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快上海科技成果转化_科技论文

进一步加快上海科技成果转化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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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现有做法及成效

1、加大推进力度

目标明确。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市委、市政府始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上海跨世纪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上海制定了加强技术创新的总目标:紧紧围绕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这个核心,努力构筑技术创新体系,着重抓好技术创新的主体和载体建设,不断加强技术创新的源头和环境建设,促进产业升级和服务升级,力求实现优势领域技术发展的跨越,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技术创新之路。主要奋斗目标是:建立“三个机制”,即动力强劲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协同研究开发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结合机制;与高科技产业化相适应的风险投资机制。形成“三个体系”,即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研究开发体系;功能健全、规范运作的人才与技术市场体系;比较完善、有序竞争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达到“三个目标”,即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20%,2002年力争达到3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平均每年增长15%,2002年力争达到46亿元。

领导重视。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求全市确立科技进步是全社会共同任务的观念。在1999年召开的全市技术创新大会上,黄菊同志指出:“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提高上海经济发展的整体素质,为全面实现上海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奠定基础。”徐匡迪同志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创新的核心环节,要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各部门必须有机配合、联动协调,积极探索各种有利于科技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途径。”每年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议,总结工作,发布政策,具体落实。市政府成立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服务。成立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推进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建立。成立上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指导委员会,积极探索推进上海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形成合力。各委办局通力合作、区县点面结合,形成了上海科技成果转化齐抓共推的新格局。从市科委到各区县协同配合,各区县相继制订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保证机构、人员、资金、服务和宣传落实的及时到位。浦东新区还建立了“一江三桥”(张江、外高桥、金桥、孙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受理网络,使浦东新区高新技术转化项目认定有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

2、深化体制改革

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正在确立。以国有企业为骨干力量,研究院所的企业为先导力量,民营科技企业为新生力量的创新主体新格局正在形成。中央14个研究所的属地化和企业化转制工作已经完成,全市90个开发型科研机构向企业化的转制工作2000年基本完成,这些企业将在发挥技术创新的先导作用上进行新的探索。全市已有国家和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70家。一批以大企业为主体、由高校和科研究所多方联合共建、资产一体化的研究开发机构或经济实体脱颖而出,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大大提高,逐渐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重要力量。

政府部门着力增强服务功能。政府机构在改革中,转变和调整政府职能,将工作重点转向间接调控和服务。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设置由工商、财税等市政府19个委办局组成的“一门式”服务窗口,以“一口受理,一门服务,并联审批,串联协调”的方式,受理承办“18条”规定的各项政策,为成果转化的实施和项目公司的建立提供高效低成本的优质服务。2000年,认定高新技术转化项目400个,比1999年增长40%,其中达到国际水平的项目占75%。已在全国建立了25个分中心,信息服务辐射全国。

3、优化政策环境

不断强化政策引导。市政府于1998年6月,发布《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18条)。1999年6月,发布第二版的“18条”,同年12月,发布《关于上海市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简称“22条”)。这些措施政策性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调动了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崭新局面。

以政策创新促技术创新。“18条”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融、政府“五位一体”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2000年12月又发布了第三版“18条”。“18条”三年出三版,加大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新“18条”贯彻了融入全国、融入世界的思想,把发展完善科技政策与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挑战、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这一主线结合起来,既保持连续性,更注重开拓性。新“18条”加大政策“马力”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大科技与资本结合的政策力度,营造创业投资环境;二是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三是加大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力度,激活创新机制;四是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开发的力度,建设创新主体。上海“18条”政策推行三年来的实践,走出了一条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为特征的技术创新的新路子。

4、加快培育市场

制订法规条例规范技术市场。多年来,上海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技术市场的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如《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上海市科学科技进步条例》、《上海市技术转让实施办法》、《上海市民办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上海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技术市场的建设、加强依法管理、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上海技术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上海是我国最早开拓技术市场的城市之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人才市场、上海工业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专利技术市场、高新技术市场,发挥着各自在技术、信息、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市场功能和优势。据统计,1990年以来,通过技术市场向全国各省市转移的技术成果达74506项,总成交额为86.6亿元。技术出口交易额1999年已达到10亿美元。

技术产权交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新兴资本市场。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运作一年来,已逐渐成为各类创业资金、投资资金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吸纳源,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动国企改革进程,倡导多元创业投资,加快资本市场培育”的指导方针,以及“高科技、低门槛、快融资”的鲜明特征,表明一个新兴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成立一年,技术产权交易活跃有序,参与科技投资金额超过300亿元,成交480项,累计成交金额达到200亿元。

5、增强创新创业活力

探索风险投资和资本运作的试点。市政府已投入12亿元作为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并以此探索建立风险投资和资本运作新的运行机制。其中以6亿元组建的上海创业投资公司,一年来已投资83个项目,带动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2.47亿元,取得了良好的投资效果。

建立技术创新孵化基地。上海技术创新孵化基地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由初创期以“服务为主,开发为辅”逐步进入为科技创新全方位服务的新阶段,上海创业城、上海国际企业孵化器南方培训中心的建立启用,标成着上海的技术创新孵化基地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全市已建立13个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达600多家,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业提供了良好场所和服务条件。

加强科技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础研究能力,组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机构,上海目前有7位首席科学家,他们领衔的项目获得了2亿元的经费支持。在沪的两院院士有132位,一支500多人高水平、年轻化的学科带头人队伍,在各学科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全市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达到28.6万人,1999年引进人才约为7000人,上海已形成了多层次的科研人才队伍。

