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信息化与电子取证_检察机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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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3)06-0165-09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向何处改革?检察系统内部有着不同的理解,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下文简称“职侦信息化”)其实是多数人赞同的一个方向。但是,究竟什么是职侦信息化?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快速实现职侦信息化?这些问题依然困扰着当前我国的实务界。我们可以从国内外电子取证的迅猛发展态势切入,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大力推动电子取证工作以尽速实现职侦信息化。

一、电子取证应纳入职侦信息化战略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职侦工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直接体现为“两消一长”。其一,侦查阶段的强制讯问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该法第50条增加了一项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虽然不是明确地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但是给过去主要依靠讯问的侦查模式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其二,侦查阶段的技术侦查受到了实际的限制。该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里所说的“在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两个条件,实际上压缩了职侦工作中开展技术侦查的空间,使得实务中开展技术侦查的情形实际上受限了。其三,电子数据入法为职侦手段的极大丰富提供了可能。该法第48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这不仅是增加了一种新型的法定证据,而且是侦查制度方面的重大变革。众所周知,电子数据是虚拟空间的海量证据,它的出现将使得取证方式发生重大的变化,不仅传统的各种取证措施会日趋电子化,而且全新的电子取证措施也会大量涌现。在这个大背景下探索职侦工作的走向,信息化无疑是一个最响亮的答案。

从世界范围来看,侦查信息化或者信息化侦查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美国联邦调查局自1994年就开始建立全国性DNA索引数据库(NDIS),到2012年4月已囊括超过10718700个违法者的DNA样本与427500个供检验的DNA样本。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建有至少一个以上的、供侦查犯罪之需的犯罪信息数据库,欧盟在积极建设名为“欧洲犯罪记录(ECR)”的犯罪数据库或类似的侦查、起诉数据库。我国公安机关的信息化侦查启动较早,成绩斐然,标志性的成就是公安部为适应科技强警的需要而推出的“金盾工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公安信息网已经建成“全国人口信息库”等八大资源库和“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23个重点系统。这些数据库的建成,使得侦查工作可以基本“不出门”,侦查人员在办公室轻轻点击鼠标就能完成许多任务。

而要做到这一点,建设辅助侦查的数据库或者共享其他部门的数据库是必不可少的。当前,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数据库建设如火如荼,进展较快。一些地方检察院建成了案件线索数据库、行贿黑名单数据库、“另案处理人员”数据库、“在逃人员”数据库、侦查监督违法信息数据库、侦查信息基础数据库等。通过多年的努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建立了线索会商移送以及协助查询机制,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完成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推广使用工作,完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民航旅客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与公安机关有关人口、车辆信息的共享问题正在实施中……无论是“建库”还是“借库”,都是为数据库侦查服务的。现在的问题是,每个数据库的建设都是需要庞大资金支持的,其建成也非一日之功,它解决不了职侦工作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即面临的巨大挑战。换言之,单纯的数据库侦查不能解决职侦工作的当务之急。

这就提出了一个全面反思我国职侦信息化建设的战略问题:是简单模仿公安机关的“金盾工程”搞检察机关的数据库侦查,还是另辟蹊径?在这一点上,信息技术发达国家实行的数据库侦查与虚拟空间侦查并举的成功经验给出了良好的启示。所谓虚拟空间侦查,也称为电子取证,是对形形色色的电脑设备、手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他存储介质进行调查取证。也就是说,通过电子取证手段向虚拟空间找证据。这一做法同数据库侦查之间并没有截然分立的界限。试想一下,当今世界最大的数据库是不是因特网?最特殊的数据库是不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己经常使用电子设备而形成的“数据库”?据我们研究,现在美国人发布的用于指导侦查工作的《网络犯罪侦查指南》、《电子犯罪现场勘查指南》、《手机取证指南》、《扣押电子证据实用指南》、《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指南》和英国人推崇的《基于计算机的电子证据实用指南》,都是针对电子证据和电子取证的,都对推动侦查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人员学会电子取证进而开展虚拟空间的侦查,应当纳入我国职侦信息化的基本战略。

