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外汇法”简介_外汇论文

日本新“外汇法”简介_外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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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底英国伦敦城发生谓之为“金融大爆炸”的金融体制改革。10年后的1997年初,日本桥本政府仿效推出日本金融体制改革方案,计划从当年起至下世纪初的2001年基本完成,提高日本在国际金融市场所占份额和地位,促进日本经济尽快摆脱目前的困境。其中,与整体改革方案相关的外汇体制也有重大调整。去年5月16 日日本国会通过外汇法修改方案并于同月23日公布,新外汇法于今年4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新外汇法的名称上取消了“管理”二字,内容上做了较大幅度的原则修改。

一、日本外汇法的产生与发展

战后1949年12月和1950年5 月分别出台的日本《外汇管理法》和《外资法》,对日本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严格管理。而后随着日本经济不断增长和外汇收支逐渐好转,日本以政府令或大藏省、通产省等省令的方式,逐步放开了外汇管理的一些限制,经常项目基本实现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有所放松。1980年12月,日本对外汇管理法做了重要修改,吸引合并上述《外资法》,资本项目原则上也实现了有管理的自由交易。日本外汇管理法1980年的这次修改,便利了日本金融机构和企业外汇资金的筹措与运用,特别是放开对日本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贷款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的限制,促进了外汇业务大幅度增长。利率自由浮动的外汇业务激增,带动日元利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推动了日本金融业务在80年代与国际金融市场逐步接轨。

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新的变化:1.金融证券化中,资本市场越来越重要,传统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不再界线分明,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需要。2.金融衍生工具日新月异,品种猛增,交易量急剧上升。3.信息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现代电子技术成了银行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发展业务争揽客户的重要保证。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欧美金融货币当局及时调整政策促进本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国际化。而日本现行外汇管理法体制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明显差距。例如1980年修改后的外汇管理法的实际操作中,仍有所有外汇业务必须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资本项下业务事先许可或事后报告等多种限制。具有日本特色的“对外交易原则自由”,实际执行起来却有很多限制的外汇管理体制,保护了日本市场和金融业,却也导致日本金融业务发展缓慢,不仅与伦敦等欧洲市场之间差距拉大,而且有被香港、新加坡等亚洲市场追上之虑。形势逼人。虽然去年7月以来的亚洲货币危机也波及日本, 但日本的金融外汇改革的各项措施仍按部就班继续推行,说明日本政府寄希望于这次改革,为赢得21世纪金融大国的地位不惜牺牲一些暂时的利益。

二、外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日本金融体制改革以自由、透明和全球化三原则为指导方针。外汇法的修改贯彻这三原则,除题目中删去“管理”二字,内容上主要有以下10大变化(为阐述简便,将1980年12月起实施的外汇管理法简称为现行外汇法,今年4月起实施的外汇法简称为新外汇法)

1.废除外汇银行制。现行外汇法规定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实行审批制,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业务必须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截至1996 年11月底日本1,058家银行中有357家为大藏省核定的外汇指定银行。新外汇法废除外汇银行制,同时取消增设外汇经营新机构许可制、缔结代理行业务关系批准制、外汇头寸日常管理等限制。届时,除不再有一般银行和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区别外,个人或企业的外汇业务也可以不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各自直接与国外个人或企业进行结算或交易。

2.废除外币兑换商制。饭店或国际旅行社等非外汇指定银行营业机构,从事外币兑换或旅行支票兑换,按照日本现行外汇法规定,必须事先取得大藏大臣批准。施行新外汇法后饭店、旅行社等一般企业,经营外币兑换等业务不再需要批准,个人之间相互兑换外币也将合法。

3.废除指定证券公司制。所谓指定证券公司制,是指日本境内投资人向非居民买卖外汇证券,必须在大藏大臣批准的指定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否则需要单独事先向管理部门申报。新外汇法改为证券投资人,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外证券公司,直接进行外汇证券买卖交易。

4.放开个人和企业在国外开户存款。现行外汇法规定,日本居民(日本外汇法和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定义不完全一样)的个人和一般企业,在国外开立日元账户要事先经大藏大臣许可,开立外汇账户时,如果金额超过相当于2亿日元以上的要经事先许可,2亿日元以下的,对其账户往来及存款利息等方面有具体规定,超出规定范围要经许可。新外汇法允许日本境内居民的个人和企业,在国外自由开设本币和外汇账户,使用该账户自由汇出汇入款项。

