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的道德维度_网络文化论文

网络文化的道德维度_网络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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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人与社会统一的基础。文化的发展受到人类社会物质发展的推动,同时超越现

实的物质存在方式。信息时代兴起的网络文化就是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人—机”信息

互动为沟通半径、以个性化的选择偏好为基础的“价值—行为世界”的构建方式,即以

因特网为载体和媒介、以文化信息为核心、在开放的网络虚拟空间中自由地实现多样文 化信息的获取、传播、交流、创造,并影响和改变现实社会中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 的文化形式的总和。网络文化的兴起,给文化发展带来了一个新的机遇,使文化范式发 生了剧烈的改变,传统的文化道德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分析网络文化存在的伦理问 题,坚持网络文化创作的道德原则,明确网络文化传播的道德规范,引导网络文化消费 的道德选择,加强网络文化管理的道德调控,对于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1]。

一 网络文化内容的道德缺失

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网络文化就像一柄美丽与邪恶共存的双刃剑。它对个

性化的网络文化选择主体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网络文化中的积极、健康、有价值

的信息对生活于“实存世界”中的个体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影响;另一方面,网络文化中

夹杂着的消极的乃至被“污染”了的垃圾信息,对那些辨识能力不高的群体的负面影响

同样也是巨大的,而且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2]。网络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包括伦理的、政治的、艺术的、法律的等各方面,其中道德缺失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网络社会无序化倾向严重,传统道德面临严峻挑战。由于网络空间没有物理边

界,网络社会可以说是“无边界”、“超国家”的社会,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或权 威性机构来统筹。人人都可自由地在网上发表意见,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极易失去控制: 要么信息过量、网络阻塞;要么制造无用的、虚假的“信息”,造成信息污染乃至信息 欺诈。另外,发布假冒、伪造、仿造信息,编制或篡改程序和数据文件等进行网络欺诈 行为;偷窃信息和资料等偷盗行为;入侵电子邮箱、私自穿越防火墙盗取国家机密、私 自解密入侵网络资源等。蓄意破坏计算机程序、资料和信息等网络犯罪现象也屡见不鲜 。

第二,文化霸权主义的影响严重,民族文化面临激烈冲击。网络文化始于美国,英语

是电子文本的最主要语言(目前因特网上有90%的信息是出自西方国家的英文信息),因

而使其打上了西方文化特点的烙印,这就滋生了文化霸权主义倾向,使网络中的文化交

流失去了平等交互性,变成了不平等的单向渗透。西方国家占据因特网这一文化传播“

制高点”,一方面控制国际舆论,另一方面源源不断地向其它国家和地区“倾销”它们

的价值观和精神文化产品,以影响这些国家、地区的网民,使他们在不自觉中认同、接

受西方价值观。这对本国的传统文化构成了严峻挑战和强烈冲击,很有可能动摇人们的

既有的信仰、追求和行为准则,造成精神困惑和价值标准混乱。

第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丧失,主体行为面临自我迷失。网络尽管扩大了人际交往

,但同时也会导致人与人之间情感的冷漠和疏远。由于网民一般是以独自的“隐形人”

身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操作,如果缺乏“慎独”的道德自律,有可能摆脱现实社会中

人伦关系的束缚,丧失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从而放纵自己的行为,出现诸如随意公布

他人隐私、不负责任地制造虚假网络信息等不道德行为。有的网民“宁信机器不信人”

,遁入虚拟时空,到网上去寻求感情寄托,不愿直面现实,从而迷失了自我。

第四,网络色情文化泛滥,人们性道德观念面临紊乱。最近的统计数字表明:在美国6

000万网民中至少有20%的人在上网时会访问那些赤裸裸的色情网站,其中有1%,即60 万的人已经达到了沉溺的地步。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监测出23万个色情网站。根据TOP

Adult Siteson the Net-XXXcounter的统计,全球浏览人数最多的250个色情网站,每 天共有2,358,889人次浏览。2003年中国网络文化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人物之一木子美 的《遗情书》自从2003年10月和11月在因特网上连载以来,引发了网民和海内外媒体的 很大争议,形成了所谓“木子美冲击波”现象。网络色情文化的泛滥,不仅会引发性犯 罪和其它犯罪行为,而且可能导致全社会的道德紊乱与沦丧。

