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的内在关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德论文,公民论文,道德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5-0040-05
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存在高度的内在关联,它们互为条件、互相促进。这一点被许多学者所注意。例如,有学者指出,“民主制的公民资格来自于工业化的演进,或来自民族国家中市民的进步。另一方面,晚近的历史编纂学(historiography)则强调利益竞争、斗争、妥协和遏制在将公民资格权利扩大到过去被排斥的群体(尤其是工人阶级)中的作用。”[1] 42可见,公民美德的个体所具有的自主、理性的品质与力主协作、竞争、维权等行为的市场道德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但深入的探讨表明,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并非线性的单向关系。因此,有必要全面展开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之间复杂多样关系的辨析,这将有助于深化对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的认识。
在现代社会,公民通常指具有平等人格和权利的个人。所谓公民美德① 是公民对构成公民社会的他人及其合法组织的理性认同,它表现为普遍化的、可合理解释的态度和行为模式,如相互合作、彼此信任、理性参与、有节制地干预他人不良行为等,公民美德关注的是整体的福祉,并且以积极的方式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具备了公民美德的人,就会有意识地顾及他人的感受,特别是顾及他们要求受到尊重的同等愿望。当一个公民实际地承认他人具有与自己同等的尊严,表现出礼貌、谦逊、尊重他人、自我克制时,他就充分体现出了公民社会中总体的公民美德状况。在公共生活领域,人与人的关系多数是陌生关系,角色认知程度低,匿名效应高,但在现实的交往过程中,又往往存在相互间可以交叉的切身利益问题。此时,公民美德就不可缺少。不论是否与己有关,是否能够直接给自己带来益处,但只要是有益于公众的,就积极参与并促成它的实现,这又达到了公民美德的较高水平。
亚当·斯密曾指出,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在全体市场主体中分享共有的道德观,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弗里德曼也承认,市场经济对利润的追逐只有在遵循最基本的道德价值的情况下才可达到所预期的效率。据此,我们将本文所要论述的“市场道德”界定为“市场主体关于市场交换及其行为方式共有的道德倾向的确认”。
由于公民美德是以个体公民为主体,这就使得公民与个体市场主体有了更多且更本质的相似之处,即他们都是具有独立人格、平等支配权和自由行为能力的个体。公民的德性(如自主、公正、平等、理性等)同样适合于个体市场主体的德性。事实上,公民美德和市场道德都以个体为本位,持某种形式的个体主义,即正确理解了的个体主义(或者说开明互利的个体主义)是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相互通约的道德原则。因此,也就不难看出,在完全的市场社会中,一味地倡导集体主义就变得不合时宜。
其实,以个体为主体的道德体系(公民美德和市场道德都属此类的道德体系)的产生是时代变迁的必然趋势。从历史上看,个体的出现是公共生活的先决条件,但个体绝不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个人,而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明确行为判断能力的人。这样的个体的产生除了经济、政治的因素,还要有哲学的思想启蒙和法律的现实定位。在西方,这样的思想启蒙和法律革新历史上数次出现。例如,古希腊哲学从自然主义经过智者学派的相对主义,达到“希腊三杰”的理性主义的过程,就成功实现了从对自然的惊异转向对人、人的社会的关心,这一过程也正是人、个人的发现过程。古罗马完备的法律制度成为人类法律史上的奇迹,它将私法与公法分离,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格”,即人作为人最先从家族组织中、后从市民关系中独立出来,获得了个体性的尊严、价值,并使公共生活的范围和行事方式有了确切尺度。千余年的中世纪曾将个人转借为上帝的子民,在形式上消灭了个体,但在内容上却因信念、虔诚等个体性内在德性而得以延续。资本主义文化的开启是以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为先导的,个性解放、个人自由等新时代思想又再次促成了个人意识的觉醒,有血有肉、丰满的个人有自信地步入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催生的公共生活。自此所产生的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都以不可逆转的趋势大步向前推进。
与此相对,我国传统文化在培育独立的人格精神方面有所不足,更经常强调“做”(doing)一个人,却常常忽视“是”(being)一个人。由于缺乏对一个人“是”之类的事实了解,对一个人“做”之类的价值分析就显得牵强和任意,沦为牺牲现实、人性而一味满足理想、圣性的工具。“是”一个人就是首先去面对自己,即必须以自己的本来面目展示在世人面前,在世俗关系中保持自己人格的完整性;“做”一个人则常常是为了别人才去“做”一个人为的角色,暗示着社会公众对自己的看法比自己对自己的看法更重要,这显然是极其不利于个体自主性和权利意识的生长的。
