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废物回收管理系统的优化--基于ICT的电子废物回收管理及其扩展的思考_电子废弃物论文

试论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的优化——基于ICT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及其拓展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废弃物论文,电子论文,试论论文,管理体系论文,ICT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需要辩证思考一样,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的前提是具备一个有效的回收体系,它是除技术之外再生资源产业化发展的又一基石。对此,许多专家学者梳理了当前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呼吁我国废旧电子回收亟待规范化,对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作了国内外比较,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构建有效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如建立基于有限产权回收再利用体系,强调社区参与下重构、优化国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1~2]。但笔者认为,已有研究多集中于对现有体系的批判,体系的优化还基于对国外发达国家的借鉴,但对中外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文化背景的区别认识不够,因此面临着本土化的难题。基于此,本文试梳理当前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体系的特点,分析现有体系及其优化面临的瓶颈,建议在当前需正确认识ICT业发展带来电子废弃物快速递增的事实,重新审视电信企业独特的经营特点,重构以电信为载体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可克服现回收体系缺陷的同时又进一步发挥原有体系的优点,创造出消费者易于参与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回收环境。

1 现有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及其缺陷

由图1可知:首先,当前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网络是基于市场自发形成的回收网络,每个实体箭头都意味着资金的流向,价值增值带动物质的流动,进而促进回收、资源化再利用产业的发展。其次,现有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存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盲区,即一些ICT电子废弃物,如手机等电子产品的零配件等,由于不具备足够大的利润空间最终被消费者丢弃,进入垃圾处置系统,成为土壤、水体等环境的污染源之一。再次,政府虽然对企业是否有利于环境生产、原料的选取进行管理,对资源化再利用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并推进整个垃圾处置体系完善与发展,但游离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网络之外。可以说现有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体系存在如下问题:

(1)基于市场自发形成的回收利用体系无法兼顾经济与社会环境效应,存在低端经济性、价值空间的有限性。

当前90%的电子废弃物是由三无个体收购者收购的。他们回收后对可用的回收品进行翻新,或更换零件,以次充好卖到二手货市场,成为威胁消费者安全的隐患;对不能再利用的回收品进行拆解、出售可回收原料,无经济价值的则丢弃,进入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拆解中会产生严重的二次污染问题,影响到当地的环境。该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是建立在环保外化于经济行为的模式,可以预见,当国家采取严格环保制度的情况下会导致现有价值链断裂,从而影响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一些ICT电子废弃物直接丢弃,就是体系存在缺陷的一个很好证明,说明价值链断裂会导致物质链的断裂。因此可以说,当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体系面临着低端经济性与利润空间有限性以及在严格环保制度下易于断裂的危险。

(2)正规回收公司面临回收价格与成本弱势的问题。

这里的正规回收公司主要是指生产销售者联盟、正规废品回收公司和拆解公司回收点。如近年来兴起的国美、苏宁等家电连锁巨头试图通过全国数百个门店进行的废旧家电回收,TCL、诺基亚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联合组建的营业厅公益性回收点,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的从社区收购点到街道收购站、区县回收公司,再到省市回收公司完整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涉及的公司等。但有资料表明,尽管这些企业在环保公益方面作出了贡献,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其对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产业的升级发展推进力度有限。因为,当前回收再利用网络中,90%的电子废弃物是被个体回收的,正规企业回收电子废弃物所占比例小[1]。究其原因,在于正规公司在便民与成本价格上存在劣势。个体收购者上门收购,方便消费者处理电子废弃物,相比较,正规公司未免“守株待兔”,处于被动的态势,影响到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其次,正规公司由于要考虑经营中对环境的影响,导致经营成本高,收购价格低,因而无法与个体收购者公平竞争,不利于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可见,当前正规收购企业的出现仅是一个示范,由于缺乏一个有利于消费者参与的有效环境,因而无法代替散兵游勇式的个体收购大军。

(3)政府缺乏对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的有效管理。

近年来,我国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关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出台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对促进电子废弃物的规范化和无害化回收和循环利用等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国外发达国家成体系的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法律政策相比较,我国法律体制还不完善,EPR这一核心法律制度并没有在我国真正建立起来。我国法律虽然强调生产者的信息公告责任,但经济责任,即承担产品废弃后的收运、处置、再利用的费用由谁负责并没有在法律中得以明确,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依然是依赖于市场来实现的。由于散兵游勇式的个体收购者众多,政府鉴于监管成本高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EPR制度的缺失,也导致电子废弃物回收责任的不明确,政府管理无法可依,企业缺乏参与管理的法律强制力和经济动力。

