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_犯罪学论文

2006年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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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概况

2006年的犯罪学研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展较好,形成亮点:

(一)科研成果的总量突破

2006年我国学者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共发表论文500多篇,出版专著20余部,均比往年增多。此外,在网络上也有大量文章发表。6月在绵阳举行的犯罪学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上,参会163人,提交论文276篇,编入论文集232篇,约140万字,创造了涉及公安、司法部门领域最多、参加人员最多,发表论文最多的“三多”纪录。

(二)研究领域得到拓展

自我国政府确定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后,许多学者在犯罪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怎样科学治理犯罪,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其中一些成果具有奠基性和开创性。诸多学者的研究围绕城乡治安警务、司法制度、罪犯矫正、刑事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颇具时代气息的课题展开,研究的视域和内容大大开阔,拓展了犯罪学研究为社会服务的空间。

(三)实证研究受到重视

2006年我国犯罪学界研究资料得到很大的充实,大大方便和促进了国内学者实证研究。公安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出版了《公安统计年鉴》,其中也有大量的犯罪和治安案件统计数字,并且这种统计逐年变得详实、规范和好用。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2005公安部新闻发布》不仅有大量的数字和事例,更以思想性见长,使人们深入理解政府的施政观念和政策、法律精神。学者们开始较多地引用以上资料,增强了文章的功力和观点的说服力。2006年涌现出大量实证研究的好文章,如赵军的《法律社会成本之实证分析——以〈卖淫法〉为例》,王国安、孙江辉的《男女性别比失衡与违法犯罪问题研究》,王世卿、杨永太的《2005年度银行卡欺诈犯罪特点与防范对策分析》,王名湖、王军的《富豪杀人与富豪被杀——兼论社会财富分配不和谐的危害》(以上文章刊登于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黄慧霞的《广州市抢劫、抢夺犯罪空间特征研究——一种环境犯罪学视角下的探索》,王洁的《司法亚文化的犯罪学思考——兼析佘祥林案件》(以上文章载于《犯罪学论丛(第四卷)》),等等。

此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戴雄等人通过在全国媒体上连续举办电视讲座,发表文章,出版民众喜闻乐见的图书等渠道,向人们介绍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犯罪的特点,防范办法。这些方法来自实践,通俗易懂、简便易学、经济实用,受得百姓的喜爱,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是犯罪学实证研究和实际应用的成功范例。

(四)较多地填补了学科的空白

其一,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后,落实了努力开展原创性研究,填补国内空白的指导思想。其标志性事件是,我国犯罪学领域专业性最强,最具权威和导向性的刊物《犯罪学论丛》,从2006年起,用稿内容发生了转向。原来各卷有论文转载,选编一些有一定影响的论文,以使读者能够对我国犯罪学的发展有个大致的认识,同时也便于读者检索,以资料性见长。2006年后,该刊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选编具有原创性的文章上来。第四卷发表的文章在“填补空白”方面明显优于前三卷。其二,在笔者下面将要介绍的几部分量厚重的学术专著中,许多理论、观点和方法都是国内第一次出现的。其三,越来越多的学者运用人类学、社会学的知识分析犯罪问题,用新材料说话,在材料和论述深度上填补了空白。

(五)重视国际交流

其一是2006年我国犯罪学学者出国参会和访问较多,注意收集国外的犯罪学资料;其二是2006年6月在绵阳召开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暨中日犯罪防治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质量很高,效果很好,提升了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学术地位。目前在全世界最具权威的犯罪和刑事法学家,原早稻田大学校长西原春夫率团参加会议,8位日本著名学者及法务省的检察官参加会议并作了专题报告。日本学者对恢复性司法方式进行了理论和务实的全面阐述,开阔了与会者的眼界。

(六)学术独立理念被更多学者接受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存在缺乏主体性和独立性,依附于国家政治,其价值常被理解为寻找犯罪原因,为治理犯罪服务。政府的定位直接影响了学界的研究方向。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认同了这样一种理念:只有突破“不惜一切代价想讨好,而且要讨最大多数人好的一种态度”,①犯罪学研究的独立价值才能最终展现出来。一些学者认识到,学术研究如果仅仅是为了满足政治理念和社会需要,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研究者只有根据自己的知识对研究对象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提出自己的见解,才有学术和学科的独立。