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全力支持下,近年来上海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关技术中介服务的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如《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技术转让实施办法》、《上海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虽有增强,但这些条规各管一个方面,较为分散。二是不一致。《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立法依据是《技术合同法》,但《技术合同法》已不存在了;《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可以创办科技咨询机构,但上海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发的沪脱钩[1999]1号文又规定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三是不适应。最近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曾分别发文对鉴证类中介机构必须在限定时间与原挂靠单位全面脱钩的重大改革,组织形式可组成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参照此例,《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提法,既有局限性,更是不适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的要求,应该把“民办”取掉,这样对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经营机构都适用。

二、进一步加快上海科技成果的转化

1、继续深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科研机构改革步伐。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以“放开一片”为主,通过调整结构,分流人员,转换机制,分类指导,使绝大多数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投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成为科工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或进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与企业相互参股投资或股份制企业。小型科研机构可通过租赁、承包、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搞活。调整科技系统的结构格局和资源配置,将基础研究队伍中比较适合做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分流到研究开发机构。在税收等政策上鼓励研究开发型科研机构走向市场,进入企业。同时,还要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继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让企业成为责任主体、投资主体,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产生对技术进步的强劲需求。增强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经济实力,政府通过制定有效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提高技术开发和规模生产能力。在办好已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上,继续分期分批建立这类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造就一批研究开发的带头人。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生力军作用。高等院校科研工作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核心,以企业为基地,以合同为纽带,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盾和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要建立精干的研究机构和一批向社会开放的重点实验室。高等院校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也要逐步转变为企业法人,成为校办科技型企业,同样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等各项政策。

2、继续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支持

继续加大政府投入。调整各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结构和形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比重,突出重点择优资助转化项目,引导和推动有关单位自筹资金或向银行贷款,或引入风险投资基金参与研制开发。

银行信贷政策要向科技成果转化倾斜。银行要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并在银行设立科技贷款专项。在科技贷款中,应设立部分低息、还贷周期长的政策性贷款,以解决牵涉面广、技术难度高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问题。广辟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基金和创办合股的科技投资公司等形式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金融保险部门要积极兴办科技投资业务和科技风险业务。

建议有关部门对“18条”政策结合实际再作进一步落实。关于税收返还问题,建议所有认定项目的税收返还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统一返还、集中办理;企业注册在区县的项目返税款由市财政统一返还后,再与各区县作财政结算;用于融资担保及贷款同贴息的专项资金也有市财政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3、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机制

借鉴和学习国外的风险投资经验,积极探索结合上海实际的风险投资方式,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足问题的有效措施。一是制定风险投资法规。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风险投资经营者和风险企业均有较大风险,可能对金融市场和企业与个人利益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风险投资法》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应法规,规范风险投资活动,营造风险投资良好环境。上海目前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风险投资公司这类特殊的投资经营企业形式,规定各类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运营的联合投资原则、限额投资原则和匹配原则。对各类资本的投入在立法中要明确权益和风险,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畅通进入与退出的渠道。二是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中,通过政府投资为主导,以积极的政策引导,逐步形成政府、机构投资者、个人资本、大公司资本、证券基金、共同基金等多元参与的投资主体。同时,鼓励外资进行风险投资并制定配套政策,以优化风险投资结构。三是建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制。这种合伙制的主要出资者即是有限合伙人,而主要经营管理者是一般合伙人。一般合伙人对生产经营负无限责任,但出资比例很低(一般为总投资的1%),而得到的回报却很高(总利润的20%再加管理费),私人投资者往往担任一般投资者的角色。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他们一方面用合同条款对一般合伙人加以约束,同时也进入董事会对重大决策施加影响,这些人往往是机构投资者。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通常有限制(高限与低限均有限制),每种投资人的权利制衡主要靠各种合同来保证。四是加速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加快形成有利于投资企业家健康成长的风险投资环境,在实践中培育,在实践中成长;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法,积极开展与外国风险投资企业的联合培养工作,培育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投资机制需要的风险投资人才,选拔专门人员到国外著名风险投资机构培训,也可以引进国外风险投资成功人士和专家讲课传授经验;在高等院校设风险投资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门综合人才。

4、认真梳理现有的条例,制定上海科技中介机构统一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为了规范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上海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但是随着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制定和完善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组织的法规”的精神,应有人大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现有的条例,尽快制定上海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统一法规,即《上海市科技中介服务条例》。制定法规可以在参照现有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修订、补充,有些滞后的内容也可删除,以《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作为主要参考文本。机构和人员条款的制定还可参考《上海技术市场条例》、《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管理办法》;业务范围、转让合同和权益、费用结算方式条款的制定可参考《上海市技术转让实施办法》、《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办法》;制定享受政策条款可参照“18条”和“22条”。

5、加速上海科技中介机构向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健康发展

要积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信息咨询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要实现科技中介机构的特定功能,就必须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依法管理。通过依法管理解决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从源头上理顺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关系。科技中介机构也应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发的(2000)51号文《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精神,从政府部门中脱钩,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组织形式,实行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这是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加速科技中介机构向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的发展,增强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功能。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脱钩,人大或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规或条例,依法规范技术中介市场,保证技术交易的有序发展。同时还应强化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逐步建立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的行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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