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_证券业论文

市场监管--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_证券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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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在交易市场监管方面,漏洞甚多。中国可以向外国学习,学习和参考他们的经验,吸取他们的教训,以解决中国证券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保证和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诸多监管的手法当中,美国借重证券业的做法是值得研究和探讨。

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关系着中国能否在本世纪结束之前建立一套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只有几年时间,中国还发展了以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为中心的证券交易市场,颇具规模,中国证券市场的试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无论怎么样,特别是在交易市场监管方面,漏洞甚多,中国可以向外国学习,学习和参考他们的经验,吸取他们的教训,以解决中国证券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保证和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诸多监管的手法当中,美国借重证券业的做法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作用重大的自我监管组织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而且流通性最强的证券市场。到1994年底,它的股票市场总值超过5万亿美元,而94年的每日股票交易额也高达140多亿美元。

美国更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国际证券市场,除了很多外国政府和公司的债券和股票在此上市挂牌交易,这里的投资者更是来自世界各地。美国证券市场之所以能深得国外投资者的信任和爱戴以及能有今天的地位,有效的双重监管,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证券的买卖和交易提供一个公开竞投和公平交易的场所。美国证券市场包括几个证券交易所和通过电话和电脑网络将全国各地证券商联系起来的场外市场。交易市场的良好运作可以促进资本的形成,便利资本的流通和提高资本使用的效率。但是证券市场交易是一个人为的市场。受金钱的引诱,这个人为的市场充满着投机的气氛和存在着许多违法行为,包括隐瞒信息、内部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等。事实证明,交易市场的监管是很重要和有很有必要的,它可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秩序。

在美国,政府的有关证券法规是监管证券市场和保护投资者的主要源泉。但是,很多证券业的自我监管机构在监管证券市场特别是交易市场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这些自我监管机构组织成立的时候一定要订有详细和足够的规则来管制和约束其属下成员和工作人员,使他们不能从事不公平和不道德的活动。证券法及有关法规亦授权于这些自我监管机构作自我监督,强迫这些机构的成员和工作人员遵循证券法规和职业道德守则,在有必要时主地动处罚违例的成员。所以这些证券业自我监管组织是有权根据有关证券法规来制定规则管理组织属下的成员,亦有权力依法处分那些违反证券法规或组织本身规则的成员和工作人员。

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希望这些证券业的自我监管组织能够做到以公众利益为组织的主要利益。这样一来,这些自我监管组织可以担负起大部分市场的第一线的监管工作,减轻政府监管的负担。事实上,如果完全靠政府监管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会变成一个相当庞大的机构,在财政上政府可能难以支持,而且,当一个政府机构变得太大的时候,它可能产生很多政府官僚主义,证券市场和证券市场交易本身是相当复杂。他们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牵涉到社会道德观念的问题,法律有时是难以或不应该管制道德观的问题。另外,在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法律是难以全部都照顾到。再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在政府介入市场的监管之前,交易所这些自我监管机构本身就是市场的主要监管组织,他们已建有一套规章制度规范属下会员、证券商和工作人员以及一个监管系统监察市场的交易。他们也有切身利益以保持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秩序,这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兴趣,有助证券交易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所以让这些证券业的自我监管组织在第一线作自我监管,对其属下成员作行政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合理的。

然而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这些自我监管机构也是商业组织,从商言商,他们也会为他们的经济利益着想,因此证券交易委员会有责任对这些自我监管组织的市场运作严密监视,以保证自我监管组织能够有效地行使他们的责任和权力,保证自我监管机构不会伤害公众利益或不会做出对私人利益不公平的事。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地方,自我监管组织所制定的运作和监管的制度和系统是提倡和促进公平竞争的。

除了与这些自我监管组织经常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了解他们的一般运作及其对下属成员的监管之外,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会作现场检查这些自我监管组织,这些现场检查有时是属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期检查。虽然是定期检查但是仍然带有突击性质,有些检查会是因为特别事件,特别投拆或其他带有特别原因而执行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现场检查时会查阅这些自我监管组织的有关组织规则、纪录和文件等、访问有关人士和观察实际操作等。通过这些检查工作,以决定这些自我检查组织有否执行他们自我监管的责任。

这些自我监管组织在制定和修改其组织规则时,都要申报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委员会有最后审批权。当这些自我监管组织将制定或修改组织规则的建议递交易委员会时,证券交易委员会会对建议作详细的审查和作多方面的考虑。特别要考虑到该建议会对该组织自我监管功能的影响和作用。

