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_最低工资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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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按劳分配方式的改革着力点在于两点。一是缩小分配范围,克服“一大二公”的弊端,让企业逐步成为分配主体。二是把劳动报酬和劳动成果联系起来,逐步把依据劳动能力与劳动时间确定劳动量变为主要依据劳动成果确定劳动量。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定额上缴国家和集体部分,剩下全部归自己。工商企业实行奖金制、承包制。奖金制把劳动报酬部分(奖金部分)与劳动成果挂钩,完成任务好、成果显著的可以拿更多奖金。承包制则是用合同形式规定劳动报酬与承包指标的关系。它使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更紧密地挂钩。劳动者报酬的多少取决于完成指标的情况。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非常成功。企业的奖金制、承包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实践中也存在着确定承包基数主观随意性过大,造成苦乐不均以及包盈不包亏等问题。应当指出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承包制是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唯一选择,而且较为合理。无论承包的是产量、产值、增加值或利润,它都和劳动量有着密切关系。因为国家主要依据产品包含的劳动量定价,而且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生产条件确定承包基数。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作用增强,计划定价逐渐变为市场决定价格。承包产量产值已经失去意义,利润成了主要的承包指标,并取消了主观确定承包基数的做法。由于企业资源占有条件、技术水平不同及市场因素的影响,利润相差很大。不同行业、企业间劳动者收入差别过大问题逐渐地显露出来。承包制也未能完全克服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倾向。

一、“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论的缺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按劳分配?教科书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人劳动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只能通过各自所在企业向社会提供劳动,而每个企业集体的劳动仍然是局部劳动;只有通过产品的市场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实现其价值。按劳分配主体只能是各个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各分配主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社会劳动量付给相应的货币作为报酬。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不仅取决于个人提供多少劳动量,而且取决于企业个别劳动转化为多少社会必要劳动,即转化为多少价值。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把这种按劳分配方式称作“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持上述观点的人还认为,在私有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只能获得劳动力价值。我认为,国有企业采用“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既不符合其全民所有的财产性质,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

1.“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会导致劳动者收入差距过大。企业个别劳动可以转化为多少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要受到下列客观因素的影响:(1)资本有机构成(c∶v反映生产的技术水平)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平均利润规律的作用,商品价格不是围绕价值( c+v+m)波动,而是围绕生产价格(生产成本+平均利润,即c+v +p)波动。资本有机构成越高,v+p∶v的比值就越高。反之, 资本有机构成越低,v+p∶v的比值越低。 它表现为:等量劳动在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或企业比在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或企业可以转化为更多的价值。(2)资源占有条件的影响。 资源条件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或产品质量。在相同的技术条件下,等量劳动在资源条件优越的企业比在资源条件差的企业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更高质量的产品,因此可以转化为更多价值。(3)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供不应求, 价格升到生产价格之上;反之,则相反。生产企业可以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垄断会使价格高于或低于生产价格,垄断企业可因此增加收入(获得超额利润)。上述三个因素的综合作用表现出等量劳动在不同企业可以转化成的价值量存在很大差别。“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会把这种差别变成不同企业间劳动者收入的差别。生产经营条件好的企业,特别是垄断性企业,劳动者的报酬可能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数倍。生产经营条件差的企业,劳动者的报酬不仅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并可能低于劳动力价值。

2.“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无法在实际中坚持到底,在实践中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无法克服。“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会使一些企业劳动报酬高于劳动力价值,有些企业劳动报酬等于劳动力价值,有些企业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力价值。在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力价值的企业,劳动者生活,特别是劳动能力低的人的生活陷入困难。为了使每个劳动者都可以生存下去,企业会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在劳动报酬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劳动力价值的企业,劳动者会认为超出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报酬是由企业生产条件较优越而产生的,更倾向于采用平均主义的办法分配那部分价值。他们可能采取的第一种办法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平均分配相结合,即相当于劳动力价值部分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对超过劳动力价值部分采取平均分配。第二种办法是直接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因为分配的结果是劳动报酬大于劳动力价值,所以,即使那些人付出较多劳动而没有得到较高报酬而相对“吃亏”的人,也不愿意离开企业去另谋出路,相对于本企业外的劳动者,他并不吃亏。劳动报酬高于劳动力价值成了平均主义存在的物质基础。第三种办法,企业依靠其优势地位雇用大量临时工,只付给他们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企业原有职工脱离生产劳动,依靠对临时工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平均主义分配,取得收入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这种分配是对剩余价值的平均主义分配。

