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著作权的权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能论文,著作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著作权的内容或权能,指著作权人对著作权客体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如下各项: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国外有两种标准。英美法系版权法要求发表应有某种固定的物质形式。在英语中,发表与出版系同一语。依英国版权法规定,在以书写或其他方式将作品记录下来前,任何文学、戏剧或者音乐作品都不享有版权。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则不要求作品的发表必须有固定的物质载体。诸如教师的授课、音乐家的即兴演奏、诗人的即兴赋诗都算发表的形式。两者相比,后者的保护水平要高。我国的著作权法承认口述作品,因此属保护水平高的一类。
发表即向众人公开,为众人知晓。但取何标准,宜取主客观两个标准。主观上作者应是为了公开作品,让人们知晓。如果只是征求意见时,尚不应视作发表。在客观上应是将作品传于他人,且至少有三人在场。因为除作者外只有一人在场时,对于口述作品,将难以证明。
作者创作作品,涉及到自己思想和情感的流露,是否愿将作品公之于众,涉及到作者及其继承人的名声利益,因此是否愿意公之于众,应取决于作者。这是作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作者只要生存,其发表权就归作者。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意义在于:能表明作品与作者的关系;能使读者、听众、观众或作品使用人知道作品出自何人之手;便于在司法中推定作者的身份。同时还使作者根据署名来享有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并对作品负有一定的责任。
署名权虽被规定为著作权的一项内容,但本质上属于民事主体行使姓名权的一种具体方式。因为公民有权决定自己起用什么姓名,自由使用自己的姓名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改变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任何人尊重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实际上仍属民事权利。但公民在作品上使用自己的姓名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作者基于种种考虑,有时在作品上不署其真实姓名,而署笔名或者假名。对于笔名、假名是否保护?由于笔名、假名有时没有有效的证明根据,所以作者对签署笔名、假名的作品有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签署笔名或假名的作品与作者的身份关系。对于隐名的作品,其权利应由出版者行使,只有当真实作者出现,身份被证实时,权利才回归作者。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关系为表象与本质的关系。署名权为表象,身份权为本质。作者对某作品具有身份关系,表明该作品出自该作者之手,才有其他权利,如带来某种荣誉和财产利益,因此在著作权纠纷中,署名权纠纷较多。
(三)修改权
修改权即由作者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自己修改,指作品完成之后的修改。因为作品未成之前的修改尚为作品创作的阶段。授权他人修改指作者授权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作品发表之后,作者仍有权继续修改。但修改权的行使有时也会受到某种限制,如美术作品出卖之后,作者再欲修改,即须有正当理由,并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在授权他人修改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当根据作者的授权范围进行修改。但此点也不可绝对,即有时并无明确授权,他人对作者的作品也可进行修改,如编辑对作者作品中明显的史实或语法错误等进行增补改删,均属允许之列。但若涉及到作品的观点等重要问题时,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该项权利与修改权性质相同,故合二为一,称修改权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从广义上说,保护作品完整权可包括修改权。但从狭义上看,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有彼此独立的必要。我国著作权法把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单独作为著作权的一项内容。
实践中,有的作品较长,发表时刊物版面有限,如果编辑将作品的开头和结尾作技术性删改,甚至在不影响作品内容的前提下予以删除,以及将过于分散的段落作相应连接,不应认为是对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还有的作者在文后事先声明允许删节、删改时,应视为一种授权行为,编辑依此所作出的删改行为应是正当行为,不应认为是侵权。
(五)使用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并列的,规定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我们认为,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是应当分开的。因为使用并不一定获得报酬,正像财产所有权中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分开那样,获得报酬往往是把使用权转让他人的结果。
使用权是著作权人自己或允许他人以复制等方式利用的权利。使用作品虽然像民法中使用物一样,可以自己使用,也可由他人使用;可有偿使用,也可无偿使用。但对作品的使用方式要比民法中对物的使用方式复杂得多。对作品的主要使用方式包括:
1.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而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这就排除了国际上有的把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也称为复制的观念。
2.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
3.播放。即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
4.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
5.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之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6.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即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之上。
7.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8.翻译。指把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
9.注释。即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的行为。注释的对象只限于文字作品,对非文字作品无法注释。注释与改编、翻译一样,也可以成为新的作品,但注释并不改变原作品的形式,其目的只是为了加深对原文的理解。注释必然附有原文,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作品,就无所谓注释。因此以注释的方式使用作品时,必须经过原作品作者的同意。无原文的注释单独存在时,即成为以词条形式出现的独立的作品。
10.编辑。这是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的行为。为与出版部门编辑相区别,有的称汇集或者汇编。编辑的对象只是完整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断,对作品并不修改。编辑的创造性劳动,主要体现在满足特定的要求,并按特定的要求去选择作品或编排作品。
11.整理。即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等。
(六)获得报酬权
这是指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可以要求付酬,也可以不要求付酬,付酬的形式是金钱还是实物,是多是少,均可由双方约定。法律之所以规定获得报酬权并规定稿酬标准,是因为这样可以简便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或可供当事人参照,但这并不影响著作权人自愿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