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农场”分析_农业论文

民国时期的“农场”分析_农业论文

民国时期的“农场”之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场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335(2013)03-0213-04

“农场”一词并非中国传统所固有,而是近代以来出现的新名词之一。在通常意义上,农场是指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组织或生产企业,以从事农业生产或畜牧养殖为主,经营各种农产品和畜牧产品。

民国时期,贯以“农场”之名者,其主要业务,未必限于农牧业生产;而未冠以“农场”之名的各类农垦公司,往往又有农场之实。因此,有必要对民国时期的“农场”进行梳理整顿,以厘清其实质,分析其特点。

从相关档案资料之中,可以整理出民国时期几类主要的农场:

一、主持农业改良与推广的农事试验场

农事试验场始于清末新政时期,至民国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903年,商部倡导各省创办农事试验场,以进行“土货之划分,种子之剖验,肥料之制造,气候之占验”,从而振兴农务。[1]此后各地农事试验场相继成立。至1919年,农商部直属的有中央农事试验场(原直隶农事试验场)一所,棉业试验场四所,糖业、茶叶试验场各一所,奉天、吉林、山东、河南、浙江、安徽、江西、贵州、四川、广东省各有农事(农林)试验场一所,湖北有农林试验场两所。[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地的农事试验场又继续发展,并延伸至县一级。1936年的统计表明:各地农事试验场共计489所,包括国立3所,省立80所,市立3所,区立30所,县立347所,私立26所;这其中不含各地学校附属的国立24所、省立43所、区立6所、县立38所、私立15所农事试验场。[3]

此后各级农事试验场又有所发展,以湖北为例:1938年湖北省有省立农事试验场4所,区立3所,县立1所;[3]至1946年,恩施、建始等十县,各设有县农林场一所,此外,恩施设有鄂西农场,房县设有鄂北农场,其业务范围主要都是良种示范及推广。[4]

农事试验场是各地农业改良与推广的主要负责机构,对于民国时期的农业改良与推广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譬如:北洋政府时期,江苏南通第二棉业试验场驯化的美棉,在海通垦牧公司和苏北淮南盐垦区得到大面积的推广,使中国棉纺织工业有了32-42支细纱的原料。[5]

南京政府时期,在棉业统制委员会主持下,各地农事试验场与农业院校驯化并繁殖美棉,培育出斯字棉、德字棉、脱字棉等优良棉种并大力推广,使棉业生产有了明显进步。1937年后方15省的棉花产量为444.9万市担,以此为指数100,则1938-1945年的指数分别为105、137、121、102、128、115、159。[6]

中央农业实验所与全国稻麦改进所居中负责,与各地农林机构合作,主要改良并推广本土麦种。战前所育麦种,以金大124号和2905号最为优良,其中2905号在四川试种两年,成绩良好。[7]中央农业实验所新育成的中农二十八号小麦更为优良,“具有抗病不倒丰产之优性,产量超过农(?原文缺失一字)种33%。”[7]后方各省,1941年推广改良麦种431027亩,估计增产225415担;1942年推广改良麦种1264498亩,估计增产325897担。[7]

二、以屯垦为主、兼及乡村社会改造的集团农场

屯垦,亦称屯田,是“由政府聚集和组织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劳力进行开垦和耕种田地的特殊政策”,其目的“主要是保证军粮供应,以确保戍守边疆以及国内政局的稳定”。[8]

20世纪30年代前期,南方“剿匪”战争告一段落,南京政府军事委员会计划裁军,认为“惟借债设置集团农场,有计划的兴办屯垦事业,变坐食耗粮之士兵为生财分子,树立国家富强之基,方是正道耳”。故而,1934年12月,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制定并颁布了《国立集团农场设置办法草案》,规定利用“大片原野旷土”、“大片无主荒地”以及其他没收、征收之土地创办国立集团农场,以达到“化兵为农,开发地利,倡导集团耕作,建设模范农村”的建设目标。开发地利的具体方式是政府资助、分工合作、实行农业机械化,开办经费由军费、银行贷款以及内债外债三部分组成,日常经费则由专门设立的屯垦银行负责。[3]

民国时期规模最大的公立农场——湖北省金水农场,即属于集团农场。它以1934年金水闸建成后涸出的大片湖荒为屯垦之地,经营范围约二万三千余亩,部分自耕,部分以“特约农户”的形式佃耕,在垦殖的同时,又通过土地征收与整理、良种示范与推广、农田水利建设等等措施,影响到金水流域乡村社会的发展。[9]

