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界工厂监理权的竞争:20世纪30年代的一场旷日持久的谈判_工部局论文

上海租界工厂监理权的竞争:20世纪30年代的一场旷日持久的谈判_工部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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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界工厂检查的缘由和初次交涉

1929年国际劳工局在日内瓦举行第12次国际劳工大会时,中国政府提出“外人在华工厂应服从中国政府施行之劳工法”的建议,但此提案在表决时因票数不足遭否决(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17。)。1929年12月和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厂法》和《工厂法》实施条例。1931年2月,国民政府决定建立一个工厂检查机构,并颁布了《工厂检查法》。为了给实施工厂检查扫清障碍,实业部特地邀请国际劳工局派遣外交股主任庞恩及前英国工厂检查专家安得生女士来沪协筹工厂检查进行计划,并向租界当局接洽。

1931年5月14日,工部局总董麦克诺登致函上海驻沪领袖领事、美国领事克宁翰,就《工厂法》限制使用女工和童工条款在租界内实施举行的预备性谈判情况作了通报,他在信中说:“初步的谈判已经进行,但是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应该承认,在这类性质的谈判中,工部局都面临一些十分困难的问题。尽管工部局十分警惕地竭力反对国民政府的各种机构在公共租界实施包括工业企业在内的各种国家性或地方性法律,可是中国地方当局一直坚持不懈地努力,以便在公共租界内设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这封信函中,工部局总董对《工厂法》实施将给租界当局的地位带来的挑战说得十分清楚:“如果工部局想要保持它作为公共租界最高行政管理当局的地位,不得不被迫处于以下三种境地之一:(a)向中国政府完全交出工业管理权(这将会有损于工部局所要求的一切权利,并且会逐渐损害对外国人管理租界生死攸关的政策)。(b)不依靠中国任何当局,工部局独立管理租界内的工业,这种方针如果不是完全行不通的话也是极端困难的。(c)工部局同意消除和中国当局的政治分歧,打破上海特别市和公共租界的界限,共同合作制定有关章程,在公共租界内可以通过工部局官方渠道加以贯彻执行,而在租界以外地区则留待中国当局按照自己的方式执行这些规章。”麦克诺登在信中表示:“从切合实际的观点来看,第三种应急办法看来是唯一有希望获得成功的办法。”(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1。)

1931年11月上旬,中外几方面代表就租界内工厂检查问题举行了两次圆桌会议,会议由实业部副部长赵锡恩主持,工部局总董麦克诺登,总裁费信惇,公董局总董柯格林,法租界督办魏志仁,国际劳工局的庞恩和安得生女士都参加了会议。11月3日召开的会议商定了如下两项原则:(a)上海工业区各地区只能有一部《工厂法》;(b)《工厂法》应通过统一的工厂检查机构来实施。为了在上海现存的法律和行政状况下实施这两项原则,各方提出了几种方案:(1)由中国政府任命的工厂检查员可以视察上海工业区内所有工厂,但在视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内工厂时,必须在由租界当局任命并向其负责的官员协助下进行(庞恩和安得生建议)。(2)公共租界内工厂检查应由中国政府提供公共租界当局随意使用的检查员进行,并在公共租界当局管理下工作,工作报告可以送交中国政府(麦克诺登和费信惇建议)。(3)法租界内工厂检查应由现行的公董局“分类营业委员会”进行,中国政府的总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上述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柯格林和魏志仁建议)。11月6日召开的第二次会议复述并肯定了11月3日各方商定的两项原则,同时又商定了如下细则: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当局同意接纳由中国政府培训和推荐的工厂检查员检查位于各自地区内的工厂,这些检查员应定期向中国政府同时也向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当局呈报检查的结果及困难(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1。)。

11月3日和6日举行的圆桌会议从现象上看,并没有发生大的争端,达成了各方都接受的协议,然在实质上,各方对会议达成的协议的理解并不一致。11月20日,工部局总裁费信惇致函英国驻沪领事白利南,就这两次会谈中工部局的真正立场作了解释:“我认为,对于工部局来说,只限于卫生和安全方面接受《工厂法》的某些条款,这是完全切实可行的。在会谈时,总董和我本人在会上向所有的与会者都十分清楚地表明:在公共租界内进行的任何种类的工厂检查活动,都必须通过工部局的行政机构由工部局自己来进行。我们发表意见说:工部局可能同意由中国政府培训和任命的华人检查员在公共租界内进行检查,但是实际上华人检查员是被抽调到工部局机关内,不是调入警务处,就是调入卫生处,在该处处长的控制和指示下履行他们的职责。”(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1。)由此可见,11月召开的多边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对工部局完全没有约束力,相反,工部局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展开了一系列的活动。