二 网络文化创作的道德原则

网络文化创作是网络文化的源头,与社会道德密切相关。网络文化创作的成果一般表

现为各种各样的文化产品,它们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方面,网络文化具有实用

价值,能够满足社会需要,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网络文化还会产生一定的道

德价值,它总是造成这样那样的道德后果。因此,网络文化创作必须遵守基本的社会道

德原则,才能保证网络文化的先进性和健康发展。网络文化创作的基本道德原则就是人

类网络文化道德关系的理想,或者是表现人类把对理想社会和人类交往关系的美好信念 寄托于网络文化之上,它为人们在创作网络文化提出了符合人类道德需要的总的方向[1 ]。

第一,平等原则。网络文化创作应当体现各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 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 址和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都 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在网络社会,无论网络用户本身 实际上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地位、职务和个人爱好,不管他的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是什 么,他都应该只是一个没有社会地位差异的用户和一个在网络上拥有与别人一样的网址 的代码。

第二,公正原则。网络文化创作对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它不应该为某些

人制订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作为网络用户,你既然与别人具有同样 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就不要强求网络能够给你与别人不一样的待遇。一个网络用户, 当你打开计算机发出一组网络文化时,它会被计算机系统转化为一组组1、0代码构成的 比特,在通讯线路上按通讯协议送到它该去的地方,这一组组比特没有任何可以让网络 系统给予特殊照顾的社会标志。在网络中,人们失去了自己的身份感和对人的自觉度, 你面对的往往是一串串字符代表的机器和服务器的名称,感觉不到究竟在和谁打交道。 网络文化的这一特点,使得网络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平等和公正。

第三,自主原则。网络文化创作主体有根据自主的意愿选择创作方式和社会方式的自

由,有充分表达自己创作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创作行为

、压制别人的言论自由。从一般伦理意义上讲,自由不仅是一种道德原则和要求,也是

道德行为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如果没有意志自由,其它平等、公正、兼容、互惠等道 德原则就失去了基础,网络文化创作就难以繁荣。

第四,兼容原则。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 ,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 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网络文化交流的无障碍化。其中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 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交往障碍。

兼容实际上就是一种开放。它要求网络文化创作主体在道德观念上要有一种胸襟开阔

、海纳百川的气势,善于和一切网络主体、甚至与自己对立的行为主体进行交往,虚心

接受和容纳网络社会一切优秀文化成果。

第五,互惠原则。网络文化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

,你从网络和网络交往对方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

便利。网络社会赋予网络文化创作主体无限的使用权和资源的获取权,但同时也要对自

己网络行为的社会效果负责。任何一个网络成员必须认识到:他既是网络文化和网络服

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也是网络文化的使用者和享受者,当他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

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

第六,无害原则。对公共利益有所促进的网络文化创作行为是善的,是正当的行为;

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网络文化创作行为则只能在道德上判定为恶的,是不正当的行

为。网络文化创作应当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至少不能造成对公共利益的危害。人们不

能利用网络文化对其他网络主体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这是网络文化创作的最低道 德标准和伦理底线,是评价网络文化创作行为的最初的道德检验。如果网络文化创作者 没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他们所创作的网络文化作品就可能造成社会病态,促使人们堕落 。

三 网络文化传播的道德规范

网络时代的文化传播因其丰富多彩和双向互动的特点,给人们带来了一种新的感官享

受,同时也深藏着危机。因此,任何网络道德主体都有义务在网络文化传播中遵守适应

时代需要的道德规范。2002年4月24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

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 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 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些规定由于考虑了一般道德要 求在网络上的反映,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目前网络文化发展水平的基本需要,具有普 遍的“网络文化传播的道德规范”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爱国守法。一方面,网络无国界之分,但网民却有国籍身份之别。单纯从网络 技术的层面看,网络确实没有国家的界限,只要联上网,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人不论 国别、种族、性别都能进行交流,享受人类共同创造的成果。但网络技术的这种对人类 交往方式的改造,并不能根本改变人的本质属性。网络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利益。网 络的开放性、分散性的技术特性决定了网络应该能够体现一种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点 ,这就决定了网络应该体现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多样化的特色,而不是趋向一统的“

西化”。从这个层面来看,网络世界强调“爱国”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

由于人们的网络行为更为自由、开放和随意,如果没有一定的规范进行引导和调节,网

络社会生活就很容易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而规范人们网络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计算

机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从道德建设的角度看,虽然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但作为道

德规范的反映,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其强制性能够使人们清楚地知道什么是 能够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从而对人们的网络行为起到很好的规范、约束和指导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守法”规范并不仅仅局限于遵守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一些现行 法律的原则也应该得到尊重。