2 已有对策与国外经验本土化面临难题

目前,针对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中的市场高效、环保低效的现状,许多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如建立社区回收体系、建立基于有限产权交易制度下的回收现利用体系,以及借鉴发展达国家经验,出台EPR制度下的生产者、销售商与政府联合构建的区域回收点来规范、升级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与管理。但笔者认为这些优化与重构设想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到中外社会经济发展基础的差别,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或本土化困难。理由如下:

(1)借鉴欧盟发达国家成功经验[3],构建电子废弃物的区域回收网点面临法律依据缺失困难。

由表1可知:为减少电子产品报废后对环境的污染,发达国家实施的最重要的管理办法是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制度。生产者要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涉及的责任包括:承担产品的环境成本,直接参与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以及提供产品环境形成的相关信息等。相比较,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EPR制度,因此,仅靠市场自发调节的力量,无法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建立正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

(2)有限产权交易制度在当前无法全面实施。

田旖卿等[2]曾提出通过有限产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来构建相应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作者强调有限产权交易制度是指在进行电子产品交易时,不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进行产品生命周期内使用权的交易。即保留生产者对电子产品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消费者购买的仅是附加在有形产品上的服务。其核心思想是基于EPR制度的构建,倡导经济发展模式从现有的产品经济向未来的服务经济转变。但该模式在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下还显得过于超前,因为中国人消费习惯仍停留于产品的占用消费方式上,导致新的电子产品租赁式的营销方式在接受上还有一个过程。

(3)基于市场网络重构与优化面临现实难题。

近年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许多城市已经意识到原有回收再利用体系的弊端,开始探讨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的优化问题,一些城市已经开展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正规军的有益尝试。如上海建立的电子废弃物交换处置中心、郑州电子废弃物回收基地、武汉电子废弃物超市等电子废弃物收购、处置正规军,极大地推进了电子废弃物有利于环境的资源化处置与再利用。但由于居民没有上交废弃物的强制法律义务、在利益的追求下会将废弃物出售给非正规的小商小贩。还有学者建议重构计划经济时代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组建社区回收体系。但鉴于人力、物力、场地、财力以及组织管理上的困难而难以实现。更有学者提出对散兵游勇式的个体收购者进行“招安”、培训,使其升级为正规企业。但这些模式仍然面临着亲民性差、价格与成本劣势,政府对其监管困难的难题。因为,这些正规性回收网点非上门收购较个体收购者上门服务相比较便民性差,收购价格鉴于其运营过程中对环保的兼顾导致的较高成本的考虑而低于个体收购者的价格。在当前垃圾回收与环保知识不充分、垃圾回收目的停留于收购者赚取价差情况下,公众认可的回收体系仍是以便民性、价格的接受性为前提。

3 对策建议

可见,现有的基于市场自发形成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尽管当前有效,但是基于其对环境的忽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且当前的涉及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EPR制度,无法通过法律强制手段充分调动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政府面临企业行业监管和环境目标实现的高成本难题。一旦国家加大环保力度,则原有的自发形成的回收资源化利用体系面临断裂的可能。

事实上,这一难题可通过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模式的优化来解决。笔者设想的新的体系由政府与电信企业通过环境合同明确彼此的责任,由电信企业承担ICT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政府制订环保规划,建立当地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中心,政府通过环境合同监管电信企业回收行为来实现对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的管理。如图2所示,新体系的优点在于:一是实现所有ICT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全覆盖。由于电信企业的介入,当电信企业上门服务时回收所有的ICT电子废弃物,从而弥补现体系的回收盲点。二是新体系发展有利于缩小个体收购者利润空间而破坏低端收购的价值链,导致个体收购业的停滞与瓦解。三是模式的发展最终会以电信企业替代生产销售者联盟和拆解公司设立的回收点,缩小个体收购者规模,从而减少政府监管对象,降低监管成本,实现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的管理。

之所以认为电信企业介入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优于原有的或其他体系,并有建立的可能,其理由如下:

