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国际人权准则的重构_自我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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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是一个兴起、扩散和内化的过程吗?①自玛莎·芬尼莫尔等学者于1998年提出这一命题,国际关系学者对规范发展的不同阶段做了诸多微观研究,使这一命题得以充实和完善,并涌现出一大批学术成果。学者们对规范的退化和本地化问题的探索,拓展了规范研究的视野,但对命题本身却鲜有质疑。而笔者认为国际规范的发展除了兴起、扩散和内化过程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发展轨迹,即兴起、扩散和重塑的过程。规范是行为体行为的适当标准,是一种集体观念。国际规范不只是约束而且还建构着国家的行为,改变着国家对利益的认知。本文并不准备全面分析国际规范从兴起、扩散到重塑的整个历程,而是专门聚焦国际规范从扩散到重塑的环节。这个环节不仅是区别于现有规范发展逻辑的关键点,而且是理性主义的结果性逻辑和建构主义的适当性逻辑无法解释的。这一环节的理解必须超越目前的社会化分析路径。本文试将争论性逻辑和过程建构主义的关系性逻辑引入规范重塑研究,并以中国在国际人权规范方面的实践为案例,阐释中国在国际人权规范中的重塑作用,以期平衡目前学术界把非西方国家的规范重塑悬置的局面,寻求对中国与国际社会彼此争论磨合的再理解,从而呈现国际规范重塑的中国经验。

      一、国际规范研究的现状与反思

      随着国际关系理论的建构主义转向,国际规范被带入主流国际关系研究,并成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议题。这项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研究现已形成彼此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且相对明晰的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运用了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和理念,强调国家行为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国家除了满足自身内部的功能需求之外,还要遵循合法性机制,满足国际社会的规范标准。玛莎·芬尼莫尔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一书中深入分析了国际社会中的规则和规范在定义和建构国家利益,以及国际组织在传授和改变国家的偏好和身份上是如何发挥作用的。②江忆恩在《社会国家:国际制度中的中国(1980-2000)》一书中从社会化的概念出发,探讨了中国与国际制度的关系,强调国际制度在改变中国行为方面的社会化角色,提出了模仿、说服和社会影响三种社会化机制。③英国学派以国际社会概念为核心来理解世界,认为国际社会的内容来自西欧民主制度的自由原则,伴随西方的扩张,这些原则逐渐国际化。④虽然国际规范研究的英国学派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英美特色,但其研究路径还是从社会结构的层次来分析行动者的行为。总体上看,这一路径保留着主流理论的结构视野,但悬置了国家作为行动者的反思性,行为体被看成是结构的“木偶”,具有浓厚的结构中心本体论色彩。

      国际规范研究的第二条路径将分析的目光聚焦在行动者身上,探讨的是规范扩散的机制。杰弗里·切克尔倡导“把施动性带回到国际规范研究中来”,从规范的创造者和规范接受者的角度,用文化匹配的概念分析国际规范是如何被国家接受的,如果体系规范与历史建构的国内规范发生共鸣,规范传播将更快。⑤阿米塔夫·阿查亚提出了“本地化(localization)”概念,阐述了外部观念是如何被框定(framing)和嫁接(grafting)到本地仪式中进行文化选择的,并通过共同安全和人道主义干预规范两个案例来论证国际规范在地区层面本地化的过程。⑥以托马斯·里斯为代表的非国家建构主义者聚焦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认为国际人权规范的扩散及其效应是跨国人权网络倡议者(非国家为中心)推动的结果,国内的和跨国的社会运动和网络“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向政府施加压力,使人权发生变化,国际人权规范通过这种机制使国家社会化,接受人权规范。⑦这一过程被凯瑟琳·辛金克称为“回飞镖效应”。⑧芬尼莫尔的规范“生命周期”理论提出了规范演进和变迁的完整链条。她认为,一个规范在发展演变中要经历三个阶段,即规范的兴起、扩散和内化,每个阶段后面的变化机制都不一样。⑨显然,第二种研究路径尽管突破了以往学术研究中忽视非西方行为体能动作用的局限,但我们必须看到,在此框架下,非西方社会成为被不断纳入西方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对象。通过社会化内化“先进者”的“好规范”成为“后进者”的必然选择。⑩规范发展的过程也是“后进”国家被灌输的过程。阿米塔夫·阿查亚的本土化概念隐含着对规范扩散中的西方主导地位的肯定,没有对西方主导的规范的缺陷提出质疑,忽视了非西方国家在规范发展过程中的重塑作用。