5.放开企业间外汇债权债务的轧差清算。现行外汇法严格规定个人和企业的所有外汇往来,必须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仅对商社的海内外总分公司之间非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网开一面,允许采取相互记账隔一段时间(一般为6个月)轧差清算的方法。 新外汇法允许所有企业对外结算使用相互记账轧差清算方法,有持续业务关系公司之间的外汇债权债务,可以通过三角轧差清算或多边轧差清算偿付。该项措施于1997年3 月提前启动,企业申请后得到许可即能进行轧差清算。新外汇法正式实施后不再需要申请。

6.放开境内居民外币记价结算和偿付。根据现行外汇法规定,日本境内居民之间商务交易的资金结算不得以外币记价。例如,代理厂家出口的商社向厂家偿付出口货款如果是美元,也必须兑换成日元。否则原则上要事先逐笔报大藏大臣许可,而大藏大臣的审查十分苛刻往往不予批准。自1996年2月起其审查开始放松。新外汇法放开该项限制。 日本厂家通过商社出口所得外汇货款不必再兑换成本币,可以直接以外币汇入企业外汇账户。日本境内个人或企业之间可自由用外币记价结算清偿。

7.放开资本项下业务的许可制或事先申报制。日本外汇管理针对不同情况实行许可制、批准制、事先申报制和事后报告制4种管理方法。 现行外汇法对资本流动仍有较多限制。如日本居民购买非居民外汇证券,金额超过1亿日元要事先向大藏大臣申报并得到受理后才可进行等。 新外汇法原则取消资本项下业务的各种事先审批制,将资本项下业务的许可制或事先申报制改为事后报告制。

8.增加与国际经济制裁协调行动条款。按照现行外汇法规定,如果没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或其他国际公约,日本不能援用外汇法同其他西方国家共同进行限制支付行为的经济制裁。新外汇法增加“在利于国际和平的国际斡旋中,当我国认为确有必要时”条款,使日本在联合国没有通过决议的时候,可以依据新外汇法与其他国家协调进行联合经济制裁行动。另外,新外汇法规定,当日本参与国际经济制裁行动时银行等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9.增加银行等外汇业务经营机构确认客户身份等制度。近年来为防范贩毒集团和国际犯罪组织的洗钱,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日益严厉的监管措施,日本自1990年10月1日起, 各银行实行防洗钱的确认客户身份制度。新外汇法保留银行受理客户对外支付时确认客户业务是否符合外汇法规定的条款,增设了要求银行(包括外币兑换商等)必须努力确认客户身份和真伪的新条款。

10.调整简化外汇监管报表。 新外汇法将各种报表主要简化为以下几种:①超过一定金额的外汇收支报告。②银行等机构 客户身份确认报告。③资本交易报告。④对内直接投资报告。⑤进口技术合同缔约报告。⑥业务额较大机构的外汇业务报告。⑦外汇管理当局特批业务报告。

三、新外汇法的意义和影响

从上述“三废四放二增一调”新外汇法的10条主要修改内容可以看出,新外汇法一方面对个人、企业和银行的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做了不同程度的原则修改,基本放开了境内的外汇业务;另一方面对外汇管理并没有放任自流,而是通过较似宽松的事后报告制度予以监管,并保留和加重了外汇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督责任。新外汇法还保留了违法经营和触犯法规的罚则,轻则罚款或停业整顿,重则刑期6个月、3年或5年。新外汇法还对银行电子化而产生的电子货币等做了一些新的规定。

新外汇法酝酿过程中即在日本金融业和整个经济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去年5月23日正式公布后,日本国内外的金融机构更是闻风而动。 新外汇法的出台对大多数金融机构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有的金融机构已开始针对有利条款全面规划力争尽早抢占开拓市场制高点,同时针对不利条款未雨绸缪及时采取有效对策。有的金融机构则审时度势搞好国内业务而暂时退出外汇业务领域。

新外汇法扩大了个人、企业和银行的外汇业务范围和自主权,使原来集中于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资金,今后将在个人、企业和银行间多边循环,国内外自由流动。个人和企业外汇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减轻了个人与企业的费用开支,而银行外汇业务的流失和收益的减少,又将促使银行进一步改进服务开发业务以求生存和发展,资金资源的重新配置又必然促进日本资金效益的提高和市场效率的提高。

日本新外汇法于1998年4月实施, 必将引起日本金融市场新一轮的动荡、分化和改组,这不仅对与日本经贸往来频繁的国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对我们各项现行业务中的贸易、非贸易客户以及资金业务客户,也会产生多种直接和间接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在日本新外汇法实施过程中随时化解不利因素,及时抓住有利因素,不失时机地制定具体对策,积极争揽和开发经济效益好风险相对小的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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