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不稳定因素变化态势的实证分析_社会因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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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6-0105-10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这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1]。特别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双重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与问题大量滋生,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压力很大[2]。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更通过实证研究发现,1979年以来我国“社会稳定指数”年均呈现“负增长”发展态势,强调1979年以来我国“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直接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拖了发展的后腿”[3]。那么,我国社会稳定或不稳定的态势到底是不是这样严峻呢?本文将从社会冲突的视角对此展开详细分析。相信通过这些分析,对于我们正确评估我国社会稳定或不稳定形势,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会有积极的理论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研究社会稳定和不稳定,有不同的测量或评估路径。在国外,埃·蒂里阿基安在1961年提出了测定社会不稳定的三大指标:(1)都市化程度的增长;(2)性的混乱及其广泛扩展,以及对其社会限制的消失;(3)非制度化的宗教现象极大地增长[4]。艾斯特斯、摩根在1976年提出了衡量社会不稳定程度的六大指标:(1)反映于一国宪法、官方文件和主要的政府政策声明中占主要地位的社会哲学和社会目标;(2)个人需求水平;(3)为满足居民的社会需要而可以利用的国内社会资源的水平;(4)国家在特殊时刻的政治稳定性程度;(5)社会内部支持或破坏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结构的各种力量;(6)促成团体之间的冲突、破坏历史传统、价值、风俗习惯和信仰的起抵消作用的文化势力的存在[5]。1984年,艾斯特斯又提出确定社会不稳定最严重的6个指标:(1)社会组织中的精英人物专权;(2)人类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严重;(3)社会资源日趋贫乏;(4)政治动荡不安;(5)家庭结构处在崩溃状态;(6)传统文化力量处在崩溃状态[6]。

国内对社会稳定及不稳定的研究和测量主要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宋林飞在1989年较早提出了社会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可视为对社会不稳定的一种估量系统。社会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包括:痛苦指数体系、腐败指数体系、贫富指数体系、不安指数体系等四大方面的16个指标[7]。1995年,宋林飞提出了社会风险预警综合指数,涉及产生社会风险之根源的警源指标18个(如失业率、通货膨胀率、干部贪污情况、犯罪率、国际意识形态对立),在社会风险滋生过程中先行暴露出来的警兆指标13个(如抢购风、牢骚、小道消息、国际政治争论),以及作为社会风险外部形态表现的警情指标18个(如游行示威、社会动乱、国际政治干涉)。由于其指标太多、计量困难,他同时提出了社会风险预警核心指数,包括失业率、通货膨胀率、贫困率、犯罪率、突发事件等14个指标[8]。1999年,宋林飞又提出中国社会风险预警系统,涉及收入稳定性、贫富分化、腐败等警源指标18个,失业、通货膨胀等警兆指标10个,犯罪率、突发事件等警情指标12个,共涉及指标40个[9]。

原国家计委社会稳定状况研究课题组自1997年以来对我国社会稳定状况进行跟踪研究,提出了一个“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相结合的二元评价体系。客观指标包括:“社会冲突”(如学潮罢工、游行示威、请愿上访、自杀自虐、宗教冲突、民族冲突、聚众闹事、宗族械斗、暴民骚乱)和“社会问题”(如家庭问题、老人问题、交通事故、城市交通拥挤、违章建筑、暴力犯罪、买卖妇女儿童、团伙与黑社会犯罪、盲流乞丐、工伤事故、火灾水灾、聚众赌博、卖淫嫖娼、酗酒自杀、贩毒吸毒、传染病、精神病)。主观指标指“社会心理”,如公众对于体制改革、社会生活、社会秩序、经济生活、政府效率、环境状况、文化生活、国家地位、家庭生活、个人发展、政治参与等问题的看法和满意程度[10]。

陶德麟等人认为,社会稳定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政治局势稳定、经济形势稳定、思想情绪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定等四个方面。而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因素则非常广泛,涉及经济发展速度问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问题、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自然灾害问题、腐败问题、民族与宗教问题、台湾问题、否定马克思主义在思想领域中的指导地位问题、迷信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以及国外因素的影响等[11]。