这是因为,虽然“网络社会”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无论怎么特殊,并不是孤立于社

会领域之外的,“网络社会”的一切都不过是现实社会的反映,因此,现实社会中的知

识产权问题、著作权问题、个人隐私问题、商业秘密问题等的解决,都是维护正常的网

络秩序的重要基础。

第二,诚信自律。保护他人隐私权的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中的活动享有比较充分的自

由,网络主体自身具有隐匿性、数字性、即时性等特点,其身份又具有不确定性,这就

导致网络人际关系的不稳定性,即使发生不道德的侵权行为,责任也难以确定,这就使

对不道德行为的成本支付几乎为零。尤其是在法律制度等他律性规范不健全和不完善的 前提下,强调网络主体的自律是很有必要的。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但在网络空间中 ,这一规范往往不能体现其价值,反而使网络主体因为诚信而受到伤害,却无处申诉, 比如在网络社区活动中,网络主体的虚假信息比比皆是。尤其是聊天室,网络主体的交

流不是真情遭遇,而更象是说谎技巧的培训与交流。在这里,诚信成为被嘲笑与讥讽的

对象,说谎与欺骗大行其道。自律的意义就在于:强化网络主体的道德意识,确立网络

主体的道德人格,强化网络主体的道德践履,以网络主体的自律来维系和强化网络社会

的秩序与环境。

第三,友善互利。美国马里兰大学帕特·华莱士博士经过长期的对比研究认为,在互

联网早期的发展中,人们在网上的行为要比实际生活中的自己更冷漠、就事论事和易怒 ,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在交流中已经意识到应调整传递情感的方式,逐步在 解冻不太友善的互联网。华莱士博士的这一研究成果从客观上揭示了互联网对“友善互 利”的道德需求。中国有句老话“来而不往非礼也”,这是现实生活中的重要道德原则 ,在网络上也如此。每个网络用户在网络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网络上不存在高低 贵贱之别,任何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这是形成网民间友善共处的基础。华 莱士博士的研究证实,在网上人们相互吸引或彼此友善对待的行为,同样遵循了现实生 活中的“你喜欢我—我喜欢你—你更喜欢我”这样的螺旋式发展的轨迹。

第四,避免伤害。美国学者斯皮内洛认为,对于计算机伦理要求来说,无害原则是“

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最低道德标准”。避免伤害社会和他人,首先要求网络主体对

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要有限制的享受。

人的权力是有条件的,不存在无义务负担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人的权利都必须是有偿

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孤立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只能在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求

得实现。如果网络主体都是任意妄为的,那么网络社会就永远不能成为有序的生存空间

。避免伤害社会和他人,强调的是结果,按照避免伤害这一规范,即便有些网络主体的

行为动机是“非恶意”的,但是只要其结果是有害的,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抑制。比如

黑客们的行为,他们最突出的特征就是随心所欲、各行其是,他们中的部分人最初的目

的不一定是恶意的,他们可能进入某一加密网络之后什么都不做就离开,或者会翻阅、 拷贝自己感兴趣的一些资料,或者来点恶作剧,但其结果却有可能使整个系统瘫痪。按 照避免伤害这一规范,黑客们无论以什么理由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都应当受到道德的 谴责。

四 网络文化消费的道德选择

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正悄然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面对丰富的网络文化资源和

各种各样的网络文化产品,网络文化消费者获得了空前的消费自主和消费自由。在几乎

无所不有的网络文化空间内,网络文化消费者几乎是要什么就有什么,想消费什么就可

以找到什么。网络文化消费者往往依据自己的消费偏好进行自由的消费行为选择。消费

偏好有两个基本向度:利益偏好和道德偏好。在网络文化消费活动中,利益偏好固然十

分重要,但人们也不能忽视道德偏好的独特作用:一方面,道德偏好影响网络文化消费

的性质;另一方面,道德偏好又与网络文化消费行为之后果的道德责任相关联。网络文 化消费者如何选择使用网络文化是一个道德问题。为了使一般的道德偏好能够切实地渗 入特殊的网络文化消费活动之中,有必要确定网络文化消费行为选择的具体的道德指针 。借助于这样的具体的道德指针的引导,网络文化消费行为就可能走上健康的轨道。

第一,在网络文化消费中坚持功利目标与道义目标的统一,促使网络文化消费的道德

选择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消费主体自身道德品质的提升。功利目标与道义目标的选择,

