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按劳分配理论再探_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按劳分配理论再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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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基本分配原则。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按劳分配与平均主义分配相互合一,必然有深层的体制原因。实际上按劳分配是一种承认人们之间能力差别和收入差别的分配方式;它是一种收入分配的原则,而不是福利分配的原则。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原则同按要素贡献分配交织在一起;受劳动力供求双方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并由供求双方均衡所决定。

一、按劳分配演化为平均主义的机制分析

演化的机制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基本分配原则。从理论上讲,按劳分配应是最能调动人们工作积极性、激励人们不断努力的一种分配机制。然而,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实践,似乎没有显示出这种理论上的效应。相反,却带来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和“铁饭碗”愈演愈烈,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与努力程度越来越低。这种理论与现实的极大反差和严重矛盾,原因何在需要探究。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按劳分配与平均主义分配这两个截然对立的分配原则,竟然魔幻般地相互合一,绝不可能是简单的巧合,必然有深层的体制原因。

传统经济体制中的按劳分配,在理论上要求按每个人对社会总产品贡献份额的大小,来分配个人应得到的劳动产品,即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问题不在这个原则本身,而在于真正实现这个原则的机制是否可行和科学。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我们其实很难找到实现按劳分配的可行而有效的机制。当我们循着传统经济体制的一整套机制、办法来设计按劳分配实现机制时,也就难免不最终陷入平均主义分配的泥潭。

传统经济体制中的按劳分配的劳动量的度量,是由计划经济的统一社会控制中心来把握的。每个个人在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中究竟耗费多少劳动量,有多少劳动量是有效的,多少是无效的,甚至是破坏性的,主要由统一的计划中心来判断和决定。然而,社会经济越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水平越高,社会需求愈趋复杂、多样和瞬息万变,不同社会经济部门、不同企业间每个个人的劳动量耗费,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的测定,不同质的劳动量之间的折算,都不可能进行事先的集中的计量。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按劳分配又必须做这种实际上不可能的计量,于是只能打统帐,宜粗不宜细地进行事先的计划度量。也就是说,按轻工业、重工业等不同部门的劳动强度、技术难易程度定工资类别,再按每一部门规定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就是通过这种形式实现的。

其实,稍加分析便知,这种分部门、分地区、分级别的固定工资制同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并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同一部门的不同企业之间,实际劳动效率,有效劳动的量,对社会总产品的贡献份额,不可能完全一样,但是按固定工资制,所有企业相同级别的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却完全相同,这能说是按劳分配吗?就某个企业内部来讲,拿同样级别工资的两个人,尽管劳动所得即工资一样高,但劳动的实际付出,特别是有效的劳动支出可能完全不同,这当然也不能说就是按劳分配。从实证角度看,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比较普遍的情况是按酬付劳,即给多少工资,干多少活;拿几级工资,只做相应的事。而对一些特殊的人来讲,譬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来讲,在固定工资下则经常努力奉献,不计报酬,即多劳也不要多得。无论这两种情况中哪一种,实际上都没有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所以,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在计划经济的具体机制约束中,走向了自身的扭曲、偏离,即没有真正实现按劳分配。

在一个经济参数、经济杠杆都是事先计划给定、计划控制的经济体制里,按劳分配原则倘如无法贯彻落实,其结果自然是分配上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机制占主导。因为既然统一的计划中央没有可能集中地准确度量、精确折算各种具体劳动的劳动量耗费,更无法判断社会化劳动中每个个人究竟支付多少有效劳动,所以只能大致地作些简单的行业、企业分类,确立固定的八级工资制加行业、地方差别的收入分配具体形式。由于这种收入分配形式并不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每个个人不管从事什么工作,都觉得其本人的劳动贡献似乎多于其所得甚多,并且是同工资收入高的人进行攀比、比较。在工资收入不能任意提高的情况下,人们普遍采取降低劳动努力的办法,相对提高劳动报酬,寻求劳动支出与所得平衡。中央计划中心面对这种情况,唯一有效的办法是尽量减少无法反映人们实际劳动贡献的收入差别,使大多数人产生一种平等感,以此来抑制劳动努力程度降低,结果平均主义分配愈演愈烈。传统经济体制中的按劳分配因无法找到有效的实现机制,只能演化为实践中的平均主义分配机制。