二、学术成果

(一)专著类

1.郭建安、张桂荣著《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群众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48万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有一定数量的环境犯罪和环境刑法的学术论文发表,但尚无系统、全面论述环境犯罪的学术专著问世。该著作弥补了这个空白。该书包括9章和18份附录,在内容上涵盖很广,几乎涉猎了有关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讨论了学界争论的要点。关于外国和我国古代环境犯罪的研究过去是个空白,作者对此作了历史的、系统的考察,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散到完善地将史料奉献给了大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违法犯罪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作者从5个方面剖析了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一是环境违法犯罪的根源在于目前社会对人与环境关系认识的落后;二是环境违法犯罪的突出是转型期社会综合症的一种反映;三是环境违法犯罪的增多在很大程度上是环境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衔接不当的结果;四是环境违法犯罪的加剧是“相对被剥夺感”的效应之一;五是环境违法犯罪的不断上升凸现了环境刑法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作者从4个主要方面谈了预防和控制环境违法犯罪的对策:一是加强环境教育,切实转变在人与环境关系问题上的错误认识;二是完善环境刑事立法,为惩治环境犯罪提供法律基础;三是加强环境刑事执法,实现环境刑事立法的初衷;四是将预防和控制环境犯罪的对策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从根本上减缓环境违法犯罪的蔓延。

2.肖剑鸣等著《犯罪演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52万字。该书选取了犯罪生态学这样一个独特的视角,认为要深化和拓展犯罪学的理论视野,有必要遵循生态关联规律,视人类犯罪行为这一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为人类“生态”安全系统的要素之一,着眼于“个体——群体——社会”这一社会生态系统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犯罪与社会生态环境之间的关联与互动,以提高社会、群众、个体对犯罪的三重免疫能力。作为犯罪形态演化的重要理论工具,作者对犯罪生态学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特别是对于犯罪生态学的现代构建作了较全面的历史性回顾与理论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研究的理论构架:从传统犯罪学的“现象论——原因论——预防论”的“老三段论”,走向作者的“形态论——机制论——调控论”的“新三段论”。该专著的理论和观点对人们研究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李锡海著《文化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35万字。最近几年,我国学者在选择新视角,运用新理论、新方法深化犯罪学研究方面作了艰苦的努力,该书是成功的一个范例。作者以文化为背景研究犯罪,看到了文化与犯罪之间的根本性、终极性的关系。该书在此方面第一次进行了系统研究,具有开创意义,弥补了文化视角研究犯罪的空白。

4.谢望原、卢建平等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该书以现代民主与法制以及人权保护原则为视角,重点在刑事法制的范围内系统、全面探讨了刑事政策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对中国刑事政策的一系列核心问题进行了独具匠心的深入研究。其主要建树是在评述当代的刑事政策的国际发展趋势之后,中肯地分析了我国刑事政策的不足,提出了科学的完善思路。本书在研究方法上亦有特色,注重思辨性与实证性的结合,既有基于法哲学认识的抽象推理与归纳,又有大量基于社会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的实证分析,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以思想性、可读性见长。

5.鞠青等著《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27万字。该书是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组织的大型调研活动的最终成果。该调研起于2003年,历时两年,将全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分别选取城市社会区开展调查,得到了最新的信息。作者认为,青少年在成为施害者之前往往是不良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区生活环境的受害者,因此,要做好初犯预防,必须立足社区,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认为特殊机构矫治越轨青少年的效果是有限的,自然生活环境下的矫治才是根本的。综合全国各区城市的实践,得出结论:社区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平台,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该作品在表现形式和篇章结构上也有创新,突破了几十年一贯制的“八股”模式,在一章简洁的概述后,分城市介绍了各地的预防工作,总结出各种模式,重点分析模式发生作用的机理。文后还有4个内容较为充实的附录,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模式和经验。该书以实战性、策略性、资料性见长。

6.李文燕等著《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38万字。该课题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公安部法制局共同承担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有十几位专家参加,历时3年完成。该书不仅在源流上、理论上向人们介绍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情况,更重要的是,研究问题紧扣中国实际,内容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治指导和帮助作用较大。同类成果还有:贾宏宇著《中国大陆黑社会组织犯罪及其对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20万字,该成果以应付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战略方针和战术原则的设计见长。

7.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编《2005公安部新闻发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出版,48万字。该书从多个侧面展示了政府、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治理犯罪的态度、观念和政策,其中包含大量的事例和统计数字,其动态资料可以使读者方便地了解国家治理犯罪的前沿信息和战略安排。书中对许多重大治安事件及社会背景的分析,颇具政策性、实用性。