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会利用其他各种方法来检查和监视这些自我监管组织对其属下成员的监管工作。如果自我监管组织没有好好地履行其监管工作和责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会对自我监管组织作处分。所以说,这些自我监管组织有两重身份,即是执法者和处分者也是被执法者和被处分者。

除了主要依赖自我监管组织证券交易市场作第一线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对市场作直接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会对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它自己独立的调查,对违法的有关企业和人士作出处分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另外,证券委员会会直接制定证券市场参与者所必须遵循的有关操守法规。当然了,正如上面所说,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会处罚在执行自我监管时所作所为超越其权力或没有充分履行其自我监管责任的那些有关人士和自我监管组织。通过这样的双重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希望能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美国证券市场这种双重监管的系统有助于鼓励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这些证券业的自我监管组织主动地监察和管理其属下证券交易场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成员及市场运作,而证券交易委员会站在后面密切观察,必要时会直接采取行动,以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其三公原则,有关证券法规得到充分的正确的执行,以及投资大众的利益得到适当的保护。这一高度合作性的双重监管系统免除了要建立一个庞大臃肿政府监管机构的必要,还可以利用证券业的专门知识来监管非常复杂和技术性相当强的证券市场及其运作,它还能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提供灵活性、针对性和迅速的反映,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些自我监管组织对市场的自我监管和合作,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将更多人力和物力放在较为重要和宏观调控方面的工作。

自我监管组织的登记和管理

美国任何证券交易所只有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后才可以开始营业。在登记的时候,交易所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有关交易所的规则及其监管成员的组织方法的资料。

作为一个自我监管组织,交易所要清楚地规定适当的准则和操守,督促和监视其成员遵循这些准则而行事。这些所规定的准则和操守是以能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为出发点并有助维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秩序性。同样,交易所亦要设立一些可行和效率高的监管系统,监视成员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有关证券法规,能及时对违例者作出警告和处分,从而使交易所能真正履行其自我监管的责任。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监察系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系统能探测寻常的股票交易或股价变动,进而决定是否要作深入调查。

交易所亦应制定一些所有其成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标准以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这样可以提高证券业的信誉和增强社会的投资大众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信心。交易所对在该所上市的公司的监管方面,除了要求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的有关披露要求之外,还可能要求其他方面的披露,比如说如果某股票交易大增或股价波动剧烈,交易所可能要求公司向公众解释原因。

交易所亦会注意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虽然每个交易所有不同的上市标准,但他们对上市公司的财政状况和营业业绩是订有最低标准的。低于最低标准的公司会有除牌的可能。

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中,这些证券业自我监管组织已制定的规则可能是过时了,或者新的规则是有必要制定以适应市场的需求,有时因为证券法规的变更,或者有一个自我监管组织改变有关规则时,其他自我监管组织亦有可能要跟着修改规则。

自我监管组织的规则修改是要经过一个相当严谨过程。首先由自我监管组织的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然后由该组织专设一个委员会审核工作人员的建议,再将该建议提交自我监管组织的董事局决定,最后还要得到自我监管组织成员大会的通过。再将建议上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批,证券交易委员会通常会公开向公众及有关人士咨询意见,然后再根据有关证券法规和公众意见决定同意或反对该建议,当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意该修改建议,自我监管组织规则的修改才正式有效,在1980年到1984年期间,证券交易委员会审阅了1555份由自我监管组织所递上来有关组织规则修改建议,证券交易委员会只否定了其中3份建议。 如果证券交易委员会否定自我监管组织规则修改建议,自我监管组织有权向联邦法庭寻求法律仲裁。

制定自我监管组织规则时必须加以考虑设计一个适当和有效的监管和调查系统,保证成员遵循组织规则,并能防止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促进平等和公正的交易原则,清除那些危害市场正常发展的障碍,完善公开和自由的市场原则,达到加强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目的。

自我监管组织的规则必须清楚列明对违反规则和证券法规的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实施开除,停职和处罚等制裁的程序和手续。而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有最高的权力对违反证券法的证券商作停牌或除牌的处分,禁止有关违法人士再从事证券业。

自我监管组织的监管程序

作为其自我监管功能的一部分,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我监管组织有责任建立和维持各种各样的监视系统,以便监察证券的交易和买卖。当这些监视系统侦查出股价或交易额不正常的波动,或其他不正常的交易行为,这些自我监管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就会对该事件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直到找出满意的答案为止。当工作人员经初步调查后决定有必要对事件作深入调查,他们会将该事件提交自我监管组织的执法部门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理。

