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逆向思考--风险因素及其防治_农业论文

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逆向思考--风险因素及其防治_农业论文

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逆向思考——风险因素及其防范与化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调整论文,农业产业论文,因素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逆向思考:问题的提出

进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我国“十五”计划和新世纪第一个十年规划中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其中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重中之重,这是提升我国产业结构水平、提高农业竞争力、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焦点和关键。因此,举国上下对此都极为关注,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从实际调控管理到理论研究,都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了一项首要任务和中心课题。然而,各界的关注更多的是集中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意义、重点、手段、对策等方面,而忽视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另一个方面,即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的农民,客观上存在多种风险的威胁,这正是政府部门积极倡导并积极扶持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而农民却顾虑重重、结构调整步伐缓慢,甚至出现了反复的根源。因为农民作为农业结构的调整的主体,与政府所站的角度不同,他必须慎重考虑进行结构调整的预期收益和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而且出于农民传统的保守观念,在预期收益大小和所存在风险大小的权衡上,他们可能更注重对风险的顾虑。近年来有不少地区曾出现过在政府部门的越位参与、策划、指挥下,强硬地推行了一些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但由于政府部门没有站在利益主体的角度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结果风险真的发生了,因没有充分的防范措施,致使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从而也严重挫伤了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因此,政府部门要充分调动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和加大调整的力度,必须要充分了解和分析研究农民在产业结构中所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的防范和化解,以充分保证农民结构调整的利益,使他们免去后顾之忧,这也是政府部门站在自身角度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所提供的最大支持。

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风险因素

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我国农业及农村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具体情况,农业经营者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农业经营者根据所获得的市场信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后,所生产的产品可能会出现销售的困难。这一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农业经营者所处的分散经营的地位,获取国际、国内全面的市场信息非常困难,因而所获取的信息本身就具有不完整、不全面、不准确性,因而据以作的调整决策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二是由于市场供求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而农业由于其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按照原来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已经投入以后,再也无法进行改变,调整的预期效果显然无法实现,损失必成定局。这是农业产业结构的最大风险,说其最大,一是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很大,二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大。因此这是我们必须首先要考虑和重视的风险因素。

(二)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农业经营者进行产生结构调整后,新经营的生产项目,可能会出现某方面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生产经营的失败或收益受损,甚至亏损。这一风险的产生可能来自以下方面:一是所获得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所引进项目的有关技术(包括种子以及栽培、养殖、管理等等方面的技术)可能还不成熟,或存在某方面的缺陷,或在推广应用上有某方面的限制,由于这些技术问题实现没有得到充分、全面的了解,而一旦这些问题出现,必然会造成生产经营受到重创;二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在选择引进项目时虽然已经了解这些问题的存在,但没有充分的重视,因而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当这些问题出现时,也必将导致生产经营受损;三是农业经营者了解并重视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由于某种条件的限制,使防范措施失效或无能为力,从而导致生产经营的损失无法避免。如在养殖业中,农民可能也知道了会有某种瘟病的发生,并在养殖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由于防范措施还不能做到完全彻底,瘟病还是发生了,而且国内或当地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无法根治,最终还是使经营受到重创,甚至彻底失败。四是由于农业经营者对调整后的生产经营项目不熟,达不到其技术或管理的要求,从而也会造成经营受损。这种技术风险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要重视的第二大风险因素。

(三)自然风险。由于农业的生产对象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对自然环境条件有着必要的要求,所以自古就有农民靠天吃饭的说法。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但某些自然条件的变化,如气温、降雨等是无法完全可以做到事前准确预知的,干旱、阴雨、洪涝、低温、霜冻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还有地震、冰雹、海啸、飓风、洪水以及病虫害的发生,也是人力所无法控制和完全改变的,有些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概率不一定很大,损失则可能是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所以这也是始终压在农业经营者头上的一大风险要素。

(四)信用风险。这里的信用风险是指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与农业经营者发生交易的对象若发生失信行为,可能给农业经营者所造成的损失。这一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订购农产品的交易者毁约,使农业经营者订货逆行产业结构调整后新生产的产品失去销路,如果所定合同完备合法,具有法律效用,可以依法向对方索赔,但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挽回农业经营者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果所签订的合同不完备,农业经营者则要承受全部损失。二是与农业经营者签有供货(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资金供应、劳动力供应和技术、销售、储运等服务)合约的单位或个人毁约,也将给在此基础上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农业经营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甚至是巨大的损失,虽然在合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部分损失,但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农业经营者仍然不可避免地要承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在目前社会道德失衡、诚信失范的情况下,这一风险对农业经营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威胁很大。