二、电子取证是职侦信息化的常规手段

电子取证是一种新生事物,多数国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专门性规则。我国实务中主要用电子取证、计算机取证、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取证等表述方式,英美国家主要有“E-discovery”和“Digital Forensics”两种术语。这些措辞背后的差异是电子取证是否限于高科技手段。我国一些人也有一个传统的观念,以为电子取证必须由有计算机或者是通讯专业背景的人实施,普通的侦查人员做不到或做不好。现在看来这是错误的。当前侦查实践中,多数人进行电子取证并非意在开发技术软件等工具,而是要找到涉案的电子证据或其他信息。侦查人员进行数据搜索、数据恢复、数据修复、密码破解等基础性工作,往往不限于技术手段也包括普通手段;即便采取技术手段也可以使用“傻瓜型技术”——即简单地操作智能型的取证软件。实践也证明,开展电子取证离不开侦查知识、证据知识和技术知识,其中侦查知识与证据知识比技术知识更为重要。就这一点而言,普通的侦查人员从事电子取证工作不仅不处于弱势,而且具有先天的优势。因此,侦查人员更应该学习和掌握电子取证知识,而不应当坐等鉴定人员、技侦人员或外聘专家的帮助。

我国关于电子取证定位的争论也佐证了这一点。早期就有电子取证是侦查技术还是技术侦查的讨论。一般认为,侦查技术与技术侦查是两个具有本质区别的概念。①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保密的程度、侵权的可能性和使用的时间。不难发现,电子取证基本上属于侦查技术的范围,侦查人员在职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大胆使用。新近又出现了关于电子取证是侦查技术还是鉴定技术的讨论。这一话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决定了是在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还是技术部门进行电子取证专门队伍建设的问题。现在看来,虽然技术部门应当积极建设和拓展电子证据鉴定的业务,但由于职侦工作原则上需要严格保密,因此侦查人员更应当了解和掌握电子取证技能,特别是一些在现场快速取证的技能。诚然,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侦查人员也可以请求鉴定人员或外聘专家的协助。

近年来我国一些检察机关先行先试,积极推进了电子取证平台建设工作。有的检察院将电子取证实验室放在检察技术部门,有的放在反贪反渎部门;有的是反贪反渎部门联合办公,有的则保持着传统的两张皮。从职侦信息化的高度来看,没有侦查人员投身到电子取证活动中去,侦查工作就是无的放矢,鉴定工作就是无源之水。实践中试点的效果证明了这一判断。总而言之,积极开展虚拟空间的电子取证,是职侦人员的不二选择。学会这一技能,既能丰富和发展侦查模式与措施,更能为传统职侦工作的转型找到新的出路,这是职侦信息化的时代命题。

三、电子取证在职侦工作中的运用与示例

电子取证的表现形式非常庞杂,既有单机取证也有网络取证,既有临场取证也有远程取证等。以诉讼措施的角度为标准,它还可以分为数据搜索、存储介质搜查、电子现场勘查、电子证据鉴定、电子证据保全、网络通缉、网络过滤、网络监控、网络公证、网络陷阱取证等。②其中,侦查人员至少应当掌握数据搜索、存储介质搜查、电子现场勘查、电子证据鉴定四种技能。③

(一)数据搜索的运用

数据搜索是对电子介质及网络中涉案数据进行的搜索,分为自动搜索和人工搜索。前者是利用搜索引擎或者公开的数据库进行的搜索;后者是人力借助电子手段进行的搜索。过去,公安机关用的比较多的自动搜索是百度搜索、谷歌搜索等。通常,大家将要搜的手机号、邮箱、QQ号等置于搜索引擎网站,就可能查出手机号、邮箱、QQ号是谁的,能够帮助破案。例如,受害人黄某被人杀死抛尸在某市长江边,专案民警将被害人手机资料中最后频繁出现的号码在互联网上搜索,发现了以该手机号注册的6条租房信息。在获取网上租房信息后,专案民警再次获取了该持机人上网时使用的IP地址,并由此查清该地址位于某区甲网吧。通过甄别,在该网吧内获取了该持机人上网时曾使用的4个QQ号。随即,专案组民警根据这4个QQ号进行分析推断,最终在某区B网吧内成功截获了嫌疑人的图像视频资料,经照片比对辨认确定犯罪嫌疑人,破获此案。这个案件的突破之处在于:第一,利用搜索引擎查找手机号码;第二,IP搜索和定位;第三,搜索QQ的相关记录。不难设想,本案中如果没有自动搜索,破案恐怕没那么快。

