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作用_自学考试论文

论高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作用_自学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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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本世纪80年代我国实施自学考试制度以来,主考学校(中专自考称作专业指导学校)在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教考职责分离”、统一的国家标准的共性和省独立操作的个性方面,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省问题还比较严重,由此引起了一些社会助学单位和其他教育部门的非议。

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有些省进行了主考学校多元制(即一个专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主考)的试点,但在操作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因此,有些同志提出了取消主考学校以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代替的动议。〔1〕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国家教委领导责成全国自考办在全国范围内就主考学校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调查组实地调查两种方式,本文第一作者也参加了其中一个组的调查。

本文根据作者直接间接了解的省内外主考学校的材料,围绕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作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目前主考学校承担的工作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主考学校的职责:“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在自学考试的实践中,由于存在三种开考模式(全国统一开考,一省独立开考,省际协作开考),主考学校承担的工作职责也有很大区别。

(一)在一省独立开考的专业中主考学校的工作

在一省独立开考的专业中,主考学校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最为完备,包括:1.受省考委委托,拟订所主考专业的考试计划;2.拟订课程自学考试大纲;3.推荐教材或参与教材编写工作并负主要职责;4.参与命题工作并承担主要职责;5.参与评卷工作并负主要职责;6.负责实践姓环节考核;7.承担部分咨询工作;8.参与毕业审核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在我省,这样的专业有:杭州大学主考的汉语言文学(本科)、英语(专科、本科)、文秘、档案管理、金融(本科)、法律(本科);浙江工业大学主考的工业管理工程、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建筑经济管理;浙江农业大学主考的乡镇经济与管理:浙江师范大学主考的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浙江财经学院主考的会计(本科);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主考的应用电子技术;杭州商学院主考的商业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

(二)在全国统一开考的专业中主考学校的工作

全国统一开考的专业,上述前三项工作由全国自考委委托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第四项工作由全国自考办责成全国性命题中心负责,主考学校承担后四项工作。个别主考学校的教师或作为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与前三项工作,或为全国命题中心选定参与第四项工作,则属于个体行为,不属于主考学校的职责。

我省开考的此类专业有:杭州大学主考的法律(专科)、行政管理(专科、本科)、律师;浙江工业大学主考的机电一体化(专科)、工业工程(本科);浙江农业大学主考的农业推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浙江公安专科学校主考的公安管理(专科、本科)、刑事侦察;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主考的会计(专科)、统计(专科、本科)、机电一体化(本科)等专业。

(三)在省际协作开考的的专业中的工作

省际协作开考的专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面协作开考的专业。我省汉语言文学(专科,杭州大学主考)、中医(浙江中医学院主考)、护理(浙江医科大学主考)三个专业均系华东大区协作开考的专业。这三个专业的前四项工作均由协作省的主考学校分工协作、共同承担。后五项工作则由各主考学校分别独立承担。

另一类是部分课程协作的专业,其协作课程的工作模式与前一类相同,其他课程则由各省独立运作。我省新近开考的小学教育专业的若干课程与福建省在大纲拟订、教材编写、命题上进行协作。

二、国家考试的统一性和主考学校的个性之间的关系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无论是全国统一开考的专业,抑或一省独立开考或省际协作开考的专业,都属于国家考试,执行国家统一的学历水平标准,这就是国家考试的统一性。与此同时,作为主考学校的高等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在坚持国家统一的高等教育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他们也希望在担任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工作中体现自己的特色。这样,国家考试的统一性与主考学校的个性就形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在全国统一开考的专业中,主考学校较难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所承担的8项工作中,拟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命制试题是“设计”性质的环节,较能发挥主考学校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其办学特色.特别是在拟定考试计划、确定一个专业的考试课程时(考试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三部分),专业课的设置最能体现一个学校的办学特色。但在全国统一开考的专业中,这些环节由全国考委统一组织,先期完成。主考学校主要参与评卷、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审核等“操作”性质的环节,很难发挥自已的主观能动性和办学特色。在调查中,一些主考学校的同志风趣地把自己说成是“评卷学校”,反映了对主考学校职责不全、名不副实的一种心态。

