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金融互动与闽台金融合作_金融论文

两岸金融互动与闽台金融合作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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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末期以来,随着两岸关系不断缓和,两岸之间的金融往来有了一定程度发展,并出现良性互动局面。由于福建在两岸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两岸金融互动的初步形成,将对闽台金融合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两岸金融互动的初步形成与局限性

近年来,两岸金融往来经历了由地下到公开、从单向到双向、从“第三者”到“第三地”的发展过程,即使台湾当局已开放其海外金融机构赴大陆设立办事处,但实际上,两岸金融往来仍属间接状态。

为适应经济发展“自由化、国际化”要求,1987年台湾当局开始放宽外汇管制,允许岛内居民向外汇款,以缓解外汇储备过多造成对新台币升值的压力;但两岸金融往来仍在禁止之列。台湾民众只得透过地下钱庄渠道向大陆汇款,从事对大陆投资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

1993年5月,台湾开放台商办理对大陆汇款业务;同年7月底,台湾“财政部”决定实施“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准则”,放宽两岸银行海外分行间接往来。同时,允许台商在大陆设厂所获盈余间接汇往台湾,台商亦可在大陆上市股票,并逐步开放香港中资银行信用准在台押汇业务。1995年3月,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与台北银行纽约分行签订了业务代理协议,双方可互为代办客户存款、办理汇兑、信用证、进出口押汇和收付款等。虽然这种业务往来仍需由“第三地”转递,但已向两岸金融业直接往来迈出新的一步。事此,两岸金融往来已走上双向互动阶段。

1995年7月,台湾“财政部”提出分三阶段开放两岸金融往来方案。今年3月底,台湾“经济部”发布《两岸经贸白皮书》,也就放宽两岸民间间接汇款和金融往来范围,扩大两岸保险及证券交流,并先行开放银行公会赴大陆筹设联络办事处等提出相应的措施。迄今,台湾岛内已有9家银行35个海外分支机构开办两岸金融往来业务,其中的28个分支机构开始营运。虽然两岸金融往来取得进展,但与台湾对外间接汇款额相比却很不相称。

大陆为缓和两岸金融合作严重滞后局面,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199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台资在大陆办银行的审批与监管问题的通知”,正式开放台资财团在大陆申请开办银行。目前,台资财团或所属关联机构向大陆有关部门申请开办银行或财务公司的数目不少,大陆也在加紧筛选和审批工作,估计近期内就有台资银行在大陆落户。

总之,两岸金融往来虽有进展,但仍处于低层次,属于非正常的间接往来状态,由此亦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造成台商融资难、筹资难、兑换和结汇难;同时,亦使台商无端承担徒增的中转费用及汇率变动风险,显示两岸金融合作仍严重滞后经贸交流发展的事实,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福建在两岸金融互动关系中的功能定位

在两岸金融互动关系中,闽台金融合作有独特的优势。

首先,福建是我国实施“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两个省份之一,对外开放度较高,尤其是经过十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机制,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按国际惯例和规则办事的条件。加之,地缘优势作用,自然成为台商投资最集中的地区,闽台金融合作也就提上具体的议事日程。

其次,福建对发展外资银行已积累相当经验,并有进一步吸引台资银行的良好基础。以厦门市为例,在解放前就拥有典当业、票号、民信局、公营银行仓库、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和信托等10大类、266家金融机构,形成了适应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改革开放以来,厦门以其特区优势,吸引大批外资银行,目前已有10家外资银行、5家办事处落户;并有多家台商大财团、银行表达设立分行的意愿,其中一家台资银行已抢先设立据点。此外,厦门国际银行在澳门的良好经营,在厦外资银行普遍盈利和不断增资等,表明厦门的金融环境较为理想,也增强了台商来厦设立银行的积极性,未来闽台金融合作的前景将是十分广阔。

再次,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逐步结合,为台资银行来闽落户创造了条件。福建是台商在大陆投资的首选地之一,也是其今后重点投资的地区。随着台商投资规模扩大以及投资层次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设立银行,以解决当前台资企业普遍存在着的融资难、费用高和时效低等问题。此外,大陆准许符合条件的台资财团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其企业正常运转,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为开展闽台金融合作奠定了基础,福建有可能成为台资银行的新据点。

当前,福建可在两岸金融互动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为两岸金融合作提供借鉴经验;二是为大陆开放台资银行做好前期准备;三是探索实现两岸金融直接往来的新途径。

三、拓展闽台金融合作的一些方向性设想

要实现闽台金融合作正常化,关键是打破两岸金融间接往来状态。在操作上,可从特区推及沿海城市、由中介地进入岛内,最终达到闽台金融的全面合作。

首先,开辟厦门为两岸金融合作的实验区。厦门发展金融业历史悠久,又是我国经济特区,具有成为两岸金融合作实验区的各种优势,可先行实践,大胆探索。对此,我省在积极推动,提供各方面支持,使厦门尽快成为两岸金融合作的基地,并提前介入两岸金融业务。(1)开办新台币业务。针对厦门台资密集特点,新台币公开挂牌先从保税区和台商投资区做起,再发展到全岛。同时,借鉴港澳“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准许新台币为两岸贸易结算和台商投资的计价货币,并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在一定范围内流通。(2)设立台资金融机构,包括合作银行、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和独资银行等,允许其经营一定量的人民币配套业务;并提供条件,鼓励台湾岛内金融机构直接来厦设立分行,在法律上保护其合法权益;(3)建立区域性的金融服务中心,提供金融、期货、信托、保险、证券和咨询等服务,尽快形成一个多功能、开放型、辐射强、效率高的特区金融市场体系,创造与台湾金融相衔接的经济环境。

其次,率先建立闽台金融机构的代理行关系。中行厦门分行与台湾在香港的分行可先建立固定性的业务联系,主动委托或接受台湾海外行的各种业务,不断拓展双方金融合作的范围,待条件成熟时,直接建立代理行关系;中行福建省分行以及福州、泉州、漳州等地较具潜力的金融机构,也要创造条件与台湾海外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中行香港分行应积极与台湾岛内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这样,离两岸金融直接往来仅一步之遥,闽台金融业开展全面合作便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了。

再次,放宽台资财团设立银行的条件,鼓励台资投资福建金融业,尤其是一些大额投资者可获取属下金融机构在大陆开设金融业务的权利,为其产业投资提供配套服务,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使台商在福建的投资上规模,并朝着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以龙头企业带动相关企业来闽投资,形成集团化发展趋势。

第四,利用台湾当局发展区域金融中心机会,鼓励我省金融机构在港澳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金融网点,有选择地开辟台湾岛内金融合作计划。如,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海外机构,可通过收购、兼并境外金融机构等形式,以第三国或地区名义直接进入台湾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现闽台金融的双向直接往来,形成既有功能融合又有功能互补的金融合作体系。

第五,加速我省金融体系改革力度,适应闽台金融合作发展的需要。针对双方金融业存在较大“落差”,尤其是运行机制、金融监管、金融实力、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法规等方面差距,福建要加大银行业的改革力度,实现银行企业化经营。当前,要积极推动非国有银行及其它非国有金融机构发展,有计划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和多种专业性金融机构,扩大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步伐,形成公平竞争机制,真正实现多层次、多功能和外向型的金融体系,为闽台金融合作奠定基础。

第六,建立和健全闽台金融合作的法规体系。根据可能和需要,逐步移植一些具有法律规范的国际惯例,制定出一些地方性法规,及时完善现有的各种金融法律制度。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狠抓金融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核查,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规范金融操作业务,使闽台金融合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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