      规范研究的两条主线尽管有所差异,但都主要借鉴了社会化的理念来理解规范的扩散和内化。社会化就是社会化者(socializer)通过一定机制、用一定行为规范影响被社会化者接受某团体的规范和规则的过程。国家社会化是一些国家内化起源于外部国际体系的规范的过程。(11)在这种社会化研究中,国际规范潜在地被视为起源于西方世界的好规范,这种西方好规范的传播和社会化将提高非西方社会的生活水平和个人自由。(12)这一分析逻辑具有强烈的将非西方国家客体化的“西方偏见”或“西方中心论”倾向,没有注意到非西方国家在国际规范中的作用,也与目前国际规范的发展现实不符。国际规范研究要打破“西方偏见”,除了必须“把国家带回来”以发掘国家能动性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把非西方国家带回来”以发掘规范重塑的理论与实践空间。因而,国际规范研究绝不能只局限于规范的起源、扩展与内化的单向扩散,还需要拓展视野,认识到规范发展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线性历程,还要考虑和研究规范相遇或碰撞时孕育的规范重塑,即规范发展的另一路线:兴起——扩散——重塑。(13)

      二、规范重塑的定义、逻辑与机制

      规范重塑是规范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它是一种规范创新,但这种创新并不是提出一种新的规范,不是已有规范的消亡和被替代,不是原有的规范不复存在,也不是规范被规范接受者完全内化,而是指原有规范在扩散中被新的行为体在实践过程中赋予和充实一些新的内涵,使规范的内容更丰富、更完善。规范之所以能够重塑,是与行为体(14)的行为逻辑驱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现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成果来看,行为体的行动逻辑主要包括四种:结果性逻辑、适当性逻辑、争论性逻辑和关系性逻辑(参见表1)。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认为行为体的行动受两种逻辑支配,即结果性逻辑和适当性逻辑。结果性逻辑是指国际体系中的互动单位是自治的、利己的,行为体以工具理性的方式对手段—目的进行计算,并设计出效用最大化的战略,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其关心的问题是“我如何得到我想要的东西”。个人、国家和组织都是按照自己原有的偏好,权衡可能出现的后果,据此来采取行动。行为体利用利益和权力来实现既定目标。(15)适当性逻辑则强调规则和制度的作用,行为是基于规则的。行为体的行为遵循与特定情境之特定认同相联系的规则。行为体将依照社会建构的、广为人知的、预期的和被接受的规则和惯例来行动,行为体聚焦的问题是“这是什么情形”。依照这一逻辑,行为体将习惯性地坚持先定的价值。(16)

      托马斯·里斯利用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沟通行动理论,把行为体的争论性逻辑引入国际关系分析中。争论性逻辑聚焦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做什么事情是对的。它强调行动者不是为了追求利益偏好固定下的效用最大化,而是挑战已有的话语陈述。在一个公共空间内,权力和等级的影响后退,话语的参与者乐于接受更好的论证,达成基于争论理性的共识,好的陈述和论证能够改变行为体的世界观和利益认知。(17)

      秦亚青把中国的关系概念带入到国际政治中来,提出了世界政治的关系理论,阐述了行为体行为的关系性逻辑。在关系性逻辑框架中,身份是关系身份,行为体在关系之中才能存在,才能够具有身份,关系确定身份,没有关系就没有行为体。没有自我与他者的关系,自我也就没有了身份。在这种关系互动实践中,存在着身份和规范的竞争和冲突,一方取代或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但也存在着对偶两极的共在、融合和共同进化。(18)

