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凉山彝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论文_何昌展

浅谈凉山彝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论文_何昌展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恢弘壮丽的法治建设不应存在真空。当法治的燎原之火点燃凉山大地,曾经存在、乃至延续到今日的彝区纠纷解决机制当何去何从。是要潜移默化地褪去凉山社会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还是要快刀斩乱麻地拔除陈规陋习,或者是取其精华而进行一场区域化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纠纷解决;家支;德古;习惯法

1.民主改革后的凉山彝族社会

1950年,凉山地区获得了解放。可是直到1956年民主改革之前,凉山地区的奴隶制度并无松动。改革意在废除旧制度,将土地的所有权从旧贵族手中夺走。民主改革后凉山社会的确发生了重大变化,可是,没有任何社会能在一夜之间改头换面,凉山地区并未彻底摆脱贫瘠,例如教育落后,师资奇缺,入学率低,尤其是边远地区。

彝族特有的“家支”曾在文革期间被破坏得七零八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控制大大放松,家支“复兴”尤其明显,彝族同胞又兴起了大规模的“认家支”活动。重续家谱,制定家支法规,喝血酒发誓按家规办事。从法治观念来看,家支包揽民事纠纷,尚可甄别认可,但家支干预刑事案件,却是公权力的禁区。

此处的民族认识分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彝族习惯法认为,本族内部或本族与外族的械斗中,打死人不构成犯罪。

二、审判方式不同。彝族无论遇见什么纠纷,都通过彝族的“德古”调解。

三、刑罚方式不同。彝族刑罚方式主要有罚款、驱逐、偿命、肉刑、赔命价等,这是国家绝对禁止的私刑。

2.凉山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方式

2.1械斗

群体间的械斗,彝族称为“打冤家”。械斗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这些散落的群体各不统属,在凉山地区没有一个最高的权威,没有公共权力机构。“一人、一户之仇就是全家支之仇”。如果两人产生纠纷,各寻家支,由两个家支解决。最原始的方式,就是械斗。械斗的结果可能有如下三种:一、通过械斗,双方各有损失,不愿意损失扩大,开始讲和,互相商定利益界限,纠纷得以解决;二、特定的人主动出面调解,导致械斗停止,根据调解结果解决纠纷;三、械斗极其惨烈,其中一方无力承担,请求停止械斗,并提出其他的解决方式(做出让步)。

彝族同胞采用这种方式对待纠纷,彼因家支意识根植于灵魂深处,当面对纠纷时,“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当然是“一致对外”。这是当代司法未及之处,彝族同胞既然有家支“撑腰”,何必通过司法路径解决呢?况且,司法并不是太熟悉的东西。

说到械斗,不得不提个体复仇。首先是精神复仇,比如诅咒,诅咒在当代科学看来是无稽之谈,但可以从心理上对“受害者”产生救济。诅咒渐渐发展为一种仪式,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械斗对物质利益的破坏。其次是肉体复仇,除了通常的同态复仇,还有“死给”。“死给”是指纠纷中的一方不堪屈辱、为证清白等原因(“死给”发生的情况不一定是重大冤情,往往只是可以调和的小事),自杀身亡。这种自杀的责任归于纠纷的另一方。在“死给”已经发生后,“死给”方的家支会组织许多人到被“死给”的一方家中,要求承担责任。要么被“死给”的一方也自杀,或者通过协商赔给钱财等,纠纷得以解决。

2.2神判

各个民族都有过神判的历史。比如,水审,将人缚石沉江,根据沉浮闷水等情况判断是非;火审,在热水热油中捞物,看是否被灼伤;另外还有发誓、赌咒等等。

2.3调解

历史上的凉山彝族,部落首领被称为“头人”,通常会被封建中央政府敕封为土司,土司的调解,可以算作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但在彝区,最具权威的调解并非土司调解。

双方械斗,久战不下,妇女可以对械斗进行调停。保护妇女是械斗双方的基本共识,妇女象征着人口来源。若妇女调停之后不停战,妇女可能会在阵前自杀,或者脱下裙子,表示被两军所辱。这样妇女所属的家支就可以不问青红皂白介入械斗,帮助攻击不愿停战的一方。因此,妇女的调停通常是有效的,有利于中止械斗,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具权威的凉山彝族纠纷调解者,应属“德古”。德古的主要功能相当于法官,也可能是械斗中的指挥官和谈判者。他们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在纠纷解决中能够服众,自然产生,如果两次处事不公,自然失去德古地位,因此德古身份是不可以继承的。德古不受阶级限制,黒彝白彝家奴均可成为德古,其产生的条件是知识渊博、熟知彝族习惯法、能言善辩。彝族老话说:“最没有名望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最有名望的人也不能重新进行调解。”对德古的调解不是畏服,而是敬服。因为纠纷往往介于家支之间,所以德古的权威是超过家支头人的。

德古能调解的案件非常广泛,比如婚姻、债务、田地、赌博、甚至盗窃、伤害、强奸、命案、“天菩萨”案件等等,但凡能产生于彝族社会的纠纷,德古均能调解。德古调解的公信力很高,有家支作为德古调解的执行保障,履行率很高,方式灵活,不拘一格。

通过当代司法的眼光来看,德古调解是有好有坏的,优点在于成本低,且在彝区基本形成了权威,能得到广泛认可;它没有阶级限制,意味着德古的调解标准倾向于朴素的正义观,或者长远利益,不单独代表着剥削阶级的利益,的确有利于定纷止争。缺点在于许多价值观念与当代法治相悖,且德古的权力太大,有的情况下会一定程度架空司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比如强奸、伤害、杀害等案件,彝族内部相信德古的调解,并不上报国家机关,致使某些地方成为国家法律的真空。近些年德古的影响力已大幅度降低,但依然存在,彝民对德古的信赖根基很牢固。