(五)信息风险。这一风险是指由于农业经营者所得到的各种信息真伪难分,或不完整、不全面,使农业经营者据此作出的决策发生失误,从而可能给农业经营者带来的损失。这一风险可能来自以下两方面:一是由于我国的有关信息搜集、发布的渠道不畅通,体系不健全,农业经营者由于自身地位的局限,难以搜集到全面、完整、准确可靠的市场信息,因而不可避免要承受信息误导的损失;二是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信息管理机制不健全、完善、严格,各种虚假信息泛滥成灾,由此使农业经营者难辨真伪,从而上当受骗,使产业结构调整蒙受巨大损失。当前,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且分散、偏僻,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信息媒体薄弱,另一方面,农村信息机构及信息收集、传递与发布机制严重缺乏或不完善、不健全,因而导致信息不畅、滞后、失真、失效,因为这一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因此它是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最大障碍。

(六)仿冒风险。在我国农村相互模仿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农民更注重现实,他们受各种条件的局限,直接获取市场供求信息往往比较困难,因此,往往在调整产业结构时看到别人生产经营什么赚了钱,自己就生产经营什么,在一定范围内这种相互模仿,有利于尽快形成规模,有利于扩大知名度,有助于产品销售。但是如果这种市场需求只是暂时的,或者非常有限的,这种模仿超过了一定限度(市场的需求),一方面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出现生产过剩,产品滞销,另一方面,还会造成粗制滥做,鱼目混珠,产品质量无法保证。这都会造成价格和效益大幅度下降。不仅使新加入农户调整结构所进行的投入难以收回,马上面临生产结构再次调整,而且也使原有经营者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目标而陷入困境。特别是在我国这种仿冒风险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政府为帮助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往往会经常组织农民进行参观学习,力图在广大范围内推广,这在客观上也加剧了农民自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仿冒风险。因为农户之间的同步调整行为,极易产生对市场波动的放大效应,导致市场同步震荡,大起大落,难以避免过度的价格竞争。

三、防范与化解的对策思路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防范和化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机制是化解和防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根本保障,这已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所证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农业对自然条件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它是一种高风险产业而其风险的发生具有更大的不可控性和更大的毁灭性,因此决定了农业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它本身也具有高风险,而且它的投保对象主要是收入微薄的个体农户,由此又决定了低保费、低效益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高风险、低回报的农业保险业显然无法靠市场资源配置来实现,更多的要靠政府来投资和扶持,农业保险的主体应是各级政府,因此它主要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财力状况,健全农业保险机制的重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财政要投入专项资金,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农业保险机构,专门从事农业保险。按照WTO农业协议,我们必须逐步减少国家财政对农业的直接补贴,我们可以把这一部分支农财政资金变明补为暗补,建立一部分用于建立农业保险机制,这是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2)在政策上积极扶持农业保险工作。一是明确农业保险机构的政策性职能,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同时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二是在税收上对农业保险机构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免征其农业保险的税赋,而且对其中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农产品生产的保险业务还可以进行适度补贴,对于异常灾害造成的非经营性亏损在严格核实的基础上给予财政弥补;(3)在法律上为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国家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法》等必要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以保护、扶持和规范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建立农业结构调整风险保障基金是化解和防范上述主要风险的第二道屏障。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农业风险基金,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首先,应有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专项支农资金作为基本保证基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强烈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造成的重大损失进行救助和补偿;其次,应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财力和实际需要,集中部分地方财力用作地方风险救济准备,重点用于救助或补偿当地支柱产业、产品或对当地农民收入影响巨大的农业项目,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风险发生给利益主体所造成的损失;三是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可从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本组织范围内的农户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来确定。基金建立起来以后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规范的管理和运作。该专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筹集结构调整风险基金;二是制定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三是负责对农业结构调整主体因结构调整风险(非自身失误造成的)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进行补偿;四是负责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预算、核算和审计,并按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政府的服务功能。包括信息化建设与服务、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与宏观指导、对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与示范、对农民创新的保护、对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与监管、加强气象与灾害预报等。(1)农产品市场信息化建设与服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信息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要投资扶持建立专门的农村信息机构,专门负责搜集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供求信息、价格信息、质量、品种与技术等信息,然后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加工处理,最后再及时传递、发布给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可靠的信息服务。(2)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与宏观指导。为防止和减少农民的模仿风险和结构调整后的市场风险,各地政府要做好科学的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以此作为依据来引导和调控农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此,各级政府要对国内外市场,特别是周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充分考虑未来供求格局可能出现的变化。(3)农民与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培养。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对专业农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输送,是防范和化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的根本措施。为此,第一,要在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逐步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第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要以农业技术培训为主,同时要组织农民学习必要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水平、市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第三,要加强农业高等教育,加强为农村培养和输送更多的农业技术人员。(4)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与示范。加强政府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与示范服务,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与管理风险。为此,各级政府要集中必要的财力和农业技术人员,集中办好拟引进项目的示范基地,为农民提供看得见、学得会、用得上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要注意对农民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给予有力的保护,以避免农民间的仿冒对创新者的利益造成伤害。对确有推广意义和市场前途的项目,也应通过必要的经济组织形式来保证创新者的正当权益。(5)气象与灾害服务。政府要通过政策、投资等措施,促进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农业气象和农业灾害进行及时、准确地预报,以便农民根据相关的预报信息,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合理安排生产和及时采取防范自然风险的有效措施。(6)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与监管。加强政府对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与监管服务,是降低和减少农民进行结构调整的信用风险、仿冒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和信息风险的重要保障。为此,各级政府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交易市场的专业监管机构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充分借鉴和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熟悉国际惯例,下大力气建立健全农产品交易的有关制度和规则,规范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交易行为,使之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7)法律服务。农民是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在一些经济纠纷中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各级政府应建立形式多样、机制灵活的农民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工作者为农民提供及时、到位的法律援助,以便及时解决农民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合同纠纷,防范和化解其信用风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