这确实是一个矛盾。但是,作为一种大规模的国家考试,作为一种以自学为主要的学习方式,教育者对受教育者了解甚少,只能以课程考试作为主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了解途径特殊的社会化、远距离教育形式,在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不可能像全日制学校那样完备,又必须与全日制学校执行大体一致的学历教育标准,操作上全国统一进行、步调一致的情况下,确实应以统一性为重,而难以过多地考虑主考学校的个性。就课程设置而言,全日制学校的专科专业课程门数一般在20门以上,而自学考试基于大规模运作的操作性考虑,课程不宜太多,只能采取“强干削枝”、“课程综合”的办法,设置课程一般在12门—15门之间。这样,确实很难体现各主考学校的特色。

尽管如此,在全国统一开考的专业的前四项工作中,仍然应注意发挥主考学校的主观能动性。全国考委在组织制订或修订考试计划(以课程设置为核心)、考试大纲,编写或修订教材等工作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广泛征求各主考学校的意见,从主考学校中物色教师参与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

在全国考委制订的国家教委于1996年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中,对全国统一颁布的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设置(主要是专业课),给予各省30%以内的调整余地,这一规定有利于发挥主考学校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其办学特色。

(二)在一省独立开考的专业中,涉及主考学校和专家小组的关系

在一省独立开考的专业中,主考学校的职责最为完备,能较充分地发挥主考学校的主观能动性。但如前所述,自学考试无论是全国统一开考的,还是一省独立开考的,都属于国家考试,代表国家水平。因此,在制订某一专业的考试标准时,在以主考学校为主要的设计者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范围,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临时的专家小组,进行充分的研究、讨论,无疑有助于主考学校全面地考虑问题,从而增强专业考试标准的普遍适用性。

我们省在新开设专业,制订考试计划,或者在对某一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时,均举行考试计划论证会,邀请各方面的专家参加论证。这些专家包括同类专业的兄弟院校的专家,也有科研机构和生产部门的专家。最近省考委组织土木工程专业的考试计划的论证,就在主考学校浙江大学的专家的基础上,邀请了浙江工业大学、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筑总公司的专家参加。这些专家既有以理论见长的,也有以实践擅胜的,既保证了考试计划的科学性,又使其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三、主考学校参与社会助学问题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中,主考学校是否能参与社会助学,以何种方式参与社会助学,是常常引起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争论者的观点分为对立的两种:一是认为主考学校应参与社会助学,理由是主考学校往往在所主考的专业上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教学条件,参与社会助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二是认为主考学校不能参加所主考的专业的社会助学活动,否则会造成严重的教考不分,败坏自学考试的声誉。

笔者认为,对主考学校参与社会助学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对待。根据笔者的调查,省内外主考学校参与社会助学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类:

从事非主考专业的助学

主考学校参与助学{ 办班面授(长期班、短期班)

从事主考专业的助学{函授

教师到社会助学单位讲课辅导

面向社会出版文字、音像辅导资料或发表辅

导文章

主考学校从事非主考专业的助学辅导活动,有利无弊,不必讨论。主考学校从事主考专业的助学辅导活动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主考学校举办面授辅导班,特别是全日制长年举办的辅导班,与全日制教育形式非常接近。参加这种辅导班的大多为高考落榜生和其他待业青年。在这种助学形式里,考生所受到的教育最为充分,效果较好。但是这种助学形式也最容易出现“教考职责不分”(命题与辅导不分、辅导与评卷不分)的弊病。特别是一些省在此基础上演变为“短线专业”,封闭式助学,考试机构为其单独组织考试,弊端更容易出现。在调查中,确实发现有的命题教师在辅导班讲课时泄露命题内容,在命题时受讲课内容牵制,或在评卷时为辅导班学员放宽评分标准等现象。

主考学校举办函授助学,其优点是覆盖面较广,但其教学效果远逊于面授助学,同时也仍可能出现教考不分的现象。

主考学校的教师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助学班讲课有两种情况:一是非命题教师出去讲课,二是命题教师出去讲课。非命题教师讲课应受到鼓励,命题教师讲课则容易出现教考不分的问题。

当然,无论是主考学校举办主考专业的助学辅导班,还是命题教师到社会助学单位讲课,真正出现教考不分的弊病的只是少数(一些省较为严重),但作为一种政策规定、一种制度,为堵塞漏洞又必须一律对待,同样要求。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国家教委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命题教师和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活动中担任课程的辅导工作;主考学校不得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组织下,编写出版辅导资料,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辅导文章,是应该鼓励的一种助学形式。其优点是:(一)面向全体考生,既扩大了教学面,又保证了公平性;(二)面向社会公开出版、发表,能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正因为面向所有考生,又能接受社会监督,不可能出现泄露命题内容等弊病,所以主考学校的命题教师也可以参与此类助学活动。

总之,在主考学校参与社会助学问题上,既不能置“教考职责分离”原则于不顾,不加限制,又不能简单化地一概封杀,而应该采取积极的“鼓励、规范、制约、限条件、分类型、视方式”的态度。

四、主考学校能否取消?