(二)论文类

1.犯罪学基础理论

有学者比较了美国汉思的犯罪学体系和日本宫泽浩一的犯罪学体系:日本式是以刑法学来包容犯罪学,美国式是以犯罪学来包容刑法学。不是你包我,就是我包你。似乎犯罪学与刑法学始终没有并行独立的地位。也有学者认为,两门学科所研究的本体对象(内涵)是相同的,相关对象(外延)是相互交叉的。两个学科是可以并行独立的。

从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的命题,到李斯特“犯罪——刑事政策——刑法”的整体刑法学的命题;从我国学者储槐植“犯罪学、刑法学、监狱学”刑事一体化的命题,到夏吉先的“刑事源流论”的命题来看,犯罪学与刑法学在本体上是有着并行独立存在的理论依据的。

美式图表对“刑事政策学”所排序的位置显然很低,日式图表将“刑事政策学”排序到了较为妥当的位置,但“刑事政策学”同“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相互关联性的关系却没有标志出来。在几者的比较中,还是李斯特的“框架”与中国文化背景的同质性更接近一些,更具有借鉴性和实用性。

该学者排列出刑事学包含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的图表。此排列从学科群体总的体系来看,既不是以犯罪学牵头的大犯罪学体例,也不是以刑法学牵头的大刑法学体例,而是以刑事学牵头的各学科按其功能和作用的顺序排列的体例。

有的学者强调“价值与事实的分野是学科获得独立话语权的基础。”价值是人类评价活动、评价行为的产物,是以自己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对事物所做的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评价与论断。而事实与价值相对立,它独立于人们的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它可以用描述性语词或描述性命题进行描述。价值判断是以“应当”为表达的判断形式,事实判断是以“是”为表达的判断形式。我们对于犯罪学本体反思的核心,是实现对犯罪的认识上,从宗教的、法律的价值分析,到社会的、事实分析的转向。这样,犯罪学学科才能获得独立的话语权。②

有的学者针对我国几十年来对犯罪和罪犯认识上的偏差,提出了自己的新的犯罪观。认为从社会化的角度看,首先,犯罪是社会化的正常产物,所有犯罪都是社会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社会也参与了制造犯罪。其次,犯罪中本身有社会化的责任。因为没有天然的犯罪,犯罪的发生是由于社会的失职所致;众多犯罪源起于现代社会的创造,社会无法给自己免责。因此,我们在观念上不应把罪犯当作敌人,要区分个人对待罪犯与社会对待罪犯的态度。从个人立场看,罪犯是受害人势不两立的对手;从社会立场看,应当有新的确定:(1)受刑罪犯是对社会有价值的人;(2)不必在刑事可罚中强调对罪犯的非难、谴责,刑事法不能否定罪犯;(3)社会不能抛弃个人,因为没有不能被再社会化的罪犯。社会应当接受罪犯,能够适度容忍犯罪。③

有学者认为,当代犯罪学之所以抛弃了彻底消灭犯罪的幻想,是因为看到“致罪原因”是相对的。人体美这个事实本身并非致罪原因,但在个案中,某个妇女的身体却是诱发某一性罪案的直接原因之一。建议爱美女士衣着不要过于暴露似乎不无道理,但却并非预防性犯罪的良策。正因为客观上并不存在单纯的“致罪原因”,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致罪原因或割断致罪原因或条件与人及其行为之间的联系和作用。是否实施犯罪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现实的、特定的个人手中。犯罪原因与犯罪机会的区别,就在于机会是可以利用的条件。犯罪原因不是犯罪人自己制造的,犯罪机会或条件却既可能是外部提供的,也可能是犯罪人制造的。权力缺乏监督制约被普遍认为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然而无数经验事实证明,权力缺乏制约往往并非一个权力体制和机制所固有的缺陷,而是腐败分子长期苦心经营的一种结果状态。

与其说预防工作是针对致罪原因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不如说是针对犯罪机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更为适当。犯罪人不应当被看作为被动的病毒感染者,预防犯罪不应被想象为如预防传染病那样,试图使健康人与传染源隔离,或者给容易感染者注入抗病毒的疫苗,而应当理解为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与犯罪倾向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展开的一场旷日持久的较量。④

在分析了人性善恶论特别是经济人理论对职务犯罪原因论的贡献和局限的基础上,有学者用自己的“欲望人”理论分析了职务犯罪的成因。“欲望人”理论认为,人生而有欲,欲不得则求之。合理的追求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过度的追求则是社会灾难的渊薮。所以,欲望人的人性有善也有恶,单独地说人性善或人性恶都是片面的;把经济人作为人性也是不完整的,犹如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单独说职务行为是恶和善都是片面的,是否滥用职务行为的形式标准是制度,而实质标准则是欲望中的“度”。人“欲”具有历时性、共时性的特点,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欲”是不同的,欲望人的基点在于对“度”的把握。⑤

