个人劳动贡献大,工资收入多,记入帐户的数额就大,以此为依据,退休时的养老待遇就高。各省方案所不同的是体现公平原则的方式不同,大体看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记帐的方式,把公平原则体现在职工的整个缴费期间,即在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中,有一部分是以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记帐。第二种方式是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有一部分是按职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发。把公平的原则体现在职工退休的时点上,即体现在计发的结果中,而不是记帐的过程中。

2、正确处理了新老制度的衔接关系。改革方案的推出都有一个固定的实施时间点。在实施时间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固然可以承认历史,继续使用老的计发办法,通俗地说叫老人老办法。对于在实施时间点后新参加工作的人,无疑要推行新的制度,即新人新办法。而改革的难点自然就落在了正处于实施时间点上的在职职工(简称为中人)。而这部分人恰恰占实施对象的绝大部分。因此中人计发办法是否科学、合理,是整个计发办法改革成功的关键。而设计中人计发办法的关键又在于,对这部分人在改革方案实施前的劳动贡献如何予以合理认可,从各省改革方案看,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做法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是退休时间界定法。凡在改革方案实施后三年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仍然按老办法(指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养老金,同时对3年的缴费,采取以个人帐户额为基数,根据工龄长短确定的增长比例予以计发。对改革方案实施3年后退休的职工,则主要采取新人计发办法的思路,对这部分人在改革方案实施前的劳动贡献,通过依据缴费时间和整个工龄确定的系数放大帐户额的方式进行认可。

第二类是政策调整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对中人设计一个统一的办法,同时以政策的形式规定,凡是中人用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以1994年为截止点)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直观性。解除了职工对新老办法过渡的心理障碍。

第三类是调整结构法。这种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将中人的基本养老金以一个规定的时间界限(通常这个时间为方案实施时间点的上一年)划分两大块。第一块是对职工在实施时间点前的劳动贡献按调整后的老办法进行计发,第二块是按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进行计发。这种方法的最大特点是对老办法进行合理的调整。

3、正确处理了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收入分配关系。职工工资收入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属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范畴。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分配关系,不仅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身的需要,也关系到在职职工生产积极性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传统体制下,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存在诸多矛盾和非合理性。各省在制定改革方案时,十分注意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三项:

一是从宏观上控制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1994年全国养老金替代率平均为83%,从国际惯例看,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在60%左右比较适宜。基于我国高替代率的现状,各地在方案测算时,都确定了养老金替代率控制目标,即通过30年左右的时间,将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逐步调整到65%左右。

二是通过帐户管理方式,记录职工在职时的劳动贡献,待职工退休时,以个人帐户储存额为基数计发养老金,这样就较好地体现了贡献与待遇、权力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也使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保障领域得到合理体现。

三是建立了以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为主要参数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各省方案都规定,在每年的某个固定时间,对所有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值得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199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创新性的改革试验。正因为是创新,是大胆的尝试和试验,故此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研究。透过各省的改革方案,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值得重视。

1、多方案选择与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客观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传统养老保险是区分所有制性质和用工形式分别制定政策的,这种政策的多元化,客观上造成了由养老保险政策差异所形成的劳动力流动“利益”阻碍,影响了劳动力在不同企业之间的流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6号文件提出统一政策的改革要求。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也都贯彻了这一精神,推出了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用工形式的新制度。这一改革举措的推行,无疑解决了同一区域范围内政策多元化的问题,对促进劳动力在区域范围内的合理流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能不看到,由于在宏观政策上,存在多方案选择的现实,各省所制定的改革方案虽然在大的原则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的操作和实现手段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区域性的差异将从宏观的层面上影响劳动力跨区域流动。

