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后信用评级行业的思考_次贷危机论文

次贷危机后信用评级行业的思考_次贷危机论文

次贷危机后对信用评级业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危机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用评级经过百年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由于较好地解决了债券市场上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筹资成本,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信用评级机构亦被誉为投资者利益的“守护者”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但是信用评级犹如一柄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积极作用明显,为其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声誉,因而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另一方面,一旦评级机构在评级中出现误判,由此造成的消极影响也会很大。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危机此起彼伏,其中不少都牵扯到了信用评级机构。如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包括穆迪、标普在内的信用评级机构未能事先做出预警,危机发生后马上大幅降低相关国家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2001年美国发生安然、世通等大公司破产倒闭的财务丑闻事件,评级机构同样在事先未作出任何预警,安然破产前4天,其信用等级仍保持在投资级,由此使得信用评级机构备受质疑;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批评余音尚在,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再次将信用评级机构卷进漩涡里。

一、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表现

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向世界的蔓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其备受诟病在所难免。

首先,信用评级机构对与次贷相关的衍生产品评级出现误判。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及与之相关的抵押债务凭证(CDO)通过信用评级,大约有75%得到了AAA的评级,仅有7%被评为BBB及以下,其余为A或AA。而实际情况是,2006年第四季度,次贷违约率已达14.44%,2007年第一季度则增加到了15.75%。这与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历史违约率相差甚远,如按标准普尔的信用违约率统计来看,其15年期AAA、AA、A、BBB级的违约率分别仅为0.51%、1.07%、1.83%和4.48%。评级机构的误判,大大低估了次贷衍生产品的风险,为次贷危机埋下了隐患。

其次,对次贷风险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而后又反应过度。从2006年起,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大量以次级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风险凸显,直到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申请破产保护,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才察觉到次贷市场暗含的风险,从2007年6月起开始迅速调低相关评级,例如,仅2007年7月10日一天,被穆迪下调评级的次债证券就超过400种,2007年11月就有超过2000个分级的结构性金融产品被降级,其中约500个分级的评级降幅超过10级;进入2008年,评级机构又将更多的产品纳入降级名单,其范围之广、幅度之大令人震惊,仅穆迪公司一家就调低了36346个分级的信用评级水平,而其中近三分之一的分级最初被评为最高的AAA级。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评级问题上先是迟缓、而后激烈的反应,与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及安然事件之后的反应如出一辙,使人不能不怀疑信用评级机构的能力和信誉。

二、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之所以表现不佳,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对以次贷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不熟悉,评级技术落伍

面对构造复杂、数量巨大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品,评级机构也难以检查基础资产池中具体贷款的风险,就是说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于是在评级过程中未能将这种高度创新的衍生品区别于传统债券,仍然沿用了原来对某一种债券的评级方法、数量模型以及历史经验数据。如此明显的评级技术缺陷,导致评级结果失真,不能真正反映被评对象的潜在风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评级过程中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凸显道德风险

评级过程中始终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收费模式”上。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发行人付费”的盈利模式,这种模式有可能弱化评级机构对发行人负面信息的尽职研究,对发行人采取放松的态度;另一方面是额外收费业务,近年来,评级机构除评级外,还开展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其他额外的收费业务。这可能导致另一个潜在利益冲突,即评级机构的评级决策可能受发行人是否购买其额外服务的影响。业界曾普遍认为,可以通过“声誉机制”来克服“发行人付费”模式的潜在利益冲突;而“额外收费业务”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则可以通过设置隔离核心评级业务和额外业务的防火墙来防范。但是信用评级机构在安然事件和次贷危机中的表现,说明这种由行业自律来克服潜在利益冲突、保持中立性的做法效果不明显。

(三)信用评级过程中信息披露仍显透明度不够

2002年10月,美国曾发布一份题为“对安然公司的金融监督:SEC和私有机构”的报告,报告强调评级机构没能起到防止或预警安然公司倒闭的作用,指出评级机构在评级中没能充分考虑影响安然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因素。几年来,信用评级机构并没有吸取安然事件中的经验教训。比如在次贷评级中,由于新衍生产品缺少历史违约数据,无法利用定量模型和数据对结构化产品进行评价,于是评级机构采取了不公布其假设条件和有选择地从评级结果倒推设定历史条件的做法,而实际上美国次贷表现的历史数据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在了一个房价持续上升的良性经济环境中。缺乏足够历史数据及评级技术缺陷等信息未公开披露,使评级变成了暗箱操作,其中所隐含的风险被忽略、被低估,最终导致了当经济形势发生逆转、房价下滑时,造成投资者出现巨额损失的情况。

(四)信用评级机构垄断地位明显,缺乏市场有效竞争

自1975年起美国实行全国信用评级机构认可制度,即著名的NRSRO制度,此举确定了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家的市场垄断地位,之后鲜有其他信用评级机构获得NRSRO资格。故信用评级行业实际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国际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