(1)快速ICT发展导致逐年递增的ICT电子废弃物。

目前,电子废弃物正以3倍于生活垃圾的速度递增着,其中ICT业的发展“功”不可没。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相关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信业发展年均增长20%以上,最高年份增长率达60%,大部分年份增长率为GDP增长率的2.5~3倍。与此同时,我国电子垃圾产量开始步入高峰期,废旧电器的年报废量不仅大,而且逐年大幅度增加。主要ICT电子产品的废弃量如下:2005年电视机1 303万台,预计今后每年平均以15.2%的速度递增;台式PC机638万台,每年以18.9%速度递增;手机2 228万台,平均每年以7.1%速度递增;电话机1 509万台,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②。同时每年还有大量的电子废弃物通过各种非法途径或以旧货的名义流入中国,其中ICT电子废弃物是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ICT业的持续发展必将带来越来越严重的ICT电子垃圾问题,其有效回收再利用有助于推进电子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电信企业作为ICT业发展的领军者,其承担相应的回收责任也是水到渠成的结果。

(2)电信企业的“管家式”经营特点有利于其克服当前正规收购企业的低亲民性、高成本劣势[4]。

电信企业介入回收体系有利于创建一个方便消费者参与环保的有效环境。电信公司既是电子产品的分销商,又可以说是消费者或是消费者的代言人,随着信息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人们会越来越需要电信的管家式服务来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且该需求具有持续性。这一方面使得电信企业的管家式特点更为明显,在上门出售电信服务业务的同时也能亲自上门收购相关的ICT电子废弃物。另一方面,这也使得电信需要创新其经营模式,以便提供更有效的电信服务产品,如电信产品租赁、以旧换新营销方式的出现并不断更新换代,表明电信业可以成为经济发展模式由产品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的先行者,有助于改变消费者传统的产品占有消费模式,从而向购买服务的模式转变。

(3)政府易于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模式。

电信行业的寡头垄断有利于政府降低环境监管成本,有利于政府环境目标的实现。电信企业加入电子废弃物循环体系,使得政府对电子废弃物二手货市场的监管转移到对电信企业的监管,由于电信企业数量的有限,政府对电信企业的监管成本小,有利于政府环境目标的制订与实现。

(4)推动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由低端经济向高端经济发展。

所谓高端化,指的是增加循环产业链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提高其附加值的过程,而不是依赖于当前市场自发形成,逃避环保责任的利润空间。可以避免因经济发展带来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以及严格环保制度导致的电子废弃物循环再利用价值链的断裂,有利于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产业的升级。

此外,电信企业面临越来越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有通过社会责任的承担进行品牌形象塑造的内在动力。依据现有法律,企业无实施EPR的法律强制,但电信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企业寻求其他途径来固化其市场占有率的愿望强烈。如移动已连续三年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通过环保等活动进行企业的品牌形象运作。因此,企业有承担社会责任以提升企业社会形象的内在动力。

这里需强调,尽管电信企业有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同时电信企业数量的有限有利于政府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有利于政府环境目标执行与监管成本的可控,是优于对当前电子废弃物流通市场的管理方式,即政府与电信企业合作的动机和可能性非常大。但鉴于当前EPR制度的缺失,新体系能否真正建立的关键在于政府与电信企业合作的取得,本文建议通过签订环境合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与义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企业环境服务方式是当前双方合作的现实选择。该合同需要详细规定基于政府环境目标的实现企业需承担的责任,如回收、循环再利用责任、相关数据统计与上报责任等,相对应的,政府对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埋单,根据其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给予相应的报酬。环境合同明确了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能够实现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的管理。

4 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电信企业介入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可以保证现有回收体系的亲民性、降低政府对回收体系监管成本,有利于政府环境目标的实现;较当前正规军而言,电信企业上门服务的经营特点保证其具有成本优势,可以通过割裂现有回收体系中个体收购者的价值链来瓦解当前低端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可以率先以租赁营销模式进行有限产权制度的示范研究,并不断推进产品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变。

此外,新体系还有利于上溯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因为我国目前的电信企业主要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家,他们既可以说是电信设备的分销商,又可以说是电信设备的消费者或其代言人,因此,比政府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优势,有助于电信企业将下游产品环境责任反馈到产品设计阶段,从而实现产品生产品性的环保化,实现材料的减量化和环境友好性,提高产品的服务效率和资源生产率。

当ICT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成熟后再通过环境合同内容的变更实现其向一般电子废弃物的覆盖。同时,也可以通过环境合同内容的变更,以电信企业为主导推进产品经济向服务经济的模式转变。当然,本文仅是一个框架式的构想,该体系的建立还需要更为细致深入的论证。

注释:

①DSD是德国专门组织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的非盈利社会中介组织,其由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政府除对它规定回收利用任务指标以及对它进行法律监控外,其他方面均按市场机制进行。

②数据来自世界银行《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2007),作者推算了相关年度增幅。该报告来自www.world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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