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惠待遇保障制度分析_优抚对象论文

我国优惠待遇保障制度分析_优抚对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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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保障在新中国开展比较早,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我国优抚保障工作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社会优待,国家抚恤,依法保障”方针,服从经济建设这个国家工作中心,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紧紧把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脉搏,经过50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现在已经形成了标准有别、层次不同、项目较为齐备的优抚保障制度。

优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

保障对象特征。优抚对象是为国家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可以这么说,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实施保障,实质上是他们所作牺牲和贡献的补偿和褒扬。

保障资金投入多渠道。政府投入是优抚保障的主渠道,抚恤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社会筹集是辅助。目前,优待金还是由社会承担,具体是通过社会统筹解决;家庭出资是补充,医疗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规定由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经费,应该由自身家庭承担。

保障层次特殊。优抚对象保障标准必须高于一般社会成员,除此之外,还应该优先优惠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形式多样的扶持政策和社会公益服务,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高于当地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平。

运行机制特殊。优抚保障代表了一种国家意志,优抚工作体现为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宪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都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优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政投入不足。一个时期以来,抚恤补助经费的增长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被动性,优抚对象保障标准偏低,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速度,致使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的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这是由于我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发达,政府一时还拿不出更多的资金用于优抚保障,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的建立还需要一个过程。

社会化程度不高。目前,社会力量参与优抚保障的途径还不是很多,主要方式体现在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上,另外,还有一些停留在政治鼓动性很强的活动中,作为社会化实质性标志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机构尚未真正参与到优抚保障中来。社会化程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村优抚保障事业的发展。

对象自身竞争力不强。由于历史、个人以及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特别是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人口素质低、劳动力匮乏、年老体弱,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先天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从而使得部分优抚对象家庭自我保障、自我发展的能力十分薄弱。

完善优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明确责任、分类负担。完善我国优抚保障制度,首先要做的是,要明确责任。明确责任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要划清政府、社会与优抚对象自身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政府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就负什么样的责任,政府不能也不应该大包大揽,毫无原则地把优抚对象的一切都包揽下来,不要做那些不该办、办不了、办不好的事,而要充分调动政府、社会、优抚对象家庭三者积极性,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优抚保障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划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责任,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责、分类负担的体制。“三红”“三属”、伤残军人抚恤补助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金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还要积极建立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按照社会成员实际收入水平提高农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努力克服以往抚恤补助经费增长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随意性、被动性、滞后性。

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优抚保障。优抚保障社会化,要把工作的注意力放到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优抚保障上来。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优抚保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优抚保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和实质性标志。具体可行的做法是,可从现有的260 万基层群众性优抚服务组织中,引导一批经济实力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一定专业水平的组织,转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民间机构,使其实体化、专业化,成为职业化的从事优抚保障的社会团体或民间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康复、保健、供养以及社会公益服务。这样,既能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又能充分利用社会财力、人力、物力以及管理服务的优势,为广大优抚对象服务,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分担国家的责任。

大力扶持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目前,我国优抚对象有3000万,家庭人口近2亿,如果仅仅依靠抚恤补助, 不充分发挥优抚对象家庭自身的作用,不能也不可能解决优抚保障问题,更不可能使广大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奔小康。只有努力促使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大力帮助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优抚对象自身的保障能力和发展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障问题。一是要帮助优抚对象克服单纯依赖抚恤补助为生的“等靠要”思想,确立自立自强的意识,最大限度地调动优抚对象内在的积极性和潜力;二是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协调,确保优抚对象家庭优先优惠享受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资金信贷、生产资料和技术、生产项目、减免费税等各项倾斜性政策,为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三是要积极开展对口帮扶活动,结合全国性的“手拉手,一帮一”活动,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组织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专人包户、责任到人,并形成制度,切实使广大优抚对象脱贫致富,与社会成员一起同步实现小康,奔向更加富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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