      

      在上述四种行为逻辑中,结果性逻辑不考虑规范的问题,规范只是工具理性的附属物。适当性逻辑偏于既有规范的接受和内化,对规范的产生、扩散和内化过程做了很好的解释,但对规范的重塑现象并不关注。争论性逻辑和关系性逻辑则提供了分析规范发展和重塑的可能性,为规范从扩散到重塑过程的阐释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争论性逻辑下的争论理性虽然超越了工具理性偏好既定的假定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单向社会化逻辑,最终聚焦于行为体间更为平等的争论过程,但在这种争论逻辑后面,行为体的利益、偏好以及身份不仅可以因为他者更好的论证而改变,而且也可以通过争论与说服去追求真理以重塑合理共识,从而改变他者的身份与行为。里斯在解释人权变化时,预设了争论性逻辑本身就有一个“好的”标准存在,争论只不过是使这种“好的”话语让对象更容易接受,它所达成的一致还是欧洲的人权标准。(19)哈贝马斯的争论性逻辑的背后也预设存在一个最终达成一致的结果,即确认了唯一话语的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如果只是止于争论性逻辑,规范发展的结果将仍然是一元的。对此,关系性逻辑因强调规范的对立转化、多元互补与并存、彼此的促进和共生,从而提供了有益的补充。

      当然,争论性逻辑与关系性逻辑在国际社会中的存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相对平等的权力关系,即有对偶关系的存在。这种权力关系可能表现为均势,也可能表现为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权力之间的“弱联系”。其二,较为平等的话语权机会,即存在各方平等参与的能够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的机制,如单边声明、双边对话、多边论坛等。其三,多样的思想文化资源。具备多样的思想文化资源是参与争论或实现关系性共处的思想条件,“头脑空白”的参与者只能成为他者观念社会化的对象与客体。

      当今国际体系的多极化、社会化、信息化为规范重塑提供了日益广泛的争论空间,但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规范重塑必定是在与他者的互动中,通过不断累积共识,逐渐得以实现的。而这一过程必然包含以下三个机制。

      第一,规范对话机制。规范本质上是一种共享的观念,是通过主体间的交流和对话建立的一套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安排可以通过权力的使用、经济利益的奖惩以及说服和学习来完成。权力的使用和经济的回报只是一种外部力量的强制,这种强制不具有权威性。特别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实体在构建共享观念的过程中,彼此平等对话是规范重塑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这种交流和对话可以是多边的,也可以是双边的;对话的结果并不一定是一方接受另一方,也可能是共存及相互吸收和借鉴的,但终究能够促进规范参与者的彼此了解,减少分歧,扩大共识。

      第二,话语批判机制。根据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对知识、话语、权力的解读,“权力制造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20)“权力—知识,贯穿权力—知识和构成权力—知识的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21)因此,“某一时代特有的‘话语的秩序’具有规范和规则的功能,它运用组织现实的机制,并生产知识、战略和实践”。(22)在“话语即权力”的命题下,话语权应运而生。由于工业社会最早起源于西方,并随着西方的殖民扩张而扩展至全世界,西方在现代国际社会尤其在诸如自由、人权、民主等国际规范领域享有话语霸权。因此,面对西方话语霸权,在与国际社会规范的互动争论中,如果一个潜在的社会化对象不希望自己完全按照既定的规范行事,受制于西方话语权,批判既定规范话语的合理性、政治性甚至虚伪性就是实现自主性伸张和规范重塑的重要方式和机制。当然,批判的有效性依赖于批判的逻辑性、事实性。这就要求话语批判必须在逻辑上自圆其说,并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自我塑造机制。全球化、现代化的发展彰显了诸如民主、人权等价值的普遍性,这是争论性逻辑包含的更好论证与更大共识存在的潜在前提。然而,全球化、现代化深入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同一性的同时,也让人类见证了多样性的广泛存在。国际规范在扩散过程中既存在普遍性要求,也存在遭遇他文化而被“自我塑造”的逻辑需求。“自我塑造”指的是一种有价值取向的自我教化,即按照某种价值规范塑造自身,成为有“德行”之人。(23)这种自我塑造本质上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的实践智慧,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历久弥新并自有其内在生命力的根源。在国际规范扩散的过程中,各国在接受人权规范普遍性的同时,基于国家本身的“背景性知识”和具体实际,会使国际规范的内涵更加充实和饱满。中华文化持续具有的“自我塑造”的实践智慧决定了面对西方国际规范的扩散,中国必然会以自己的价值取向进行自主的选择性的规范重塑和本地化实践。规范的自我塑造进程不仅不会损坏既定规范共识的权威,而且还为规范的实践指明了具体的实践路径和价值导向。