牛文元等人将社会燃烧理论应用于社会,提出了社会稳定预警系统。该预警系统涉及引发中国社会动乱的基础性“社会燃料物质”(因子),以及相应的社会动乱“助燃因子”和点燃社会动乱的“激发因子”。这些因子涉及自然、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包括警源、警兆、警情等不同层面的指标[12]。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朱庆芳在国内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其中也建立了社会稳定指数和社会秩序指数体系。社会稳定指数包括通货膨胀率、城镇实际失业率、社会保障覆盖面、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比重、城镇和农村贫富差距、城乡收入差距等六类指标;社会秩序指数包括每万人口警察人数、每万人口刑事案件立案率、每十万人口贪污贿赂、渎职受案率、每万人口治安案件发案率、每十万人口各类事故死亡率等五个指标[13]。

这些指标体系涉及面各有不同,都从不同侧面对社会稳定或不稳定状况进行了反映与评估,对于我们把握社会稳定或不稳定的状况具有程度不同的参考作用。特别是原国家计委社会稳定状况研究课题组使用的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相结合的计量研究方法,以及宋林飞、牛文元等使用的警源、警兆、警情指标相结合的计量研究方法,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是,这些计量研究方法都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有的指标体系过于狭窄,如埃·蒂里阿基安仅使用都市化、性的混乱、非制度化的宗教现象等三个指标;有的过于宽泛且难以计量,如陶德麟、原国家计委社会稳定状况研究课题组等提出的指标体系涉及问题极广,一些问题难以指标化;有的分类不是很科学,如朱庆芳把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两个息息相关且难以分开的指标截然分立;有的分类难以操作化、容易混淆,如宋林飞等提出的警源、警兆、警情三种指标分类法,初看起来很不错,但仔细考究,却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因为一个指标可能是引起一个问题的原因,又是另一个问题的表现,如很难说失业、腐败只是社会稳定的警源指标,而不是警兆或警情指标。事实上即使是研究者本人也容易混淆,如宋林飞在1995年提出的社会风险预警综合指数中把失业率、通货膨胀率、犯罪率、干部贪污情况等视为警源指标,但在1999年提出的中国社会风险预警系统中,却把失业、通货膨胀改为警兆指标,犯罪率改为警情指标。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开拓新的视角,以增进对社会不稳定问题的认识,并进而有针对性地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视角

稳定,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稳固安定”或“没有变动”[14]。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所以稳定也只是相对的、动态的,而不可能是绝对的、完全静止的。因此,我们倾向于把社会稳定界定为一种相对的稳固安定的社会状态[15]。

从理论上说,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既有促使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正面因素),又有妨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负面因素)。因此,如果要全面研究社会稳定,也应该把积极因素纳入研究视角一并进行综合研究①。但是,如果这样做,就会使研究(特别是计量研究)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因此,为了突出重点,又不至于在理论和逻辑上发生缺失,我们将研究对象直接界定为社会不稳定。

那么,哪些是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呢?这又有不同的视角。本文的理论视角是,社会不稳定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冲突状态,是各种形式的社会冲突造成了社会不稳定。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虽千变万化,但基本的表现形式不外乎三种,即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一是圆桌政治,又称会议室政治,既包括冲突双方就解决冲突进行和平讨论和协商,也包括通过制度化、法制化渠道把冲突向第三方反映或请求第三方进行合法干预(如调解、仲裁、判决)等利益表达行为,其实质是冲突在制度化、法制化渠道内的合法表达(除去合法的游行示威等聚众政治行为)。二是夜晚政治,指的是违法犯罪活动。三是聚众政治,指的是游行示威等公开的群体性请愿或抗议事件,既包括经过批准的合法的群体性请愿或抗议事件,也包括未经过批准的非法的群体性请愿或抗议事件。这三种不同形式的社会冲突构成了社会冲突的基本情景,是程度不同地影响社会不稳定的三大基本要素(分析框架如下)。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社会不稳定分解为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三类指标进行计量。由于我们的研究侧重于考察社会不稳定态势的变化特点,因此我们除了考察各类指标的绝对数情况,更主要的是考察各类指标的变化情况。根据可以搜集到的资料,我们以1994年为研究起点,指定1994年各类指标的指数等于100,1995年以后的指数均以1994年为比较基准。