二、工部局的对策和华人社会的反应

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工厂法》自1931年8月1日起生效,工部局表面上虽也宣布它赞成实行工业管理原则,暗底里却为了获得管理公共租界内工厂的权力而进行谋划,决定在1932年4月召开纳税人特别会议,通过修订《土地章程》附律第34条,将工厂包括在必须向工部局申领许可证的行业和场所之列。但1932年年初一二八事变的发生推迟了工部局这项计划的实行。

1933年1月14日,工部局总办获知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将从2月1日开始在公共租界内进行工厂检查,便通知工部局警务处和上海雇主联合会,要求密切注意社会局的动向,随时将有关情况向其报告(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4-980。)。据此上海雇主联合会即以秘密文件方式通知所属委员:“本委员会现已决定建议本联合会会员拒绝社会局官员检查位于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境内以及越界筑路两旁的所有工厂”,并要求“将接待的各种查访情况”进行通报(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4-980。)。

与此同时,工部局为召开纳税人会议所作的准备工作也紧锣密鼓地进行。先是受工部局聘用专门负责处理工厂检查事务的辛德女士为争取纳税人特别会议能够达到法定人数向外侨社团及外国驻沪领事进行游税。3月22日,工部局总办亲自出马,专门致函驻沪英侨协会主席,对为确保有足够的票数通过《土地章程》附律第34条加入工部局有权给工厂发放许可证的条文作了详细的说明。他在信中表示:为使这项决议能顺利获得通过,必须设法获得法定的赞成票,按照目前有投票权外侨情况来看,可以投的总票数为3645票,其1/3即1215张选票才为法定票数。但从现在起到会议召开,可能还会增加许多居民去登记选票,因此法定票数至少要达到1250张。工部局认为,对于西侨社会来说,纳税人批准这项决议案是极端重要的,而且鉴于过去在特别会议上获得法定票数所遇到的很大困难,驻沪英侨协会倘能确保其会员能尽可能多地出席纳税人特别会议的话,工部局对给予的帮助将不胜感激之至。随函同时附上了工部局关于纳税人特别会议几个问题的说明和截至1933年3月14日持有两票以上投票权的投票人名单,这份名单列举了43个外商机构所拥有的241票的情况,其中最多的是哈华托律师公馆H·L·沃特代表22票,其余为高易律师公馆G·H·赖特代表20票,德和洋行的J.R.莫恩代表13票,公平洋行的W·A·怀特代表12票等等。附上这份名单的目的是要求英侨协会主席对这些拥有两票以上投票权的纳税人予以特别的关注。工部局总办同时还给驻沪美国商会、日侨商会、英侨商会发出了同样的函件(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4-980。)。

工部局总办在信函中所附由辛德起草的“关于纳税人特别会议几个问题的说明”,以问答形式对为什么要在4月19日召开纳税人特别会议、为使会议达到法定票数特别会议必须有多少选票、提交给纳税人审议的是什么问题、为什么工部局应被授予给工厂发放许可证的权力、许可证申领的程序等问题一一作了回答。在回答为什么工部局应被授予给工厂发放许可证的权力时说明答道:“工部局拥有在公共租界内普遍的治安权,为达到实际目的,在工厂方面,这方面的权力需要具体化。”(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4-980。)

对于工部局总办提出的上述要求,几个外侨商会或协会都明确表示将全力支持,驻沪美国商会在收到信函后,当天即向美侨纳税人发函:“鉴于过去为在特别会议获取法定人数所遇到的极大的困难,本会特别敦促所有的美侨纳税人出席并投票赞成这项决议案。”(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4-980。)

