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污染场地管理方法及对我国的借鉴_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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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的调整,近几年出现许多企业搬迁遗留的场地,这些场地在过去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化学物质的影响,当前又面临土地用途的转换和二次开发利用,场地的潜在污染威胁到后续利用中的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而不同场地的污染性质和程度又各不相同,需要分门别类地制定管理应对措施。发达国家把制定污染场地管理政策作为政府的行政职责和法律义务,政策规定应该及时发现潜在污染场地,并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有效的场地评估,按优先排序把有限的公共资源应用到最迫切需要风险管理与修复的场地,提升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污染者付费”政策的执行。我国政府对污染场地的管理刚刚起步,法律、标准、技术方法和管理程序都不健全,加拿大对污染场地的管理办法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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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污染场地的管理方法

各国对“污染场地”的定义大同小异。加拿大对污染场地的定义为:场地上某物质的浓度超过背景水平并已经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立即或长期的危害;或者,场地上某物质的浓度超过法规政策规定的水平[1]。加拿大对联邦所有的污染场地实行10步管理流程。

1.1 识别可疑场地

根据过去或现在场地上或场地周边的活动,识别有潜在污染的场地。识别依据有:过去的环境记录、其他有关的环境项目、周围居民的反映、其他类似污染场地的情况、可观察到的或曾经发生的污染物泄漏、过去或现在场地上及其周边活动的性质等。

1.2 场地历史调查

收集回顾所有与场地有关的历史信息。包括:文献综述、场地勘查、走访知情者等。通过场地历史回顾,可基本获得场地利用特征、可能存在污染物的性质、场地的物理特征等信息。

1.3 初步采样测试

提供初步的场地条件和污染描述。具体步骤为

(1)方案的制订:包括确定采样类型(表层土壤、下层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采样方法(非干扰式方法:土壤挥发物的测定;干扰式方法:钻井、挖坑、钻孔等)、样品的分析方法和质控的程序方法。

(2)野外调查和采样:通过历史回顾识别出热点区,并通过采样获得关于污染物性质和范围的直接信息,采样时应选择适宜的采样技术、采样工具、采样密度、采样介质和分析参数。

(3)样品分析:一般运用野外现场速测的方法,以筛选出高浓度污染区和需要进行实验室分析的采样区。

(4)数据的解释和评价:包括数据质量目标和测定结果的比较、质控措施和质控数据的评价、根据采样推测场地的情况。

(5)风险识别:采样分析得出污染物的性质和位置、污染物潜在的迁移暴露途径、敏感受体的位置、直接或潜在的人群暴露途径。

(6)建立概念模型:概念模型是对场地污染物物理化学条件的描述,建立概念模型包括明确地下污染物的类型和量,确定污染物迁移的途径,识别潜在受体等内容。

1.4 场地分类

加拿大部长委员会(CCME)开发了污染场地国家分类系统(national classification system,NCS),用于划分污染场地的优先管理程序,可筛选出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污染场地。NCS的技术基础是依据对场地性质因子的评分进而将场地污染危害或危害潜力分级,根据NCS评估得分可将污染场地分为高风险(≥70分)、中度风险(≥50~70分)、低风险(≥37~50分)和基本无风险(<37分)4类。NCS评分系统包括污染物性质、暴露途径和受体3方面要素共9个因子(表1),总分值100分,3个要素的单项总分值分别为33、33和34分,每个因子分4个等级赋分。按总分值对场地进行归类排序。

因为各因子可能存在不同的赋值,NCS评分系统对赋值方法给出了参考,场地评估者可在不超过最高分值的情况下对评估因子进行赋值评分。若场地评估总分值为0,则表示场地污染危害程度最低;如场地评估总分值为100,则表示场地污染危害程度最高[2]。

1.5 详细采样测试

对流程1.3初步测试识别的关注区域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目的是量化所有的污染物浓度和边界,更详细地说明场地条件以识别与风险有关的污染物迁移途径,为制定修复方案和风险评价提供有关污染物及其他方面的信息。

1.6 场地再分类

根据详细调查的结果重新利用NCS为场地赋分,分类排序。

1.7 制定修复管理措施

如果在流程1.3、1.5中场地的采样测试结果超过修复指导值,则需制定场地特定的修复措施和场地风险管理计划。

1.7.1 场地修复目标的确定

制定场地修复目标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第一种方法是根据修复指导值确定修复目标,这种方法相对比较简单。通用的修复指导值是指在假定条件下,对大多数区域和受体等都认为是安全无危害的污染物浓度值。当场地条件、土地利用方式、受体、暴露途径与通用指导值的假定条件有所不同时,需要对通用指导值进行修正,得出场地特定的修复指导值,作为制定场地修复目标的依据。