现在,侦查实践中通过自动搜索破案的手段和经验越来越多。侦查人员应当掌握如下基本的自动搜索方法:第一,通过搜索网站的高级搜索功能精准地搜索涉案信息,甚至实现信息的自动获取;第二,使用高级搜索软件搜索电脑、手机及各种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包括正常或不正常的电子文件;第三,搜索电脑、手机及各种存储介质中的银行账户支付信息;第四,用人立方关系网站搜人际关系和微博关系;第五,用信天游网站搜机票等信息;第六,通过公开网站搜索特定身份人群(如律师、鉴定人)的相关信息;第七,利用手机服务商网上营业厅查询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彩信记录等;第八,利用市政交通一卡通网站查询公交卡使用信息;第九,查询GPS信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轨迹;第十,查询工商局和工信部网站上的企业登记信息;第十一,利用街景地图网站进行地理位置查询;最后,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网站查询企业性质;等等。

在自动搜索方面,还有两项新的技巧是侦查人员应当掌握的:一是图片搜索。一些识图搜索网站就可以上传需要查证的图片,进行相同或相似图片的搜索。这种方法对于确定含有建筑物的风景照或个人面部头像的照片,具有良好的识别效果。二是历史网页查询。美国有个著名的互联网档案馆网站(The Internet Archive),堪称全球的数字图书馆。它自1996年开始自动收录并永久性保存网站记录,因此可以呈现所要查询网页在各个阶段的原始面貌。侦查人员应当学会使用该网站来查询历史网页。

同自动搜索不同,人工搜索的典型代表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精髓在于利用网络将多人合一,将每个人知道的不同领域信息组合在一起。大家想想全部网友合成了一个人会出现什么情况:网友中什么样的人都有,有的在银行工作,知道搜索对象的存款;有的在房管局工作,知道搜索对象的房产;有的很懂手表的价格,知道搜索对象的手表值多少钱……人肉搜索起源于美国,但是却在中国得到最广泛的应用。

例如,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在海南三亚联合举办了“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会后发生了一个小故事,一位代表将相机丢了,热心网友捡到之后,将相机中的照片发布在新华网论坛上,发动网友寻找失主。很快引起了南北网友的关注,有人发现失主带着胸牌,推断此人是“会议代表”;有人会进行图像清晰化,确定失主参加的是“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有人会搜索会议主办方的联系信息,将联系人的信息发布在网上……最终通过网友的齐心协力找到失主,物归原主。这个事件调查的关键在于进行有效的人肉搜索。

关于侦查人员能否进行人肉搜索的问题,我国法律界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这种方式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也有损侦查阶段的案情保密原则;赞同者认为,这种方式是新时期侦查工作的群众路线。④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其实,“群众路线”在侦查中具有强大生命力,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不仅表现为人肉搜索,也表现为侦查机关积极开展网上举报、网上巡查、侦查博客、微博、网上通缉、网上摸排、舆情监控以及网上寻找知情人等等。侦查人员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二)电子现场勘查的运用