有学者认为,犯罪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联系是犯罪学研究的新起点,梳理这种联系是犯罪学研究迈出的第一步。二者的联系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彼此消长过程中的联系;(2)在人类自身关系中的联系;(3)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联系;(4)在人与精神的和谐中的联系。围绕着和谐社会建设交汇着各种新思路、新概念,拓宽了犯罪学的理论研究的空间,增添了活力。⑥

有学者从实现我国犯罪学创新目的的角度提出,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必须走本土化的道路。认为本土化就是使某事物发生转变,适应本国本地本民族的情况,能够在本国生长,产生不同于别国的特色。犯罪学研究的本土化可以增进我国民众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增进犯罪学理论与方法在我国社会的适用,有助于形成具有我们自身特色的研究方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理论。⑦

有学者认为,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尤其是概念、观念的研究不应局限于简单的语义分析,其弊端是把刑事政策的定义之辨简单化为了刑事政策概念的表达技巧问题。科学的研究思路是不要脱离我们的社会与文化背景,对刑事政策作历史分析,从历史的视角透视刑事政策观念的演变,揭示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这样的研究才有价值。⑧

2.刑事政策研究

有些学者总结了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的6个特征:(1)注重预防。(2)超越刑法,即从根本上说,刑事政策不把自己附着于刑法或者使自己成为刑法的辅助知识,从而获得一种独立自主并凌驾于刑法之上的地位。超越刑法是现代刑事政策与古典刑事政策的重要区别。(3)科学精神,即强调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处理和预防犯罪。(4)批判精神。批判是指对刑法及社会公共政策的审视和检讨,其目的是为了改革和超越。(5)公共选择。认为治理犯罪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而作为反犯罪策略的刑事政策,则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作出的公共选择。(6)兼容并蓄。综合是现代刑事政策体系的一大特征。现代刑事政策体系包容、整合了所有可以用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策略和手段。⑨

有学者引用大量的统计数字和事例,剖析了某市近几年来在治理卖淫方面制度的得失,指出现行的治理卖淫法运行的主要社会成本有:延缓相关部门执法和司法活动规范化的进程,加深这些部门腐化的程度,加剧社会不公,破坏人们的法律信仰,诱发严重犯罪,滋养黑恶势力。⑩

有学者描绘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脉络。从想依靠重典消灭犯罪,到承认犯罪长期存在,不能消灭但可控制在国家和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20多年来,我国政府对待犯罪及其控制的态度在逐渐变化。与此同时,刑事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从信奉报应理论,将刑罚作为犯罪的唯一反应,到将刑罚的作用发展为社会防卫的需要并以能预防犯罪为限,再到理性地认识到刑罚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但非唯一手段。(11)

3.犯罪对策研究

有学者提出,城市与农村的差距过大,受歧视的人的怨恨在加深,这似乎是现在中国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这个问题应当成为刑事法的出发点。要防止发生大的动乱,不能仅仅靠强力压制,而必须探讨居于优势地位的被害者根深蒂固的意识对加害者的影响。(12)

有政府官员谈了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定位。过去看治安基本是就治安抓治安,现在应当透过治安的表象,追问政府的责任与功能。政府作为的优劣,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影响至关重大,影响深远。如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住房建设、社会保障、帮困求助、社会事业、科技文化等方面,政府治理犯罪贡献率的空间、潜力极大。

政府在综合治理中应贯彻以下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高境界是各司其责。现在,利益部门化与负担社会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有些部门把有利可图的工作都做了,而留下了许多与己不利的,与单位无益的让社会来“综合治理”。(2)花钱买平安的原则,花钱买笑声,不要花钱买哭声。平安建设在上海以及发达地区,投入庞大,警力配置很高,装备非常先进,成效是应当推广的。(3)群防群治原则。社会治安管理是公共责任,也是公民责任。人民群众见义勇为是一个好形式,而群众加强自我防范和家庭防范更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完全可以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加大投入,购买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动员和激励群众参与来实现。(13)

有学者认为,许多经济犯罪,与失信行为是密切联系的,失信行为没有得到足够的惩罚是导致经济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入手,是预防和治理经济犯罪的有效途径。(14)

