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是什么?_渐进式改革论文

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是什么?_渐进式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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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经济学家已经将中国过去15年的改革视为“渐进式改革”的典型,将波兰、俄罗斯等前苏联、东欧国家视为“激进式改革”的典型。但在如何定义不同改革方式、如何分析不同改革方式的特征及其优点与缺点,如何认识不同改革方式在不同条件下的可行性,等等,迄今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拟实证性地分析不同改革方式的特征与改革过程本身的逻辑。

一、“增量改革”意义上的“渐进”

给定改革在“性质”和“目标”上的一些差异,我们着重研究“方式”上的不同。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都或多或少与如何定义“渐进式改革”与“激进式改革”相关。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就是“部分改革”,是“分步走”逐步展开的过程;而苏东的“激进式改革”则是“一揽子的”、“一步走的”、总体推进式的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无疑是对的。1990年以后,苏东的改革采取了迅速放开物价、放开利率、放开汇率、大规模私有化等待改革措施,并在各个领域里同时推进:而中国的改革迄今为止一直还是一步一步、一部分一部分地展开的,先是农村改革,然后才“进入城市”;价格改革在一段时间内搞的是“价格双轨制”;所有制改革迄今为止仍然只是发展起了一部分非国有经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而对国有经济本身的改革仍未真正展开,等等。

但是这种差别似乎并未抓住中国改革与其他一些国家改革的根本性差别,因为其他国家的改革在很长时期内其实也是“部分的”。比如价格改革,俄罗斯迄今为止也还是有些物品的价格没有完全放开,如石油等基本原材料的价格;食品价格也仍然有所控制;所有制改革迄今为止也只是部分的,如俄罗斯大中小国有企业全部算起来目前只有不到60%私有化了。如果说苏东改革的特点是因在所有领域里展开而更加“整体”,中国的改革在1985年以后也已经开始在各个领域里展开,只不过有的领域里进展快些,有的领域里进展得慢些。同理,所谓“一步走”与“分步走”的差别,似乎也未反映出事物的本质。即使是激进的、速度较快的改革,也会在一些领域里要“分步走”。特别重要的是,即使是一下子破坏掉了旧体制,新体制的成长,也仍然是一个“进化的过程”,无论人们如何希望新体制“立即生效”,也仍然会有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

在笔者看来,中国渐进式改革与苏东激进式改革的根本性差异在于:中国的渐进式改革的基本特征,是在旧体制因阻力较大还“改不动”的时候,先在其旁边或周围发展起新体制或新的经济成分(如市场定价机制,各种形式的非国有经济等等),随着这部分经济成分的发展壮大、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和体制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改革旧的体制;而苏东激进式改革的基本特征则在于从一开始就必须(只能)对旧体制进行改革,以此为新体制的成长铺平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渐进式改革”的基本涵义就是“增量改革”,用D。诺思的概念“incremental reform”来加以概括更为准确(但这个概念一般也翻译为“渐进改革”),而不是用更多具有“速度”涵义的“gradualreform”概念。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是在存量改不动的时候,先通过增量改革来发展新体制,随着增量改革的积累,逐步改革整个经济的体制结构,为“存量”的最终改革创造条件;而苏东的激进式改革,则是(在增量改革缺乏条件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存量”改革,并以此来促进新体制增量的成长。

如果不从“增量改革”的意义上来理解中国的改革过程,往往会得出误导的结论。比如最近有的美国经济学家提出了一种对中国经济改革的解释,他们首先认为中国的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没有差别(否认存在新体制的“增量”),然后认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在不改革所有制关系的前提下“放权让利”,改革了价格机制与企业的管理机制;最后,他们又把中国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所谓的“中国奇迹”)归因于他们所说的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所谓的“渐进式改革”。其实只要不带偏见的观察,都可以发现,虽然在中国国有经济内部的“放权让利”改革中政府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是迄今为止国有经济的改革仍然收效甚微,这几年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增长,主要靠的是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国有经济的改革。我们显然不能将中国改革的成就归结为这种意义上的“渐进式改革”。

但是反过来,我们也不必因为国际上有人以上面的这种方式解释“渐进式改革”,并用国有经济的改革来解释中国所取得的成就,就否定中国过去走过的是一条渐进式改革的道路。有的学者正确地指出了,中国改革的特点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国有经济这一块去寻找新的生长点”这其实描述的就是本文所说的“增量改革”意义上的渐进式改革。国际上越来多经济学家现在实际也正在趋向于以这种方式定义“渐进式改革”。至于这种改革是否有它特殊的弊病,是否会产生新的经济与政治矛盾,是否把该早些解决的问题推向未来,现在是否应该加快改革步伐,进行“攻歼”,则属于另一个问题,不妨碍我们在分析以往走过的道路时,实证性地对中国的改革道路作出科学的评判,并在理论上采取较为科学的概念。