深层的成因

平均主义“大锅饭”分配机制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只有从历史分析角度才能透视其深层体制成因。

原因之一,理论的超越和误区。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机制得以形成和稳固,首先同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后收入分配理论模式的认识密切相关。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面临的艰巨任务是如何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显然,旧中国的经济制度及分配体制必须彻底变革。用什么来指导变革,当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设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有原则性地论述和模式性地描述两方面。在原则性的论述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按劳分配这一基本原则,认为社会主义中的分配应充分体制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激励所有人努力发挥潜能。在模式性描述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由统一的计划中心来度量每个人为社会付出的劳动量多少,并给予其等量报酬,等等。

科学地把握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论,应当是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则性论述,结合中国实际,探寻贯彻按劳分配、激励人们努力奋进的分配机制,而不是循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分配模式的某种猜想来设计分配体制。因为马克思主义真理性永恒性是她的基本原则、规律,而不是无所不包的超前性的具体猜想。然而,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初期,恰恰更多依循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具体模式的猜想,而忽略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基本原则中深广的创新力。结果,我们的分配体制形成了国家高度集中计划决策的一元分配机制。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工资级别由国家有关机构集中决定,工资调整也由中央统一部署。这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分配具体模式的猜想的确很接近,但是,实践证明它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按劳分配基本原则的要求相去很远,导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机制的形成。

原因之二,低水平上加速战略的驱动。我国平均主义“大锅饭”分配机制的形成和固定化,还根源于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我国是在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很低的基础上实行工业化起步的。人口多、底子薄的国内基础,国际上经济竞争加剧和不发达国家与地区纷纷进行赶超发展,都促使中国必须在低发展水平上加速工业化进程。而加速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是资本的有效集中、积聚与加速积累,低发展水平和低人均收入状态,使我们不可能通过主要依靠资本存量充分利用等来加速资本积累,唯有通过抑制劳动者收入增长,特别是缩减工业化部门的劳动者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来加快资本积累,加速工业化进程。这种经济战略客观上要求按部门实行的低工资制度。而这种低工资制度又必须保证合格的劳动者不断增加,因此必须有生活消费品,特别是食品的低价格。于是强制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势在必然,农业劳动者的剩余也由此流入工业部门。在城乡居民收入都被抑制在糊口水平上,以便在有效地积累资本、加速工业化进程的环境中,居民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无法适当拉开。因为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普遍低的情况下,最高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之间所得差额也不可能大。况且在普遍的低收入中,少数人的收入过高以及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差别过多,会引起严重的不满情绪。而使用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有可能会受到更多人的赞同。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内在的拉动,中国在传统体制下经济增长导致了平均主义分配机制日趋强化。

原因之三,劳动度量的困难。按劳分配原则能否贯彻落实,关键在于对劳动贡献能否准确度量,以及这种度量办法是否为人们所普遍认同。在传统体制中,我们一直没有找到彻底贯彻按劳分配的办法,而是借助人们可能具有的劳动能量作为分配依据。这种潜藏在人体中的劳动能量,自然同人们的年龄、学历和经历、所任职务等成明显的关联。结果,按劳分配在传统体制下主要通过按工龄、论职位、看学历等来实现。至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每个人实际付出多少劳动,有效劳动是多少,无效劳动是多少,却不构成分配的依据。当没有准确度量人们劳动贡献又为大众认同的标尺时,按劳分配难以真正实现,平均主义“大锅饭”则较易被人们认同。

二、在市场经济中重建按劳分配的若干思考

辨析与反思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中收入分配的基本特征描述。社会主义经济之所以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因为这种原则是一种平等的法则,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一个根据人们贡献大小,努力多少,创造有效社会财富多寡,来决定人们应分得多少,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必然是人们愿意实行的分配原则。