就是利与义关系的选择,这是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在不同条件下以不同方式进行着的一项

选择。功利目标和道义目标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致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冲突性,因 此,如何在功利目标与道义目标中进行合理选择,是个体文化消费行为选择中的一个基 本道德问题。

众所周知,网络行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所谓匿名性。Ch·恩格尔指出:“这种匿名

性让人毫无忌惮。有的人在这种讨论中发表的言论,是他们在和别人面对面谈话时无论

如何也难以启齿的。为了防止自己的电子面具被揭露,人们还可以到网吧中去发表这类

言论。匿名性甚至能帮被动使用者解除后顾之忧。例如他不必再光顾色情商店,也不必

再将从那里得到的商品在自己的家人面前藏匿起来,而是只要选用一种别人无法解开的

密码系统,就足以防止别人发现自己的色情消费。”这里所说的色情消费,就是一种典 型的有害于消费主体自身道德品质提升的网络文化消费。长期沉溺于这样的网络文化消 费之中,就可能使消费主体的道德趣味趋于低级,致使道德品质逐步败坏。为了避免垃 圾网络文化、肮脏网络文化对于网络文化消费者的腐蚀,当然有必要寻求有效的措施以 杜绝这类网络文化的出现。作为一个网络文化消费者,必须选择兼顾义利,义中取利, 利而守义的价值取向;应该主动拒斥不良网络文化,这样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不良网 络文化对消费主体自身的道德品质的毒害和污染。

第二,坚持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统一,防止网络文化消费者利用网络文

化来造成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危害。在文化活动中,个人利益与他人和社会利益有一

致的一面,也有相矛盾的一面,或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则是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

主体的道德选择有三种可能:一是利己,二是利人,三是人己兼顾。作为文化行为中的

道德选择应该是兼顾人己利益,既追求自己的利益,又注重他人利益,并力求通过有效

的合作去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最优化。如果网络文化消费者在使用中性网络文化的

过程中,并没有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什么危害,甚至还有助于国家、社会和他人利

益的增长,那么,这样的网络文化消费在道德上就是可以允许的,甚至是值得赞扬的。

而如果网络文化消费者利用某些中性的网络文化,去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则

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作为网络文化消费者,应当正确地认识自身利益与国家、社会

和他人利益的关系,在行使自己的网络文化消费权利时,不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危 害,这是保障基本的网络文化消费秩序的基本道德要求[4]。

第三,坚持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一,保证网络文化消费的道德选择既有利于网络 文化消费主体的当前需要,又有利于他们的长远发展。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 不仅仅是一个利益满足时间的选择,也是一种道德选择。急功近利、贪图一时之得,往 往就会不顾他人利益,不择手段去获取利益;立足长远、从长期发展来看问题,人们就 会选择合作,就不会计较一时的得失,就会愿意讲求诚信和道德,去创造长期发展的条 件。人们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中的道德选择,大致也有三种情形:一是选择近期 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二是注重长远利益忽视近期利益;三是兼顾近期和长远利益;正 确的选择应该是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在二者兼顾中,又应该坚持长远利益优先、 兼顾当前利益的原则,因为长远利益的效用要大于短期利益,立足长远更有利于实现利 益的最大化。同样,如前所述,长远利益优先更能包含道德选择于其中,具有更优的伦 理条件,能更有效地促成文化价值与伦理价值的统一。

第四,坚持自由选择与授权使用的统一,促使网络文化消费者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使用网络文化资源和网络文化产品。网络文化资源和网络文化产品,都是网络文化劳动

的产物,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网络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创作,往往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

,是网络文化劳动者智能的结晶。未经授权而使用网络文化资源和网络文化产品,不管

出自何种理由,都是对他人劳动的不尊重,是对他人劳动成果权的侵犯,因而在道德上

是应当予以坚决否定的。当然,在网络文化资源和网络文化产品的拥有者授权的情况下 ,某些网络文化资源和网络文化产品是可以免费使用的。未经授权的任何网络文化消费 行为,不仅可能是违法的,而且是不道德的。一个有道德的网络文化消费者,不应利用 网络文化的上述特性而做出不道德行为。

五 网络文化管理的道德调控

2003年7月1日,由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这一暂行规

定填补了我国因特网业界管理的很多空白,应该说是我国第一个比较系统、针对性比较

强的网络文化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确保网络文化消费的

良性运行,离不开各种形式的调控,其中的道德调控则是众多调控手段和方式中极为重

要的部分。网络文化管理的道德调控是针对网络文化在线消费个体与其它成员之间的利

益关系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通过多种多样的网络文化传播方式与手段将网络社会或虚

