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有经济产业布局应坚持产品标准_产品标准论文

调整国有经济产业布局应坚持产品标准_产品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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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提出要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使国有经济逐步退出过于宽泛的竞争性领域,将集中的资金用于重点行业与关键领域。这种调整的实质是提出了调整国有经济行业布局的一项新准则:产品标准。

所谓产品标准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论其发达程度如何,一般都存在着国有经济,但它的布局应有适宜的标准,即国有经济主要承担社会公共利益的再生产过程,这主要体现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情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同样要首先担负起社会公共利益再生产的任务,其次可根据国有经济的力量进入准公共产品生产领域。这个范围才是国有经济的效率所在。为此,国家要下决心从私人产品生产领域退出来并不再进入,集中力量搞好现有公共产品的生产和进入十分匮乏的公共产品生产领域。这就是“产品标准”的内涵。

坚持产品标准首先要划分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同时具有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特点的产品,具有其中一项特点的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是指具有竞争性与排它性的产品。

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即多一个消费者引起的社会边际成本为零,或者说,一定量的公共产品按零边际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利益或服务。它的决定因素有:(1)、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不可分割性;(2)、当公共产品的消费没达到一定限度前,不会增加成本。公共产品也具有非排它性,即无法排除他人从公共产品中获得利益。非排他性的决定因素有:(1 )、公共产品在技术上不容易排斥更多的受益者;(2)、 即使可以排斥更多受益者,但排它成本高,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

可见,公共产品两个特征的决定因素可以作为判断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标准。可以作为将生产领域分为竞争性领域和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标准。也可以作为政府职能转换和调整国有经济行业布局的方向规范。提供公共产品作为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其实现程度也主要和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度密切相关。而作为政府职能实现手段的国有经济的布局也要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密切结合。

一个时期中,我们在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时遵循了企业的规模标准(“抓大放小”原则),即按照企业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国有经济的行业布局。规模标准与产品标准在某种意义上是具有统一性的,首先公共产品生产企业一般是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都是国家要重点管理的企业。其次,产品标准也不是唯一的标准,对于某些特殊的竞争性产品的行业布局,规模标准就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但两者也存在矛盾的一面,即对于大部分规模较大的竞争性产品的生产企业国家是应该“抓”呢,还是应该“放”?为此,我们需要通过考查产品标准具有的特征并与规模标准进行比较:

1、判断标准明确性。 从是否具有竞争性与排它性特点很容易判断一种产品的属性,从而可以从产品的特点来界定企业的生产性质、所跨领域。相对来说,以企业规模来确定行业布局则有些含糊,因为企业规模的大小要结合产品的特点才能做出判断,某一规模对一种产品而言可能算是“大”,但对于另一种产品而言很可能还未达到规模经济标准,所以不分产品而单纯按规模大小来确定国有经济布局是欠妥当的。

2、判断结果的实践性。产品自身的属性决定了生产方式, 是以公共产品生产方式还是以私人产品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依产品标准划分可以充分反映生产方式的特点,进而决定了政府的干预与否及干预的程度。如果确定了一种产品属于公共产品,那么政府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入,并按照公共产品生产方式的特征去进行生产。而按规模标准确定的国有企业布局仍很难彻底改变目前的布局混乱现状,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的竞争性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规模标准仍属于国家重点抓的领域,这难免要有行政干预的印迹,使企业难以彻底放开手脚。而对于目前一些规模较小、布局分散的信息产业部门,按规模标准界定也属于该“放”的部门。但从市场功能角度来看,某些基础性信息产品不足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妨碍了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形成,按产品标准却是政府应当进入或进一步完善的领域,对于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3、操作的可行性。 根据各企业产品是否具有竞争性与排它性进行划分,对于私人产品生产企业国家要逐步从管理、组织及资金投入上放宽管理,更多地让市场机制去进行调节与引导,并从政策上提供支持,扶持其发展壮大,国家可适应所有制调整的局面,相应拓宽目前的税收收入的征收渠道及征收比例来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蚀,从而保证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依据规模标准对国有经济进行重新布局难以有实质性的变革,尤其是在所界定规模的临界点左右,生产规模的差距不大,但所有制形式及管理方式却有着明显的区别,规模大的属完全国有或国家控股,规模小的属于私人所有,这种人为划分的所有制的不同是不符合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对于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建立也是不利的。

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及保证国家稳定与经济实力的需要,在调整国有经济行业布局时,也不能将产品标准唯一化、绝对化,要兼顾规模标准,在个别产品行业布局上要根据实际需要作特殊的考虑。这主要是针对某些竞争性的私人产品而言的,私人产品的门类庞杂,因此不能搞一刀切,全部将其推向市场,必须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区别对待。首先,应根据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将其分为生活必需品与非必需品。对于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生活必需品,如粮食、食盐等,国家应出于保障人民生活与社会稳定的需要对其进行控制,采取国家所有制或其他的管制手段。其次对于竞争性领域中的资源性产品生产行业,如化工行业、钢铁行业及金融外贸等领域,一部分仍需保留国有,对于股份制企业也要由国家控股,这对于保证经济稳定、增强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坚持按产品标准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有助于我们抓住重点,理清思路。将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开,将所有制形式与生产方式分开。尊重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根据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两种生产方式的特点进行生产,从而避免以私人生产方式生产公共产品以及公共生产方式生产私人产品的扭曲机制导致的效率低下。依产品标准划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后,有利于加强政策作用的针对性,提高政策作用的效力。从长远看也有利于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加速市场经济的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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