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炜[1]2001年在《《案例》:中天华南(集团)有限公司》文中研究表明从国外的情况来看,重组是80年代的主旋律。到了90年代,回归核心业务或行业,寻找竞争优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案例中华南集团有限公司的故事分为叁个阶段,第一阶段广州公司的多元化发展历程,第二阶段为重组方案出台,第叁阶段华南集团未雨绸缪,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本案例根据有关多元化重组理论,对中天华南集团的多元化重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华南集团的竞争优势。
姜茜[2]2018年在《顺丰控股借壳上市案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快递行业企业的业务数量2015年累计达到206.7亿件,相比去年增长48%,业务收入累计达到2769.6亿元,相比去年增长35.4%。互联网购物的迅速发展,造就了快递行业订单的迅猛递增,同时各大互联网电商凭借其自身的货源优势,增强与快递企业的讨价还价能力,压低单件快递价格。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大同小异,提供的产品服务差别小,无法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整个行业的利润被摊薄,利润下降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亏损。物流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入行门槛低,产品服务差别小,行业利润逐渐降低。2015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第一支物流快递企业股票—申通快递,申通快递采用借壳上市,申通快递借壳上市打破了原来的物流快递企业市场格局,占领市场份额大头的圆通快递、韵达快递、中通快递纷纷紧追其后也进行资本运作,圆通快递和韵达快递选择国内借壳上市,分别借大杨创世和新海股份上市,中通快递选择赴美国上市,中国民营快递企业上演上市热潮。随着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消费者的需求变化,民营快递企业仅依靠自身的资金实力在竞争的激烈市场中保持着原来的市场份额难度加大,必须融入大量的资资本,帮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实现产品服务的多元化,建立现代信息服务平台。IPO上市要求严格,审批等待时间长;借壳上市时间短,条件相对宽松,因此圆通、申通、韵达及顺丰纷纷借壳上市进行融资。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法,选取顺丰控股企业借壳上市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借鉴国内外借壳上市的相理论,分析顺丰控股借壳上市的模式及壳资源的选择标准;采用文献查阅法研究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梳理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快递企业之间的经营状况,分析顺丰控股借壳上市的动因;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顺丰控股企业借壳上市前后的财务表现、股权结构,分析顺丰借壳上市对顺丰控股企业的影响。基于对顺丰控股借壳上市的案例研究,为其他待上市的快递企业提供经验借鉴。
韩朝炜[3]2013年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认为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叁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叁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叁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叁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黄芷琳[4]2018年在《西水股份混合并购天安财险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钢铁、水泥等建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步入21世纪,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量飞速增长,这些传统行业也随之经历了一段迅速扩张期,但产能过剩危机也逐渐显现。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放缓,钢铁、水泥等传统行业市场需求进一步紧缩,行业内大企业间的整合成为市场新常态,而另一部分传统行业企业则投身于跨界转型,退出处于衰退期的传统行业,进入到成长阶段的新兴行业中。目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传统企业都在寻求转型,但跨界转型成功案例较少,故对于传统企业混合并购的案例研究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选择处于传统水泥行业的西水股份,以其跨行业混合并购天安财险事件为研究对象。将并购事件分成首次入股与深入控股两个阶段,分析此次并购的动因、绩效反应与面临的风险,从而对传统行业企业转型与发展以及保险业内的并购提供一些启示。研究发现,西水股份首次认股天安财险主要原因是进行跨界转型,但由于未能实施控股,影响较弱,因此此次入股的市场绩效与财务绩效反应均不佳。西水股份2015年深入控股天安财险的主要原因是提升归属利润、加强控股,但2015年末我国股市震荡,因此并购的市场绩效反应不佳。而由于2016年财产险行业新政出台、监管从严,导致财产险行业各项指标下降,西水股份也同样业绩大幅下滑,因此财务绩效反应也不佳。此外,本案例中也存在多方面的风险,如标的选择风险、财务及市场风险、管理整合风险等,西水股份也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西水股份后续的发展仍存在较大风险。根据前文的分析,本案例研究给传统行业企业转型与保险行业的并购案例提出一些启示,对于传统企业转型要重视国家宏观战略的引导,尽早做好战略规划,根据资金实力选择并购标的,同时关注转型的特殊风险;对于保险行业内的并购,应当遵循保险市场规律,在并购中各类设计交易架构以控制风险,同时要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平衡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