拟空间所要求达到的目标、规范和准则内化为在线消费个体的实践精神,并经由消费个

体的道德实践行为,完成对网络社会整体利益和在线消费权益的维护。因而,构建网络

文化消费的道德调控体系,强化网络文化的道德调控功能,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

第一,加强网络伦理的建设,促进网络文化人的伦理自律。网络伦理是网络文化的重 要构成部分,又是网络文化社会生活的反映。建设健康的网络文化,必须充分重视网络 伦理建设。在网络社会中,许多原有伦理原则已不适用,这就需要对“平等”、“责任 ”、“权利”与“义务”等概念重新作出伦理学解释,或者使其中的一部分得到进一步 完善和使它具有适应性。要通过高技术手段预防网上不文明行为,比如:对网络文化提 供者的内容加以审查;安装过滤软件,对不良网络文化加以堵塞;对需要保护的网络文 化进行加密,以防泄露。要加强对网络行为的法律约束,依法治网,以防止和打击网络 犯罪行为,以此促进网络人的伦理自律。网络伦理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 程,它有赖于网络社会每一个人的参与,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国际与国内的 网络组织、管理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才能建设一个新型的“网络伦理社会”[3 ]。

第二,以立法形式规范网络文化消费行为,使之更合乎道德性。不可否认,随着网络

文化消费的纵深发展,网络社会问题也必然增多,其间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也将激烈

化、尖锐化。

针对这种状况,世界上有些国家和政府已经制订了相关的保护网络文化消费行为的具

体法规和政策,以便确保网络文化消费的良性运行和网络文化共享的正常秩序。这一作

法在客观上不仅使在线文化消费个体获得了类似或相同的道德选择、道德判断和道德评

价的原则与尺度,同时也有利于在线文化消费个体自身道德实践行为的方向与目标的确

立。随着网络文化消费水平的提高,网络法规道德化、网络道德法制化的合二为一趋势

必将增强,其直接的后果是导致网络文化消费个体由“不得已而为之”心态支配下的外

在遵纪守法行为,转变为由内在高尚道德品质调控和自觉自愿意识导引下的在线文化消

费行为[4]。

第三,建立道德监控机制,健全网络道德规范。道德调控的目的就在于确保网络文化

消费者以合乎道德规范要求的方式获取利己而不害人的网络文化产品或服务,以便最大

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告诉我们,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然而

,一旦消费个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牺牲的往往是道德。因而,道德规范的切实推行 和实施,离不开道德监督机制的保障,更何况在因特网这个无国界、无中心的空间中还 存在网络文化殖民与文化霸权的背景和因素。建立和健全网络文化消费的道德监督机制 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具体操作[5]:一是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网络文化发布主体的资 格审批与监督;二是强化网络文化内容的审核与管理;三是设置分级分类管理,增强对 因特网的监控;四是提高防火墙技术和网络文化安全管理,加大内部网络文化保密;五 是设置多形式多层次的网络文化消费投诉处理中心、网络巡视管理员、网络事故处理中 心、网络急救中心等机构,确保网络文化传递通畅,以提高网络文化消费的有效性和合 目的性;六是用诚实信用的契约原则调控网络文化消费个体之间的关系;七是深入剖析 网络舆论环境的复杂性,增大舆论监督力度。

第四,大力推进网络道德教育,创造优质高效的网络文化道德调控环境。为了实现网

络文化资源的合理使用,最大程度地满足网络文化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在线文化消费的

品位,关注网络文化消费的道德社会化,大力开展网上道德教育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

。道德社会化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部分。个体往往会从内心深处产生一种按道德规范行

事的义务感、自觉性,这是道德社会化的结果。个体道德社会化过程的完结,社会的道

德教化是重要途径,而其关键是道德教育[6]。对网络道德规范进行前瞻性研究,并结

合我国实际展开网络道德教育的可行性思路,可从以下方面考虑[7]:一是对网络文化

建设专业人士进行职业道德与规范教育;二是对网络文化消费者进行公德教育;三是在

各级教育机构由浅入深地开设网络道德规范教育的相关课程;四是设置相关网站,加强

民族优秀文化教育,提高民族文化的保护水平,使网络文化消费者自觉抵制网络中的文

化霸权和各种网络文化污染和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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