3.“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的全民所有性质,挫伤劳动者积极性。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劳动者对国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劳动者个人不能行使对国有企业财产的处分权。现阶段,国有企业还不可能为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国有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力水平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劳动者对国有企业财产的平等所有权不能通过对财产占有、使用或处分权来实现,而只能通过对国有企业财产收益权来实现。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对国有企业财产的平等所有权是通过包就业和全国统一工资标准来实现的,现在我们已抛弃包就业和统一工资标准的政策。“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论者想当然地认为:应当承认劳动者因占有、使用国有财产的不同而带来的收入差别,承认劳动者由于所在国有企业资源占有、生产技术条件不同带来的收入差别。这实际上把国有企业等同于集体企业,使劳动者对国有企业资产的平等所有权无法通过平等地享有收益权来实现。他们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他们不懂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劳动和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是可以区分的。实现劳动者对国有企业财产平等所有权的途径是区分劳动和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由劳动贡献形成的收入可以直接分配给本企业劳动者,由生产要素贡献形成的收入应属于要素所有者——社会全体劳动者。

如果承认劳动者由于对国有企业财产占有、使用权不平等带来劳动收入差距的合理性,就势必引发劳动者对国有企业财产占有和使用权的争夺,即对生产经营条件好的国有企业就业岗位的争夺。国有企业招收录用员工,实质上是对国有企业财产占有、使用权的分配。拥有分配权的厂长、经理可能以此谋取私利,招收录用员工上的腐败难以避免。承认由这种分配造成的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是对按劳分配一定程度上的否定,必然对劳动者的积极性造成伤害。

4.“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不利于正确处理企业管理人员与工人的分配关系。企业集体劳动能够转化为多少社会必要劳动除了受企业的资源占有条件、生产技术条件制约外,还受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制约。经营管理者的职责是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节省生产中的劳动耗费,使产品适销对路,使企业劳动顺利转化为社会劳动。当企业因经营决策失误,管理无方,企业劳动不能顺利转化为社会劳动时,“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要求由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共同承担决策失误的后果。企业经营管理者仍然要依照其提供的活劳动量(虽然这种劳动是无效的,甚至是负效应的劳动)参与按劳分配。这对工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样,当企业因经营管理者的特殊贡献减少了劳动耗费并使产品紧销,高于其价值出售,由企业全体劳动者共同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它对经营管理者来说同样是不公平的。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调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积极性。

5.“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阻碍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价格引导劳动力流向最需要的地方。为了节省工资成本,企业必须最合理地使用劳动力。为了收入最大化,劳动者必须到最能发挥自己优势的地方工作。供求关系决定价格还会使稀缺人才工资上涨,从而引导劳动者学习技艺,实现动态的优化配置。“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者的工资由所在企业资源占有条件、生产技术条件和商品供求关系决定,而不是由劳动力市场价格决定。因此这部分劳动力无法通过市场进行配置。权力对国有企业劳动力的配置起了主导作用,这就缩小了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范围。在劳动报酬高的国有企业,即使是学非所用、无所事事的人也可以拿到高工资,他就不愿意离开这个企业,无法通过市场价格引导他发挥更大的作用。

6.“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不利于国有经济与其他经济的平等竞争。“企业实现价值按劳分配”的结果是一些国有企业的劳动报酬高于劳动力价值,另一些国有企业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力价值。当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力价值时,劳动者就会离开这些企业,另谋出路。因此,从总体看,国有企业劳动报酬高于劳动力价值,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成本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利润减少,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减弱。长期竞争的结果是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

二、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实现方式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方式,既要符合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特殊要求。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有两点,首先,要求把社会总产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一部分用作个人消费品;其次要求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根据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要求,劳动者获得的消费品在量上应超过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包含一定的享受和发展资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为劳动报酬应当高于劳动力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要求通过市场实现生产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要素。通过市场决定劳动力价格,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重要的内容和环节。