自我监管组织通常设有各种利用各种不同的标准和监管方法的监视系统来侦察各种违法的交易行为,包括下列违法交易。

1.内部人员的交易——交易者利用其内部人员特权才能获得的情报和信息从事证券进而赚取利润或避免损失。

2.操纵市场的行为——某些交易用来影响股价的上升或下跌。

3.证券商先已后人的不道德交易行为——证券商优先交易自己的买卖订单然后才执行投资大众的订单,违反了证券业先客后已的职业道德操守则。

保持严密监视和侦察市场股价和交易额的不正常波动情况,便于发现可疑的交易活动,从而警惕自我监管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正在发生的内部交易或其他不法操纵市场行为。通常这样的市场监察行动是通过利用特别设计的电脑监察程序来执行,电脑里储存了很多市场过去的资料,包括股价和交易额等,经过详细分析过去资料从而得出一些正常的波动范围,从而决定一些指数作为标准。每个自我监管组织对每一种证券和整个交易市场的交易都设有一些正常指数。当新的交易资料进入了电脑后,电脑会自动按制所定程序,整理有关资料并将此对比过去的资料和正常指数,以判断交易的寻常与否。如果任何一种证券的交易价或交易量超出既定正常指数范围,自我监管组织的工作人员就会对此现象有所警戒,着手作进一步的调查以求水落石出。

交易所还要对交易大堂的交易行为作严密的监视以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特别是监视专家经纪人有否执行其维持公平股票市场秩序和保持市场持续运行的责任,专家经纪人亦有责任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二位,先发出和执行公众指令。交易所工作人员可能利用电脑所纪录资料及其他数据将一些已做交易重新建立,以侦察该交易的交易程序和牵涉人员,最终决定该交易是否牵涉任何违法行为。通过这些和其他一些监视和侦察技巧,交易所可以发觉专家经纪人违法或违例的事件,以便作出适当处理。

此外,交易所工作人员定期对专家经纪人作突击性全面审查,工作人员会审查专家经纪人的有关纪录以决定该专家经纪人在为公众执行买卖时有否以最好价格成立,以及有否遵循和符合交易所的其他规则。

作为场外市场的主要自我监管组织的全国证券商协会,它也设有一整套的市场监视系统,美国场外市场主要是一个电话和电脑联网交易系统,全国证券商协会设立了一个电脑监视系统与该电脑联网连结以便以第一时间观察该联网的交易情况,“市场制造者”的证券商的报价变动的最近交易价和交易量的变化。当有关变化超越出既定正常指数的范围,这个监视系统就会发出警报。这个系统还有能让证监察人员重建不正常的交易模式或者追索所有“市场制造者”过去的报价和交易情况。

另外,为了履行它的监管责任,全国证券商协会会对属下成员证券商作不定时的现场检查,检查证券商的有关纪录,实际操作及对其下面的证券经纪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监督。这一点强化了其自我监管的工作。

全国证券商协会负责监察的工作人员对在电脑监视系统所侦察出来的或者在现场突击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从其他方面发觉的不正常事件都会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以求一个合理解释,大多数可疑或不正常的交易,经过分析以后,都可以轻易得到解释,好像是当一篇有关公司合并的新闻公布之后随之而来的大规模交易,这就是当一个合情合理的市场现象。所以对初步侦察出来的不正常现象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时,工作人员都会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以求合理解释。较为常用的方式包括:(1 )审查目前的新闻公报和该股票过去的交易纪录;(2 )会见和征询有关证券商,“市场制造者”,专家和发行公司的主管人员;(3 )向有关发行公司和证券商作书面调查。

对成员证券商的检查

自我监管组织每年都会对其属下成员证券商作一次财务审计和对销售业务及其销售手法等方面的检查,虽然各个自我监管组织进行这些检查的程序会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是很相似的。通常来说,就是所有这些检查都是突然性的,没有事先通知的。

对成员证券商作的财务审计时,自我监管组织的工作人员通常会审查证券商的帐薄,纪录和对顾客贷款的有关规定。他们还会趁此核实证券商已往交给自我监管组织所制定的财务守则方面的情况,该测试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负债对净资本的比率;第二部分则牵涉到在一定水平的应收款项,证券商最少所必须保持的净资本。另外受检查是分离规则的执行情况。分离规则是被设计来保证顾客的资金跟证券商的运作资金和资产得到分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进行审计时,自我监管组织的工作人员亦会深入调查证券商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和控制,他们所购有的保证金额和性质,在对证券商作实地审查之前,工作人员都会先查阅自我监管组织的有关监管报告,从而计划该次审查的行动。