      随着国际权力关系的平等化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自主地位意识的增强,更加尊重他文化的关系性逻辑将在规范重塑中发挥更大作用。当然,上述三种规范重塑机制仅指出了规范重塑的可能性路径,并不表明只要存在上述机制就一定会出现规范重塑的结果。只有在争论性逻辑与关系性逻辑适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上述机制才有可能将规范导向重塑。

      三、国际人权规范重塑中的中国实践

      依据规范重塑理论,中国在国际人权规范重塑方面的努力可谓一个典型范例。中国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做出了举世瞩目的努力。对此,西方国际关系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大部分西方学者仍将以中国为代表的非西方国家的当代人权状况进步看成是以西方为代表的外部驱动的结果,不同理论流派仅仅是对外部作用的因素与机制认识不同而已。现实主义认为中国的人权变化是西方国家给中国施加压力导致的。安·肯特通过分析联合国的人权机制对中国人权政策的影响和中国的反应,认为中国接受人权规范和联合国的监督密切相关。(24)约翰·库珀声称中国对国际形象的考虑是1989年以来中国人权政策变化的主要原因。(25)安德鲁·内森更是把中国人权的变化归结为美国的压力,中国政府发表一系列人权白皮书正是对国际关注的回应。(26)罗斯玛丽·富特认为对中国人权记录的全球批评把中国拖入到国际人权机制中来。(27)这样的视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中国与国际人权制度的互动,但无法解释西方压力减弱或中国力量上升时中国的人权仍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事实。

      当然,也有学者看到了中国人权观念及其政策变化的国内因素。他们认为,中国政府基于对历史反思而产生的认知变化是中国人权规范变化的重要原因。(28)这样的分析虽注意到了国内政治进步的作用,但仍然认为中国政府是在被动地接受和学习人权观念,没有关注人权规范本身内容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低估了中国在世界人权规范上发挥的影响,忽视了中国在国际人权规范发展中的规范重塑作用。

      由于人权国际规范源于西方独特的历史经验,且已成为诸多西方国家实现本国战略与经济利益的工具,因此,很多西方国家认为西方式的人权才是唯一的人权。实际上,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人权必定有不同的认识,只有在平等基础上,经过公开争论达成共识,才能够成为人类共享的人权理念。因此,要促进人权国际规范共识的形成与发展,国家之间必须就人权观念展开平等的讨论和对话。在开放的环境下,通过不断地讨论、争论乃至批判才能祛除既定规范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必定存在不同人权观念的碰撞,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种人权观必须代替另一种人权观,相反,规范的发展必定是在不同观念的碰撞中实现,并达至规范重塑。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取得的物质性成就与精神自信使得中国越来越具有参与国际社会平等对话的资格,而丰厚的历史和思想资源则构成了参与规范重塑的重要条件。中国有五千年的文化积淀,有一百多年遭受西方殖民和压迫的惨痛经历,更有60多年虽充满曲折但成就巨大的艰辛探索,对人权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与立场。随着规范重塑机制的不断健全,中国必将把本国的人权观念带给国际社会,以为丰富国际人权内涵提供资源。这种人权背后的知识和实践活动正是人权规范重塑的重要来源。(29)这也为国际规范重塑提供了新的路径。