4月19日,公共租界纳税人特别会议召开,由于工部局事先做了大量工作,会议出席人数1349人,持有选票1751张,完全超过了法定票数,会议顺利通过了有关工厂检查的决议案:《附律》第34条作重大修订:“拥有、占有或经营工厂,或经营工业企业”被列入向工部局申领许可证范围。

早在公共租界纳税人特别会议召开之前,工部局欲通过纳税人会议方式授予自己检查租界内工厂的合法权力这一图谋已引起华人社会的反感。4月14日,上海租界纳税华人会致函上海市长吴铁城,谓:4月12日召开的代表租界内百分之九十六以上居民之代表大会一致议决:公共租界内各工厂多为我国工厂,如于我国政府所颁布之劳工法规之外别设工厂管理等法规,是属与我国主权有碍,凡任何议案或地产章程或附律之修正案而授工部局以管理检查或监管界内一切工厂之权者不予同意(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17。)。同一天上海租界纳税华人会又将此决议内容函告工部局总办。

当4月19日公共租界纳税人会议通过修改《土地章程》附律授权工部局有权发放工厂许可证的消息传出后,华界的反应更是强烈。

4月29日,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吴醒亚等3人致函上海市政府,谓:“工厂检查为谋改善劳工生活,保障劳工安全而设,其检查权之行使当属整个国家行政权之活动,不容有丝毫之侵犯。查日来本市租界当局竟在本届纳税西人会提出修改洋泾浜章程,希图喧宾夺主,攫取我工厂检查权,于法于情均毫无根据,此不特破坏我国整个劳工行政,并侵及我国法权之行使,如此越权行为,据理力争固属当然,但一面特区内所有各工厂亦应拒绝检查以示抵抗。”“此次纳税西人特别会决议修改洋泾浜章程附律希图攘夺工厂检查权,并欲一领照之方法剥夺国人在租界内开设工厂经营工业之自由,是又由检查权而扩大至管理权矣。履霜坚冰,此后国人在租界内将无自由经营工业之可能,其用心之毒辣,实无以复加,本会目击事情严重,前经宣言反对,兹据前情,除令上海市商会通饬各厂拒绝检查并令复外,相应函答,即希望查照,严重交涉为荷。”(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4-981。)

5月1日,中华国货维持会、上海市民提倡国货会向上海市政府递交呈文,表示:工厂检查法为国家整个之法律,今公共租界工部局依据少数税额与市民之纳税西人会决议修改洋泾浜章程附则攫夺工厂检查权并领照设厂,如果实行,不独侵犯主权破坏法律,抑且领照设厂剥夺国人营业之自由,不啻限制设厂摧残国货生产,实施新经济侵略之政策,其手段之刁奸,心计之恶毒,是可忍孰不可忍,事关国货事业前途之利害至为重大,属会等为国货工厂集团保障利益责职所在,业于漾日发表严重宣言,坚决反对,藉以唤起市民注意,并经感日召集工厂大会一致表示反对,誓为政府后盾,当场决议:(一)呈请市府严重交涉保障国权。(二)函请国货各团体派员组织反对工部局攫夺工厂检查权委员会,集中力量抗争在案,除函各团体派员组织定期集议外理合呈请钧府严重交涉据理力争,以维国权而利国货(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81。)。5月2日,上海市民提倡国货会、中华国货维持会执行委员会、上海机制国货工厂联合会、上海国货工厂联合会又派代表向上海市长递交呈文,表示“誓领导全市国货工厂为我政府后盾”(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81。)。

当华界各社会团体对工部局利用纳税人会议修订附律的行为纷纷表示抗议之时,上海市政府和国民政府外交部、实业部之间也频繁地进行磋商,以谋对策。4月24日,上海市长吴铁城致电外交部、实业部,谓:“本府为在特区内执行工厂检查以期劳工行政主权之圆满行使起见,迭与租界当局交涉……尚无何结果,拟即先向各该国领事正式抗议,唯处此事态之下,默察将来应付之途径,约可综为下列三项:(一)直接派员在特区内执行检查事宜,彼纵横干涉或竟将检查人员拘捕,但设在特区法院起诉则检查人员执行中央法令并无犯罪或违警行为,法院不能加罪,但此种办法恐难收检查之效益,而对于外商工厂尤难办理。(二)倘工部局发给执照办法,事实上不易取消,则为顾及现在工厂亟待整顿起见姑予默认,而执照上规则必须包括我国工厂检查法重要各点,依此交涉又不啻自行放弃劳工行政权。(三)经交涉后由我国政府授权特区当局根据中国法令于短期内代为管理特区内之工厂,期满得收回主权,依此办理事实上仍非直接行使主权。以上所举办法具有瑕疵,悬想所及,录供参考,即希查核明示方针为荷。”(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17。)