提出取消主考学校的出发点是为了彻底解决因主考学校参与所主考专业的助学辅导而造成的教考不分问题。应该说,对解决教考不分问题,取消主考学校是一项釜底抽薪的有效措施,但不能不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如果取消主考学校,将在自学考试的若干重要方面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严重影响高等学校承担自学考试工作的责任心、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担任。”一所高校被省考委选定为主考学校,意味着相应专业的师资力量、教学水平得到肯定,因而有一种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他们承担自学考试工作,考虑得更多的是社会效益。各主考学校均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自学考试工作,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教师,都把自学考试工作作为本职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对待。但是,如果取消了主考学校,荣誉感和责任感将随之消失。高等学校和省考委之间将成为一般协作关系。是否承担自学考试的工作,将是高校的一种自主行为。承担时条件的确定将成为一个复杂的过程。

(二)考试机构无力独自承担自学考试的全部工作

从人员编制和设施看,离开高等学校,考试机构无力独自承担自学考试的若干重要工作,特别是命题、评卷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考试计划、大纲的拟订,教材的编写等等,也都需要高等学校特别是主考学校的支持。

(三)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的社会使用价值将明显降低

人类最早的教育活动是与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密切结合的社会教育活动。学校产生以后,教育成为专门的社会活动。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教育总与学校联系在一起。自学考试是一种充分社会化的教育形式,它在10余年间得到长足的发展,主要原因是灵活的运行机制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则是主考学校的支撑。主考学校在各项重要工作上的支持,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的副署,强化了社会对自学考试的信任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化的、远距离的教育活动将愈来愈得到发展,人们将会逐渐接受没有学校支撑的教育,但是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目前,这样的条件显然没有成熟。因此,取消主考学校将明显降低自学考试对社会成员的吸引力。

五、主考?助学?主考学校的职能选择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了主考学校的“主考”职能。为贯彻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教委限制主考学校介入所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很多主考学校对所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并且不满足于编写出版辅导资料、发表辅导文章这种助学形式,而希望办班辅导。这样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并由此引发了对主考学校到底是发挥主考职能还是助学职能的思考。

目前,对这个问题有以下四种思路:

(一)强化主考学校的“主考”职能,明确主考学校的权、责、利,在坚持统一的学历标准的前提下,注意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主考学校不参与所主考专业的任何助学活动。

(二)主考学校在强化主考职能的同时,有条件地介入社会助学,比如在省考委的统一组织下,编写、录制、出版文字、音像辅导资料,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辅导文章。

(三)彻底取消主考学校,让主考学校与其他高校一样放手参与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活动。如上文所述,笔者不赞同这一思路。

(四)改主考学校为专业指导学校,保留其拟订考试计划、大纲,参与教材编写、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在毕业证书上副署的职能,削弱其在命题、评卷工作中的职能,允许其以各种方式介入所指导专业的助学辅导活动:

对命题、评卷工作采取以下措施:1.命题教师多元制,由原来的主要在主考学校中物色命题教师承担命题任务,改为在省内外高校(包括专业指导学校)同类专业中随机选择命题教师;(2)建立题库;(3)省考试机构与组配试卷教师签订保密责任书,支付保密费用;(4)各课程实行分卷考试,客观题由机器阅卷;(5)主观题评卷中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辅导教师和评卷教师分离;(6)加强评卷的复查工作。

以上是目前自学考试界教育界关于主考学校职能确定的四种思路,笔者认为,自学考试10余年的发展,主考学校功不可没。在新形势下,如何更科学合理地确定主考学校在自学考试中的职能,事关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大计,需要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共同研究、讨论。WW方集理

注释:

〔1〕在1996年郑洲举行的全国第五届教育考试科研讨论会上,有代表撰文讨论过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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