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的框架--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_法律论文

法治国家的框架--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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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理想目标,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准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主要特征;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要素和系统框架;渗透着浓郁的现代法治精神,包蕴着极为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因此,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开展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必须深入学习和全面把握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

江泽民在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时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从而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什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呢?

第一,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客观要求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现实的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确定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明确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运行秩序,打击各种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悖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正解决经济争议和纠纷。可以这么说,没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制,没有对市场经济法的普遍遵行和严格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就不能推向前进。

第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政治建设实际上就是建立一套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现代政治理想和原则的国家政治制度体系。而民主政治制度的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是现代宪政制度,它既明确规定了人民实现民主的合法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使用范围及其限度、运作方法、手段、条件和程序,还具体规范了人民主权和国家管理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防止国家作为人民主权的保障和服务机构变为人民的压迫力量,国家公职人员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因而,宪政及其法律制度是民主政治运作和发展的规范体系和实现机制,民主政治乃是宪政政治、“法治政治”。

第三,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的文明化和规范化,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表征。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社会管理应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人类有限资源的高效利用、实现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为根本目标;以规范有序、防止和排除管理中的个人专断和主观任性、保持社会各方面的有机协调和可持续性发展为基本表征;以法律为主要工具。要符合现代社会管理的一般文明发展趋势,必然要走法治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这个意义而论,是否实行社会法治,能否做到依法治国,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入现代文明国家行列的重要标尺。

第四,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非人格性,即它要求: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运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注:A·T·默尔克:《法治国家的观念和形态》,《法学译丛》,1983年第5期。)这样,它就为国家各项政策的基本稳定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和依据,就会保证国家大政方针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化和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改变。我国解放以来的历史也证明,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五,这也是“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时代要求。从法治的角度而论,“一国两制”的实质就是在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上实现法治,用法律(主要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具体规范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自在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范围内活动。可以这么说,没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对法治精神的信赖就不会有香港的回归,也不会有香港的平稳过渡,和平统一祖国的愿望就不会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论,“一国两制”统一祖国就是以法治统一祖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为香港、澳门的繁荣与稳定,台湾回归祖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主要特征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这一论述科学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和根本特征。

第一,它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关系。民主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核,它必然体现为法律对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对公民社会政治权利的肯定、确认和保障。马克思明确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江泽民同志的这一法治定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在法治中的基础性地位,即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第二,它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另一方面,党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这就是说,党的领导在与法治的关系上,主要体现在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的重大决策要通过立法体现出来;在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实行领导和协调,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而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7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第三,它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至上的观念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法律的至上性还意味着法律与领导人的意志发生抵触时,必须以法律为准。江泽民同志从我国实际出发具体概括了这一原则的五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4.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追究制度;5.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4页。)

三、依法治国与经济体制改革

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之一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调控。江泽民同志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依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战略,从而为建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整体框架,实现经济法治奠定了基础。

关于财产法律制度。江泽民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主体地位主要体现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都可以大胆利用”;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对它们要继续鼓励和引导,使之健康发展。”(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江泽民同志对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分析,对于建立社会主义财产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它确立了社会主义财产法律制度法律调整的基本价值取向,即一方面切实维护公有财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主体地位,有效保障公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另一方面又要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的合法财产和利益。第二,它要求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和民商法学深入研究各种财产所有权实现方式的法律运行方式和机制,充分利用我国古代和西方民商法制有关财产所有权实现方式的法律文化资源,结合我国经济运行的实际,进行创造性转型,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体系,以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制度。第三,它要求财产法制必须始终贯彻公平竞争,平等保护各种合法财产的原则,同时它们都平等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6页。)

关于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江泽民同志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总的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具体而论,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方略是:1.企业组织的重整,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组织重构,直至出售;2.彻底理顺政企关系,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3.实行资本重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4.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5.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制度和社会支持系统,包括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程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8页。)

根据这一总体方略,国有企业改革必然要求企业法律制度及其社会法律支持系统明确界定下列几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1.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2.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3.企业集团内部,集团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4.国家与派到企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国有股东之间的关系;5.企业中的党政关系,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关系;6.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7.国家与社会保障对象之间的关系;8.国有资产评估中的各种关系等。

关于市场法体系。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改革总的要求是,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利用外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7页。)因此,社会主义市场法制应适应这一要求尽快完备市场规则,如在国内市场方面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暴利法、全国统一的市场交易法,建构解决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的法律机制,健全证券交易、期货贸易等方面的立法等;在面向国际市场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法规,制定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法,以及我国对外投资的保险法等涉外法律法规,从而实现我国市场贸易领域的法治。

关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明确界定了“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并明确指出:“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基于此,宏观调控法制建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1.制定“国家宏观调控基本法”,具体规定宏观调控的性质、任务、范围及其限度、主要调控手段及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对受分割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等;2.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理清各调控主体的法律关系;3.制定一些行业和地区投资的专门法律,给予一定的法律和政策倾斜,如中西部地区投资优待法、农业投资优待法、教育投资优待法等,以宏观引导和调节资金流向。

关于分配法律制度。一方面,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加收益与分配。另一方面,调节过高收入,完善税收制度,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基于此,我国分配法律制度应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改革:1.完善税法。即“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制”;确定科学的个人收入评估制度,改革税收征收办法;加大对偷漏税的打击力度。2.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3.规范收入分配,建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备的廉政法体系,防止和杜绝各种权钱交易,加大对商业贿赂、走私、投机倒把等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公民收入的合法性。4.调整工资结构,根据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确定工资收入。

四、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建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核心和灵魂。“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建立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贯彻主权在民原则的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通过“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6页。)

第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许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集中体现于我国的宪法制度之中。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等;形成了许多好的民主政策和形式,如统一战线、民族平等、宗教政策、侨务政策等,这些制度、政策和形式必须坚持。但另一方面,围绕保障人民主权和保证人民自由和基本人权这个核心,这些制度也应当改革和完善,如进一步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法律机制,建立专门的宪法保障机构进行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以立法先行推动重大改革,如选举制度的改革,立法和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律化等等。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行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法制建设,江泽民同志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法制改革的总体思路: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2.“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3.“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4.“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第三,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法制。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根本任务是保证一切国家公职人员不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老爷,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因而除必须坚持党内监督之外,构建民主监督法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制度建构:1.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2.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3.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四,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法制。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了新的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因而主要是加强执法力度的问题。

五、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是社会文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在论述法制建设时明确指出:“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这就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地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之间的必然联系,既阐明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表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一方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深厚的社会文明基础。江泽民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它渊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又植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基本特征,又对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起巨大推动作用。”(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功能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深厚的伦理道德基础。第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坚实的科学文化基础。第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社会主体保证。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必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第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的法治化。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为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邓小平理论教育,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共产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教育等。(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这些已经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但要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实施。

第二,科学和教育的法治化。“发展教育和科学,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教育和科技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的结合等。因而就需要形成完备的教育法、科技法体系,用法律规范教育、科技与经济结合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完善知识产权法,建立和完善人才使用和流动的法律机制等。

第三,文化、出版和新闻等方面的法治。这方面主要应尽快制定出版法、新闻法,既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知情权,同时又规范新闻、出版事业,使之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使之既繁荣又规范;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的法律保障体系,卫生、体育法律体系等,实现文化管理体系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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