4.犯罪专论

有学者总结了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十大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2)生活无保障;(3)劳资矛盾作祟;(4)盲目攀比心理;(5)被歧视感严重;(6)自我控制能力差;(7)合法权益受损;(8)性压抑成痛楚;(9)社会管理不善;(10)过客心态不眷恋。(15)

有学者指出,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凡是腐败猖獗甚至制度化的国家,都是权力资源太集中,权力使用太越轨,权力监督太乏力的国家。腐败问题的源头在制度,只有完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因为腐败的核心是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利,而公共权力的赋予和运用是通过制度来实现的。

对下层蓝领犯罪的治理,也要从源头上抓起。虽然蓝领犯罪的原因很多,错综复杂,但从宏观考察来看,其主要矛盾在于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特殊化,再分配机制的非法化,贫富悬殊的加剧化的“三化”问题。(16)

有学者认为,腐败的犯罪成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名誉成本;二是纪律和法律成本;三是经济成本。一般认为,腐败案件的“黑数”比刑事案件的黑数严重得多。据专家保守估计,中国的腐败黑数至少为80%。该学者因此提出遏制我国公务腐败的对策:(1)加大查处力度,把腐败黑数降到最低限度;(2)加大刑罚的处罚力度,纠正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偏向;(3)加大腐败者的经济成本,不让贪官在经济上占便宜;(4)营造舆论压力,增加腐败者的精神成本。(17)

有的学者认为,失信惩戒机制的最突出功效是可以从经济犯罪的本源——利益的角度对犯罪行为予以遏制。对于巨大利益的诱惑,肉体和精神上的惩罚有时并不起太大的作用。经济犯罪分子追求的是“大利”,只有从犯罪分子这种需求角度出发制定对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经济犯罪发生,这就是使失信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失去进一步获利的机会,从而使人们从功利的角度衡量利弊得失,从根源上遏止这类犯罪的产生。(18)

有学者说,从当前上海的经济犯罪态势来看,其犯罪总量和质量对国家、企业、个人乃至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处在高位水平。从其造成危害的延伸性、穿透力来看,经济犯罪很有可能造成企业倒闭、工人下岗,影响城市投资环境,诋毁金融信誉,危害社会的安定。治理经济犯罪的要点是:(1)持续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和水平。(2)提升社会预警和防控机制水平,首先要强化金融、经济领域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能否守住从业人员的道德底线是防控经济犯罪的前沿防线。其次是构建有效的内部防控机制,使风险防控机制成为防控经济犯罪的内部堡垒。再次是提高风险处置能力。(3)提高和强化社会诚信水平。要强化社会诚信体系,提高个人诚信系统的运作效率。(19)

有学者经研究发现,少数民族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类型和犯罪处理等方面有显著的特点,少数民族犯罪极容易演变成群体行为甚至跨地区、跨民族的共同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并不是唯一发挥功效的方式,民族自治地方作为“乡土社会”的代表,它的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的秩序维持是不相同的。一些本土的非正式规则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构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谈犯罪社会控制,只有把概念的内涵扩充为包含了“地方性知识”的广义法律控制,才有可能收到实效。

宗教信仰对少数民族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少数民族信仰宗教的人口比汉族大得多,而且宗教观念比较单一和虔诚。宗教对少数民族生活的影响比汉族大得多,宗教感情密切联系着民族感情。在民族地区进行犯罪社会控制,必须顺着其特殊背景的文化趋势,照顾民族习俗,利用宗教调整。(20)

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地下经济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供需失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体制的缺陷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发展条件,税费负担过重以及税制缺陷提供了负激励机制,社会分配不公提供了强大的社会心理支撑。其中,税收调控不当是主要原因。(21)

有学者研究发现,犯罪同人口和财富的集中密切相关,人口的集中产生了较多的冲突和犯罪机会,人口集中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率相对较高。我国三大经济圈地区人口高度集中,经济相对发达,犯罪机会比其他地区多,犯罪总量大。这些地区的犯罪特点是:(1)涉外犯罪逐年增多;(2)跨国(境)犯罪比较突出;(3)涉恐犯罪形势严峻;(4)新类型犯罪呈“梯度转移”现象。此外还发现,辽宁连续数年杀人案件数量位居全国之首;广东诈骗、走私最多;上海杀人案件最少;北京的“两抢”案件大大多于上海。(22)

5.恢复性司法

有的学者论述了恢复性司法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以前,国家代替被害者确定加害者的责任,并通过判处加害者相应的刑罚来平息被害者的愤怒。对此,如果使用修复的司法方式,由于裁判涉及被害者,国家作为调停者可以在裁判时努力获得被害人的同意,至少在理论上可以说,修复的司法方式更能实现和谐。(23)