4月27日,实业部部长陈公博复电上海市长吴铁城:“所示三种办法正研究中,唯此洋泾浜章程修改后工厂检查事,曾否交涉或再有无交涉可能,盼电示,以资参考。”(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18。)5月9日,陈公博又给上海市政府发一咨文,提出应请市政府速予设法首先造成工部局向我提出交涉之局势,至交涉原则当完全依据第295次中央政治会议决议准予备案之上海租界工厂检查协定草议各项,特别提出:(一)工厂法将来决定分期实行,第一期先从卫生与安全入手。(二)工厂检查人员须全体由中国委派。(三)关于违反工厂法起诉权可由工部局行使,但执行处分之权宜由公共租界中国法院行使之(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18。)。

面对华人社会的强烈反应,在工厂检查事务方面素有谋士之称的辛德在5月23日为工部局起草了一份秘密备忘录。该备忘录称:由于中国政府宣布自1931年8月1日起《工厂法》生效,此举使上海公共租界工厂管理状况问题达到紧急关头,再次引起了存在已久而具有根本性的争端:即中国当局对于住在公共租界内的中国居民究竟要实施多大程度上行政方面的控制?自太平军叛乱引起大量中国难民拥入公共租界后,工部局始终认识到必须持有这样的看法,即对公共租界所有居民独有的行政管理权属于工部局所有,而中国人的论点是:《土地章程》并没有使公共租界内华人免除中国法律的制约,公共租界当局也承认这个观点,工部局捕房经常按照中国法律将华人犯人引渡给中国法庭,但是这并不能消除工部局的论点:有关公共租界地区的行政管理权力属于工部局所有。在实施《工厂法》问题上,工部局主张,根据现代法律概念,某种形式的工厂管理显然属于工部局固有的治安权限范围之内。工部局的决定意味着重申它维持其在租界内行政管理权完整统一的决心。(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2。)。

三、各执己见的交涉

尽管公共租界纳税人会议已通过修改《土地章程》附律的决议,授予工部局有颁发工厂许可证的权力,但工部局清楚地知道,如果没有上海市政府的正式认可和华人社会的配合,新修订的附律将是无法实行的,现实的道路仍然是谈判。为此,5月12日,工部局总裁费信惇就工厂检查问题致函上海市政府秘书长俞鸿钧,向他提交了一份秘密备忘录。费信惇在备忘录中为工部局的行为作了辩护,说工部局设法修订《土地章程》附律第34条,此举并非企图获得实施其自己制定的规章的权力,而是试图取得在公共租界实施中国《工厂法》,或者说实施其中切实可行的条例的权力。根据已存在多年的《土地章程》附律第35条,工部局有权给在公共租界内经营的一切危险的行业颁发许可证。普遍地给工厂颁发许可证,只是工部局已拥有的颁发许可证权力的扩大。费信惇承认:所涉及到的唯一的根本困难在于,一方面是中国的主权问题,另一方面是工部局坚持它所认为的公共租界内行政管理完整统一的政策。为解决这一根本性困难,费信惇提出一种意见,鉴于工部局目前在公共租界内实施有关印花税法和烟草税法的中国国家法律时,它是作为南京政府的代理人行事,因此双方可以组建一个联合检查班子,他们按照类似于工部局警务处所属的烟草税局特别小队的做法,在公共租界内履行其职责(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2。)。

6月3日,费信惇再次给俞鸿钧一份备忘录,提出了检查租界工厂的具体办法(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19。)。6月7日,俞鸿钧致函费信惇,对在租界内实施工厂检查提出了上海市政府的具体方案(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2。)。7月4日,俞鸿钧致费信惇函,又提出修改方案(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2。)。