但是,这种看似简单、明了的收入分配原则,实施起来绝非易事,就连理论上真正弄通、弄懂这一原则的全部真实涵义,也并不轻松。为什么长期以来我们宁要大家一起受穷,也不允许一部分人可率先致富?为什么企业内部收入差别适当拉开都阻力很大?为什么许多单位的一些不能干事、不愿干事的人,工资、奖金照拿不误,能干和愿干事的人并不能多得?为什么收入差距稍稍拉开,人们就觉得悬殊过大?凡此种种,都足以说明口头上许多人晓得按劳分配,一旦动真格触及他们的切身利益,还是要平均主义“大锅饭”。

首先,按劳分配是一种承认人们之间能力差别和收入差别的分配方式。正如马克思所说,按劳分配确认人们之间能力不平等以及相应的收入不平等是一种天然的权利。人们之间的能力是有很大差别的,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人们之间的能力差异更大。与之相应,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别也很大。况且,由于人的能力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量,它同人们的年龄、精力、经历等密切相关,也同每个人的选择有关,诸如选择吃好、喝好、身体好,还是选择将收入用于人力投资为主,选择更多闲暇,还是更多地劳作,等等。因此,人们之间的能力差异是不断变化的。与此相应,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不断变化的。显然,根据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上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的存在是按劳分配的客观要求。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是低,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越大,国民之间的能力差异也势必越大,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异也越大。相反,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比较明显的国家,却是人为拉平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使之缩小到最小的限度,必然要否认人们的能力差异决定收入差距的原则,从而否定了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要真正把握按劳分配的科学涵义,必须认识到按劳分配是同平均主义绝对对立的,而同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能人先富起来完全一致的。

其次,按劳分配是一种收入分配的原则,不是一种福利分配的原则,我们必须明确地认识到收入分配同福利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作为收入分配原则的按劳分配,它主要存在和作用于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过程,而不是支配和决定国民收入二次分配过程的原则。众所周知,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主要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是国家运用权力介入分配。任何国家,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十分注重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它们介入分配的目标和原则是经济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社会公正等,而不是通过收入再分配来实现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原则,只有在国民收入一次分配中才能有效实现,从而发挥出巨大的经济功能。

然而,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财政统收统支,国营企业只是国家的一个个生产车间,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实际上是绑在一起进行的,因而决定一次分配的原则和决定二次分配的原则混在一起,共同发挥着对分配过程的影响,以致人们必然难以分清按劳分配原则同再分配中的某些原则究竟有哪些不同,按劳分配到底如何发挥其独特作用。结果误把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为促进地区间、部门间、企业间平衡发展而实施的再分配当成是贯彻按劳分配,把国家从赢利企业抽走利润去补贴亏损企业视为落实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举措。实际上,这种再分配是国家为了全国总体福利水平改善,使各部门、各地区的人都能得到经济增长的部分福利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收入分配同福利分配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收入分配应当遵循不劳动者不得食,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激发每一个人努力工作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效率的源泉之一。而福利分配则要遵循保障性平等的原则,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给予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或适当的补偿。在收入的按劳分配过程中,分配的主体是微观经济组织和个人,每个个人的收入多少、报酬形式怎样等等是微观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双向竞争的结果。而在福利分配过程中,分配的主体是国家,个人福利分配的多少、分配方式等等,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宏观经济形势以及民意等作出决策。

探索新机制

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分配原则,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中是同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计划经济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以往的实践中是通过计划经济的机制和办法来具体实现的。然而,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需求复杂化多样化,越来越缺乏效率。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体制。与之相应,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借助市场机制来贯彻落实。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在运行原则、要素构造、联结方式、协调机制等方面均存在极大的区别。因此,按劳分配在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中必然以全然不同的机制体现出来各自的差异。同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按劳分配机制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首先,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中的劳不同于计划经济中的劳。市场经济中作为收入分配依据的劳,不是个人所拥有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而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实际付出的劳动。并且,在个人实际付出的劳动耗费中,没有被市场实现的无效劳动或被市场打下折扣的低效劳动,都不能作为分配依据。只有实际付出的并且得到市场认可的劳动力耗费才是收入所得的依据。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可能拥有高质量的劳动潜力,但是却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或者充分发挥了,但发挥在市场认为没有多少需求的部门,这种劳动者的收入所得必然要低于其个人自身的预期和判断,但是却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原则。