      第一,人权的对话。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同欧盟、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较为频繁且内容丰富的人权对话。中欧对话始于1995年,此后每半年举行一次,到2015年11月,中国与欧盟共举行了34次人权对话;截至2015年4月,中国与英国共举行了22次人权对话;中美人权对话尽管时断时续,截至2015年8月也已举行了19次;中国与澳大利亚的人权对话始于1997年,截至2014年2月,两国共举行了15次人权对话;截至2015年11月,中国与德国共举行了13次人权对话;截至2015年10月,中国与荷兰共举行了9次人权磋商;截至2016年5月,中国与瑞士共举行了9次人权对话。(30)通过这些对话,中国不仅表达了自己的人权立场,而且超越了人权的单向社会化路径,开启了中西平等对话的历史进程,就不同人权观与国际社会达成了更多相互理解。

      中美作为世界上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大国,无论是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程度还是社会价值取向都存在巨大差异。两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对话和交锋是中国与西方国家人权对话的重中之重。尽管中美人权立场迄今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但中美人权共识在对话中得到了不断扩展亦是客观事实,不容忽视,这尤其体现在21世纪以来的中美人权对话上。首先,中美人权对话内容基本固定。人权国际合作、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种族歧视、法治等是中美人权对话较为固定的议题。较为固定的议题本身表明中美就人权基本内容存在共识。其次,中美人权对话氛围良好。如表2所示,在最近的中美人权对话中,官方文件对对话氛围的描述主要是“坦诚”(7次)、“建设性”(7次)、“开放”(3次)、“深入”(2次)、“务实”(1次)、“专业”(1次)和“友好”(1次)。由此可见,中美在经过20世纪90年代单纯的相互人权指责之后,已经认识到就客观存在的分歧进行坦诚、开放对话是必须的,而且事实上也能够取得建设性成果。最后,中美人权对话并非人们所想象的“各说各话”,对话成果主要包括:其一,承认人权对话的必要性,即能够增进了解、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其二,中国人权进步得到美方认可;其三,中国提出的种族歧视和土著人歧视问题得到美方回应;其四,双方同意继续对话。中美人权对话已经成为中美人权共识扩展的必要平台。

      

      不仅如此,中国还非常注重积极参与多边对话,特别是联合国有关人权规范的制定与讨论,不断将中国在人权对话中取得的理解和共识注入到国际规范的制定和履行中,以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2009年2月,中国首次接受并通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2013年11月12日,第68届联合国大会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高票当选;2014年3月20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日内瓦核准了中国2013年10月接受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的报告。(32)可以说,中国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多边场合的人权活动也在不断赋予国际人权规范新的内涵和价值。

      第二,人权的话语批判。

      中国不仅通过话语与西方尤其是美国争论人权规范本身,而且还对西方人权观展开话语批评,基于自身国情对人权国际规范予以塑造,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此种批评与塑造主要围绕人权争论的两个关键内容展开。

      1.人权主体及其优先内容

      自20世纪90年代发表关于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以来,中国始终强调: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对于一个人口众多而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享有生存权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最迫切的要求。(33)在现代国际体系中,如果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中国争取民族独立与解放的过程就是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过程。基于此,中国坚持认为维持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是中国人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对此,中国在推动国际社会就发展权达成一致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例如,中国对《发展权利宣言》的起草和最终通过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一直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问题决议的共同提案国;中国一直呼吁“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尤其是要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34)

      1986年第41届联合国大会对《发展权利宣言》进行了表决,尽管一些西方国家投了弃权票,但美国是唯一投了反对票的国家。在2014年9月人权理事会第27次会议通过有关发展权的决议时,美国再一次成为唯一投反对票的国家。尽管如此,从1986年以来联合国就相关问题的投票情况来看,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集体人权及其优先性的长期坚守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人权规范,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特别是1993年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发展权利宣言》所确立的发展权是一项普遍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是基本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5)这一行动纲领的通过标志着发展权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为一项基本人权。它不仅拓展了既有西方人权规范的内涵,而且激活与延展了人权规范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