1.对于圆桌政治,将其分解为信访情况(包括党政机关信访情况、法院信访情况、检察院信访情况)、民间纠纷案件情况(人民调解民间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民事诉讼案件情况(法院一审收案)、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法院一审收案)等五类指标进行计量分析。

2.对于夜晚政治,将其分解为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情况)和犯罪活动(包括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犯罪案件情况、检察机关立案的腐败犯罪案件情况及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后起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情况)等两类指标进行计量分析。

3.对于聚众政治,则以群体性事件情况为指标进行计量分析。

4.对圆桌政治指数、夜晚政治指数、聚众政治指数,按三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案件数量指数、案件情况指数平均、案件情况指数加权平均)分别计算出3种指数,相应地标为圆桌政治指数A、圆桌政治指数B、圆桌政治指数C、夜晚政治指数A、夜晚政治指数B、夜晚政治指数C、聚众政治指数A、聚众政治指数B、聚众政治指数C。

5.对社会不稳定总指数,可根据圆桌政治指数、夜晚政治指数、聚众政治指数的3种指数,分别对应地采用算术平均、加权平均两种方法计算出6种社会不稳定总指数,即社会不稳定总指数A[,1]、社会不稳定总指数B[,1]、社会不稳定总指数C[,1](以上为算术平均值的社会不稳定总指数)、社会不稳定总指数A[,2]、社会不稳定总指数B[,2]、社会不稳定总指数C[,2](以上为加权平均的社会不稳定总指数)。使用加权平均计算法时,考虑到对于社会稳定而言,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是冲突程度从轻到重的三种社会冲突,因此赋予不同的权重,分别赋值1、2、3后计算其加权平均值。具体而言,两种方法的社会不稳定总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种方法,社会不稳定总指数Y[,1]=(圆桌政治指数Y[,1]+夜晚政治指数Y[,1]+聚众政治指数Y[,1])/3,其中Y=A,或B,或C。

第二种方法,社会不稳定总指数Y[,2]=(圆桌政治指数Y[,2]+2×夜晚政治指数Y[,2]+3×聚众政治指数Y[,2])/6,其中Y=A,或B,或C。

6.为了尽可能全面地分析和把握社会不稳定的变化程度,我们先分析构成社会不稳定的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及其组成要素的变化情况,然后再分析社会不稳定总指数的变化情况,并且与GDP增长速度进行比较,以了解经济增长的社会代价的高低程度。

三、实证分析

(一)圆桌政治

在各种社会冲突中,圆桌政治是最轻微的冲突形式,是社会冲突的一种和平的、合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们期望通过体制内的途径来解决冲突的一种基本形式,是社会冲突的最普遍、最常见的形式。根据圆桌政治的基本属性,并考虑资料搜集的可行性,本研究将从信访情况、民间纠纷调解情况、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民事诉讼案件情况、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等五个方面来进行考察。这五个方面虽然不能囊括作为社会冲突形式的圆桌政治的全部,但涵盖了圆桌政治的主要方面,总体上可以反映出该种社会冲突的基本状况。