电子现场勘查也叫计算机现场勘查,是对案发地点的电脑、手机、网络及相关的存储介质进行勘验、检查。美国司法部于2008年4月颁布了《电子犯罪现场勘查指南:快速反应入门》,这表明电子现场勘查是美国侦查人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在我国,侦查机关重视这一措施的侦查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受马某杀人案等案件侦查的影响。2004年2月23日,某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同宿舍的学生马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2·23”专案组开展工作,当日即通过公安部向全国发出通缉令,重金悬赏通缉马某。侦查人员在对杀人现场进行补充勘查时,决定同时勘查现场上的一台电脑。电子证据表明,他在出逃前三天基本上都在搜集有关H省的信息,尤其是有关H省甲市旅游、交通和房地产的信息。根据这一线索,警方调整了通缉重点,很快于3月15日在H省甲市将马某缉拿归案。⑤在本案中,成功抓捕的最大经验就在于使用了电子现场勘查的手段。

俗话说,现场是证据最集中的场所。现场对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般而言,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是从初查开始的。现在的新问题是,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有无犯罪现场?职侦工作应不应当搞现场勘查?如果专指物理现场的概念,那可能还有争议;但扩充到虚拟现场的概念上来看,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无疑是有犯罪现场的,毫无疑问也应当开展现场勘查,至少要进行电子现场勘查。

这两年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正在紧急修订《刑事案件现场勘验与检查规则》,在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重大调整。他们提出的修改方向就是,从物理空间的现场勘查拓展至全方位的现场勘查。所谓全方位的现场勘查,大体上包括电脑勘验、存储介质勘验、手机勘验、手机基站勘验、GPS勘验、视频勘验、网吧勘验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研究中心也曾制定《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并在检察系统内部征求过意见,后来又酝酿制定《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可惜暂时都未出台。显然,在电子现场勘查的建规和适用方面,公安机关比检察机关走得要快。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现场勘查必将成为检察机关初查活动的重要内容,甚至是作为初查工作的起点。那样一来,侦查人员就必须学会通过对电脑、存储介质、手机、手机基站信息、GPS信息等虚拟空间的勘验,找到嫌疑人涉案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网银信息、社交信息等,在条件具备时进行虚拟空间的案件事实重建。

(三)存储介质搜查的运用

存储介质搜查也称为计算机搜查,是对嫌疑人所有的计算机硬盘与其他存储介质的搜查。这是借喻传统搜查而出现的新概念,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发现和获取隐匿于封闭场所的犯罪信息。诚然,它们在搜查的环境、地点、信息量以及机制方面也有明显的不同。⑥美国司法部自1994年开始制定《计算机搜查与扣押之联邦指南》,此后又多次修改,这表明计算机搜查也是美国侦查人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

当前的侦查实践表明,在打击商业贿赂案件中开展存储介质搜查,可能会起到神奇的破案效果。2008年国内某著名出版公司业务经理,为达到与某教育机构信息中心签订合同的目的,给予该单位副主任申某好处费98000元。检察院接到举报后,选择对出版公司业务经理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搜查,发现其中记录和保存了该经理对数百人行贿的1500多份详细记录,本案一举突破。而且这1500多份行贿记录为开拓新的案源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为什么职侦案件应当积极进行存储介质搜查?除了因为这种封闭场所——存储介质中包含有海量的信息外,更主要是因为电子设备或账号在今天实际上充当着犯罪帮凶或知情人的角色。传统观念认为,职务犯罪很多是单独犯罪,是“一对一”的犯罪。现在犯罪学理论则认为,即便是在“一对一”的犯罪中,作案人往往需要使用手机、电脑、电子账号等“帮助”作案,这时电子设备或账号就是犯罪的帮凶。假如作案人作案时不使用手机、电脑、电子账号等,这些电子设备或账号也会留存很多涉案的信息。因此,现在的职侦工作应当从搜查电子设备或账号入手,从中获取嫌疑人的涉案证据或私密信息,进而突破案件。这一措施的运用会带来侦查模式的重大改变。