此外,当场地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需要通过风险评估的方法制定修复目标:(1)存在敏感环境;(2)存在污染物的转移介质(如饮用水源);(3)存在稀有、濒危、敏感的物种或生态环境;(4)现有或计划的土地利用涉及自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5)场地上出现的污染物至少有1种的毒性和环境行为不清楚;(6)场地条件特殊(如有地质断裂或石灰岩地层、永久冻结带,污染物的归趋不确定);(7)土壤厚度和性质使污染物能淋滤到地下岩层;(8)缺乏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指导值;(9)土壤pH<5或pH>9,使污染物有更高的活性;(10)按通用指导值或场地修正指导值作为修复目标,修复的代价太大;(11)污染物的暴露途径是制定通用指导值的假定条件中未考虑的;(12)土地利用方式发生变化。

1.7.2 修复措施的制定

当修复目标确定以后,就要决定是否需要对场地进行修复。如果需要,就要选择最适合的修复措施。所谓“最适合”,不仅仅指降低风险的程度,还要考虑场地各利益方的技术、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通常是将场地污染物水平降低到场地管理者、所有者及其他各利益方都可接受的水平。修复措施包括移除或减少污染物、减少或限制受体对场地的使用、拦截或截断暴露途径。

1.8 实施修复管理措施

评估修复技术关键是看修复的效力。修复计划必须融合公众和各利益方的意见,并在执行前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修复计划的成功实施,除了要有详细的规范和文件,专业的、有经验的工程承包商也是必需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具有类似场地利用相同技术修复的成功经验,有适宜的健康安全保护计划;并且在修复实施过程中,必须有连续完整的记录文件。修复计划要足够灵活可调,这包括系统处理能力的增减、个人防护设备的变化、监测行为的变化等。

1.9 确认采样和最终报告

再次采样以证明修复效果并形成最终报告,作为场地文件存档以备后查。采样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执行,并采用标准一致的采样方法。承担样品分析的实验室也应该是有资质并经过加拿大环境分析实验室协会认可的、有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的实验室,并保证分析方法的一致性。若证实已达到修复目标或者风险评价证明残留水平可接受,则修复行动结束;若未达到目标,则需要进一步修复,土地利用仍有限制。

1.10 长期监测

长期监测是为证实修复行动是否已执行并已作为场地管理的目标。长期监测计划必须根据场地特定的条件制定,由有资质的人员定期进行。如果监测结果超过修复目标,应该报告超过的数额并重新评估修复行动计划以便采取应变措施。还要考虑是否需要再一次修复,如果需要,就要再重复流程1.7和1.8。

以上10步管理法是针对最复杂的场地设定的管理程序,并非所有场地都要经过这10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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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污染场地管理方法对我国污染场地管理的借鉴

2.1 制定相关法律,出台相关政策

我国污染场地管理过程中很多问题需要法律界定和约束:如污染场地的污染责任主体如何追究;污染场地的管理权行使也存在环保和土地部门的权力交叉和协调问题;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样品分析和修复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问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等都涉及保护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方面的规定,但都很笼统,污染场地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出现了管理真空。

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要求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监测分析,报送审查监测报告,并确定土壤功能修复方案,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3]。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如2006年6月起实施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要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2007年5月联合发布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污染场地的环境治理及修复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5]。这些法律文件是目前我国国家法律缺失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同时也促进了专门法律的制定进程。

由于历史原因,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不明,是污染场地责任追究的最大障碍,应出台相关政策办法,把污染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化,建立申报制度,加强污染场地的档案管理。

2.2 加强基础研究,尽快制定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指导性标准文件

加拿大污染场地管理方法的10个步骤中,每一步骤都涉及若干指导性文件(表2),这些技术文件都是在多年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

我国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与修复技术研究刚刚起步,已经有一些在引用国外技术方法基础上的探索研究。目前急需的技术文件如下:

(1)污染场地的筛选标准:我国已经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建议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版)》中考虑增加污染场地土壤的筛选标准值。

(2)污染场地的调查技术规范:包括场地信息资料调查、采样方法、选择关注污染物的方法等。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以健康风险评估方法为主,可以在借鉴国外方法的基础上先制定一个指导性文件,然后逐步开展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暴露评估模型和参数的调查研究。

(4)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筛选导则:针对我国主要的污染场地类型,制定修复技术的优先筛选使用指导文件。

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有关技术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系列指导性文件和土壤环境标准体系,规范污染场地的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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