1.信访情况

据国家信访局的统计资料,自1993年以来,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总量呈持续上升的增长态势[16]。由于未见全国人大系统的信访统计资料,我们这里主要提供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全国法院、检察院受理的信访情况,并以此估计全国信访总量。据我们对国家信访局等公开发表资料的综合整理和推算,1994-2004年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受理的信访量持续上升,从1994年400余万件(人)次增加到2004年约1400万件(人)次,其中2000年首次突破1000万件(人)次,达到1024万件(人)次。十年间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3%。而据《中国法律年鉴》,1994-2004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信访量先升后降,从1994年的584.8万件(人)次上升到最高峰1999年的1069.1万件(人)次;2000-2004年则呈下降态势,由939.4万件(人)次下降到422万件(人)次。1994-2004年年均增长速度为负3.2%。1994-2004年全国检察院系统受理的信访量相对而言不大,每年在50万至80万件(人)次不等,也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态势,先从1994年的66.9万件(人)次上升到1998年的82.7万件(人)次;1999-2004年呈下降态势,由81.6万件(人)次下降到54.3万件(人)次。1994-2004年年均增长速度为负2.1%。综合全国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的信访数据,1994-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经历了先升后降再上升的变化过程,由1994年的1065余万件(人)次上升到1999年突破2000万件(人)次,再继续上升到2001年的2100万余件(人)次,2002年下降到1570余万件(人)次,但2003年又开始上升,2004年增加到1860万余件(人)次。1994-2004年均增长速度5.7%。如果以1994年=100为基点计算信访指数,则2004年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指数、全国法院信访指数、全国检察院信访指数、全国信访总量指数分别为334、72、81、175。可见,除法院、检察院信访指数有所下降外,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指数大幅增长(增长了2.3倍),全国信访总量指数增长了75%(见图1)。信访问题涉及面广、涉及问题多,信访总量的庞大和上升的总体态势,对社会稳定造成的消极影响越发明显。而在信访总量上升的大背景下,法院和检察院受理的信访量却呈下降态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司法作为最后一道权利救济线的权威和信任感有下降趋势。这对长期的社会稳定并不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2.民间纠纷情况

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1994-2004年调解的全国民间纠纷持续下降,从612.4万件下降为441.4万件,年均增长速度为负3.2%(见图2)。如果以1994年=100为基点计算民间纠纷调解指数,那么2004年民间纠纷调解指数等于72.1(见图7)。从调解的民间纠纷数量下降来看,它似乎是一个积极的现象,但这只在社会冲突总量也在减少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成立。因为,如果社会冲突总量不变或甚至在增多,而调解的民间纠纷却在下降,将意味着纠纷的可调解性减弱了。对此,要有清醒认识②。

图1 1994——2004年全国信访情况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作者根据《中国人大》、《人大研究》、《人民信访》及国家信访局研究室负责同志发表的文章等资料整理,个别数据系根据平均增长速度估算。

图2 1994—2004年全国民间纠纷调解数量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3.劳动争议案件情况

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持续上升,从1.9万件迅速上升到26.1万件,劳动争议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1364,即十年增长了12.6倍,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9.9%。同期,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从1994年的7.8万人增加到76.5万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数指数从100增长到983.3,即十年增长了 8.8倍,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7%(见图3和图7)。这里我们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与涉及人数两个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以两者的指数平均值作为劳动争议总指数,可知1994-2004年全国劳动争议总指数从100迅速上升到1173.7,即十年增长了10.7倍,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7.9%。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多,近十年基本上都占到半数以上,2004年更占到62.5%[17]。

4.民事诉讼案件情况

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收案的民事诉讼案件总体上持续上升,从238.4万件迅速上升到433.3万件,民事诉讼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181.8,即十年增长了 0.8倍,年均增长速度为6.2%(见图4和图7)。

图3 1994—2004年全国劳动争议情况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图4 1994—2004年全国法院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数量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5.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收案的行政诉讼案件总体上呈上升态势,从3.5万件上升到9.3万件,行政诉讼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264,十年增长了1.6倍,年均增长速度为10.2%(见图5和图7)。这些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对象涉及土地、城建、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乡政府等众多行政部门和单位。

图5 1994—2004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6.圆桌政治的总体情况

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不考虑圆桌政治的分类差异,只考察圆桌政治各类案件的总数量,然后计算其指数(即圆桌政治指数A)。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圆桌政治案件总量总体上呈上升态势,从1922万件(人)次上升到到2770万件(人)次,年均增长速度为3.7%(见图6)。如果以每年365天都不间断地工作,那么全国每天平均处理各类圆桌政治案件从1994年的每天5.3万件(人)次上升2004年每天7.6万件(人)次。如果以人均计算,那么全国1994年平均每千人中有16人卷入各类圆桌政治案件之中,2004年为每千人中有21人卷入各类圆桌政治案件之中。相应地考察圆桌政治指数,可以发现以1994年为基数(100)计算,圆桌政治指数A总体上呈上升态势,从1994年的100上升为2004年的144.1,年均增长速度为3.7%(见图8)。