对证券商销售业务及其销售手法的检查与财务审计大致上都是用相同的方法,但调查面有所不同,在这里,工作人员主要调查证券商属下雇员在执行交易或证券买卖时有无欺诈行为,有无为顾客执行不正当的交易,有否挪用顾客款项供证券商或其雇员所用,以及该证券商广告的准确性。

一些典型检查项目有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开证券交易帐户的手续,送交顾客的交易结算单及每月交易和结算报告,对顾客帐户的保护和监管,顾客投拆,和证券商所用的广告资料等。

在检查结束之前,自我监管组织的检查人员和证券商的管理阶层作最后一次的会谈,在会议上,检查人员会就已经发现的问题或违章行为向证券商指出并提出有关建议,提到违法行为时,检查人员会决定该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于违法程度,自我监管组织可能会有不同的划分法,不过基本上是相同的,比如说,轻度违法行为包括证券商第一次在其纪录保持方面所犯下的首次无意过失,而该次过失并没有对顾客资金做成任何损失,该证券商的财务状况还是符合有关规定,严重违法行为包括那些复杂记帐错误或欺诈行为,故意滥用顾客资金,或者任何行为会使顾客资金的安全方面受到威胁。

当检查人员向证券商指出该证券商的一些违法行为和事件后,证券商必须向检查人员保证这些违法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或者会向检查人员就有关行为和事件作满意的解释,证券商可能会被要求提供一份书面计划,计划应清楚表明证券商所采用的方法和步骤来解决所存在问题。虽然证券商表示有决心和能力改正所犯违法行为,但自我监督组织的检查人员仍然可能会将该证券商列入开注名单,将该等违法行为和事件转交自我监管组织的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或作执法处理。有时,自我监管组织人员作随后的特别检查,检查该等违法问题有没有得到改正,该等违法行为和事件有否再发生。

自我监管组织会定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汇报其对成员证券商所作和正在进行的检查情况以及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1989—1994美国股市交易量

年份 1988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股票交易量2.052.44

2.20

2.60

3.04 3.51 3.59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调查方式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由5位委员所组成, 而协助他们执行任务的,有100位幕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证券分析人员、 稽核人员、文书管理与行政人员。委员会的总部设于华盛顿特区。为协助业务推展,并于全国各地设有十几个地区办公室;其中以纽约最大。

委员会的工作分由几个部门执行。负责执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部门,为买卖与交易部(Trading and Exchange Division)。 此部门再分为几个单位,分别负责交易所买卖、交易所管理、研究与统计、以及店头市场管理等业务。此外,法务及注册(Legal and Registration Division)亦协助执行证券交易法。

委员会的调查有数种。 第一种调查是由“行情播报带监视(tapewatching)”开始。委员会自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美国证券交易所皆接有行情带资讯。此外,并接收到财务消息电子揭示服务。在纽约办公室中,委员会派专人随时注意这些行情资讯。任何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一旦发现异常,可即时加以发现。例如,假定某一冷门股突然变热,交易量扩大并发生异常的价格变化,此时,将立即找其原因。若查明原因,发现价量变动是由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盈余、股利等合法因素造成,则将该案了结。不过,如果研制结果显示可能有操纵情形,而报纸上的报导无法找出相关的迹象,则本案即开始进入调查程序。在幕僚人员与经纪人、客户以及发行公司的主管就本案进行讨论之前,不结束调查。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则需视有无违反证券交易法及附属规定而定。有时,可能需对特定股票进行长达2星期至3个月的追踪。委员会对于该股票的成交价格与数量并不关心,所重视的仅在于自营商、经纪商、客户或发行人是否违法。

证管会在确定有无违反法令时,往往采取数种调查方式。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定期检查或有违反法令的证据,而主动提出,另一种可能是经由客户、经纪商或自营商的申诉或质疑而发现,另外检查经纪商或自营商帐册记录时,亦可能出现违法事项。调查通常是以秘密方式进行。事实的查证,则透过非正常的询问以及检查帐册、纪录。如果有必要时,委员会亦可进行较正式的步骤,并可申请联邦法庭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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