俞鸿钧和费信惇双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谈判到这里搁浅,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对工厂检查机构的控制权。于是问题被提到更高的层次进行交涉。10月1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长徐谟同英国驻华公使进行会谈,英国公使强调,整个问题的根本原则是:工厂检查控制权必须属于工部局。工部局为了满足中国当局的愿望,已作了很大的让步,例如工部局承认了中国法律,表示愿意聘用由中国政府培训的工厂检查员等等,但是工厂检查控制权必须归于工部局,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再妥协。徐谟说,对中国当局来说,控制权问题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再者,工部局是在费信惇和俞鸿钧先商定了拟议中的细节后才提出有关控制权问题,似难接受(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2。)。双方的立场仍然针锋相对。

10月18日,工部局总裁向驻沪领袖领事通报了同中国当局谈判的情况:近来南京国民政府当局和上海市地方当局均已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意向: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规应在公共租界内普遍地实施。他们宣称,因为《土地章程》并没有有关公共租界工厂管理的明确条款,不论工厂业主的国籍如何,《工厂法》必须应用于公共租界内所有工厂。看来这个论点和条约国公民所要求享有的治外法权是严重背离的。双方都承认,其中涉及到的可能无法解决的根本性难题是:一方面中国当局要求维护主权,另一方面是工部局坚持其对公共租界内行政管理的权利保持不受侵害的政策。总裁指出:在1933年5月至9月连续不断的谈判后,这种试图结果以失败告终。谈判陷入僵局的关键性问题是联合检查组的行政管理权问题。中国当局从“联合”一词的绝对意义出发,要求实行平等控制,而工部局则认为,工部局必须掌握对检查工作班子的行政管理权(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2。)。

僵持状态足足维持了两年,1935年11月26日,工部局致函上海市政府俞鸿钧,谓:数周前于晋访中曾询及关于在公共租界检查工厂事,假如市政府授权工部局在公共租界内行使检查工厂之管理权,则工部局对于合组工厂检查团是否同意一节,兹谨奉令答复,倘双方对于公共租界工厂检查整个问题能成立协定,则在上述条件之下敝局对于合组工厂检查团之议自当表示同意(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20。)。处于僵持状态的谈判终于又有了转机。

就在工部局致俞鸿钧函发出前的一星期,即1935年11月19日下午,在美国驻沪领事馆召开了驻沪领事团全体会议,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几乎所有的外国驻沪领事都出席了会议,工部局总裁费信惇应邀出席。领袖领事在会议开场时说,按照他的日本同僚的提议,他邀请工部局总裁列席会议,便于提供近期公共租界工厂检查进展的有关情况。费信惇简略地叙述了此问题的历史情况,因为中国当局不同意工部局对公共租界内工厂检查享有行政管理权,1935年间,和中国当局的谈判陷入僵局。几周前,他因另一件事拜访市政府时俞鸿钧又重新提出了这个议题,在随后的交谈中,俞先生表示:中国当局可能会同意授权工部局在公共租界内履行实施《工厂法》部分条款的行政职责,但中国当局仍坚持和工部局分别任命人数相等的经过培训的检查员。但全部检查员完全由工部局管理,包括由工部局支付工资,因此,他们也就成了工部局的雇员。过去已有过中国当局任命的人员被接纳为工部局雇员的先例。这个先例就是由于《卷烟税协议》建立的先例。会上日本总领事发表意见说,工部局完全有权对公共租界内的华人工厂实行中国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坚决要求中国法院应该负责对触犯此类规章制度的华人进行审判。他希望在寻求达成协议的各种谈判中,工部局都要十分当心地设法做到公共租界行政管理的统一性绝不能受到任何侵犯(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3。)。从这次会议情况来看,会议显然是应日本领事的要求而召开的,并且工部局的态度似乎是得到了日本领事的赞同。

1936年1月10日,上海市长吴铁城致电实业部长,对有关问题进行请示:前承询及关于在公共租界检查工厂事,倘市府授权与工部局在公共租界内行使检查工厂之管理权,则工部局关于合组工厂检查团是否同意一节,查此办法虽未能认为满意,但授权云云其主权仍属诸我,是否可行,特此电请核复。1月13日实业部复电同意接受这一“授权”方案,同时指出:唯授权一节订明试办年限,留届期改进余地为宜(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20。)。