二、改革的“内生性”问题

迄今为止仍有不少国内外学者仍然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看成为一种由政府或少数领导人有计划地执行某种自觉的“改革战略”的结果;如果改革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则认为是政府采取的错误的“战略”或政策。有的人则认为苏东国家激进式改革是“外生的”,即是由少数改革家、领导人(以至外国人)从上至下加以推行的;而中国的渐进式改革,虽然后来的过程是“内生的”、“自下而上”逐步展开的,但“最初的几项改革”却是“外生的”。这种理论同样具有误导性。

就苏东改革而论,激进式改革的“方案”,或许是由“少数人”在“上面”制定的,甚至是由一些“外来人”帮助设计的,但这样一种方案能被社会、被政治家及民众所接受、所采纳,这件事本身却是“内生的”,是由当时这一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经济形势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的。东欧、独联体各共和国相继采取了激进式改革,采取了“休克疗法”,说到底是因为在它们国内出现了对这种改革方式的“内生的需求”。比如,正是因为90年代初东欧国家内普遍存在的“立即回到欧洲去”的强烈要求,“休克疗法”才得以被采纳;正是由于前苏联的旧体制在运行了70年之后已陷入了深刻的危机,渐进改革已在政治上不可能,激进的改革方案才被提出并被多数人所接受,即使面临眼前生活水平的下降,多数人也仍然在“公民投票”中支持“激进的政府”。一个社会中,少数几个“精英”提出激进变革方案(其实经常不断地会有这样的方案出现),与多数人、大的利益集团要求激进的变革,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在市场上,少数几个人的需求,可以把少数几件(私人)物品“召唤”到市场上来,而制度却是一种“公共物品”,没有足够大的广泛的内在需求,大规模的、激进的制度变革不可能发生,新制度不可能实际地产生并生下根来。

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同样从“最初”开始就是一种内生的过程。政府“最初的几项改革措施”,也是中国政府、领导集团对中国当时(70年代末)社会经济的内在矛盾与社会中存在的变革要求的一种反应。最明显的例子是:中国“最初的”、第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农民“内生地”要求的结果,而不是什么人“外生地”加以贯彻的。如果在当时中国社会不是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经济社会危机,并威胁到政治的稳定,很难想象有哪届政府、哪些领导人会采取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至于国有经济的改革,由于国有企业有“统一的所有者”,因此许多改革、特别是最初的一些改革,不可避免地表现为“由上而下下达文件”加以贯彻执行的结果,但是无论是最初的下放自主权,还是后来的企业承包制,也都是因为国有经济存在着长期未解决的问题,才“内生地”产生了改革的要求,政府的改革决策,不过是对这些问题、对这些要求的一种反应方式。过去如此,今后仍会如此。

同理,关于所谓“强制性改革”与“诱致性改革”的差异似乎也很难界定。任何改革一定意义上都是“强制的”:政府可以强制民众,民众反过来也可以强制政府,各国许多改革都是在民众不满现状的情况下才迫使政府不得不采取了一些改革的措施,包括那些“自上而下”的改革措施。任何改革又都是“诱致的”:个人与企业受利益的诱导而实行改革,政府实施某种改革同样也是因为它看到这样做要比不这样做对它更有利,当然有时并不是对全社会有利,而是只对当政的集团有利,对政治稳定有利。事实上,很难想象存在着不是基于利益诱致的改革。同时,任何一种改革都至少对要求改革的一方,对改革的发动者来说是“诱致的”,一定是为了捕捉某种利益,但不一定是“强制的”,因为可能存在着一种“一致同意”情况:一项改革对经济中所有的人都有利可图。而在一切不存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只要有人会因此项改革而受损,我们就可以说这一改革具有某种强制性,尽管有时不一定是少数人集团强制多数人集团,而是多数人集团强制少数人集团。