      2.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一直是中美人权争论的核心,中国依据自身历史教训,认为主权不仅是最大人权,而且是人权的根本保障,并逐渐被发展中国家广为接受,成为国际共识。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观点是美国极力倡导的核心原则。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以人权为借口对他国内政指手画脚,还以维护人权为名,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或战争。科索沃战争和西亚北非发生的变局即是这种人权高于主权论调的具体例证。相反,“中国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36)

      当然,中国对美国人权外交的批判从来就不是纯粹的批判,而是立足于理性与事实的争论,以求得更大的规范共识和各国人权的自我进步。首先,中国对主权优先性的强调具有国际法依据。例如,《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之事件。(37)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之原则之宣言》和《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也都有相关明确规定。其次,中国对主权优先性的强调基于中国遭受的巨大人权侵害的历史事实。从1840年到1949年,西方列强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最后,中国对主权优先性的强调基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内部贫困、社会动荡以及部分西方国家由此肆意干涉其内政引起更大社会动荡的国际事实。进入21世纪以来,叙利亚的持续乱局已经表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名发动的一系列武装干预或政权更迭行动,带来的不是更好的人权保护而是更大的人权侵害。

      长期以来,中美围绕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展开的争论也反映了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分歧。事实上,自联合国成立以来,主权与人权的高低之分就是各国争论的重要内容,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最终赢得了更多共识。1981年12月9日第3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公认。(38)第45届联大决议重申,各国和各国人民有权自由选择和发展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并有权决定本国的法律和规章。(39)而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第36条也重申了“国家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和建设性作用,特别是向主管当局提供咨询意见的作用,以及它们在纠正侵犯人权行为、传播人权信息和进行人权教育的作用”。(40)据此可见,主权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基本规范仍然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以及联合国机构的认可,人权的实现仍然主要依赖于主权的有效保护,这仍然是当今主权与人权关系的基本共识。

      第三,人权的“自我塑造”。

      在规范的自我塑造方面,中国就人权问题也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自己的机制。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关于人权的官方文件,也是中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该白皮书明确宣布“继续促进人权的崇高目标,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41)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42)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再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写入报告。(43)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44)把人权保护从党和政府的意志提升到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这是对人权认知的一次新跃进。2006年3月,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珍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这是中国首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写入有关人权的内容。(45)此外,还有政府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是最具体的表现。中国与国际人权合作也在扩大和深化,积极签署和批准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参加新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并认真履行各项公约义务。

      人权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尽管起源于西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一种理解方式和内涵。不同历史、文化和发展阶段的民族国家在理解人权的内涵时会存在差异。中国在人权实践中的背景知识和现实实践不仅催生了中美不同的人权观,而且也是中国推动国际人权规范重塑的重要来源。同时,中国从一个贫穷的国家发展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发展不仅是人权实现的条件,也是人权的应有之义。中国文化中对人的理解的集体理念取向和传统也塑造了中国在人权上更偏向于集体人权。中国强调“人者,仁也”。西方基督教文化则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天赋人权,将权利理解为个人的自然权利。费孝通先生曾在《乡土中国》中指出,在西方的社会格局中,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这些个体组成了不同的团体,构成了团体格局。中国的社会格局则如石头击水泛起的波纹,一圈一圈推出去,分不清明确的边界,是一种从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到天下的差序格局。(46)国际关系对国际社会的不同认知也有助于对中西人权争论的理解。从实体论出发的西方学者认为国际社会是一个独立的自在实体,国际社会的扩展实际上是嵌入了欧洲观念基因的延伸和放大,范围扩大,但内核不变。所有的国际社会朝着西方的自我类属发展,或是非西方的形态被同化到西方去。从过程论出发的中国学者则把国际社会视为一种生成和转化的过程。自我的性质和形态只有在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中才有意义,才能得以确定。事物间的关系而非事物的所谓本质属性是理解人类社会的关键。这种对社会的理解是基于中国的互联关系性和中庸辩证法思维,是关系性逻辑的体现。同任何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中任何一种对偶关系都具有互容性和互补性。(47)作为国际社会重要内容的人权也应从互容和互补的视角来透视。