图6 1994—2004年圆桌政治各类案件总数量

原始资料来源:同图1

第二,计算圆桌政治各类指数算术平均的圆桌政治指数B。考虑到信访、民间调解纠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属不同类型,简单将案件数量加总往往会掩盖不同类型的一些质的特点,因此先计算其分类指数(见图7),然后再计算各分类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可更全面地反映圆桌政治的变化特点。据统计,1994-2004年圆桌政治指数B从100上升为373.2,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4.1%(见图8)。

第三,计算圆桌政治各类指数加权平均的圆桌政治指数C。考虑到信访、民间调解纠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圆桌政治中表现为冲突倾向日趋严重的冲突形式③,在圆桌政治中的影响分量不同,我们在此分别赋值1、2、3、4、5后计算其加权平均指数。据统计,1994-2004年圆桌政治指数C从100上升到392.5,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4.7%(见图7)。

图7 1994—2004年圆桌政治的分类指数

数据说明:作者根据图1的原始资料来源计算而来

(二)夜晚政治

在各种社会冲突中,夜晚政治,即通常所称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社会冲突形式,也是致使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它包括普通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两种类型。在我国,对普通违法活动可以用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数量来计量;对犯罪活动可以用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的腐败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计量④。

图8 1994—2004年圆桌政治指数

数据说明:作者根据图7数据计算而来

1.违法活动

违法活动是夜晚政治中相对轻微的一种社会冲突形式,涉及范围广泛。具体而言,按我国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分类,它包括扰乱公共、工作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偷窃财物、骗取、抢夺、敲诈勒索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赌博、卖淫嫖娼、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各种违法活动。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违法活动(治安案件)表现为总体上升的态势,案件从330.1万起上升为664.8万起,增加了一倍还多;违法活动指数从100上升为201.4;两者的年均增长速度均为7.3%(见图9和图10)。

图9 1994—2004年全国违法活动数量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2.犯罪活动

犯罪活动是一种严重的夜晚政治形式,对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相当突出和直接。对犯罪活动的变化特点,可以从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是从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犯罪案件来看,1994-2004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从166.1万件增加到471.8万件,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284.1,年均增长速度均为11.0%(见图11和图15)。

图10 1994—2004年全国违法活动指数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图11 1994—2004年公安机关立案的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数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二是从检察机关立案的腐败犯罪案件来看,1994-2004年全国腐败犯罪案件从7.8万件下降到3.8万件,腐败犯罪案件指数从100下降为48.5,年均增长速度均为负7.0%(见图12和图15)。这表示这一时期我国的腐败犯罪有所减轻⑤。

图12 1994—2004年全国腐败犯罪案件数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三是从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检察院起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1994-2004年全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呈现出波浪式上升的变化特点,案件数量从180件上升到271件,案件指数从100上升到150.6,年均增长速度均为4.2%(见图13和图15)。

图13 1994—2004年全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数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大部分数据系检察院起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数,但1994-1997年数据缺乏,只好使用法院一审收案数据。

四是从犯罪活动总量来看,1994-2004年全国犯罪活动总量呈现较快速度上升的发展态势,犯罪活动案件从173.9万起(件)上升到475.6万起(件),犯罪活动(总)指数从100上升到273.5,年均增长速度均高达10.6%(见图14和图15)。

图14 1994—2004年全国犯罪案件总量

原始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

图15 1994—2004年全国犯罪活动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

数据说明:作者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而来

3.夜晚政治的总体情况

第一,先考察夜晚政治两大类案件的总数量,然后计算其指数(即夜晚政治指数A)。据统计,1994-2004年全国夜晚政治案件总量呈上升态势,从504万起(件)上升到1140.4万起(件),夜晚政治指数从100上升到226.3,年均增长速度均为8.5%(见图16和图17)。如果以每年365天计算,那么全国发生的各类夜晚政治案件从1994年的每天1.4万起(件)上升到2004年每天3.1万起(件)。如果以人均计算,那么违法犯罪率从1994年的每万人42起(件)增长到2004年的每万人88起(件),上升了一倍多。