(五)信用评级机构权责失衡,监管力度不足

信用评级机构拥有垄断地位,对资本市场影响巨大,但其评级结果却仅仅属于独立第三方的一种投资情报,对于投资者来说“仅供参考,风险自负”,评级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极其有限,哪怕是评级结果存在误判。理论上说,投资者因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以及受评人因其信用能力受到低估或诽谤都有可能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诉讼,但现实是很少出现评级机构被起诉的情况。在美国对评级机构进行责任追究最大的障碍就来自法律层面,如美国宪法对金融信息出版机构的保护、可供起诉者援引的法律救济种类和条件有限、法院对一些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所持限制性态度、集团诉讼本身的复杂性等,加之信用评级机构具有较强的“声誉机制”自律,而可能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和评级机构相比处于劣势地位,一般不会发起法律诉讼。

三、次贷危机后评级机构监管的发展趋势

次贷危机后,一方面评级机构自己在思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调查,开始加强对其的监管。

(一)评级机构采取措施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自律

如标准普尔2008年2月7日公布了27条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公司治理、分析方法、信息和投资者教育。“公司治理”有8条措施,旨在增强评级流程的完整性和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分析方法”有4条措施,旨在提高评级分析水平,得出更适当的评级结论;“信息”方面有10条措施,旨在向市场参与者增强评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投资者教育”旨在更有效地对市场参与者展开信用评级方面的教育。

(二)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

1.美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自2007年9月开始对包括穆迪和标准普尔在内的7家NRSRO进行审查。2008年6月11日SEC举行听证会,围绕“可靠、透明和竞争”三大问题讨论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方案,主要从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以及商业惯例四个方面进行规范。2009年4月信用评级机构圆桌会议上,美国证监会主席夏皮罗建议评级机构将依靠评级作判断的投资者视为最终客户,使其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更相符合,管理好利益冲突。同时建议对评级机构参与竞标时的行为加以检查和修改,在评级机构间增加竞争,从而最终使投资者得益。夏皮罗还提醒投资者,应该把评级视为尽职调查的起点而非终点,政府部门也重新审视其对评级的依赖程度。从美国财政部2009年7月提交国会的立法草案中可以看出,信用评级体系未来的改革将围绕以下三条主线展开,即减少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增强SEC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权,降低金融体系对信用评级的依赖。

2.欧洲

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正式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建议,并于2009年4月23日经欧洲理事会以法规形式批准通过。该法规要求,评级机构必须在欧盟境内统一注册并获批准,才能从事信用评级业务;银行和投资公司只能采用已注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来测算资本要求;并对已注册的评级机构提出了比美国更广泛而严格的要求,直接干预了评级机构的内部制度、经营管理、评级方法和程序;同时强调相关成员国监管当局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由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协调成员国的监管行动,建立和维护评级机构业务统计数据,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进行监测。

总的来说,次贷危机之后,欧美等国都意识到对信用评级机构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并且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减少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负面影响。不过,从美国和欧盟对评级机构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来看,既有共性,又有区别。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管理和评级过程的透明度等方面;而差异主要体现为:一方面,美国是通过加强监管,增加信用评级业的竞争,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意识,使“声誉机制”发挥更大作用;而欧盟则是侧重于建立具有统一性、权威性的监管体系,注重外部强制执行力的塑造。另一方面,由于美国侧重于保障信用评级市场的健康运行,故在监管内容和力度上相对放松;欧盟则在监管范围上更宽泛,监管内容上更细致,监管力度上更严格。

四、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正确认识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的作用,不能因噎废食

尽管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和缺陷,但不可否认,信用评级机构作为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安排,对金融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信用评级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同为中介组织,但业务特点截然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是对以往发生的财务会计记录进行审计,是对过去已发生的经济行为作出评判;而评级机构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率做评判。故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百分之百的准确,也确实有点求全责备的意味。因此,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切不可因噎废食,全盘否定。

(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欧洲方式可能更适合中国

正因为信用评级机构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所以我们对信用评级业不仅不应限制,而是应该大力发展,但必须是在规范中发展,前车之鉴必须牢记。与欧美这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市场经济只有几十年,金融市场还不成熟,所以在发展信用评级业的问题上,可能并不适合采取美国那种“市场驱动型”模式,倒是欧盟“政府推进型”模式更适合中国。尽管我们也很重视监管的作用,但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系的建设,以有效防止评级机构引起的系统性风险。

(三)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

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需要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内部自身建设。如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改进评级方法,提高评级技术,增加透明度,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与职业操守,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塑造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和良好声望等等,发挥“声誉机制”的自律功能。此外,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从而使信用评级行业形成有效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四)继续深化改革,为信用评级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国际实践表明,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时间较长、评级法律完备、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这些都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因此我们必须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在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制定《信用评级法》等方面加快各项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

此外,鉴于信用评级业的特殊性,应大力培育我国具有民族特色的信用评级机构,减少对国际评级机构的盲目推崇,防止国际评级巨头对国内评级市场的垄断,从而保证我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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