因上海市政府和工部局方面对原则问题已达成协议,于是开始商谈协议的具体细节。1936年5月14日,上海市政府秘书长俞鸿钧给工部局总裁费信惇一份《工厂法》实施新协议草案修改稿,其主要内容为:(1)上海工部局在中国当局授权下,同意在上海公共租界内实施在华界内已经实施的并今后不时通过谈判商定的《工厂法》部分条款。(2)工部局内将建立一个检查处,由中国当局和工部局分别任命人数相等的检查员组成。(3)检查员应具备如下条件:(a)通晓汉语和英语;(b)通晓如下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工业化学、房屋建筑学、卫生工程学、机械工程学、统计学或工作需要的其他方面有用经验。(4)所有的检查员在任命和批准前,均应有为期六个月的试用工作期。(5)检查员的报酬将视其资历和经验而定,并由中国当局和工部局平均负担。(6)检查处将根据中国《工厂检查法》履行其职责。(7)在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将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实施(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3。)。

5月18日,工部局费信惇致函俞鸿钧,对协议草案提出修订意见。6月15日,俞鸿钧致函费信惇,附送《工厂法》实施协议草案第二次修改稿。6月24日,工部局董事会批准了协议草案,费信惇便将正式加盖印章的工厂检查协议中文副本送交给俞鸿钧。同一天,费信惇致函领袖领事、英国领事壁约翰,将协议交领事团批准。

7月10日,领袖领事壁约翰致函工部局总董安诺德,表示虽然他们十分赞同工部局和中国当局为求得问题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所作的努力,但是他们必须对协议草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修改。协议的意图是:不论厂主国籍如何,中国法律将适用于公共租界内所有工厂企业。实际上这意味着享有治外法权侨民的部分条约特权被废除。但是工部局一定知道,作出这方面的让步不是它权限范围内的事,这是应该由有关国家的政府和中国政府进行谈判的问题。因此,领事团要求,工部局应想方设法使协议草案得以修改,使之明确地规定,协议的条款仅仅适用于公共租界内服从中国当局管辖的工厂企业(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3。)。

眼看着来自不易的协议就这样被驻沪领事团轻易地否决,上海市政府的愤恨是可想而知的。9月5日,俞鸿钧致函费信惇,对领事团的意见表示了极大的不满,谓:有条约国侨民领事裁判权之享受,本不能拘束我国行政权之行使,工厂法系一种行政法规,实施工厂检查,为我国国家行政权之行使,衡以法理,按诸条约,虽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实均无藉口抗争之理由,且事实上,以往各外籍工厂发生工潮,亦大多依我国劳资争议处理法处理,此即为外籍工厂适用中国法律之先例。是就领事裁判权一点而言,其认识之错误已甚明显。希速予转致领事团重加考虑俾照协定草案早为解决而维劳工安全(注:上海市档案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4。)。

尽管俞鸿钧在函中所表示的口气很重,但重订协议或重开谈判的机会已几乎没有了,此后由吴鼎昌主持的实业部虽然也试图通过外交途径以挽回转机,但都毫无效果,不久日军侵沪战争打响,租界工厂检查交涉遂安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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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工厂检查案,从1931年开始谈判,历经曲折,终于在1936年6月达成协议,最后却被外国驻沪领事团轻易否决,这不能不说是国民政府外交交涉的悲哀。从整个交涉过程看,有几点颇引人注意:(一)国民政府利用租界工厂检查问题收回主权的态度,表现了从强硬到妥协的转变。(二)外国势力为维护治外法权等特权进行了顽固抵抗。(三)日本势力的崛起在相当程度上阻扰了中国政府在租界收回主权的努力。(四)工部局雇员辛德扮演了特殊角色,即在整个交涉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一个受过现代有关专业训练的实际工作者,她能够遵循工厂管理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受工部局雇佣并享受高薪的雇员,利益所趋又使她不能不千方百计地为维护工部局的权益出谋划策。

围绕工厂检查问题进行的这一交涉,可以说是上海租界存在期间国民政府同租界当局进行的最后一次重大交涉,此后由于日军侵沪战争的爆发及上海沦陷,租界对外交涉的对象和重点向日伪方面转移,其性质已不可同日而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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