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论文_李贵云

贵州省盘州市水务局 贵州省盘州市 553537

摘要:我国有诸多法律法规、部门职能、标准规范和政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建设已有相当基础。但是饮用水水源保护仍存在立法不统一、制度不完备、体制不协调、标准不统一、政策不到位等问题。建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和相关立法,落实国务院“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立法上,统一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体制上,统筹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制度上,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制度;标准上,依据水质条件综合适用;政策上,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经济支持。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梳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情况我国没有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立法。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部分地方保护条例(表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是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最为全面的规定,分为5章共27个条款,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核心内容,多数被上升到《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地方性法规在上述国家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例如《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创设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要求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2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饮用水水源划分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进行特别保护,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核心,其基本思路是分级划分、分级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两个基本类别,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适用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适用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准保护区适用标准尚无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程序,根据所涉及行政区划的范围不同而有所差别,原则上由所在区域政府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流程见图1.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保护。我国饮用水保护措施有以下几类:一是污染防治措施,规定了向饮用水水源排污的禁止和限制措施(表2);二是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三是应急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四是授权保护措施,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在法律上尚未进行要求,但已有相关工作开展。2007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建设部、水利部和卫生部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对全国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规划。随后,有关部门配套编制并实施了有关规划,主要包括:环保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卫生部和水利部,配套编制印发实施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先后核准公布了三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卫生部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住建部编制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同时,还编制实施了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的水资源、抗旱、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制度。2008年,环保部印发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机制、水源环保信息通报机制和水源环保规划联动机制。2011年,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水资源[2011]A329号),对列入名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分批核准了175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饮用水水源信息公开制度。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饮用水水源信息公开制度,有关部门在相关信息公开中包含了饮用水水源信息,如环保部门的环境状况公报、水利部门的水资源公报和《地下水动态月报》、住建部门的《中国城镇供水状况公报(2006—2010)》。

3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也不是集中统一的,而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发改、水利、环保、住建、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交通(海事)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能见表3.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水源地保护的标准,与之相关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相关标准中(表4)。其中,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相关的标准共有5个,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此外,环保部通过颁发技术规范,对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不同类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了规范;通过颁发工作指南,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进行指导。

表3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

表4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参考文献:

[1]王亦宁,双文元.国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验与启示[J].水利发展研究,2017,17(10):88-93.

[2]苗天义,禹兵.浅析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措施[J].技术与市场,2017,24(05):343+345.

[3]王亦宁,钟玉秀.我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对策[J].中国水利,2017(09):24-26.

[4]苑占伟. 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论文作者:李贵云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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