这还涉及对道德现象的本质如何理解之根本性问题。道德之所以不同于法律、行政、宗教等活动,在于道德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即它是基于实然、追求应然的价值评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道德的真正特性就在于道德规范的原则性、道德选择的情境性、道德制裁的内在性、道德追求的超越性。”[2] 99所以,真正的道德,无论是公民美德还是市场道德都不能仅仅满足于公民现状或市场社会所发生的一切,相反,它要求当事人(公民或市场主体)以担当的精神履行自身的义务、实现所应当展示的操守。可见,明确的个体意识是全部道德活动的前提。
体现市场发育水平的指标有很多,从市场展开的过程看,主要表现为生产与消费关系的处理方式,即如何使生产、消费更有效率、以更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这类问题大多可以通过生产者之间或消费者之间的竞争来实现。但这个问题还包含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那就是:虽然作为经济活动一部分的生产或消费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客观性,是不可分割而又相互独立的两个环节,但是,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生产者所具有的人格与消费者的人格却是非常不同的。消费者始终是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法律地位,然而,生产者,特别是被组织起来的、以群体或机构等形式出现的经济实体(例如企业、公司、集团等)就不再具有单个人的属性特征,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有所下降,它的人格成为从属、依附性的,换句话说,任何经济实体(或者说生产者一方)本身并没有天然的、独立的权利,它们的权利派生于消费者的权利。因为经济实体属于法人,它的权利只能是法律认可的那部分有限的、附加的权利,而不是与生俱来的,例如,它们只有在获得了工商营业执照,有了“准生证”,才被允许做某件事或从事某种经营。从这一意义上说,自然人的公民权利优先于、权重于法人的、集团的派生权利。这也是市场道德形成的一个基本前提,由此可以引申出诸多市场社会通行的道德要求,如知情权、不加害等。同样,伴随近代市民运动而兴起的公民美德也首先表现为公民自主地维护自身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平等履行义务,所以,消费者维权行为就具有公民美德的示范作用。
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相契合的再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与利益问题抽象一致且具体差异的关系上。利益问题是公民美德和市场道德产生的前提,公民参与公共事务首先是出于自身利益同时兼顾他人同等利益,同样,市场活动的产生也是缘于主体的利益冲动和交换的现实性,但是,公民美德和市场道德都不是利益关系的简单投射或直接反映,而是需要主体对这种利益关系的驾驭。它们与利益的关系是若即若离的关系。以前我们通常说,如何看待利益的问题是道德的核心问题,由此进一步主张不同利益集团由于经济地位的差别和对立必然造成道德上的分歧。这一判断显然过于粗略化,而且实证的社会调查之结果显示,虽然不同收入的人群在许多有关道德的问题上的回答确实有差别,但差别并不十分显著,收入背后掩盖的其他因素(例如性别、居住地、工作单位性质等)也许更为根本。更为合理的解释在于:仅仅是收入的多少并不直接影响公民个体的道德,而是控制收入的能力(包括受教育程度、性别、社会地位等)才对个人具有怎样的道德倾向发生着更直接的作用。[3] 这也表明公民美德并非一个人的公民地位而自然获得,或者市场道德自动地生发于市场主体之中,相反,公民不断的、日常化的合乎道德的行为及习惯才有了公民美德,市场主体经常的、有意识地进行道德考量和选择才会培育出符合市场道德的心性。
从市场影响力的角度上看,体现市场发育水平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市场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即二者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在出现纷争时通常采取何种解决方式?在市场经济主导的体制下,市场或经济部门具有优先性,它们的活动构成了市场社会的基础,它们创造出的财富支撑了市场社会的运作,因此,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企业就有比政府或政府部门更值得关注的诉求,所以,从这一意义说,“企业本来应该是主导力量,应该主导经济发展,主导社会进步。……企业应该自己去推动公共政策的改善,自己去推动制度环境的改善。”[4] 这也就是工业民主或经济民主的本意所在。市场条件下,企业或一切合法存在的经济部门才是主角,政府或一切社会组织都只是配角,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要通过改革、完善政府机制使之成为能够较快、较好地为企业或市场的直接参与者们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的政府。