要完善和强化政府的上述服务功能,从根本上来说,必须要选择有效的财政支农政策,调整我国财政的涉农支出结构。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应重点支持和强化政府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公共服务:一是必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公共性农业病虫害控制、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兴修水利设施、发展农村交通和通讯事业等措施,为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提供相应保障。二是在财政的农业事业费中重点支持用于农业的科技、教育、培训、推广和咨询等服务性开支,以尽快提高我国农民素质,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提高农业竞争能力。三是加快政府对农业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等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项目还不完善的现状,增强这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减少市场风险。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是完善农业良性发展机制,提高农业附加值水平和积累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根本途径,而且也是防范和化解农业结构调整风险的重要途径。因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形成一种把农业经营主体和市场需求变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经营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去带动和引导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范和化解农民产业结构调整的风险,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1)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分散风险。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实现农工商或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其生产经营的风险由原来单纯由农业经营主体来承担变为由农、工、商三个不同的主体来承担。(2)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降低市场风险和信息风险。一是在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外接市场,了解市场需求,比农民更能把握市场变化,可以及时向农产品生产基地传递信息,引导农民合理确定生产方向和生产规模;二是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使农产品有了稳定、畅通的销路。因此在相当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农民进行结构调整的市场风险和信息风险。(3)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化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风险。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成了技术推广和应用的重要载体,他们一方面可以为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提供良种,推广栽培、植保、储藏等技术措施;另一方面,农业科技人员进入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以及时解决一些生产和加工领域中的实际问题,从而可以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农民调整农业结构的技术风险。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是加强农产品精深加工、销售以及保鲜、包装、储运业的发展。我们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切入点,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力强的加工企业,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从而不仅可以有效地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而且可以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并有利于农业保险机制和农业结构调整风险保障基金的建立、完善和实施,保障农业和农民的长远利益和长远发展。

(五)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我国目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经营体制,存在经营分散、规模狭小的弊端,这种弊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主要危害,就是农业经营者抵御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能力极弱。因此,必须把分散的农民有机地组织起来,提高其组织化程度,才能形成一种与风险抗衡的合力与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防范和化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风险的能力。但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能靠行政力量把农民强制捏合在一起,而是要用经济利益关系把农民整合在一起,要建立在完全自主、自愿、互利的基础之上。而且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发展各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组织,也绝不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对其所做的进一步完善,是一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或“三层”经营体制,它要求实现“统一经营”、“中间经营”和“家庭经营”的统一,强调中间经营层次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商业性服务职能。这种新型农业合作组织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分工协作规律,不仅能促进农业劳动效率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农民走入市场和增加农民收入,而且可以充分提高农民抗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保护和进一步调动农民进行结构调整的积极性。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首先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发展农业合作组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做好向广大农民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其次是做好试点,重点扶持,充分发挥率先建立起来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示范作用;再次是对这种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在管理上加强引导和帮助,并提供各种优惠措施,以保证其健康、规范地运作和发展,切实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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