有学者指出,当代刑事司法理念中,报应性正义的观念正在让位于恢复性正义的观念。报应性正义观念强调的是惩治犯罪本身,但是犯罪得到惩治只部分地实现了正义,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影响并未消除。恢复性正义观念关注的是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要求法官在裁处犯罪时不仅考虑惩治犯罪,而且考虑修补或者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24)

6.少年司法制度

有些学者疏理史料,系统地阐述了“对少年予以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产生的源流和发展过程,有利于人们对这一理念的时代内涵的把握。他们认为,这一理念的形成,是基于三种观念的认同和传播,即少年宜教不宜罚的观念、“国家之父”的观念,转变和整合了的新的刑罚观念。

从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来看,一方面虽然也强调少年保护的司法理念,但在实践中,这种保护远远不够;另一方面,我们对少年责任理念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对“双向保护”的要求是从侧重保护社会的角度来实施的。可以说,我国少年司法的理念在深层次的认识取向上与其他国家是不同的。鉴于此,我们在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中必须张扬少年保护的理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保护社会”的痕迹过深,对少年的司法保护却缺乏科学、详细、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定作保障。所以我们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片面强调少年的责任,而应该根据我们的国情,弱化“社会保护”色彩,增加对少年特殊司法保护的内容。作者还阐述了这一理念指导下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构想,设计了我国未来《少年法》的基本框架。(25)

三、评价与展望

以上内容从总体上概括了我国犯罪学在过去一年的成长和进步。但在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和分析其存在的许多不足。这既是影响我国犯罪学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素,也是将来犯罪学完善、繁荣的突破口。

(一)主体方面的缺陷

当前担当我国犯罪学研究重任的学者群体,无论是在个体素质还是在整体结构上都存在诸多不适应,主要是:

1.主体缺位。其一,我国犯罪学学者队伍主要由两种人构成,一是学法律出身的院校教师;二是公检法机关中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很缺乏社会学家和有社会学背景的犯罪学家参与犯罪学的研究。而后两种人在研究犯罪现象方面无以伦比的优势是人们已经看到的事实。其二,犯罪学总论研究方面,非常缺乏新人。2006年的研究虽然轰轰烈烈,但也未见有一匹“黑马”问世,在此领域耕耘的,还是十几年前学会初创时的那些同仁。长此以往,会出现后继无人的危机。

2.主体错位。教师和实际工作者在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上,应当有各自的定位。现在的错位主要表现在,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优势互补、携手攻关的情况不多,大多是单打独练地搞研究。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的知识结构大多与犯罪学研究的要求不相称,本应学习充电,但由于工作任务繁重而无暇顾及。这样,除少数毅力很强的人之外,在理论提高方面大都知难而退了。笔者曾将几位研究者的文章和他们10年以前的作品比对,发现一直停留在简单的现象描述,罗列数字,再加口号、建议的浅薄状态,理论深度上一直没有什么进步。

院校教师本应积极参加实践,克服自己经验和信息的缺乏。可是大多数学者或忙于他务,或害怕吃苦,长期游离于国家社会治安的领域之外,仅仅靠自己的兴趣搞研究,自说自话,坐而论道,于事无补。

3.主体虚位。有人统计,我国某著名学者,曾创下了一年发表50余篇专业论文的最高记录,被学界鄙夷为“学术垃圾制造者”。文是学生做的,名却要署导师的,质量可想而知。各地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都有一批导师,凡是动笔的事就必然依赖学生。有些学生为了完成导师交给的任务,不惜以身试法,抄袭他人,结果师生名誉双双扫地。

在犯罪学界,学者的造假和剥削一直罕见,但这几年也初露端倪,研究生给导师当枪手,为导师提供廉价劳动的事已不鲜见。2006年发表的一些“作品”中,有些只是一篇叙述常识的短文,也要老中青三代几人同时署名。这样的“作品”在讲究品位的刊物上,根本不可能发表。在新的一年里,要警惕这种不良风气对犯罪学界的侵蚀,以此保证学术的纯洁性和生命力。