有人对此很不以为然,他们会说:政府既然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化身,而企业只是集团利益,甚至只是企业主一己私利,若要政府服务于企业,岂不是让公共利益服从于私人利益?这一看似言之凿凿的反驳至少存在如下几个显著的漏洞。
第一,“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这一判断究竟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毫无疑问它只是价值判断,任何一个政府,我们都可以用它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公共利益来评价它,并且也借此考察、评估政府的每一个具体决策、措施是否公正或者是否具有合法性。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政府事实上已经完全成为该国全体公众之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因为,一方面,公共利益本身并非静止不变的,不同时代、不同民族所理解的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每一届政府都必须运用政治智慧去不断追踪并适时地作出判断以把握此时此地的公共利益之所在。另一方面,每一届政府都是由具体党派、人群构成的,这些党派或人群在执掌行政权力后并不仅仅以公共利益为旨归,也会自然地产生维护并扩大自身党派或所在集团之利益的冲动,这样,实际的执政党或领导群体,即现实的政府只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才关心公共利益。这是非常显见的事实,在市场社会这一点不是冲淡了,反而更加彰显了。
人类所发展出来的政治智慧和制度理性都反映了这样的努力,即要迫使政府将主要的关心点放在公共利益上,而不管政府是否有主动意愿或善良意图,这一方面的重要设计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民主化结构。“在民主政治上,国家的政治权力一方面来自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源泉;另一方面又被分解为公民的政治权利,这一‘分解’是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运行,实现依法治国的重大发明。”[5] 306公民美德也主要体现在每一个普通公民参与、关心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过程及方式上。
第二,该判断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如果只是从现实的角度,特别是从数量关系上看,公共利益的外延和范围确实大于私人利益,但这一判断却经不起理论的推敲,它仍然没有正面回答理论上的逻辑关系是什么的问题。从思想模型上说,即在发生学意义上说,私人(或个人)利益无疑是先于公共利益的。如果说从现实的存在层面看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道出了部分真理的话,那么,从发生学层面说私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则揭示了更深刻的真理。
若没有私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利益就无从谈起。公共利益并不具有优先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分别满足了人类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需求,在道德上都是合理的。借公共利益之名否认私人利益是没有充足理由的。事实上,如果不是首先明确地给予私人利益以充分尊重以及放弃公共利益在道德上的天然优越地位,真正的公共利益就无从建立。公民美德所倡导的自主、理性就是要抗争传统社会下的整体道德观念。
第三,虽然一般地说政府是单一的,而企业是多元的,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公共利益是单一的,而私人利益是多样的,从而多样的私人利益可以而且应当统一到单一的公共利益之中。其实,公共利益也并非单一的,即便存在某一时期相对集中的公共利益也无非只是众多私人利益的最小公约数,它只是诸多私人利益的重合部分而已。因此,一切实际的公共利益都只能是部分(哪怕是绝大部分)私人利益的反映,这就意味着在任何时候都会有另一部分私人利益无法体现在已经表达出来的公共利益之中。对于这部分私人利益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渠道给予满足,而不是掩盖或否认这部分私人利益,从而造成对他们权利的严重侵害,违反基本的正义原则。
任何公共资源都是公民所拥有的,公共组织和公共设施都是公民承担个人或团体义务而建立的,最简单地说就是公民尽纳税义务而建设起来的。所以,发现公共利益并推动公共利益只能采取渐进、自愿的方式,即自下而上的草根方式,通过公民间的协调、对话来实现,只有在每个人都充分表达出自己的真实利益或联合其他持有与己相似或相近利益的人来呼吁自身利益的条件下,真实的公共利益才能被发现。在这样的过程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会发生各种碰撞与融合、纷争与妥协,但这样的方式以及所提供的空间恰恰就是现代公民的演练场,公民美德也从中应运而生。
