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失业保障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社会保险论文

挪威失业保障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社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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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是北欧著名的“福利国家”,尤为突出的表现在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到1981年止,世界已经实行了失业社会保障的国家只有37个,挪威就是其中之一,而挪威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建立失业保险计划的国家(早在一战前建立失业保险计划的国家只有英国、挪威、法国等国家)。

挪威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于1895年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1906年制订了有关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1909年制订了老年、伤残、死亡的普遍保障和社会保险双重制度,1946年制订了有关家属津贴的普遍保障制度,有关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现行立法是1970年施行的。

因此,就失业保障制度和类型来看,挪威是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是由部属劳工局管理、地方保险办事处管理并支付当地失业救济金。

就失业保障范围来说,挪威失业保险的范围是雇员(包括政府雇员)、海员,以及特殊情况下65岁以上的独立劳动者。

就失业保障资金来源看,挪威失业保障资金来源由三部分组成,即受保人、雇主和政府。对受保人来说,雇员与独立劳动者不同等对待。雇员,以计算年金收入的6.3%,加应征收入(国家税收)的4.4%;独立劳动者,以计算年金收入的11.2%,加应征收入的4.4%; 对雇主来说,计算年金收入的16.8%。特定地区按较低的标准缴纳13.6%、10.5%、5%。对政府来说是中央政府补贴亏空。

就享受失业救济和条件看,则有一定的条件规定。首先是非自由性失业;其次是要有一定的等待期限;再是要有工作能力又愿意接受工作。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所提供的适当工作将暂时或长久停发失业救济金,而由各种“不端行为”被解雇或因受保人的过失或卷入劳资纠纷而迫使企业破产则被取消享受救济金的权利。具体来说,挪威享受失业保险条件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按申请期间年收入(或失业前3 年平均收入较高者)支付,至少为基数的75%;在公立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能工作并愿意工作;失业由于自愿离职、因犯错误而被解雇、参与劳动争议,以及拒绝适当工作介绍或再培训者(至少取消资格4周)。

就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情况来看,基本上是以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为原则。挪威受保工人的现金补助(永久残疾除外)规定,发放救济金每天为年收入的0.2%。最高限额每天310克朗。

就管理机构来看,挪威失业保障的管理机构是劳工和市政部一般监督,部属劳工部管理全国失业救济方案,通过地方办事处支付失业救济金,由地方保险办事处管理当地失业保险方案。

随着世界各国的经济朝着稳定增长的方向发展,社会保障日益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在社会保障上是一个空白,只有在社会保障的体系、类别、项目、保障范围、基金缴纳方法、救济金发放标准及最终取得的效果上不同而已。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毫无疑问地各有其长处,也有其不足。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阶段,很好地了解和研究别国所走过的道路和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借它山之石而攻玉”,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失业保障大有好处。

第一,从建立失业保障制度的时间来看, 挪威开始在20 世纪初(1906年),修订立法在20世纪70年代(1970年)。有了社会保障法和失业保障法,并对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水平、保障付给条件、保障费用、保金增值等明确的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谁守法谁受益,谁违法谁受罚,社会给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保障。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健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但今天已是21世纪的前夜,所以制订失业保障法要把握时代脉络,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使失业保障法成为发展国民经济的保障。我国的现状是,迄今为止还没有有关失业立法,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极为不利。同时我们还应考虑到我国今天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挪威的国内外环境的差距。从失业保障制度的类型来看,挪威“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而且,这种模式,国家包得过多,标准水平过高,使得福利支出远远高出国民生产总值和经济增长率,出现政府高举外债、财政赤字累累、物价上涨、消费者负担沉重的局面,这则是我们在建立失业保障制度时应该借鉴的。

第二,从失业保障范围来看,挪威基本上有雇员、会员等区别,而我国的社会性质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决定了我们的失业保障制度应是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地区且统一立法、统一筹资比例、统一给付标准、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使所有的劳动者都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