(二)作品方面的缺陷

1.低水平重复。表现在:其一,虽然成果颇丰,但缺乏有影响有深度的理论成果。其二,犯罪学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刊登的数量和被转载被索引的数量极少,远远不能在学科之林中和相近学科平起平坐。其三,理论反思和创新的成果很少,多数学者执着于早已习惯了的讨论眼前问题和开出解决处方,并且都是采用一般常识性材料,给人炒冷饭和千篇一律的感觉。其四,心气浮躁,一些学者总是在会议报到期届至时,才动手写出急就篇。免不了用讲大道理来凑数,只有观点,没有论述;只有号召,没有操作。

2.犯罪学总论研究薄弱。不少学者不愿意下苦功博览群书、旁征博引,而热衷于短平快的具体问题研究,久而久之形成了思维的惰性,研究徘徊在低水平状态。

3.资料堆砌。“犯罪学比刑法学好出成果”是许多人头脑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在他们看来,注释法律是一种微观活动,必须了解立法精神,还要掌握法条的实际操作,没有专业知识和实践就无从下手。而犯罪学是一种对犯罪现象的宏观描述,怎么说都不致犯错。于是,许多第一次接触犯罪学的人所写的题目就是“中国社会犯罪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对策”,空话连篇,大而无当,实际是对他人作品思路和结构的简单拷贝。每年编辑部都要处理一批这样不能发表的文章,于人于己都是不小的浪费。另一种“好出成果”已经被学者,甚至是著名学者运用于实践。他们掌握大量外国犯罪学的资料,只需一个晚上就可以在电脑上将这些资料组装成一篇篇“文章”,发送到不同的杂志上发表。初期大家在渴求泊来资料时,这样做是颇能吸引眼球的,现在这种重复发表,浪费版面的做法往往令读者生厌,会失去受众和市场的。

(三)环境方面的缺陷

客观地说,我国犯罪学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条件是不够好的,许多学者谈到了政府部门不愿关注和投入,实证研究难于展开。目前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会还没有专门的学术期刊和网站,开展活动也很少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和支持,开会经费大都靠化缘筹来,没有形成制度保障。但从主观上分析,也的确有些学者没有研究真问题,做真学问。不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而是杜撰问题,凭空拈来,为写文章而写文章,损害了犯罪学研究的形象,得不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

上海市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生长土壤最好的地方,市政府不仅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高度重视社会治安和环境净化。学者们关注社会实践,研究现实问题,专门为居民服务,建立起与政府与民众友好合作的紧密关系。设计了犯罪防控的长效机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合作成果。华东政法学院主办的《犯罪研究》杂志在2006年第2期上开辟了“和谐社会与犯罪对策研究”专题笔会,这一期就发表了7篇既有理论深度和政策水平,又求真务实的好文章。作者中除了院校学者外,还有政府的区长,公检法机关主管治安的首长,是学界和政府合作的良好范例。上海的实践在全国具有前沿性和示范性,但达到这样的良好状态,各地还有漫长而艰巨的道路要走。

(四)学风的缺憾

除了以上谈到学者中存在的泡沫学术、浮夸作风外,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缺少学术争鸣。我国犯罪学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有了相当的学术成果积累,但比起相邻学科,尤其是那些显学来说,就显得底子太薄,学科尚处于初级发展阶级。一方面,犯罪学人普遍缺乏学术勇气和争鸣意识;另一方面,学述造诣较深的学者不多,大多是刚入门者,也难以形成高水平交流和争论的社会土壤。分散劳动的状况不仅气氛不活跃,而且影响了水平的提高。

2.缺少学术动力。做学问的两条基本要求是旁征博引和咬文嚼字。这两点都体现着学者的学术功力。犯罪学在旁征博引方面明显弱于刑法学等相邻学科。直到现在,我们发表的许多文章还是没有一段引言,没有一个事例。一些学者或者不愿或是不能静下来查找资料,每年写文章大都是为了应付开会。实在缺少材料,无话可说时,就大谈“特点”、“意义”、“功能”、“作用”来填充字数,制造学术泡沫。

3.缺少学术规范。学术活动的特性有很多,但最重要的是认识的渐进性,知识的积累性和研究工作的高尚性。这样,我们就始终需要向前辈学习。现在有不少人引用他人的成果不作注释,是不尊重他人劳动的表现。这一点在将来应当着重指出和纠正。著名音乐家门德尔松说,“我的音乐不光要让人们觉得好听,还要让人高尚起来。”研究学问,不光要让人活得明白,更让人在活动中逐渐活得高尚。一个人有了学问,更应该懂得尊重和感谢自己的前辈,理解自己的责任,并在诚实宽厚方面给社会做出榜样,否则就不配“学者”的神圣称号。

纵观学科发展的历史脉络,立足我国犯罪学研究近几年发展的实际,可以预见,2007年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将会呈现以下发展态势:

第一,研究理念快速转型。经过改革开放后20多年解放思想的积累,人们的社会生活观念和科学研究理念已经到了快速变化的时期。犯罪学界将逐渐抛弃将一般政治理念、刑法理念套用为自己的理念的状况,逐步形成体现学科独立性的语言符号。人们将重新审视原有的犯罪、犯罪学的概念,使自己的范畴逐渐成型,并带动犯罪观、罪犯权、防治观的突破。犯罪人将不再简单地被看做敌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将被当作是自己人。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将深入人心,人们看待和处置犯罪时,心境更加平和,方法更加科学。

第二,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灵活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市民社会的逐渐生成,我国的刑事政策正在从国家本位向双重本位转变。在价值取向上,消灭犯罪的思想正让位于控制犯罪的思想。由单纯的追求社会稳定,正在向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两个维度过渡,将特别注重人权的保障。单纯的阶级分析、道德分析的方法式微,社会学、人类学的许多方法和理论将被用于犯罪学的研究。人们对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认识将得到深化,结论更加科学,并以此带动治理犯罪活动长足的进步。

第三,内容与时俱进。首先,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犯罪学总论的研究仍然是永恒不变的主题,它是犯罪学安身立命的根。没有它,研究任何具体的制度、措施都会成了刑事学家族中其他相邻学科的成果,唯独没有犯罪学。年轻学者应当志存高远,以极大的学术勇气进入这个领域,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展现优势,为学科做出重大贡献,使犯罪学耸立于刑事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之林。其次,2007年犯罪学的研究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将出现两个热点,一是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研究文章将大量问世;二是随着我国各地社区建设的发展,以社区为研究背景,为社区服务的成果将明显增加,突出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防范、社区警务、社区矫正等新鲜领域。再次,刑事政策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犯罪学的学科建设,犯罪学的方法论将是具有较大研究价值,学者们看好的选题。最后,犯罪学的专题研究将在网络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跨境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方面形成一些小的热点。一些具有地区特点的犯罪,如农民工犯罪、双抢犯罪、关涉黄赌毒犯罪的研究,会出现一批带有时代气息的新成果,成为犯罪学研究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注释:

①参见米兰·昆德拉:《小说的艺术》,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②参见卫磊:《价值与事实的双重追问》,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71-77页。

③参见高艳东:《现代刑法的逻辑起点:社会应接受罪犯和容忍犯罪》,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84-106页。

④参见倪培兴:《论犯罪学范式的犯罪观》,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43-45页。

⑤参见杨成炬:《职务犯罪的人性解析》,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1期,第8页。

⑥参见冯树梁:《犯罪学与和谐社会建设》,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6月,第1-6页。

⑦参见马纾:《和谐社会与犯罪学的发展》,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59-61页。

⑧参见王牧等:《坚持科学的刑事政策观》,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4页。

⑨参见王牧等:《坚持科学的刑事政策观》,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14-19页。

⑩参见赵军:《法律社会成本之实证分析——以〈卖淫法〉为例》,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6月,第1287-1303页。

(11)参见刘中发:《和谐社会视野中的轻罪刑事政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96页。

(12)参见郭云忠:《犯罪防治与和谐社会构建——中日犯罪学研讨会综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129页。

(13)参见杨培源:《政府行为与社会和谐的若干思考》,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第9页。

(14)参见郑兴祥:《试论从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入手惩治经济犯罪》,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1期,第20页。

(15)参见张青媛、杨艳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载《中国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02页。

(16)参见夏吉先:《犯罪源头学科体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亟待研究的课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5期,第12页。

(17)参见姚建国:《提高犯罪成本,遏制公务腐败》,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第76页。

(18)参见郑兴祥:《试论从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入手惩治经济犯罪》,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1期,第20页。

(19)参见倪瑞平:《和谐社会构建与经济犯罪治理》,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第2页。

(20)参见刘希:《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社会控制——基于法律人类学视角》,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16页。

(21)参见徐兴俊、陈庆彬:《犯罪学视野中的地下经济》,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5期,第13页。

(22)参见夏德才:《我国三大经济圈地域环境与犯罪》,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第25页。

(23)参见郭云忠:《犯罪防治与和谐社会构建——中日犯罪学研讨会综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129页。

(24)参见刘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衡平理念指导当代刑事司法》,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2期,第3页。

(25)参见郭立新、龚瑞:《理念、制度——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少年司法之走向》,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6月,第349-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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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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