第二,计算夜晚政治两类指数算术平均的圆桌政治指数B。考虑到违法和犯罪活动分属不同类型,可以先计算其分类指数,然后再计算各分类指数的算术平均值,这样可更全面地反映夜晚政治的变化特点。据统计,1994-2004年夜晚政治指数B从100上升为237.5,年均增长速度为9.0%(见图17)。

第三,计算夜晚政治两类指数加权平均的夜晚政治指数C。考虑到违法、犯罪活动在夜晚政治中表现为冲突倾向日趋严重的冲突形式,在夜晚政治中的影响分量不同,我们在此分别赋值1、2后计算其加权平均指数。据统计,1994-2004年夜晚政治指数C从100上升到249.5,年均增长速度9.6%(见图17)。

图16 1994—2004年全国夜晚政治案件总量

数据说明:作者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而来

图17 1994—2004年全国夜晚政治指数

数据说明:作者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而来

(三)聚众政治

聚众政治,指的是游行示威等公开的群体性请愿或抗议事件。聚众政治事件的发生,往往反映了社会冲突已经进入了一种集体行动的抵抗性表达和行动阶段,表明某种社会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它对社会不稳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警示指标。根据可以得到的统计资料,本研究主要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指标来衡量聚众政治的状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如静坐示威、非法游行、围堵公路、铁路交通、非法冲击党政机关等)呈现出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多、行为越发激烈等特点,有的地区不时发生成千上万人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事实上,群体性事件“在很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第一位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复杂多样,但一些地区的干群关系紧张、劳资关系紧张、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得不到保护是其中非常普遍的诱因[18]。

据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1994-2004年全国群众性事件从1万起快速上升到7.4万起,年均增长22.2%。参与人数从73万人次上升到376万人次,年均增长17.8%[19]。据笔者综合搜集到的政府公开资料,1994年以来,全国群体性事件数量总体上不断增多,增长速度呈现出总体上先慢后快的变化特点。1995年、1996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但1997年后迅速加快,1997至2004年八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超出1994-2004年期间22.2%的年均增长速度,其中有的年份增长速度更高达40%以上。以1994年=100为基点计算指数,1994-2004年全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指数从100上升到740,增加了6.4倍;全国群体性事件人员规模指数从100上升到515,增加了4.2倍。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增长态势(见图18和图19)。

图18 1994—2004年全国群体性事件数量

原始资料来源:《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第155页)、《群体性事件多发亟待关注》(大公报2005年7月6日)。其中部分年度的数据系以年均增长率估算而来。

图19 1994—2004年全国群体性事件人员规模

原始资料来源:同图18

考察聚众政治的总体情况,仍参照前述方法,计算三种聚众政治指数。

第一,按照聚众政治事件数量(群体性事件数量)计算聚众政治指数A。1994-2004年全国聚众政治事件数量从1万起增加到7.4万起,聚众政治指数A从100上升到740,年均增长速度22.2%(见图20)。

第二,按照群体性事件数量指数和人员规模指数算术平均计算聚众政治指数B。考虑到事件数量和事件规模反映出事件的不同方面,计算各分类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可更全面地反映聚众政治的状况。据统计,1994-2004年聚众政治指数B从100上升到628,年均增长速度为20.2%(见图20)。

第三,按照群体性事件数量指数和人员规模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聚众政治指数C。考虑到群体性事件人员规模比事件数量的影响更大,在此对事件数量、事件人员规模指数分别赋值1、2后计算其加权平均指数。据统计,1994-2004年夜晚政治指数C从100上升到590,年均增长速度为19.4%(见图20)。

图20 1994—2004年全国聚众政治指数

数据说明:作者根据图18和图19的原始资料计算而来

(四)社会不稳定的总体态势

对社会不稳定的总体态势进行评估,需要在对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进行单独分解分析之后,再对社会不稳定总指数进行总体的分析评估。