第三,从失业保障资金来源看,挪威的失业保障基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这样使国家、雇主和劳动者都具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可使社会保障更为有效。但挪威政府负担的费用比重过大,是不可取的。挪威的税收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0%,这在世界各国是最高的。政府通过税收集中大量的收入,然后以一半以上用于各种补贴、养老金和卫生保健等开支。这样就造成了很多问题,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包袱,财政赤字和外债大增,雇主和雇员严重依赖政府,不能各尽其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有效发挥。目前,鉴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国家财力有限,人口众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对失业保障基金应采取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模式。即国家负担一部分,并且只以保险列支成本、减少应税所得,保险金营运收入税收优惠,以及资金不足时补助等形式承担一部分费用,这既有益于国家,又有益于社会保障。根据我国居民个人收入水平较低,国家财力十分有限的现状,企业负担大部分;而个人也应负担有限的一部分。既构成社会保障基金,又不成为负担,又有利于存储,进而有利于资金积累,同时还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用于保险方面的支出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否则会产生储蓄调节消费的负效益、在职就业人员与失业人员矛盾尖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等现实问题。

从享受失业救济的条件看,最终应按劳动者的能力和效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同时,将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均衡负担。挪威的高福利,养成了社会成员不愿劳动、贪图享受的不良风气,工作效率和劳动积极性降低,给国民经济发展与增长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我国应吸取他们的教训,采取建立个人保障帐户的方法,专门用于记载和积累依据法律提存的个人基金,以调动劳动者个人自我保障的积极性和劳动积极性,给社会保障制度注入一定的效率机制。当然,个人帐户应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将分散在各部门、各企业的资金按社会统一的标准和原则集中起来统一分配使用,以实现社会保险的社会化,并解决分散管理下企业间出现的负担不均的情况。

从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情况来看,我们的失业救济金的目的是为失业者基本生活做保障,应该用在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帮助失业者再就业上。因此,在享受失业救济的条件上可借鉴挪威的作法,实行失业保障随物价上涨和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的制度,切实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要定期不定期地调整保障待遇。以创安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在发展期限上我们的失业救济金不能无限期地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有的人提出24个月,当然,多长时间合理要经过专家论证,要充分借鉴他国的经验,但限度一定要有,并在这一限度内将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发放给失业者,使他们能很快地组织就业或自谋职业,在这一限度内将救济金作为下岗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生产自救费。

从管理机构来看,应借鉴挪威统一管理的作法,所不同的是挪威一般是劳工局负责、劳工部和全国劳动总局监督,而限于我们的国体和政体,应建立国家统一管理的机构,进行规范管理较适宜。目前,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保障处于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各级工会组织、保险公司等多头分散管理的境地,结果,上下扯皮,相互推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值得一提的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比如说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并不等于说我们习惯于国家处处统管,建立层层庞大管理机构,那样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使得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特权泛滥。而这样做有利于各项社会保障项目的协调和配套,有利于减少磨擦和内耗。

从资金的管理来看,为保障资金有效发挥作用,要充分考虑其增值的问题。目前有的社会保险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关系不大协调,所筹资金又形不成累积资金可资运营,结果资金不能增值。而有的社会保险部门如保险公司,其筹措的资金从长期讲是增值的,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托,有的则将资金用于炒股、套汇、炒房地产等等,不仅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不保,而且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所以,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加强立法,加强社会监督机制,使社会保障基金真正落到实处。并在诸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监督管理下,专款专用,建立规范化的支付标准、计算办法、发放渠道,使失业保障基金真正成为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的生活保证。就目前情况看,失业保证金的增值渠道也可采取积极的做法,如存入银行、信用机构或购买国债取得利息,还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合开发,即取得政府的支持,使政府将一些风险小,并有一定盈利水平的公共事业方面的投资项目优先、优惠安排给社会保障基金,使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有效的条件下保值和增值。

此外,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有序的系统,要求体系内各部分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因此,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符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整体的要求,使我们的失业保障制度做到真正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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