      以中美人权对话为例,双方可能存在实力的较量、利益的交换和彼此的冲突,我们并不否定西方国家人权主张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西方的人权实践活动和人权理念只是人权背景知识之一,这种知识不应该是唯我独尊的、自我—他者二元对立的。我们应该看到,在目前的国际人权规范中,人权不只是一方给另一方的灌输,一方接受另一方,成为同质性的关系,被“他者”内化,而是在互动过程中,存在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局面。“人权事业永无止境。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48)中国在人权对话中并不只是被动地接受西方的主张,而是有自己的理解和坚持,并以自我塑造的方式推进人权规范的实践,这种理解具有但并不局限于中国自身的特性,在一定意义上,它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主张,显示了更大的包容性。经过坚持不懈的积极探索,中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49)中美之间的人权对话局面也在改变,已经由过去美方单向抛出人权议题、中方被动回应,转变为双方平等对话,互有攻守。这样的人权对话不是要完全改变对方,而是通过争论达到对人权内涵的丰富理解,彼此能够包容共处。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理论体系丰富了国际人权规范的内涵。中国这种从自身历史、现实出发对国际人权规范进行塑造的实践,增进了不同人权观的包容性,扩展了人权规范内涵,扩大了国际社会对人权规范的国际共识。这一规范塑造的实践路径对任何致力于探求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的国家都具有借鉴意义。

      国际规范研究尽管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一元的线性研究范式探索的是规范产生、扩散和内化的路线图,排斥了不同文化背景的行为体,主要是非西方国家行为体在规范重塑中的作用。国际规范研究的西方话语霸权遮蔽和压缩了非西方话语的发展空间,低估了非西方国家在规范重塑上的作用和影响,忽视了国际规范实践的多元路径。目前,非西方世界的兴起为国际规范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他文化的实践活动为国际关系理论的多元建构提供了丰富的资源。(50)本文以争论性逻辑和关系性逻辑为分析基础,从国际社会的过程论出发,把规范重塑作为规范演进的重要一环纳入到规范研究框架中来,试图弥补这样的缺陷和不足。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文明和正在崛起的大国,在国际参与的过程中,尽管遇到强大的物质结构和社会结构压力,但并不会完全单向地遵从、内化由某些国家单方面制定并推行的所谓国际社会规范,而是基于自身历史与实际需要去重塑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和愿望的国际规范。中国在人权规范方面的贡献已经突破了西方经典的冲击—反应式的分析框架。(51)而这也为中国的国际关系学者理解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视角。

      当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在国际规范领域,与占据绝对优势的西方相比,以中国为代表的非西方、发展中国家虽然在参与规范制定和进行规范重塑方面不断迈进,但差距仍然明显。挖掘中国重塑、创新人权规范的机制,是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应有之义,也是探索建立中国国际关系学派的重要内容和长久课题。

      ①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2,no.4,1998,pp.887-917.

      ②参见玛莎·芬尼莫尔:《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③参见Alastair Iain Johnston,Social States: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1980-2000,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

      ④参见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eds.,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⑤Jeffrey T.Checkel,"The Constructivist Tur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World Politics,Vol.50,No.2,1998,pp.324-348; Jeffrey T.Checkel,"Norms,Institutions and National Identity in Contemporary Europe,"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vol.43,1999,pp.83-114.

      ⑥Amitav Acharya,"How Ideas Spread: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8,No.2,Spring 2004,pp.239-275.

      ⑦参见Thomas Risse,Stephen C.Ropp and Kathryn Sikkink,eds.,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Norms and Domestic Chan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⑧Ann M.Florini,ed.,The Third Force:The Rise of Transnational Civil Society,Tokyo:Jap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2000,p.190.