1.为了更准确地把握社会不稳定态势的变化,有必要分析一下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在社会冲突总量中的比例变化。据统计,1994年以来,一方面我国社会冲突总量在不断上升,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的案件总数也都呈上升趋势,但另一方面,圆桌政治案件在社会冲突总量中的比例却在下降,而夜晚政治、聚众政治在社会冲突总量中的比例在上升。1994-2004年圆桌政治案件占社会冲突总量的比例从79.2%下降到70.7%,2004年所占的比例不足1994年所占比例的90%;而夜晚政治的比例从1994年的20.8%上升到2004年的29.1%,2004年所占的比例是1994年所占比例的1.4倍;聚众政治的比例则从0.04%上升到0.19%,2004年所占的比例是1994所占比例的4.8倍,上升速度最快(见图21、图22和图23)。

图21 1994—2004年圆桌政治案件占社会冲突总量的比例

数据说明:作者根据本文上述有关数据计算而来

图22 1994—2004年夜晚政治案件占社会冲突总量的比例

数据说明:同图21

图23 1994—2004年聚众政治案件占社会冲突总量的比例

数据说明:同图21

2.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社会不稳定总指数。根据研究设计中的第一种计算方法,社会不稳定总指数Y[,1]=(圆桌政治指数Y[,1]+夜晚政治指数Y[,1]+聚众政治指数Y[,1])/3,其中Y=A,或B,或C。这样,可以计算出社会不稳定总指数A[,1]、社会不稳定总指数B[,1]、社会不稳定总指数C[,1]的数值。据统计,1994-2004年我国社会不稳定总指数A[,1]从100上升到370.1,年均增长率为14.0%;社会不稳定总指数B[,1]从100上升到412.9,年均增长率为15.2%;社会不稳定总指数C[,1]从100上升到410.7,年均增长率为15.2%;而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数只从100上升到229.5,年均增长率为8.7%(见图24和表1)。可见,这三个社会不稳定总指数虽然略有差异,但基本相近,2004年的社会不稳定总指数大体都比1994年高3倍左右,年均增长速度都明显高于同期全国GDP年均增长速度。

图24 1994—2004年社会不稳定因素总指数变化情况(一)

数据说明:GDP指数系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而来,其他为作者根据本文相关数据计算而来。

3.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社会不稳定总指数。根据研究设计中的第二种计算方法,社会不稳定总指数Y[,2]=(圆桌政治指数Y[,2]+2×夜晚政治指数Y[,2]+3×聚众政治指数Y[,2])/6,其中Y=A,或B,或C。这种加权平均计算方法,或许更能反映三种不同的社会冲突形式对社会不稳定的不均衡影响。据统计,1994-2004年我国社会不稳定总指数A[,2]、社会不稳定总指数B[,2]、社会不稳定总指数C[,2]都从1994年的100分别上升到2004年的469.5、455.4、443.6,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6.7%、16.4%、16.1%(见图25)。可见,这三个社会不稳定总指数大体相同,但比前三个社会不稳定总指数都略大一些,其增长速度比同期GDP年均增长8.7%的速度超出更多一些。

图25 1994—2004年社会不稳定因素总指数变化情况(二)

数据说明:同图24

从上述社会不稳定总指数的六个数值来看,虽然计算的方法不同,但最后计算出来的社会不稳定总指数的数值大体是比较接近的,社会不稳定总指数的年均增长率都在14.0%一16.7%的区间内。无论用哪一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数值,都可以反映出1994年以来我国社会不稳定的状况越来越突出,社会不稳定状况在快速恶化。

