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廖婷婷杀死精神病患妹妹案为例论法理与情理论文_苏成祥

以廖婷婷杀死精神病患妹妹案为例论法理与情理论文_苏成祥

苏成祥

四川大学 法学院 610064

一、选案理由

刑法是一门反犯罪的艺术。那么刑法学的研究离不开社会学的分析,即刑法社会学研究。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并不是对刚性刑法的否定,一切立法都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法律是刚性的,并且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现实,他也有他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也决定了他无法包罗万象。刑法是一部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研究刑法与社会的关系,了解人民真实的感情及反应。探讨我国真实的案例,为刑法学的研究寻求更多的一种研究办法,并为刑法学的科学化提供一些建议。促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

廖婷婷杀死精神病患妹妹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案为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本案业已成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但是关于此案的诉争焦点及 情理冲突较多,成为了学者专家们讨论的热点。尤其是关于缓刑运用到涉及到严重罪名的犯罪、家庭犯罪的情理及事由以及法与情如何兼顾、刑事政策的考量。

【关键词】家庭犯罪 缓刑的适用 刑事政策 法与情

二、案情描述

被告人廖婷婷是被害人廖娟娟是的孪生姐姐。被害人廖娟娟2001年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在发病时会失去控制随意打家人。为了控制其发病时的行为,家人不得已将其固定在床上。经多年治疗家里花光了所有积蓄但没有好转,被告人廖婷婷为帮助母亲照顾妹妹的生活被迫休了学,为此其曾今服药自杀过。由于经济压力,2007年8月,被害人廖娟娟被送至收费比较低廉的四川省彭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害人廖娟娟生活不能自理。同年8月21日晚,经医院通知,被告人廖婷婷及其父母前往医院进行了探望,处理陪护事宜。原审被告人廖婷婷提出留在医院陪护并得到父母的同意。随后,原审被告人廖婷婷为被害人廖娟娟擦洗了身体。次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为解脱被害人廖娟娟的痛苦,以及解除自己及家庭的困境,用枕头将被害人廖娟娟捂死在病床上。凌晨3时许,原声被告人廖婷婷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华西医科大学医学技术鉴定中心经公安机关的委托,对原生被告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确认其变现符合抑郁症的诊断,其违法行为与其疾病有一定联系,虽对其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本案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婷婷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之被告人廖婷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判处了如上刑法。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廖婷婷故意杀人,事前有预谋,手段残忍;其患抑郁症,但并没有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只是可以从轻处罚,不应减轻处罚。认为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廖婷婷没有前科,且认罪悔罪,又已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四、引发的理论争点

(一)如何把握缓刑在涉及到严重罪名时的适用

缓刑使用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一犯罪情节较轻;第二有悔罪表现;第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第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刑法规范总整理》第九版2016年第16页--赵志伟 编]但是在涉及到严重罪名是如何判断犯罪情节较轻以及能否适用缓刑困扰着司法实践。

(二)家庭犯罪的诱因与一般犯罪的起因以及危害性

家庭犯罪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家庭犯罪与一般犯罪在犯罪的构成方面并无不同,只是家庭犯罪与一般犯罪在诱因方面一般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家庭犯罪的诱因一般比较复杂而且酝酿周期比较长,犯罪人经过了长期的心理博弈。然而一般犯罪的诱因相对简单,大致概括起来无非就是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谋财害命;另外一种是打击报复。一般犯罪大多是激情犯,犯罪人当时是失去理智的,完全是一种仇视的心理。

(三)家庭犯罪中的刑事和解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志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马静华]然而在家庭犯罪中被害人常常担任着双重角色,即使加害人的至亲又是被害人。这样的刑事和解是否被容许?是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四)中国式的法网与情网

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独特的人情因素对我国的法治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中国受“礼制”“亲亲尊尊”等的影响。对于涉及这种忠孝礼义的案例是就会牵动万千民众的心,就会触动每个人善良的心底,他们会认为法律是无情的产物。然而道德与法律的评判如何能够很好地融合到一起呢!法律是最低的社会道德,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又该如何界定呢,尤其是在家庭犯罪中,法律运用的恰如其分则会皆大欢喜,稍有不慎就会使一个家庭支离破碎,还会导致社会极大的舆论与热议。

五、缓刑制度的适用

对于涉及普通罪名的时候适用缓刑并无太大的争议,然而对于涉及到人命关天的大案要案能否使用缓刑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尤其是在其情节的评价标准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随着人道主义和人民民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反对监禁刑的适用,提倡自由刑的适用。提出了行刑社会化,行刑社会化就是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实现罪犯在社会化目标所形成的行刑理念和行刑模式。[ 《刑事政策与刑法》—卢建平]缓刑政策是行刑社会化的典型,缓刑是指为了帮助犯罪的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在监狱外进行执行并接受监督,以便更好的使犯罪人复归社会。李斯特曾今说过“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刑事政策是一门预防犯罪和反对犯罪的艺术,刑事政策具有单向矫正功能。缓刑作为一种刑罚也是一种很好的刑事政策,它具有以下几点重要价值。