吴焱[5]2013年在《SW公司并购MD公司的案例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资本市场运行至今已经20多年,其发展速度有目共睹。纵观国内上市公司的发展历程,并购重组事件频频发生。尤其在企业筹备上市阶段,拟上市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进行企业并购(特别是对关联企业的并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关联并购的影响范围很广,其不仅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还牵涉到全社会资源在各个相关利益团体之间的再分配。因而,对于上市公司关联并购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运营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实际上是追求最终目标的过程。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市场竞争力,而并购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上市前并购关联企业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降低交易费用、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SW公司在上市前并购关联企业MD公司的案例,在对企业并购理论及各种并购融资方式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剖析SW公司实施关联并购的动因、过程及效果,分析该并购案对其上市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索国内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的途径,对未来拟上市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为4章。第1章为绪论,介绍国内外并购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阐述本文的理论依据;第2章为案例介绍,简述并购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并购过程;第3章以SW公司上市前的筹备为例,详细分析了SW公司上市前对关联企业的并购行为,以并购的动机和过程为切入点,比较分析主要的并购融资方式及其利弊;从而得出第4章的案例启示。通过案例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第一,并购双方存在相匹配的并购动因可以提高并购成功的几率。第二,并购过程可以结合双方需求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并购双方的目标。第叁,并购支付手段结合合理的非现金支付条件,可以更好的降低并购的时间、税务、财务成本。第四,并购方案应充分考虑如何保持被并购方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服务的动力、积极性、忠诚度。第五,不相关多元化并购过程中,不同行业的相关度越低,那么分散非系统风险的能力越强。
尚航标[6]2010年在《动态环境下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对战略反应速度与动态能力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动态环境下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对企业战略反应速度和动态能力的影响为课题。动态环境凸显战略决策者的有限理性特征,分析环境动态性、管理认知、战略行为、组织能力和企业绩效间的关系,提出并验证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在环境动态性与战略反应速度间与环境动态性与动态能力间的中介作用。包括以下子课题:环境动态性是否影响企业战略决策者的管理认知?管理认知对企业战略反应速度有何与如何影响?管理认知对企业动态能力有何与如何影响?通过文献综述,厘清理论发展脉络,明确管理认知内涵与外延,特别是其定义、分析层面、维度划分及效应。进而,厘清动态环境、企业战略反应速度、动态能力,以及管理认知对企业战略决策的影响。针对以往研究的局限,明确研究前沿为:有限理性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对企业战略反应速度和动态能力的影响;整合管理认知观、产业结构观与资源基础观,为动态环境下企业竞争优势获取与保持问题提供更加透彻的解释。案例研究尤为适合探索性研究。利用扎根理论,选取万和集团作案例企业,分析万和集团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的演化及其对企业战略行为和组织能力的影响。通过对案例企业战略相关人员的深度访谈、内部文本和外部文本构建案例分析的叁角验证证据链,对环境、管理认知、企业战略行为、组织能力进行探索性的分析。在文献综述和探索性案例研究基础上,构建包括环境动态性、管理认知、企业战略反应速度、动态能力和企业绩效的研究模型;并推导出包括环境动态性与管理认知关系、管理认知与战略反应速度、管理认知与动态能力、战略反应速度与企业绩效、动态能力与企业绩效等7个研究假设。基于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研究。寻找合适的研究样本,选取适合行业的、适合时间段的152个上市公司数据。行业类型方面,选择较动态和较静态的有代表性的行业;时间跨度从2006-2009年叁年;样本选择的标准包括非多元化、成立时间十年以上等;数据的来源包括CSMAR数据库和质性资料编码。运用UCINET软件进行管理认知的知识结构集中性和分散性分析。运用SPSS软件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包括对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等。由此验证所提假设和模型。实证结果表明:环境动态性对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有显着的影响;管理认知影响着企业战略反应速度,并在环境动态性与企业战略反应速度间起显着的中介效应;管理认知影响着动态能力,并在环境动态性与动态能力间起显着的中介效应;企业战略反应速度和企业动态能力对企业绩效有显着的影响。依据对实证结果的理论解释,形成基本结论:(1)有限理性的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受到环境特征的影响;管理认知在环境动态性与企业战略反应速度间和环境动态性与企业动态能力间起显着的中介作用。(2)管理认知影响着企业对环境变化的战略反应速度,进而对动态环境下企业竞争优势产生影响;动态环境下战略决策者的管理认知应保持-定的复杂性。(3)管理认知影响着企业的动态能力,进而对动态环境下企业竞争优势产生影响;动态环境下企业战略决策者的管理认知应保持一定的复杂性。本研究的创新之处:(1)验证并证实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在环境动态性与企业战略反应速度之间、环境动态性与企业动态能力之间的中介效应。(2)明确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与企业战略行为、组织能力间的关系。(3)明确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的知识结构特征在动态环境下企业竞争优势获取与保持中的具体作用。