不过就目前笔者所见的文献资料而言,集团农场这一形式,并不普遍。其中,江苏省吴江市的庞山湖农场,比较符合集团农场的定义。庞山湖农场的筹建,缘于政府在庞山湖湖荒浚垦。自1933-1935年,共垦地七千余亩,其中300亩为农场试验田,由农场雇工经营,其余由农户佃耕,农场除进行农业生产、试验与推广良种之外,还进行了创办农民子弟学校、扶持合作社、指导农民副业生产等改造乡村社会的活动。[10]

三、以农业生产为主、合作劳动为主要形式的合作农场

南京国民政府较为重视合作运动,在抗战前即通过与华洋义赈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以图改进生产、缓解农村矛盾。抗战时期,绥远省政府为增加战时生产,对经土地整理丈余的公田及取缔包租转租的蒙地,统一管理,以合作农场方式经营。农场设置地区原有佃农,悉数转为社员,如有余地则尽量吸收优良新社员参加,在其中部分耕地试行共同管理、共同生产。至1942年时计有和悦、永刚、太仁、太彰、永泰等5个合作农场,主要业务是栽培作物、垦殖、造林、振兴水利,以及举办农家副业,并兼及其他合作业务。[11]

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于抗战期间又开始推行扶植自耕农政策。为避免购地佃农因为负债过重而陷于破产,重庆北碚扶植自耕农示范区于1943年成立合作农场,组织农民在政府的帮助之下合作生产,以便于改良生产技术,改进农场经营,推行教育等社会福利事业。[12]

抗战胜利后,国共矛盾爆发,南京政府依据其《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以及对共经济作战方策,试图普遍扶植小自耕农,并通过奖励与诱导方式,组织自耕农建立合作农场,由政府帮助其改进生产,从而抵制中共土地政策的影响。[12]此后,各地相继成立合作农场。以湖北为例,截至1946年12月,天门、江陵等9县及武昌市,共成立合作农场11所,场员人数最多的天门县横口合作农场计有场员843人(户),最少的咸宁县桑岭合作农场有场员35人(户),其业务范围均为农林牧副渔业生产,采用集体耕作方式。[13]

此外,抗战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在“组织起来”的号召之下,广泛开展了互助合作的生产运动。其中,山西省保德县杨家沟于1944年成立了合作农场,土地私有,集体耕作;牲畜作价归公,劳力统一使用;土地、劳力作厘股,农产品除过开支,按股平分,其他收入按劳动股(人股)分红。因为其组织和分配形式远远超过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群众思想认识,1946年宣布解散,恢复变工组。[13]

四、垦牧公司性质的私营农场

这一类型的农场,其典型代表应为苏北盐垦区的垦牧公司。

张謇于清末在苏北盐碱区成立海通垦牧公司,开始大规模植棉,是为苏北盐垦之始。至民国时期,苏北已有垦牧公司十余家,吸收劳动力约30万,虽无农场之名,而有农场之实,形成了近代中国第一个大型农垦区。其经营形式,以张謇所创的“公司+农户”为代表,分田到户、散地承租,同时将棉业生产与纺织业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形成农工商一体的产业链。这些垦牧公司在组织农业生产的同时,又致力于棉种改良、水利建设、交通与教育卫生等乡村社会改造事宜。至1937年,苏北盐垦区新建市镇25个,均依托于这些垦牧公司而发展,大生集团所在地南通更被建设为“模范县”。[14]

五、殖民性质的日系农场

抗战时期,在沦陷区,日本从民间掠夺农副产品的同时,还以农业株式会社、开拓团、拓殖团等名义,组建农业生产机构,直接占地经营。其经营重点,一为东北,一为华北。

日本政府计划向东北移民100万户,其基本方针为“自给自足主义,自耕农主义,农牧混同主义和共同经营主义”。至1941年3月末,整备移民用地2000余公顷,是原定计划的两倍。日本移民大多以“开拓团”等形式,聚居各地,形成实际上的日系农场,其经营方式,既有集体耕作的自营,也有出租给东北农民耕作的租佃制。大批东北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失去耕地,被迫成为佃农或所谓的“内国开拓农”,或者被强制送入矿井。因为社会矛盾与民族矛盾的激化,东北的日系农场,经营环境并不稳定。[15]

华北的日系农场主要分布在天津和冀东沿海的水稻生产区一带。到1946年接收时为止,日本集团和私人在这一地区共设立大小农场133个,强征当地土地和劳力,掠夺土地达137万多亩,其经营方式多沿用旧的租佃制,将土地分割成小块出租,耕作者的负担较之战前大大加重。这些农场对于供应华北日军的军粮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因为气候原因,以及其殖民性质与掠夺性招致的佃农与抗日力量的反对,其经营状况在1942年以后明显恶化。[16]