表1 1994-2004年我国社会不稳定因素总指数的变化情况

社会不

社会不

社会不 社会不 社会不

社会不

稳定因

稳定因

稳定因 稳定因 稳定因

稳定因全国

年度

素总指

素总指

素总指 素总指 素总指

素总指GDP

数A1数B1 数C1

数A2

数B2 数C2

指数

1994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995106114.2116.7106.4

111.9

113.6

110.5

1996112131.1137.1112.7

125.1129121.1

1997

129.7

151.2 157 137.8

147.1

149.4

131.8

1998

164.2

185.7189.6182.8184183.2

142.1

1999

194.7

217.5219.2222.7

218.9

215.2

152.3

2000

227.5

248.8250.8263.9

258.6

255.8

164.4

2001

262.2289 292.6308.2

303.2

300.7

176.8

2002

283.7

318.9320.2346.9

340.9

334.9

190.8

2003

306.8

357.5359.6381.2

381.8

376.2

208.2

2004

370.1

412.9410.7469.5

455.4

443.6

229.5

数据说明:同图24

四、小结

通过对1994年以来我国社会冲突中的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的分别考察和综合分析,我们发现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虽然我国社会稳定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大量增长,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指数不但没有下降反而都呈上升态势,其中聚众政治指数增长尤为迅速。多种方法推算的社会不稳定总指数都呈百分之十几的高速增长。不但如此,在社会冲突总量攀升的情况下,圆桌政治的比例不升反降,夜晚政治、聚众政治的比例上升幅度较大,反映出我国社会冲突不但数量呈增多趋势,而且冲突激烈程度也呈加剧趋势,社会不稳定状况呈恶化的发展态势,社会矛盾凸显的特点显著,折射出我国经济增长的社会成本较大,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不相协调问题突出。因此,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非常及时的。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着力解决圆桌政治所反映出的冲突程度较轻的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如信访问题、民间纠纷、劳动关系纠纷、诉讼过快增长等问题),设法遏制夜晚政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态势,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聚众政治(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工作力度,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战略部署都逐步落实到位,从而在复杂的社会“矛盾凸显期”保障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和谐,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注释:

①应指出的是,国内外对社会稳定的研究很多没把促使社会稳定的积极因素考虑在内。这种缺陷也可从第一部分现有研究中关于测量社会稳定的指标组成中看得出来。笔者认为,1978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国家综合国力不断提高,我国社会稳定的基本形势是好的,大局总体是稳定的,而且是一种充满生机活力的动态式的积极稳定。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有客观而全面的认识,不能被现实社会存在的不稳定问题所迷惑,导致对形势的分析和认识陷入片面。当然,在认识到社会稳定的总体形势是好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客观存在大量的不稳定因素,居安思危,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一面,从而想办法解决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持续稳定。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

②事实上从后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不但社会冲突总量在上升,而且圆桌政治、夜晚政治、聚众政治各项冲突总量也都在上升,因此调解的民间纠纷数量下降,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现象。

③信访是一种最基本的和平的冲突利益表达行为(虽然其反映的问题可能是严重的);民间调解纠纷是一种初级的冲突形式,并且是经人民调解工作可以化解的民间冲突;劳动争议是一种已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正式冲突形式;民事诉讼是一种已经进入法院的较高级别的合法冲突形式;行政诉讼是一种已经进入法院并且冲突指向行政机关的高级别的合法冲突形式。

④需要指出的,一是这里讲的违法活动系指除违法的聚众政治之外的普通违法活动。二是应看到官方统计数据只能反映夜晚政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是暗中进行的,被发现后报案和报案后被查处的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报告警方(检方)或没有被警方(检方)侦破的,即存在通常所说的“违法犯罪黑数”问题。因此,事实上的违法犯罪活动总是比官方统计数据要严重。关于我国1978年以来犯罪实际发案情况的估测,请参见胡联合、胡鞍钢《对转型期中国犯罪实际发案情况的估测》,《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不过,估测归估测,“违法犯罪黑数”总是一个很难准确掌握的数据,因此实际中往往也只好用官方的统计数据来衡量违法犯罪情况,而且由于“违法犯罪黑数”始终存在,因此用官方统计数据的变化反映一个时期段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变化态势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计算方法。

⑤1994-2004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从2.46上升到3.50,也反映出我国这一时期腐败程度有所减轻。过勇.经济转轨与腐败:中国转轨期腐败蔓延的原因研究[D]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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