(四)电子证据鉴定的运用

电子证据鉴定是利用专业技能解决电子证据专门性问题的一种新型鉴定,也称为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这一措施很早就制定了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第2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计算机司法鉴定: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司法部和发改委还通过《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列举出了电子证据鉴定的21种项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中也对电子证据鉴定做了界定。第4条规定:“电子证据鉴定范围:(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这表明,电子证据鉴定在检察系统也得到了关注和确认。遗憾的是,许多地方检察机关都还没有建成电子证据鉴定中心和队伍。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分院设立有颇具规模的电子证据实验室,但也不具有单独的鉴定资质。全国很多地方检察院的情况大抵如此,这说明检察系统电子证据鉴定业务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虽然电子证据鉴定在国内仍处于蓬勃发展的起步阶段,对其认识也很不一致,但这种鉴定所能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是比较明确的。日常所说的数据搜索、数据恢复、数据修复、密码破解等技术手段,大体就是要解决电子证据“有没有”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鉴定还要解决电子证据“真或假”的问题,以及要解决电子证据“是什么”的问题——通过电子证据“还原虚拟空间的案件事实”。后两种鉴定即电子证据真伪鉴定和事实重建鉴定。

电子证据真伪鉴定的技术很多,大体上包括电子证据碎片鉴定技术、电子证据系统仿真技术、电子证据关联性比对技术、电子证据痕迹鉴定技术、电子证据时间鉴定技术、电子证据溯源性鉴定技术等,有时也可以采用后一种鉴定所涉及的电子证据事实重建技术。其中痕迹鉴定技术是核心,这就要突破传统的物证技术学和信息科学的痕迹理论,探求新的痕迹观念和规律。国内曝光的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诬陷的案件中,前某市公安局网监处领导于某指挥网监处干警张某、齐某等人,故意给该公司副总经理田某的笔记本电脑“移植”病毒。这一造假行为被我国有关鉴定机关顺利鉴定出来,于某等人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里面涉及的就是电子证据真伪鉴定。⑦该案给我们关注和发展电子证据真伪鉴定带来了全面的启示。

通过鉴定还原虚拟空间的案件事实,也是我国实践中亟待突破的。如果鉴定专家在这两方面有所作为,将极大地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试想一下,如果通过鉴定不仅能够找到涉案的电子证据,而且能够以此为基础重建案件事实,那么侦查工作就要容易得多。仅就讯问工作而言,也要有把握得多。这是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需要努力磨合的方向。

四、以电子取证为基础重构侦查模式

毫无疑问,电子取证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一个方向。这一事业搞得如何,不仅取决于观念更新和措施运用等方面,也取决于侦查模式的转型问题。那么,信息时代的侦查模式是什么?侦查机关应当如何建设信息化的侦查模式?从实务到理论,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信息化侦查强调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侦查的结合

在美国人托夫勒提出“第三次浪潮”的概念⑧以后,人类社会逐渐进入物质世界、能源世界与信息世界并存的时代。新时代的一条重要犯罪规律是,虽然传统犯罪是在物理空间发生的,但证据一定是同时留在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而且虚拟空间的证据——电子证据不仅量多且不易消失。这就使得侦查的触角必然要由物理空间渗透进虚拟空间。公安机关对爆炸案件、杀人案件、贩毒案件、诈骗犯罪等的侦查无不遵循这一规律,实践表明不仅要在物理空间开展侦查工作,也要借助刑侦业务系统、社会信息采集系统、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公安查控系统、旅店查询系统、民航查询系统、房产查询系统、视频查询系统等在电脑空间、互联网空间、手机空间等开展侦查工作。同理,检察机关负责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也离不开这个规律。时下所说的“反贪必查手机,反渎必查电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我国实务部门对此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从公安机关侦破爆炸案件的两个案例就能看出,从2003年到2011年我国实务部门的侦查模式有着明显的转变。2003年2月25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两个食堂相继发生爆炸。案件侦查之初,专案组很快恢复了炸药的模型,制定了摸排提纲,通过犯罪动机、犯罪时间、作案条件等因素进行大规模的排查,可惜案件没有大的突破。为了减轻网上舆论对公安机关的压力,专案组特别将年轻的网警吸收进去,专门负责对公网和内网上有关消息进行过滤和删除。由于网警的突出表现,不仅减轻了舆论炒作带来的破案压力,而且导致作案人因看不到网上信息而向北京大学学生会邮箱发了一封邮件,声称对此案负责,要求学生们在网上公开讨论此案。于是专案组调整了办案方向,通过邮件监控、网络定位、网上聊天等方式进行虚拟空间的侦查,很快抓到了作案人。这一案件是“偶然性地”开展了虚拟空间的侦查而破案的。