杨俊欣[7]2014年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后,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迄今叁十余年。在此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事件频繁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是否能够带来审计质量的提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研究,探讨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结论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审计基本理论,为审计市场的其他研究提供经验证据。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用实证检验的结果为政府出台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经验证据,以期为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有力的配套措施提供信息,能给政府推动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热潮提出些许建议,实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本文基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次合并的背景,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2007-2013年21起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案为研究对象,以非经常性损益和审计意见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实证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对审计质量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显着。将事务所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审计质量在事务所合并前后亦没有明显变化。进一步对证券市场叁个事务所合并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并时涉及的问题,以此探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效果不显着的原因。
佚名[8]2017年在《国内新闻》文中研究指明通富微电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通富微电)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在厦门签署了共建集成电路先进封测生产线(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该项目总投资70亿元,规划建设以Bumping、WLCSP、CP、FC、SiP及叁、五族化合物为主的先进封装测试产业化基地,重点服务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及华南地区的区域市场和重点企业,项目分叁期实施。
周芬婷[9]2015年在《DT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基础建设日新月异。通信业、智能化发展、信息化发展处于大规模建设和发展时期。作为智能建筑的电气硬件提供者的综合布线行业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布线厂家从最初的几十家增加到目前的上千家,市场竞争激励。DT中国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该外资企业必须在发展的过程中搞清楚企业将面临的威胁和劣势并且总结出企业具备的优势及抓住企业的发展机遇,为了达到以上的几点要求,企业可以通过PEST分析管理技术,SWOT工具和五力模型等一系列方法对企业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进行分析。将战略管理这种技术理论贯穿整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从DT中国的实际出发,针对行业竞争特点,企业的内部环境等,探讨了DT中国的战略规划问题,通过层层分析,最终总结出DT中国的总体战略是:一体化和多样化,并通过企业文化战略进行融合。差异化和成本领先战略是经营战略的重要内容,用差异化战略,提供特色产品,发挥品牌优势,在经营战略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完善市场的营销、运营、研究与开发、人力资源和财务等职能战略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是同等的重要。在对DT中国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过程中,剖析其发展思路,为其他企业的战略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可以将研究出来的一些好的思路方法应用于从事智能化、通信行业和综合布线的上下游企业的战略发展。在DT等外资企业在中国诞生和成长的过程中,对我国的通信行业的智能化在综合布线市场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与此同时,也折射出一些激烈竞争态势下,企业正在面临的问题,对企业如何应对提供了一些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1]. 《案例》:中天华南(集团)有限公司[D]. 方炜. 暨南大学. 2001
[2]. 顺丰控股借壳上市案例研究[D]. 姜茜. 华南理工大学. 2018
[3]. 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4]. 西水股份混合并购天安财险案例研究[D]. 黄芷琳. 华南理工大学. 2018
[5]. SW公司并购MD公司的案例研究[D]. 吴焱. 华南理工大学. 2013
[6]. 动态环境下战略决策者管理认知对战略反应速度与动态能力的影响研究[D]. 尚航标. 华南理工大学. 2010
[7].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D]. 杨俊欣. 北京服装学院. 2014
[8]. 国内新闻[J]. 佚名. 中国集成电路. 2017
[9]. DT中国发展战略研究[D]. 周芬婷. 西南交通大学.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