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战略角度促进企业并购_企业兼并论文

从战略角度促进企业并购_企业兼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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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企业破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遇到了一些难题:一是债务损失大,特别是大量银行贷款无望收回;二是破产企业的设备厂房大都陈旧过时,拍卖清偿困难;三是待业职工安置困难重重,社会问题比较尖锐。

相比较而言,兼并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纳。兼并不可能代替破产,兼并本身也存在种种亟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然而现实表明兼并是一种使濒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同时也是企业扩张,获取规模效益的一条捷径。回顾近十年企业兼并的过程,当前应从战略角度看待企业兼并,从宏观上对其加以有力的引导和推进,以此为契机,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

兼并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的战略意义

首先应明确一点:兼并是经济不断发达的产物,不是经济萧条的反映;兼并不是落后和衰退企业的归宿,而是企业摆脱落后和衰退的起点;兼并使劣势企业获得一个重组的机会,促其振兴,同时使优势企业获得扩张的机会,促其取得规模效益。

国内外企业发展的若干例证表明,兼并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把“万能钥匙”,它既可以打开兼并双方的通道,使其相互沟通,自行结合,又可以打开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兼并双方的通道,使政府能够在兼并过程中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当前,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组织和实行兼并活动都是具有战略意义的:(1)通过兼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生产布局、生产规模进行机动性调整。不是仅仅用兼并解决一个个企业的具体问题,而是从全局和长远考虑,利用兼并这一有力的手段,理顺和解决若干相关企业中的某些陈年结症,做到既解决了具体问题,又有利于一批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2)以兼并来避免或减少实施企业破产可能形成的巨额债务损失。目前银行信贷资金存量中呆滞资金数额巨大,而信贷资金大部分来自居民储蓄。如破产带来的贷款损失过大,势必给国家带来巨额损失。从另一方面讲,企业如维持现状不破产,银行也只有一笔呆帐。兼并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兼并方可接转信贷债务,使还贷有望。(3)用兼并手段加速扭转和解决企业亏损问题。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对兼并双方进行引导,帮助他们进行合理的结合。这一引导可在企业出现亏损、有倒闭迹象时就着手。(4)通过兼并走出一条加速企业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发展的新路子。兼并企业比新建企业时效快、资金省、效益高,能够有效地促使企业适应市场变化,获取规模效益。(5)推动有限的资金资产尽早进入有生命力的企业,使资源配置合理化,减少国有资产因闲置或无效使用造成的流失。(6)对兼并方来说,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而且往往是战略性的投资方式。一些兼并可能是一次飞跃式发展的良机,抓住机会就会在竞争中获胜。大规模的兼并需要审时度势地进行。国内外许多成功的企业,都是依靠把握住时机,大刀阔斧地进行兼并起家的。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被兼并,往往也是明智的抉择。

几点建议

一、尽快使企业兼并活动进一步规范化。由于我国企业兼并活动尚有若干不完善之处,如兼并程序、兼并市场和兼并管理都不够规范,有时并不复杂的兼并一拖就是一二年。不规范化的后果必然导致矛盾丛生,兼方案难以操作。应尽快对兼并的程序、资产评估、人员安置等做出更为规范详实的规定。由于兼并内容广泛,新情况层出不穷,目前不宜制订《企业兼并法》。兼并关键是规范化。

二、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通过兼并改变亏损企业不死不活的状况。在我国,兼并分为有偿兼并(购买、控股、承担债务)和无偿兼并(行政划转)。针对当前部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的状况,各级政府对有偿和无偿的兼并活动都应进行适度干预(并非“拉郎配”),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使企业在兼并中能够做出有利于总体生产布局的兼并方案。在生产规模、产品方向、生产能力等方面都趋于合理,即达到“有效重组”,从根本上改变亏损企业不死不活的状况。任何规模的企业都可能相互兼并。对于小企业之间的兼并和小企业对较大企业的兼并,尤其需要慎重审核,防止出现兼并后难以为继,兼并企业垮台的局面。如前所述,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也可以自求被兼并。被兼并方不仅仅是那些面临破产的企业,还可以是情况一般或效益较好的企业。这是兼并不同于破产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三、国家对兼并活动应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为促进企业兼并的正常进行,国家最近已作出兼并方承担贷款债务可在还贷时间和利息方面享有优惠的决定。这是对兼并工作的有力支持。在此基础上,还可考虑对效果好、影响大的兼并给予新的贷款支持。国际上用银行贷款支持兼并已成为一项贷款战略。对于为国家承担重任的大型兼并企业,国家可考虑在财力、税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性支持。也可考虑将其列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此加强对兼并企业的考察和研究,这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四、兼并与破产应相互呼应,有序推进。鉴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尽管存在大量待破产企业,但尚不宜大规模地实施企业破产,而较为放手地进行企业兼并的做法是可以考虑的。这里需强调一点:兼并不是行善事,被兼并方应是有一定价值的企业。换言之,兼并方要有合理的动机。这些动机可能是:利于扩张、取得一个项目的生产权或经销权、占有一块土地等。如果一家国有大企业兼并一家无价值的、完全应破产的企业,那么等于背上了一个包袱(实际上还是国家背着)。到头来,很可能小企业没救活,大企业也累死了。这种现象在兼并中应加以避免。对于那些无可挽救的企业,要坚定地实行破产。从本质上讲,破产和兼并都是优胜劣汰的手段,只是程度和方式不同。兼并和破产相互呼应,有利于充分有效地发挥两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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