2.4诉讼

在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有过许多地方性政权,比如夜郎国、滇国、南诏国、大理国等,这样的地方政权具有相对完善的司法制度。如前文所述,凉山彝族地区从未有过统一的政权结构,全是以散居村寨为主,各不统属,解决纠纷通过械斗、谈判、德古调解。若一定要论一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只能将关注点放在中央政权在凉山地区设置的流官政府、敕封的土司。流官政府的司法功用,通常体现在汉族纠纷上,越是接近凉山彝区核心,越是流官的权力盲区。汉彝在过去关系相当僵化,本能避免接触,一旦发生纠纷,中央政权将非常重视,当作影响统治的地方性群体事件来处理,会由中央司法机关亲自审理或派特使到地方审理。这种审理通常以安抚为主,在帝制中央的眼里,只要西部贫瘠之地不要闹出大乱子就好,安抚纠纷大不了“出钱买平安”。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历史上中央政权对凉山彝族地区的态度一向是听之任之的,兼之凉山地域封闭,只要不危及统治,中央都不太管。这种政治环境,造就了今天凉山彝族地区的生疏的法治观念。

3.当代司法诉讼与彝族习惯法

3.1对待彝族习惯法的态度

德古调解依然存在,甚至在有的地方德古坐在法院门口定纷止争,“坎下法庭”的奇观让国家司法工作者哭笑不得。习惯法很多时候被视为违背国家法,但并未被严厉纠正,它以一种模糊的态度和国家法胶着并存。国家资源有限,即便触及到边远地区,也不能如城市中那样展开深度的普法工作。

司法的底线是国家法,这并不意味需要耗费巨大的资源去遏制习惯法。我们需要一个稳健的发展的社会。因此,对于习惯法的态度,皆在于甄别界限,这个界限的标准就是国家法。有的地方是国家法的未及之处,也可以说法律并没有规范的领域,那么德古的调解不违背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可以允许甚至鼓励的。在这里,习惯法起到了弥补国家法的作用。

但若有法律禁止的,比如“赔命价”,“赔血价”,“赔奸价”,国家法当然不能缺位。杀人、伤害、强奸等,本身就是公诉案件,禁止私了,如果诸番罪行都可赔钱了事,那么有钱人岂非为所欲为。对于这种明显与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彝族习惯法,一方面应当普法,说理,另一方面应该严厉打击,令行禁止,尽可能消除这种观念。

3.2凉山彝族习惯法参与诉讼的可能性构想

对于刑事诉讼而言,证据中包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既然在一起歃血为盟,按家规行事,并且彝族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自然应该有书面的章程。那么这种民约能否作为一种证据参与诉讼呢?

习惯法作为证据参与诉讼应有多重限制。诉讼之旨在于定纷止争,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因此,这种习惯法首先应是符合普遍正义的,不能与法律基本原则相违背。比如前文所说的赔命价,便绝不能作为证据参与诉讼。但是,对轻微刑事案件,若按诉讼程序处置,被告可能因此获刑。可原告并不想使被告获刑,只想获得赔偿,然后和解,这可以视为原告的谅解,作为酌定情节。熟人社会的礼治秩序,如果让邻里坐牢,关系可能从此破裂,乡土社会出现裂痕。破坏了礼治秩序,不能立刻以法治秩序全然取代,就会产生社会乱象。

其次,这种习惯法应具有被选择性。换言之,当满足上述条件后,还需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果纠纷双方都是彝族同胞,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将这种民族内部的习惯法作为证据参与诉讼。但若有一方拒绝使用这种证据(比如受害人拒绝,那么公诉人不得援引),就完全依照国家法律裁决。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承担该习惯法的举证责任,法官承担释明义务。若当事人拒绝适用习惯法,应当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譬如,除诉讼裁决外,被告不必承担其他义务,有权拒绝基于彝族习惯法额外要求的赔偿。这体现了对国家司法的认可。若是汉彝纠纷,彝族习惯法有无可能作为证据被采用?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没有汉族会将彝族的规则用于约束自己,除非这于他有利。但当彝族习惯法对汉族有利的时候,司法诉讼不应“纵容”汉族。

最后,被采用的习惯法应写入司法文书。论理部分加强对习惯法作为证据的说明,不是在大前提,而是在小前提。

3.3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

除了诉讼,还有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凉山地区的民间调解,必然绕不开德古。从目前国家的政策来看,机关也在拉拢德古,矫正德古的调解方式。德古多是年事已高的人,他们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难以接受现代法治,公权应当限制他们能够调解的纠纷范围。对于接受现代法治的德古们,应加以扶持与合作,从而改造彝区纠纷解决固有观念。甚至可以通过国家法学教育,培养当代的德古。

4.结语

费孝通先生曾说,礼治秩序遭到了破坏,法治秩序却没有及时介入,社会就会形成制度真空。许多学者都侧重表达对习惯法的尊重,强调其他社会规范与法律的关系。笔者并不全然认同,法律当然需要符合国情,但面对腐朽落后,当代任何国家都不会认可的价值观念,则应当坚决摒弃。诚然司法不能纯粹依靠强制力,法律不可能无处不在,诉讼不可能一应皆准,然而诉讼的权威和保障机能必须强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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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昌展(1995.10-),男,四川省德昌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何昌展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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