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应如何实现?首先,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部分的产品不是从社会总产品中作直接扣除,而是以物资消耗成本提取、税收、利润形式存在。若从个别企业来考察,这里的利润也包括负利润(亏损)。公有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取得利润的权利,也负有承担亏损的责任。不能靠把劳动者工资压低到劳动力市场价格或价值以下的方法,使公有制企业成为只盈利不亏损,只生不死(不破产)的企业,否则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就难以实现。其次是必须通过劳动力的“买”和“卖”,通过劳动力市场价格来实现按劳分配。采用这种按劳分配方式不在于使劳动报酬与劳动付出相一致。买者与卖者的讨价还价,不同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竞争自然会形成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工资的结果。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将得不到任何东西。平均主义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劳动计量将变得简单;长期困扰我们的按劳分配的各种阻力将不复存在,为克服这些阻力而设计的各种按劳分配模式及论证这些模式合理性的各种理论都变成过时的东西。新的难点在于如何使劳动报酬(工资)高于劳动力价值。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劳动力的“买卖”使劳动者获得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国家集中国有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工资)进行分配,作为劳动者的附加工资,作为劳动者的享受和发展资料。这种办法在技术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资金的集中和分配需要耗费大量的劳动;确定分配范围,查明每个劳动者工资也存在很大困难;企业还可能借机压低工资,使国家提高劳动者收入的努力失败。

第二种办法是,劳动者工资完全由劳动力市场价格决定。国家通过法定最低工资、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等措施使劳动力价格高于价值,使劳动者获得超过劳动力价值的报酬。这是间接式的按劳分配。

间接式的按劳分配看起来似乎是不可行的。既要通过市场决定劳动力价格,又要使劳动力价格高于价值。这好像违背了价值规律。根据价值规律,当一种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时,给生产者带来超额利润,就会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投入这种商品的生产,增加了这种商品的供给,从而使价格回落到相当于价值的水平,要使一种商品的价格长期高于价值是不可能的。但劳动力商品供求关系的特殊性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使劳动力价格高于价值成为可能。劳动力商品供求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力价格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力供给的增加。人们生儿育女并不是为了赚钱。劳动者不会为工资高,就生育更多子女;反而有可能因工资高、有更多积蓄以养老,就减少生育。当今世界呈现出人口增长与工资水平成反比的趋势。而且,国家还可以通过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稳定劳动力供给。这就使国家提高劳动力价格的措施能够取得成功。

我们正在建立法定最低工资、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但只是把它当作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待,而不是作为实现按劳分配的手段和工具来运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保障制度也可以作为提高劳动力价格的手段和工具——作为按劳分配的手段和工具来运用。

设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前,劳动者的工资等于劳动力价值。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后,不仅那些原来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人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价值以上,而且可以把那些原工资已经高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价值以上。

甲是一级搬运工,原月工资150元,恰好等于其劳动力价值,即W=V[,0]=150元,这150 代表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现在法定最低工资200元,甲的工资因此提高到200元,200-150=50元,高出劳动力价值50元。

乙是二级搬运工,乙的劳动强度是甲的1.5倍, 为恢复体力需要消费更多的生活资料,乙的月劳动力价值是甲的1.5倍。乙原来月工资225元,恰好等于其劳动力价值。这225元可以分为两部分,即W=V[,0] +V[,1]=150+75,75元是因为乙比甲劳动强度大而必须多耗费的生活资料价值。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后,乙的工资至少应提高到275元,否则, 乙比甲多耗费的生活资料价值75元将得不到补偿。乙不会满足于275 元工资。在乙看来,他的劳动强度,完成的劳动量是甲的1.5倍, 工资也应达到甲的1.5倍即300元。对雇主而言,当乙的工资低于300元时, 雇用乙比雇用甲更合算,可以节省工资成本,因此会多雇用二级工少雇用一级工。这会使二级搬运工的工资上涨,一直涨到300元时止, 300 -225=75(元),高出劳动力价值75元。

丙是一级电焊工,原月工资225元,恰好等于劳动力价值,即W= V[,0]+V[,1]=150+75。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后,乙的工资升高到300 元时,丙要求把工资提高到300元,否则将改当二级搬运工。 雇主要继续雇用丙,就必须把丙的工资提高到300元,300-225=75(元), 高出劳动价值75元。

丁是工程师。工程设计是复杂劳动要耗费更多的脑力,而且工程师需要专门训练,教育费用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工程师的月劳动力价值是一级搬运工月劳动力价值的2倍。丁原工资300元恰好等于其劳动力价值。这300元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W=V0+V1+V2=150+75 +75,(150+75 )代表丁(包括应抚养人口)必须耗费的生活资料价值(和乙、丙相等),另75元代表工程师所需的培训费用。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后,丁的工资应提高到375元。否则,丁比乙、丙多付出的75 元培训费用将得不到补偿。丁的培训费用得不到补偿,将使社会上的人不愿学当工程师,引起工程师供给的减少。供给的减少会使工程师的工资提高,一直到把丁的工资升高到375元时止。375-300=75(元), 高出劳动力价值75元。