2、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规范的养老金调整机制。1995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各省都建立了以职工工资增长率为参数的正常调整机制,改变了过去通过政策手段用补贴的方式进行调整的非规范的办法。但是从各省改革方案看,在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所选用的调整参数绝大部分是在职职工的工资增长率,不能综合体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宗旨。一般地说,基本养老金调整参数主要有三种,一是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二是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三是综合指数。从目前国际经验和改革发展趋势看,多数采用综合指数作参数。因为,单一用工资增长率作参数,不能有效解决基本养老金保值问题,从而也就难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单纯用生活费价格指数作参数,虽然有效地解决了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但是不利于正确处理工资收入与养老金的分配关系,特别是在物价增长幅度较大时,以此作参数,对基金压力过大,难以操作。其二是确定工资增长率参数的口径不统一。国务院6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对“当地”和“职工”的界定没有明确,因此各地制定的方案就存在很大的差异。江西省、吉林省、云南省和湖南省规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这里用的是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湖北省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这里用的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河南省用的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由于口径不统一,对平衡地区间养老金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3、在向新制度过渡时期,帐户转移的难点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一种制度创新,但是要从旧体制向新制度转换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因为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以新养老的现收现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可能有过多的积累资金为新制度的建立作铺垫。以此为基础进行个人帐户制的改革,只能是通过数十年的逐步积累和过渡,才能使帐户由现在的“空帐”转为“实帐”。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劳动力的流动是现实而频繁的,因此就带来由个人帐户制自身要求而产生的帐户转移问题。从各省制定的改革方案看,帐户转移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各省个人帐户的规模不同。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中,16%以上的大帐户有8个,11—14%中帐户的有10个,10%以下的小帐户有6个,有的省甚至还没有建立个人帐户。在这种情况下,各省改革方案对帐户转移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缺乏操作性。二是规定帐户进行“实帐”转移,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冲击过大。从劳动力流动的走向看,多数是由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在这种情况下,要进行实帐转移,对不发达地区养老基金的运作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4、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力度不大。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国务院6号文件明确规定,“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但从各省改革方案看,改革的力度不大,有的省对此基本上没有改革的措施。我们认为,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从技术性角度对传统制度进行改革,更需要从管理体制的高度进行大的改革,否则将会制约整个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实现全国统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共同昭示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走向深入的前景,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因为,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化的最高准则难以实现;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难以实现;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养老保险事业本身也难以得到发展和提高;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统一的运营管理体制,极易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改革将付出巨大的成本。以此为依据,结束全国条块分割和多方案并存的养老保险格局势在必行,迫在眉捷。1996年8月9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明确提出了下一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四条意见:(1)实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继续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3)要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我认为,四条意见的核心和关键是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目前全国多方案的基础上,如何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几点构想:

——实现统一的根本问题:统一的规范的管理体制

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是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体系及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和方法的总称。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决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管理是按照养老保险的不同对象分部门、分行业进行,养老保险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不协调,是造成养老保险制度部门、行业差别的主要动因,是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根本原因。上海、广东、吉林等省市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实践证明,没有统一的管理,就没有统一的制度,管理体制顺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个人帐户结构等问题都容易解决。因此,要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先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深层次原因。最基本的对策是必须成立社会保险厅(局),对社会保险事业实行统一管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都并入该部门管理。在社会保险部门的领导下成立社会保险事业机构,负责具体经办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给付以及资金运营和社会保险服务等业务。二是取消行业统筹,并入地方管理。铁路、邮电、银行、电力等行业经济效益好,在一次分配中占尽优势,职工养老保险退出地方实行行业统筹,在二次分配中继续受益,不仅不公平,而且对地方建立新体制带来很大冲击,人为制造了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内在规律——大数法则。应根据属地原则,尽快将这些部门职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管理。三是社会保险系统内部实行垂直管理。养老保险覆盖面广,调剂性强,统筹难度大,只有在系统内部实行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才能确保政策到位和养老保险机制的正常运转。

——实现统一的核心问题:多方案向目标模式的顺利过渡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对目前多方案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修正,最终过渡到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必然涉及到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新调整,稍有不慎,将会增加国家的负担或引起社会震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平稳与否,就决定着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因此,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要承认历史,维护职工的既得利益,注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连续性;另一方面又必须十分重视多方案和统一方案的科学衔接,使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平稳推进。我认为,在实现多方案向统一制度过渡中,应重点把握好两个方面的关键点:

1、采取截断待遇法实现计发办法的统一。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最关键是制定合理的中人过渡办法。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最关键的是对统一办法前的职工劳动贡献如何予以合理认可。在这一问题上,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和11个行业进行的养老保险改革形成了三种主要的办法:一是帐户放大法。即对改革方案实施三年或五年以后退休的人员的劳动贡献,通过依据缴费时间和整个工龄确定的系数,将三年或五年的缴费放大于整个工作期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通过放大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确定养老金待遇。这样通过三年或五年的时间,就能够使老制度过渡到新制度。但是由于通过短时间缴费放大成整个工作期间的缴费,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大小、待遇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近三年或五年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缴费多少,很难反映职工过去劳动贡献的真实情况,不是对职工过去劳动贡献的合理确认,容易引起职工的不满,还会引发出个别企业和职工短期“突击”缴费现象;第二种办法是结构调整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目标模式——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增加缴费性养老金这一结构因子,作为中人与新人计发办法的过渡。通过社会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对职工过去劳动贡献予以确认。这种方法也难反映职工过去劳动贡献的真实情况,因为社会性养老金不管职工多劳少劳,都是一个待遇,缴费性养老金也是对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一段短时间,体现不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易引起国家负担的增加;第三种办法是截断待遇法。即将中人的养老金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方案中实施前职工的劳动贡献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第二部分是对方案实施后职工的养老待遇按新办法计发。这种办法最根本的特点是对中人方案实施前的劳动贡献对应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一次性予以确认和审批。既对职工过去的劳动贡献有了一个合理的交待,又很自然地过渡到新的办法。实施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面临的多方案产生的多种计发办法的矛盾,比各地贯彻国发〔1995〕6号文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更为复杂,因为它是将几十种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为一种计发办法。笔者认为,从养老保险改革的实践经验来看,三种中人过渡办法,只有截断待遇才能使多种计发办法平稳地统一到一种计发办法。具体措施是,对统一方案前职工的养老待遇分别按各自的计发办法一次性予以合理确认,从根本上截断统一方案前的计发办法与统一方案后计发办法的联系,对统一方案后的中人和新人全部实施统一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2、大帐户是统一个人帐户的有效结构。个人帐户的结构是指个人帐户记帐内容的构成。统一个人帐户结构,既要探索个人帐户结构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还必须考虑对现行存在的个人帐户结构形式的统一衔接问题。从目前各地(行业)建立的个人帐户来看,大体可分为三种结构形式。一是小帐户,即把职工在职时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个人缴费基数高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200~300%的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名下,个人帐户的积累归个人所有;二是中帐户,记帐比例在10%左右,这种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是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三是大帐户,这种个人帐户由三部分组成,记帐比例一般在16%左右,除中帐户包括的两部分之外,还有一块是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所在省(地、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这三种个人帐户结构形式都突出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个人所有的原则,从而有利于调动职工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和形成促进职工勤奋工作的内在激励机制。从三种个人帐户的比例构成和作用机理看,小帐户只是单纯地将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和单位超额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其主体是社会统筹,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个人帐户的激励机制只针对个人,对企业没有约束力,所以,这种帐户模式实际上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一种延续。中帐户的主体是个人帐户,反映的是效率原则,社会统筹(公平)通过计发办法来实现的,即养老金的一部分以当地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这种社会统筹(公平)是一种无条件的公平,即单位缴不缴费,职工都有权享受的公平。同时对社会公平利益的体现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即公平又不一定公平。大帐户是一种完全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中同时含有社会统筹,是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大帐户与中帐户最大的不同是它把养老保险的公平原则体现在记帐方式上,这种在职工缴费的全过程跟踪社会公平的记帐方式,不仅使得社会公平避免了偶然性,更重要的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激励的原则。三种帐户相比较,选其优。故此,我们建议以大帐户为目标结构,这种选择还有一个操作上的优势,即在各地方案中做“加”法,易于为职工和社会所认同。

——实现统一的最佳时机:全国性法规的颁布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变动大,牵动各方面利益的重新调整,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改革工程。因此统一的方向一定要正确,统一的政策一定要符合实际,统一的措施一定要切实可行,统一的步骤一定要稳步推进,统一的时机一定要选择好。我认为,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统一,也不是要不要加快统一进程的问题,而是要注意统一时机的选择,如果时机选择不当,即使暂时统一了养老保险制度,也将会给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违背统一的初衷。按照制度改革的一般进程,是先试点后推行,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制度。第一个时机我们已经错过,唯一的办法就是抓住立法这个时机,将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由于立法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所以以立法的形式推出统一方案有利于全社会的理解和接受。

收稿日期:199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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