      ⑨Mar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pp.887-917.

      ⑩Amitav Acharya,"How Ideas Spread: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pp.239-275.

      (11)Kai Alderson,"Making Sense of State Socializati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27,No.3,2001,pp.415-433.

      (12)Didem Buhari-Gulmez,"Stanford School on 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A Global Cultural Approach,"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ociology,Vol.4,No.3,2010,pp.253-270.

      (13)袁正清:《规范研究应突破单向的线性路径》,《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2月12日,第B03版。

      (14)在此,行为体主要是指国家。

      (15)参见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on,"The Institutional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Order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2,no.4,1998,pp.943-969;玛莎·芬尼莫尔:《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21页。

      (16)参见James G.March and Johan P.Olson,"The Institutional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Orders," pp.943-969;玛莎·芬尼莫尔:《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21页。

      (17)Thomas Risse,"‘Let's Argue!’: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4,No.1,2000,pp.1-39.

      (18)参见秦亚青:《关系与过程: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的文化建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19)Thomas Risse,"‘Let's Argue!’: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pp.1-39.

      (20)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15年,第29页。

      (21)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第30页。

      (22)朱迪特·勒薇尔:《福柯思想辞典》,潘培庆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0页。

      (23)潘德荣:《文本理解、自我理解与自我塑造》,《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24)Ann Kent,China,the United Nations,and Human Rights:the Limits of Compliance,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9.

      (25)参见John Cooper and Ta-Ling Lee,Coping with a Bad Global Image:Human Righ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93-1994,Lanham: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1997.

      (26)Andrew Nathan,"China:Getting Human Rights Right,"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Vol.20,No.2,1997,pp.132-151.

      (27)Rosemary Foot,Rights Beyond Borders:The Global Community and the Struggle over Human Rights in China,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273.

      (28)Dingding Chen,"Explaining China's Changing Discourse on Human Rights,1978-2004," Asian Perspective,Vol.29,No.3,2005,pp.155-182.

      (29)秦亚青:《行动的逻辑: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知识转向”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30)资料来源:http://www.humanrights.cn/html/gjjl/3,2016年5月20日。

      (31)因第16次人权对话相关信息公开内容较少,故未在此表中列出。

      (32)http://www.humanrights.cn/html/gjrqwj/,2016年5月20日。

      (33)1991年至2015年,中国政府每年都发表关于中国人权进展的白皮书。在白皮书中,这一主张贯穿始终。

      (34)《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2015年9月16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16/c1116583281.htm,2016年5月25日。

      (35)《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http://www.un.org/chinese/esa/social/youth/vienna.htm,2016年5月25日。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2000年1月20日,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1991/Document/308017/308017.htm,2016年5月25日。

      (37)《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1.htm,2016年5月25日。

      (38)第36届联大决议,A/res/36/103,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ga/36/36all2.htm,2016年5月25日。

      (39)第45届联大决议,A/res/45/97,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ga/45/r45all1.htm,2016年5月25日。

      (40)《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http://www.un.org/chinese/esa/social/youth/vienna.htm,2016年5月25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1991年12月25日第39号,第1349页,http://www.gov.cn/gongbao/shuju/1991/gwyb199139.pdf.

      (42)《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8/65445/4526285.html,2016年5月25日。

      (4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9/65444/4429125.html,2016年5月25日。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391835.html,2016年5月25日。

      (45)李君如主编:《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1(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9—24页。

      (46)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32页。

      (47)秦亚青:《关系与过程: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的文化建构》,第76—113页。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2014年5月26日,http://www.scio.gov.cn/ztk/dtzt/2014/30852/30855/Document/1371132/1371132.htm,2016年5月25日。

      (49)罗豪才:《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人权》2009年第6期。

      (50)秦亚青:《行动的逻辑: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知识转向”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

      (51)Yuan Zhengqing,"Review on Beyond Compliance," Japanese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9,No.2,2008,pp.25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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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人权准则的重构_自我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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