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的途径和方法_检索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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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正确适用法规的查询渠道与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渠道论文,正确论文,法规论文,人员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和查询的主渠道

根据我们多年的审计实践,相关法律法规的查询渠道多种多样,主要是有关部门编制的文字版和电子版法规汇编、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以及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收集等多种渠道,但每个渠道因其局限性和时效性等原因,都无法单独满足审计人员对适用法规的需求,需要通过不同的查询渠道反复查询,因此可以说查询适用法规是相当复杂而繁重的工作。但我们对相关查询渠道有了深刻的认识后,就会减轻查询法规的工作量,提高查询的效率。

(一)审计署法规库。近年来审计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审计署法规库,并每年进行更新。审计署法规库按照审计、财政财务、金融、税收、企业等板块收集的法规,特别贴近审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审计人员对国家法规的需求。但审计署法规库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审计署法规库建库较晚,且受法规收集对象的局限性,收集的法规做不到全面,无法满足审计人员对法规的全面需求;二是审计署法规库每年只更新一次,做不到适时更新,无法满足审计人员对当年新法规的需求;三是审计署法规库只收集国家、部委的相关法规以及少量的地方法规,无法满足地方审计人员对地方法规的需求。

(二)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库。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库的特点:一是收集的法律法规涉及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法规、地方法规、港澳台法规,还包括部分外国法规,为审计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开阔了视野。二是不仅收集法律法规本身,还收集了法律法规修订、失效和废止的过程,以及法规条款中所委任的其他法规及条款,对审计人员全面深刻了解适用法规提供了简便的渠道。存在的不足:一是不能做到适时更新,目前法规只更新到2011年3月,无法适应审计人员对新法规的需求;二是收集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尚不全面,也无法单独满足审计人员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需求。

(三)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网法规比较专业,是专业审计适用法规查询的简捷渠道,但国家对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网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尚未做出硬性规定。国务院2007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列入了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第十五条也将政府网站列入了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即要求政府利用网站公开其部门全部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缺少法律规定。因此,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的法规存在不全面、不及时问题,无法单独满足审计人员对法规的需求。

(四)从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收集和查询。审计实践中,为及时掌握审计所依据的法规,审计人员可从制定法规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从与制定法规的政府部门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收集和查询法规。例如财政部制定的法规,地方审计部门可以从地方财政部门收集。必要时也可以从被审计单位收集法规,因为地方财政部门是执法主体,被审计单位是执行法规的主体。对一些专业性强、发布时间近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定和执行法规的有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收集,是一条及时、简捷的渠道。

(五)互联网。在互联网上存在大量法规,必要时也可以作为一个补充查询渠道。但除政府网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法规有着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对所发布法规的正确性也不负法律责任,发生文字错误的概率较大,是否有效也未做相关标示,因此,使用互联网上的法规应慎之又慎。审计实践中,有些法规在其他渠道无法查询到的情况下,互联网有时可以查询到,在使用时必须根据发文机关、文题、文号通过与发文机关沟通等方法进行正确性和有效性的印证。

(六)法规汇编。有关部门按月或季度发行的文字法规汇编,汇集了最新发布的法规,可以解决审计人员对法规及时性的要求。

有些部委将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布且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了汇编,可以解决审计人员对法规全面性的要求。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法规,文字法规汇编无法进行标示,对审计人员判断相关法规的有效性带来了难度。在审计实践中,如需求最新法规,可以查阅有关部委按月或季度发行的文字法规汇编。如需求发布时间较久的法规可以查阅有关部委编制的法规汇编,但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是否有效的印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查询方法

在审计实践中,做到正确适用法规,查询到相关法规是第一步,如何查询相关法规的有效性是第二步,两步缺一不可。在第一步中,依据相关法规是电子版还是文字版可采取不同的查询方法。在第二步中,要判断法规的有效性,根据法规的整体有效和部分条款有效两种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的查询方法。相关法规的有效性分为法规整体的有效性和法规中部分条款的有效性两种情况。法规整体的有效性又分为经修订后重新公布的法规有效和修订前后的法规均有效两种情况。不同情况有效法规又应采取不同的法规查询方法。

(一)文字版法规的查询方法。在文字版法规一般采取发文机关、发文文题、发文文号、发文日期等查询方法。上述方法是在审计人员初步了解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查询。审计实践中往往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实,在不了解法规的情况下进行查询,只能根据经验来判断可能的发文机关、文题,查询到相关法规后再查询相关条款是否适用,有如大海捞针,难度较大。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及发展,文字法规汇编数量及种类逐渐弱化,只有在审计人员对近期新发布且电子版法规尚未录入的法规产生需求时,才查询有关机关汇编的文字版法规。

(二)电子版法规的查询方法。电子版法规的查询方法较文字版的法规查询方法简单且高效。一般采取关键词的检索方法,关键词可以是文题、文号,也可以是法规条款中某词汇。为提高检索效率,可将多个词汇设定为检索词,采取复式检索方法,即先设定一个检索词进行第一步检索,在检索结果中再设定另一个检索词进行第二次检索,以减少检索结果,以此类推直到达到需求。但检索词的设定需考虑到对同一事实的表述,在不同发文机关有可能使用不同的词汇,当用某词汇进行检索无需求的结果时,应采取扩展检索方法。

(三)整体有效的法规查询方法。确认适用法规在审计事实发生期间有效,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近年来,我国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集中清理,公布废止和失效了大量法规。例如:财政部至2011年2月公布的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1批,数量达数千件。要确认在审计事实发生期间所适用法规是否有效,在采用前述方法查询到相关法规后,应采用复式检索法进行是否废止和失效的确认。第一步将查询到的法规文题设置为检索词,在电子版法规库中再次检索;第二步将废止或失效设定为检索词,在检索结果中进行再次检索;第三步打开检索的文件,查阅废止或失效日期。如果通过上述检索和查阅,在审计事实发生期间内法规未被公布废止或失效,就能充分证明该法规适用。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也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这次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按照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底财政部等12个部、委、局公布了现行有效规章。其他清理范围内的政府单位尚未正式公布。如果清理范围内的政府部门、单位全部按照国务院规定公布了现行有效法规,适用法规的有效性查询方法为:第一步将查询到的法规文题设置为检索词,在电子版法规库中再次检索;第二步将现行有效设定为检索词,在检索结果中进行再次检索;第三步打开检索的文件,查阅现行有效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日期以确认是否适用。

(四)查询部分条款有效法规的常用方法。有关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的过程中,不仅整体废止和失效了大量法规,也存在部分条款被废止和修订,但又未将修订或修改后的法规重新发布的情况。例如:2011年1月8日发布并生效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八条第四、五、六款,第十条第二、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三条第六款。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的法规因主体仍然有效,在法规库中必然标注为有效,对审计人员判断所适用的法规条款是否有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查阅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方法为:第一步将查询到的法规文题设置为检索词,在电子版法规库中再次检索:第二步将“部分条款”设定为检索词,在检索结果中进行再次检索;第三步将“废止、修改为、删去”其中任意一个词汇设定为检索词,在检索结果中进行再次检索;第四步打开检索到的文件,查阅相关法规废止或修改的条款以及发布生效日期。根据上述检索和查阅结果,确认审计事实适用的法规和条款是否适用。

查阅审计事实适用法规难度固然较大,但掌握了上述查阅渠道和查阅方法仍能取得满意的结果,对保证审计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充分利用查询结果,建议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将经过查询的相关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专业审计板块汇总,在部门网域发布或做成电子文件夹提供给每一位审计人员,可以大量减少审计人员查询法规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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