当然,雇主也可能用解雇相威胁,压制劳动者提高工资的要求。因此,要充分发挥法定最低工资抬高劳动力价格的作用,还要有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后盾。当劳动者获得的失业金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时,就不怕雇主的威胁;雇主不把工资提高到劳动力价值上,他就不愿意工作。这就迫使雇主接受劳动者的合理要求,把工资提高到劳动力价值以上。

采用间接式按劳分配会不会导致劳动力需求的减少,失业人数增加?这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劳动力需求是由生产资料数量和资本有机构成决定的。增加就业的途径:一是增加生产资料的数量,二是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工资会减少企业利润,并可能引起投资增长减缓,也就是说改善人民生活与发展生产之间存在着矛盾,不管采用哪种按劳分配方式,这种矛盾都同样地存在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所反映的是劳动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是非对抗性矛盾。从短期看,增加投资会影响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从长远看它又为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创造物质条件。同样,从短期看,提高工资使企业利润减少、投资增长减缓;从长远看,它使劳动者身体文化素质提高,为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增加利润创造了条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还会增加对精神产品的需求,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社会主义国家有能力解决这一矛盾,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使劳动力价格高于价值,并且使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就业需要相适应。同时也有能力对投资方向进行有效的调控,实现对劳动力需求的有效调控。

如果单从市场决定工资这一点看,间接式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工资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巨大差别。资本主义工资反映的是剥削关系,剩余产品归剥削者所有;间接式按劳分配反映的是全部劳动产品归劳动者所有,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劳动者个人生活需要,不存在剥削。资本主义工资在量上等于劳动力价值。间接式按劳分配要求工资高于劳动力价值。间接式按劳分配通过市场这一媒介把劳动报酬与劳动付出紧密地挂钩起来,从而使自己与平均主义分配和按需分配区别开来,体现出按劳分配的本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式按劳分配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有一些特殊优点。

第一,有利于实现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间接式按劳分配虽然是通过国家干预市场“抬高”劳动力价格来实现,但并没有改变市场决定劳动力价格的原则。劳动力具体价格仍由市场决定,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市场价格仍可以引导劳动力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简单易行,有利于国家对劳动工资水平的宏观调控。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灵活地确定最低工资、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对工资水平的有效调控,并通过这种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劳动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劳动力供过于求时,把法定最低工资、社会保障水平定得相对低一些,以利于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就业。反之,就定得相对高一些,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三,有利于促进公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间接式按劳分配使劳动者无论在何种所有制企业工作,工资都通过市场价格决定并且高于劳动力价值,在社会范围内实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工资,实现了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公平。间接式按劳分配还迫使私有企业、三资企业付给工人高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工资,限制了剥削程度,缩小了私营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劳动者的工资高于价值是相对意义上的“富裕”,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富裕的程度也会逐步提高。

间接式按劳分配实质上扩大了分配的范围,弱化了工人与企业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但不会重新回到吃“大锅饭”。间接式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工资,没有付出劳动就不能得到工资。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动力的“买卖”关系,一定量的劳动和一定量的工资相交换。劳动者不努力工作,就会被降低工资或解雇。

第四,有利于分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人和技术人员的责任,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间接式按劳分配要求劳动者必须而且只须对自己劳动质量负责。劳动者只依照自己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工资,不承担由别人失职造成的后果,也不能享受别人的劳动成果。工人不承担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决策失误造成的后果,也不享受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特殊贡献创造的收入。这就分清了经营管理人员、工人、技术人员的责任,有利于调动他们各自的劳动积极性。分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之间的责任并不是否认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国有企业工人仍然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劳动也可以获得报酬。

第五,有利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间接式按劳分配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私有企业一样按劳动力市场价格付给劳动者工资,消除了由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劳分配,而私有企业、三资企业按劳动力价值付报酬所产生的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工资成本的差别,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的差别。这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第六,体现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要实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就必须突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只能按劳分配,不能按资分配的观念,正确区分劳动和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间接式按劳分配正是建立在严格区分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的基础上。这种区分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发挥了市场作用。间接式按劳分配集中体现了由劳动贡献形成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由其他生产要素贡献形成的收入归要素所有者的精神。它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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