到了2011年12月1日某市一家建设银行门口发生爆炸后,专案组就积极地开展了虚拟空间的侦查。警方在对爆炸现场进行物理空间勘查的同时,还勘查了周围监控摄像和手机基站的信息,找到嫌疑人影像后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微博公布到网上,发动人民群众提供线索,最后在知情人举报的情况下借助视频侦查,将作案人一举抓获。

短短不到十年,公安机关的侦查空间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检察机关职侦工作的启发是,在犯罪证据大量分散留存在虚拟空间的今天,侦查工作如果依然“画地为牢”式地局限于物理空间,将是不可理喻的。当然,两个空间的侦查应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信息化侦查要以虚拟空间为突破口

实践证明,同物理空间的侦查相比,虚拟空间的侦查往往效果更加明显,通常可以用作侦查的突破口。我曾对2011年北京市公安局侦办的10起典型案件⑨作了分析,发现这些案件虽然大都属于传统犯罪案件,但侦查时都既使用了现场勘验、讯问、询问、辨认、摸排、鉴定等物理空间的侦查方法,也使用了视频调查、GPS调查、手机调查、计算机调查、因特网调查、公安网调查、旅店系统查询、账户查询等虚拟空间的侦查方法。最为重要的是,这些案件侦破的突破口几乎都是依靠虚拟空间的侦查。⑩

以虚拟空间的侦查为突破口,这预示着新型侦查格局已经浮出水面。据我们调研,侦查人员在职侦初期,从虚拟空间的侦查切入,不仅有可能提取到大量的涉案证据,还有可能找到大量关于嫌疑人的涉密信息。后一信息用作线索,或者用作化解讯问对抗心理的技巧,也是值得关注的课题。

五、结论

电子取证进入职侦工作的大幕已经开启。在这一大潮流下,如何尽快转变观念进行应对,需要每个侦查人员认真思考。以下几个观念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电子取证既包括技术措施也包括常规手段,侦查人员完全可以从“傻瓜型技术”着手活学活用;第二,电子取证基本上不属于技术侦查的范围,检察机关可以大胆采用;第三,利用网络收集线索和证据,是新时代侦查工作的群众路线;第四,任何犯罪都存在着虚拟空间的犯罪现场,职侦工作可以从虚拟空间的现场勘查开始;第五,在信息时代,电子设备或账号是犯罪帮凶和知情人,可以作为侦查的切入点;第六,电子证据鉴定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型鉴定,以此为基础可以拓展侦查的案源和空间;第七,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尝试以虚拟空间和物理空间的执法相结合的信息化侦查模式;第八,检察机关应当尽早组建“侦技合一”的电子取证专门队伍。这就是关于职侦信息化的初步思想。

本文系作者在全国检察业务高级研修班、修改后刑诉法专题研修班、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培训班等中的专题讲座内容。

注释:

①朱孝清:《检察机关侦查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②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本文关于电子取证措施的概括,在《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一书的基础上略有调整。

③讲座时这部分内容还包括各种电子取证技术的演示,整理成文时予以裁剪。

④何家弘:《“人肉”嫌犯是群众路线的新尝试》[N],《法制日报》,2009-07-27。

⑤关非:《小荷才露尖尖角——国内计算机取证技术市场面面观》[J],《信息网络安全》2005年第9期。

⑥刘品新:《论计算机搜查的法律规制》[J],《法学家》2008年第4期。

⑦王学武:《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N],《科技日报》,2009-02-19。

⑧[美]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黄明坚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⑨案件选自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2012年内部交流资料。

⑩刘品新:《论网络时代侦查制度的创新》[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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