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现代档案鉴定工作_工作鉴定论文

加强现代档案鉴定工作_工作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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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档案鉴定工作,通常的概念多半是限于对档案的保存价值作出判断并划定相应的保管期限而已。然而,事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使得今天的档案鉴定范围逐渐扩大,任务愈益加重,情况也变得复杂,远不是过去的理解所能涵盖得了的。因而,改进和强化档案鉴定工作已是当务之急。

(一)

据笔者所知,现在,档案鉴定工作的范围和任务大致可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档案归档时的存毁鉴定(决定存毁,对留存档案划定期限);二是档案真伪鉴定(对各种篡改、伪造的档案进行辨伪打假);三是优化鉴定(对馆藏中不必继续保存的档案进行复查精简);四是开放鉴定(对形成满30年的档案进行区分、解密);五是回溯鉴定(对保管到期的定期档案再鉴定,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保存);六是电子档案的保真鉴定(定期核实电子档案中存储的数据有无改动或消失)等。

然而,我们现实的档案鉴定工作,从理论到实践均落后于客观实际发展的需要,因而难以高质量地完成上述六项任务。从思想认识看,档案部门对新形势下鉴定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尚未致力于改进和提高。从机构设置看,从上到下均无档案鉴定部门或专职人员,使这项重要工作处于游离状态或临时抽人去做。从标准规定看,现行档案保管期限表过于原则,难以准确把握,不便操作,执行中随意性大,普遍存在“宁宽勿严、宁多勿少”现象,造成永久档案中玉石不分,庞杂臃肿,重复多余的档案充斥馆藏,于是不得不去粗取精,优化消肿,反复折腾。从组织领导看,鉴定工作尚未摆上领导工作日程,组织实施中的监督指导不够得力。从理论研究上看,有一种滞后感,尚未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性成果,不能及时回答新形势下档案鉴定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并指导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二)

档案鉴定工作是决定档案生死存毁的大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据笔者得知,某些外国档案部门都特别重视档案鉴定,设立专门机构,让最有经验的专家去做鉴定工作,制定科学的保管期限表。美国国家档案局专门成立了档案鉴定委员会,负责参与制定国家各个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和划分保管期限的法律依据。(注:总参办公厅档案局陈军荣副局长赴美考察档案工作见闻。)原苏联档案管理总局和各加盟共和国的档案局以及某些大型档案馆,均设有“评审委员会”机构,专门负责审查文件价值和确定国家档案馆文件补充源。(注:《档案学词典》第183页,档案鉴定条目。)据陈兆祦教授说,美国一个州的档案馆内设有“分析处”机构,编制7人,都是高学历的,专门负责鉴别文件价值和超过封闭期的档案能否开放。该馆认为,只有这个部门的工作做好了,全馆工作才好开展。此外,笔者获知,韩国政府记录保存所(档案文件局)也设有“评价室”机构,编制9人(其中4名历史学博士),其职责是:评价档案保存价值(历史、行政和凭证价值);设定公开范围(公开、保密、个人隐私、形成机关决定);评价载体状况(完善、一般或损毁);决定如何收录光盘(全部、部分或不收录)。(注:国家档案局编印《外国档案工作动态》1998年第一期。)

上述情况足以说明,国外很看重鉴定在档案工作中的地位,因而不仅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从组织领导上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而且又科学制定很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保管期限表,严格对号入座,从标准制度上确保鉴定工作不致出现大的失误。这些都很值得我们认真借鉴。此外,他们在档案鉴定理论方面也进行过认真研究。英国的档案理论家希拉里·詹金逊从维护档案的证据性出发,认为档案人员鉴定文件是不适宜的,他主张应由文件形成者去做,声称要“让行政官员成为选留和销毁其文件的唯一代理人”。而另一位美国档案学者拉尔德·汉姆,则反对詹金逊的鉴定观,认为他的观点走入极端,会导致用行政意志和国家意志塑造档案,使文件形成者通过销毁或剔除那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文件来确定档案遗产。又一位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也强烈反对詹金逊的观点,他坚持应由档案人员而不是由行政官员亲自作出档案馆应保存什么这一关键性决定。谢伦伯格提出了档案鉴定的标准原则,被称为“美国档案鉴定理论之父”。(注: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报告集第87页,加拿大T·库克,1996年9月于北京。)而我们在这一领域里的理论研究还是浅层次的,成果也很贫乏。

(三)

如何借鉴外国档案鉴定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吸取适合我们国情、档情的好方法,促进我国档案鉴定工作有所改进和提高,跟上整个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强化鉴定工作的拙见,与同行们交流探讨,并供档案工作主管机关参考:

一是各级档案部门的领导,要提高对鉴定工作地位的认识,把它摆在决定档案生死存亡和判断真假是非的重要位置看待,作为档案管理中一件根本大事抓好,而不能看作是一项纯事物性、纯业务性的工作。

二是设立必要的专司鉴定工作机构。设想国家档案局馆设“档案鉴定司”,负责指导、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级各类档案馆的鉴定工作,参考美国的“分析处”、韩国的“评价室”所履行的职责。省档案局设“档案鉴定处”,负责检查指导省级机关和档案馆等单位的档案鉴定工作。市、县档案局馆要有专职或兼职档案鉴定人员,负责市、县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鉴定指导工作。

三是改革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要突出体现三个特点:(1)针对性强。针对本单位、本系统、各行各业,制定自己专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2)操作性强。条款要具体细化到每一类文件材料都有明确的保管期限,便于对号入座。(3)权威性强。新的《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不再是只起参考作用的“参考表”,而是严格对照执行的鉴定法规。鉴定中违反这一法规标准的,要追究责任人。各级档案局馆的鉴定部门,应协助、指导分管单位、系统的档案部门,制定好科学的《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并监督执行。

四是加强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凡重要的、大批量的档案鉴定工作,必须由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档案部门的领导,以及被鉴定档案形成部门委派的代表,共同组成鉴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日常一般性的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馆藏档案的鉴定工作,由本馆鉴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鉴定剔除的拟销毁的档案材料,先经文件形成机关同意核准,再报本馆领导(必要时转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销毁凭据归档永存。

五是开展深层次的档案鉴定理论研究工作。建议国家档案局科研所,把鉴定问题作为一项跨世纪的重要科研课题,组织调研攻关,进行深入研究,提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鉴定理论指南,为制定新的鉴定原则、标准、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广大档案工作者,特别是档案理论研究工作者,对当前鉴定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优化馆藏的问题,电子档案的鉴定问题,永久档案的留存比例问题,立档单位和档案馆在档案鉴定工作中如何协调关系问题,鉴定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分类指导等问题,应广泛开展大讨论、大争鸣,提高业内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切实改进现代档案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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