此外,日本扶植了伪蒙疆政权后,主要在朝鲜、伪满洲国经营农牧业的日本国策公司东洋拓殖株式会社也开始在蒙疆地区进行经营,开始绵羊改良和水稻种植实验,筹建包头南海子农场,计划以农场为依托向蒙疆移民。[17]

在设立垦殖类型的农场的同时,日伪政权还增设并恢复农事试验场,以求推广农业技术。如华北伪政权设立了华北农事实验场,在华北各省设有分场。伪山东省公署对战前省立农场进行整理,陆续恢复,其中主要栽培小麦的省立济宁农场占地605亩,栽培水稻的益都农场占地500亩,栽培棉花的临清与惠民农场各占地500亩,栽培果树、蔬菜和养蚕的烟台农场占地350亩;又在昌邑等地开设了共计占地624亩的各式农场。以农事试验场为依托的农业改良与推广,在1941年前后,对于农业增产起到了一定成效,而这一阶段也是日伪掠夺农产品数量最多的年份。[18]所以,日伪政权设立的农事试验场,同样带有明显的殖民掠夺的色彩。

总结民国时期不同类型的“农场”,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特点:

第一,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农场”,负责农业改良与推广的农事试验场的普及程度以及实际效用,都是最为突出的。这一特点使得民国时期的农场体系明显区别于1949年以后以垦殖为主要业务的新中国农场体系。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或在于民国时期的宜耕地区,往往缺少屯垦所需要的大片无主土地。前述之金水农场,即因地权纠纷,而不得不放弃原定90万亩的经营计划,最终经营范围只有二万三千余亩。另一方面,民国时期战乱频繁,缺少一个相对和平稳定的环境,也会造成大规模屯垦难以顺利推行。

第二,各类农场以促进农业生产为主要目标,然而往往也承载着重要的社会目标或者是政治与军事目标。[19]集团农场旨在“化兵为农”,同时“建设模范乡村”;南京国民政府的合作农场乃配合扶植自耕农运动以及对中共作战的军事目标而建立,根据地的合作农场则是为了响应“组织起来”的号召而建立;海通垦牧公司为代表的苏北盐垦区私营农场,多承担着垦区内的乡村建设任务;日系农场直接为配合其殖民掠夺政策而设立。即便是主要负责农业改良与推广的农事试验场,在县区一级时,也会附带乡村建设与改造的目标。如1937年初湖北省第一区筹设区农林场、县农林场,开列计划办理事项23项,其中20项为农业改良与推广事宜,另外三项则为:水利兴建、各种调查统计、提倡组织农村合作社。[20]这一特点,在新中国时期的农场体系之中,得到了延续。各类农场除致力于增加生产之外,还要承担其他的社会目标:边疆屯垦承担着传统的巩固边防的任务,并成为解决知识青年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去处;内地屯垦如华侨农场需要安顿归国华侨,[21]干校农场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各地的国营农场,多承担了垦区的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22]垦区所在的乡村社会,往往也因为农场主动或被动施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第三,农场这一经营与组织形式,带有较为明显的现代工业社会的特点,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传统的农业经营组织。以负责农业改良与推广的农事试验场为例,中国传统的农业改良与推广,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一个是以农民为主的自发的“交流式推广”,[23]多为零散的相互交流,无一定的制度可以遵循;另一个则是由政府主导的农业推广,不过多以张榜宣传的方式进行,并未形成为固定的制度。宋代推广占城稻时,便是以政府榜文的形式,将浸种时间、发芽标准、整治秧田的方法、插秧时间等都清楚明白地公布出来。[24]这种情形至近代(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发生了变化,政府开始注重发挥各类农林机构、研究机构、学术团体等新型社会组织的作用,组建专门的农业改良与推广机构如农事试验场,并力图直接影响农民的具体生产过程,各地的农事试验场因此直接介入了农民生产过程。而较之传统时代的“县政不下乡”,民国时期,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介入乡村社会的深度与广度都是比较引人注目的。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创立的集团农场与合作农场,便不仅仅致力于农业生产,更承担了政府乡村建设的目标。而即便是殖民性质的日系农场,其经营方式亦表现出现代工业社会的影响,如采用现代农业技术以增加生产等等(日系农场采用现代农业技术,并不意味着改变其殖民掠夺的性质;同样,也不可因其殖民掠夺的性质,而忽略其生产方面所采用的现代农业技术)。

目前对于民国时期的农场的研究,尚比较薄弱,本文仅就其中一二问题,略加阐述与分析,其他不少问题,尚有待后续的研究来进一步深入。

标签:;  ;  ;  ;  ;  

民国时期的“农场”分析_农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