(一)消除短期自由刑的不良后果

人的习性不是一天两天所能养成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是日积月累逐渐形成的。监狱里面三教九流什么人都有,在那样的一种环境里人很容易受到交叉感染,而且出狱之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很容易形成“法院只管判,无人监管”的局面,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一般情节都不严重,内心一般并无反社会反现行统治的想法,然而,短期自由刑会使他们萌生抵触的心理,于是酝酿如何报复社会来获得心理上的平复。监狱恰好给了他们获得更多犯罪技术的机会。缓刑较短期自由刑期间长,而且避免了监狱内的交叉感染。缓刑将犯罪人至于众人的监管之下,并且在周围人的影响下,更有利于他们内心的洗礼,摈弃犯罪的杂念。

(二)有利于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

缓刑作为非监禁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刑作为监狱外执行,既不会导致服刑人员与社会的脱节,也不会导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与社会的脱节。我国监狱为了服刑人员能够融入社会建立了很多帮扶活动,如周末探监、中途之家等。但是这种效果不是很明显,有太多的阻力。我国监狱大多建立在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每周家人都赶过去不太现实,且受中国几千年文化的影响,对于犯罪人员大多人都不想提及,也不想见。对被监禁过的人人们心里会有一种抵触,总认为此人群凶恶极,不愿与其接触,如此一来将会给服刑人员心灵上造成极大的创伤,使其更加的仇视这现实的社会,反社会的想法以及冲动将会时刻伴随着他们,一旦有人被触及便会爆发。

六、缓刑在涉及严重罪名时的适用问题

缓刑使用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一犯罪情节较轻;第二有悔罪表现;第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第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但是我国刑法到目前为止并未对罪名做出限制。只是一种形式要件,对于如何具体把握就要依据犯罪人的综合情况而定。

(一)是否要对罪种作出限定或增设罪种

此案中廖婷婷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缓刑后,检察机关立即提起了抗诉,其认为杀人是及其严重的情况,不应当适用缓刑。为此学术界以及理论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是否要对罪名以及罪种做出限定?法律是一种刚性的东西,一旦固定下来将没有回旋的余地,势必会侵害道德。若法律的运用标准以及细节都被规定的清清楚楚,法官将会成为售货的机器 。法律也有其滞后性,不可能也不能包含所有的事情。没必要增设罪种和设置限定,若罪名以及罪种被限定下来,那罪重和罪轻的人都会一样不会被判为缓刑。如此一来就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那些犯罪情节不严重之人就会心生怨恨。本人以为没必要设置限定罪名以及罪种,但是对缓刑的适用要进行严格的考察,不能仅凭法官的自由裁量。

(二)缓刑的适用要慎重不能随意为之

缓刑的适用要综合考虑,要对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量,建立健全的评价标准,并要对使用缓刑的人要加强监督以及教育。第一,建立人格调查制度,一个人的人格不能仅凭某人的评价而定,也不能仅凭犯罪人的一面之词,正如“傻子永远都不会认为自己是傻子”。一个人人格的好坏,对其再犯的可能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人格的调查要从方方面面着手,对犯罪人犯罪前的性格,做事的风格,以及触物待人,并要对其精神进行医学鉴定。第二,在缓刑考验期内要严加监督并进行时时教育,使犯罪人很好的复归社会不致在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可有基层组织进行,并对法院进行汇报。法院也要不定时进行寻问以及帮教帮扶。

七、家庭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

(一)家庭犯罪的影响

家庭是这个社会最原始的单位,在国家没有出现以前,每一个家庭都是一个王国,都有自己的家法,不屈从于任何东西。家庭之间的刑事案件有家庭内部自己解决,别人无法插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健全,法律可以越过家庭这个护栏对触犯刑律的人进行惩戒。家庭犯罪与普通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差异,但是两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有很大的差异。如廖婷婷此类的案件,加害人经过了无数次的精神斗争,自己心灵上也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自责, 和对亲人的愧疚。此种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一般不是很恶劣, 社会大众一般都会产生怜悯之心,倾向于加害人。这也是此案的判决能够被大多百姓接受的理由。法律是最低的社会道德,决不能以道德之名侵蚀法律的威严。但是完全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家庭犯罪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的目的主要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慰藉被加害人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加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给加害方一个表达悔意的机会,帮助其再社会化的改造。然而家庭犯罪中尤其是涉及到命案时,加害人与受害方有着至情的亲情关系。是否可以运用刑事和解?本人以为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家庭犯罪不可使用刑事和解。如果拒绝适用,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违背。但是对于刑事和解的真实性要进行严格的把控,不能妄顾被加害人的利益。

八、结语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礼仪之邦,特别重视亲情。这也对法治的建设提出了挑战。对于此类触犯严重罪名的案件适用缓刑,也能发挥它的特殊价值。实现法与情的有效衔接,我们要找出符合本土文化的法治,绝不能生搬硬套。虽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不小心也会发生生物入侵”。对于家庭犯罪中的刑事和解,我们可以依照一般程序但对真实性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兼顾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因情为加害人开脱罪责,而无视了被害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苏成祥(出生于1989·1)男,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成都市双流县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 研究生

论文作者:苏成祥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9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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