对多数中国人而言,要达到对公民美德的全面认同及习得还需要克服文化和行为方面的重重障碍,例如,首先要有对个人私利的正确而公开的倡导,这是因为历史上影响甚广的儒家思想在此方面所给出的引导是负面的,儒家一贯主张的义利之辩,特别是重义轻利的价值选择模式,在申明大义的同时,轻视了私利之正当。儒家的“义”相对应的范畴是“利”,而非权利,因此,“利益尤其是私利,就具有了道德的不正当性,道德成为礼法实施的最终根据和旨归”[2] 193。当然,最主要的还是现实制度的设计与落实,合理的制度会传播合乎道德的各种观念,并促成公众的良好行为方式。
不过,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并非只是单一的正相关关系,它们之间也存在冲突。市场原则(principle of the market)的动因是逐利,即无限的利润增长,它张扬的只是经济自由和财产私有,这些要求与社会权利原则(principle of social right)存在明显的冲突。二者的基本对抗早就受到关注,例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批判、当代西方学者(包括马歇尔、哈贝马斯等人)的反思就充分揭示了二者间的张力关系。
黑格尔曾指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个别的人,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6] 197、20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人权利的张扬,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个人自我保存的权利和人类的道德义务之间显示出深刻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私人领域中,个人以“经济人”面目出现,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不断试错,实现个人的偏好。在公共领域,则要求个人以“公共人”身份行动,要顾及他人,洞悉社会趋势,修正自己的好恶,以普遍、中立的态度对待一切人、一视同仁,行为表现出谨慎、追求彼此有别、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局面。但这二者如何达到统一?有什么样的力量去促成它们实现统一?对此问题的回答并没有一劳永逸的现成答案。包括西方学者在内也从来没有停止调和与解决二者关系的探索,在今日中国,解决这样的问题同样也是迫切的重大理论要求和现实诉求。
市场社会导致的贫富分化也在社会道德上产生了断裂,造成了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难以弥合的鸿沟,也造成了统一的社会群体不再可能,社会成员被分成了不同的阶层,同时在道德和价值观上呈现出不同的水平。我们通过实证调查结果得知:在目前的中国,较低收入者(月均收入500元以下者)在道德上相对消极,他们大多难以控制自身之外的事务,在公共生活中相对态度消极,所以常常只是简单地服从和等待,对社会公德的理解也主要把它看成工具性的,仅仅强调自己不惹是生非,守秩序即可。另外,他们中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我们社会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对不公平现象的容忍度很高。与此相反,较高收入者(月均收入2000元以上者)倾向于持道德中立化立场,他们中的多数人一般不太愿意张扬自身的道德观,比较讲求实际,对道德和思想之类的问题并不热衷,在这类问题上不太愿意明确表达个人观点,在回答“在餐馆吃饭突然停电,有人趁黑不付钱就溜走,你会怎么办”这一问题时,他们中有92.4%的人选择“自己付了钱再走”,有洁身自好的倾向。那些中等收入者(月均收入为501~2000元者)则表现出了道德上的明确态度以及维护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一致的努力,他们在回答是否可以趁黑不付钱就溜走时,有最高比例的人选择“谴责那些不付钱就离开的人”。可见,这一人群(即中间层)既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也比较看重多样性的生活追求,他们在道德上的要求比较直接和明确,结果,这些人中就有较多的人以积极的或有为的方式来看待道德。[3] 40、60、282这样的实证调查结果似乎也验证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多数西方学者所主张的“中产阶级是最稳定的阶级”的观点。
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之间还存在一个令人担忧的方面。由于公民美德的展示领域主要在公共事务,即便是个人利益也大多以公共讨论的准公共事务形式出现,这就使得公民美德具有某种程度的利他色彩;而市场道德的展示空间是市场范围,虽有社会的目标(如税收、新技术发明、新产品的开发等),但主要以当事人的个人目标(如投资、利润、成本等)为原点,所以,市场道德关注的是过程及过程之后的结果,这与公民美德看重意图及过程(程序)有所出入,在现实中就会出现合乎公民美德的却不符合市场道德(如环保行动)或者合乎市场道德的却有悖公民美德(如技术或市场垄断)的情况。我们不能幻想单纯依靠公民美德或市场道德就可以解决二者的冲突,这就需要充分正视这一难题的不可解性,所以,必须放弃传统的过激方式,以为通过运动或思想教育就可以一揽子地解决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的冲突,这是非常不现实的。要转变观念,学会容忍,现实地且建设性地以个案方式解决公民美德与市场道德的冲突。
注释:
①本文对公民美德所持的分析立场是德性论的,这有别于国内多数人所主张的规范式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