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新闻-巴书松:明年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可能允许浮动_银行论文

观点新闻-巴书松:明年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可能允许浮动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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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原有贷款利率浮动政策越来越不能够适应发展需要:一是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较小,贷款利息收入仍然不足以补偿信贷成本和风险,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二是不利于加强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贷款利率浮动上限较低,这就为个别信贷人员运用贷款权谋求私利创造了滋生的土壤。三是原来的按企业规模和所有制性质决定贷款利率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已经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大小、所有制的界定也越来越困难。

改革势在必行。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4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下限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上限。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

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既是过去货币政策的延续,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但我们也应该考虑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带来的问题。首先是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能力。长期以来,金融机构被动地依赖央行的利率政策来决定存贷款的利率,缺乏根据风险收益确定资产价格的经验,目前也可以说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其次是目前金融市场的发育比较幼稚,缺乏一个市场化的、可供参考的基准利率。种种问题要求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完善贷款内部定价和授权制度,加快利率定价基础信息系统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不断提高其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同时央行的信用控制,窗口指导也必不可少。

预计2004年在保持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稳定的同时,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将会有新的突破。主要表现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进一步扩大,并逐步过渡到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对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对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允许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向下浮动。同时,出台和修改一些加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机制和授权制度的法律法规,并对货币市场进一步规范,以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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