其次,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实现的过程同计划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现过程不一样。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现过程是个人与微观经济组织在市场中各自不断搜寻,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微观经济组织之间、个人与微观经济组织之间相互竞争、讨价还价的动态过程。正是通过这种以搜寻信息、双向竞争、自由选择为基本形式的经济机制,个人认同了市场对其自身劳动能力和实际劳动付出的评判,乐意接受社会对其付出的有效劳动付出多少的评估,觉得所得同其付出相匹配。同时,这种过程也向每个个人显示了社会和市场对各种具体劳动、不同知识、技能的人的偏好,从而激励个人重新选择和不断努力。

再次,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动分配是同按要素投入多少、风险多少分配报酬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在市场经济中,所有稀缺的要素都是有价格的,要素的所有权也是多元化、分散的。正因为如此,只有通过交换从而有偿地供给和获取,各种要素才能结合起来,社会生产得以进行。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所有要素都要从经济活动的成果中分享报酬。尽管新增价值只是由抽象劳动,即人们劳动力的耗费所创造的,但是却只能由所有投入要素共同决定如何分配。因此,按投入要素分配报酬并不否认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只是承认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两回事。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投入稀缺性要素得不到相应报酬,人们宁愿让其闲置或自己消费它们,也不愿转让给别人使用。这样,各种投入要素会同人们的活劳动耗费一起分享价值,按劳分配同按投入要素分配融合为统一的收入分配过程。由于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不同要素的需求强度以及供给的机会成本不一样,各要素在总收入中所得份额也是变动的。因此,同样的劳动力付出(假定完全同质、同量)在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所得到的收入差异可能较大。这不仅不违反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正是市场经济中调节资源、要素重组、流动的客观需要。

最后,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同计划经济中的单一固定工资制有明显的差异。在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个人和微观经济组织。由于不同的微观经济组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对劳动者、经营管理者的技术、知识等方面的要求也千差万别。另一方面,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各种选择偏好、知识、技能等也复杂多样,因而不同的企业采取怎样的收入形式,以及对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收入支付方式,是极其自然的。不同的个人乐意选择或拒绝某种收入形式也是常有的。这样,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机制必然也会以各种各样的收入分配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的表现来判断是否是按劳分配,而应根据收入分配能不能有效地激励人们充分发挥内在潜能,促使人们持续努力,来评判是不是贯彻了按劳分配。不同的企业,由于企业规模不同,行业部门各异,经营方式不同,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可以各不一样。

拓宽思路

巩固和完善按劳分配不是简单地强调应当怎样根据按劳分配的空洞概念来测算其合理量,而是要考虑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如何建立起实现按劳分配的具体机制,切实地贯彻执行按劳分配。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同按要素贡献分配交织在一起的,科学的按劳分配必须以不同的要素可以明确界定,要素的贡献可较清楚度量为前提。为此,科学的按劳分配必须以准确评定公有资产的收益,包括各种有形无形资产收益、借入资金收益、风险损益等为前提,否则就有可能把公有资本收益也转换为职工个人收益,扭曲按劳分配的效应。

因此,巩固与完善按劳分配机制首先要以明确界定产权,确立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前提基础。这就是要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确立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份额边界,划分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权利、风险、责任、规范资产收益分配的原则、方式,从而避免产权收益和劳动收益混杂不清,以致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又难以科学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第二,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是市场经济型的按劳分配,它是受劳动力供求双方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并由供求双方均衡所决定的一种分配方式。所以,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必须建立开放的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以保证劳动力资源可以充分流动、自由重组,劳动者能自由进入或退出某个具体企业,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劳动者。通过这种自由流动与重组过程,形成市场经济中投入与产生、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分配观念,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意味着个人之间收入差别的悬殊主要同个人劳动贡献多少相关,对非劳动收入虽然也应保护,但要进行社会调节,以求收入分配差距限于容忍极限内。因此,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适当抑制非劳动收入所得份额,控制收入分配的差距,鼓励人们勤劳致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要建立适应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是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机制保证。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形成正常的晋级和工资增长机制。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即更接近于市场原则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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