从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政府”本身也是经济中诸多行为主体的一个,而并不是一个“外生的”、超然的行为主体;它也是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内部变化、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作出决定。把由政府推进的改革说成为“外生的改革”,相当于是把政府说成为外在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就“变量关系”而言,我们可以说“政府政策”对于“市场变量”体系来说是“外生变量”,但在制度改革的问题上,由于我们是在谈论“制度”,这时政府本身就在所考察的范围之内,否定政府行为的“内生”性,实际就变换了论题,并且无法解释制度变化本身,比如,无法解释与“政府更迭”相联系的制度变化,在研究苏东改革时常常无视政府本身变化这一重要的事件与整个制度变革过程的关系及其在这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而导致了许多错误的结论。

三、中国式改革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渐进式改革有其特有的缺陷,就象激进式改革有其特有的缺陷一样。它导致经济中存在的许多扭曲和无效率情况长期存在,使得改革旧体制的进程被一再拖延,并因此而阻碍新体制的更快成长;新旧体制在“双轨过渡”过程中的摩擦会产生新的无效率;长期存在的腐败、通货膨胀、经济不稳定等等问题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过渡性体制会产生出新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会成为进一步改革的新的阻力,而不是改革的动力,使进一步的改革不是更容易而是更难;等等。正因为如此,在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人们会不断提出加快改革速度、尽快实施“全面推进”、“总体突破”的要求。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如果渐进式改革在最初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使经济有所增长的话,在这样的经济当中,反对更为“激进”的改革、要求继续实行渐进式改革的力量也会有所增长,而不是必然会有所削弱。理由如下:

第一,改革越有成绩,经济状况越好,人们越倾向于稳定发展,渐进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改革方式越激进,遇到的阻力越大。但在这种社会经济已经发生危机、人均收入已经停止增长或事实上开始下降的情况下(如前苏东),由于较多的人不再有很多既得利益需要维持,人们期望任何改革都可能带来好处,激进的改革就较容易被社会所接受,许多人会同意忍受这种改革所会带来的眼前的某些阵痛。而在一个经济的增长率仍然很高,人们的收入在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多数人便不会有很强的“危机感”和“打破坛坛罐罐”的动机,总还抱着“明天或许会有办法”的心理,因而不愿进行激进的变革。渐进式改革若在某些条件下没有取得成功(如在东欧一些国家曾经发生的那样),最终当然会被激进式改革所替代;但在渐进式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成果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在增长,人们的生活总体上仍在改善,就会很少有人支持那些激进的改革方案,而是更多地倾向于维持现状或继续进行渐进式改革。

第二,渐进式改革的成功,主要依靠的是增量改革与新体制成分的成长,而新体制成分的成长,即可能成为改革旧体制的一个有利的因素,也可能成为延缓旧体制改革、使全面的存量改革一拖再拖的一个条件。这是因为,新体制创造出来的收入增量,可以被用来对一些在改革中受损失的既得利益集团得到一定的“补偿”,却也可以被用来对旧体制进行“补贴”,延缓矛盾的充分暴露,使其依然“混得下去”,甚至还会使旧体制进一步“扩大再生产”。比如,中国的国民收入增量,目前80%来自非国有经济,但这当中有很大一部分通过银行信贷,事实上被用作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政策性贷款)或被用来进行国有部门的投资或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形成了80%的贷款在“贷款初次分配”中投入国有部门、70%左右的投资是国家投资的“资源逆配置”现象。在整个经济状况停滞或下降的经济中,对国有部门的补贴导致高额通货膨胀,因为在那里没有真实收入增量可被利用来进行补贴(补贴说到底要么是一种转移支付,是收入从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的转移,要么只能是名义价值的变化,搞“通货膨胀税”);而在中国,由于事实上存在着新增的真实收入,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过程是真实收入的转移(要么来自较好的国有企业,要么来自非国有经济),通货膨胀可以被控制在较低的水平。结果是,虽然经济中旧体制成分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但整个经济的状况看上去却仍然不错,大家(包括旧体制中就业的人群)的收入也都在增长,通货膨胀似乎也能够得到控制,政治局面也仍然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多少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根据自己的切身体验认识到经济问题的严重性而期望加快改革?政府也很难冒着出现社会不稳定的风险而大胆地进行全面的“存量改革”。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提出一个供检验的理论假说:渐进式改革越是成功,新体制成分增长越快,经济增长率越高,居民的收入增长率越高,就越是难以从渐进式改革转变为激进式改革。这可能是“不理想的”,是拥护改革的人所不希望看到的,但却可能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我们的许多推进改革的政策与步骤,还不得不以这样的事实为前提来加以制定,而不是“理想的状态”为前提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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