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安全管理责任探微论文_解军

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安全管理责任探微论文_解军

摘要:在建筑施工中,做好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本文从监理从业者角度进行分析,对影响工程安全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总结,对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分析,以便更好地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同时通过对五方责任主体管理责任的探索,力争进一步明确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过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1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现状

1.1 施工单位

(1)管理不到位,质保体系和安保体系人员组织架构不健全,或不能有效运作,主要体现在项目经理不到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三违现象严重,对重点施工部位施工技术交底不到位,不能够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要求去落实或无方案施工等。

(2)安全文明措施费投入不足,安全文明措施费在招投标文件中为单列费用,施工单位为了追逐效益,往往大幅下降现场安全投入,造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能及时按照相关标准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由于费用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去落实;造成现场安全隐患频出,出安全事故也是必然。

(3)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自己的产业工人,在项目开工需要时,招聘的劳务人员,来自全国各地,流动性强,工人文化素质低,工人受教育培训时间短,安全意识淡薄,行为随意,想走就走,管理难度大,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从某种意义来讲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

(4)工程挂靠现象严重,且挂靠隐蔽,私人老板借用其它公司资质,雇佣的管理人员也挂靠该公司或借用部分该公司管理人员,包含个人执业资格挂靠,现场质量、安全可控性下降,管理难度大,总体危害性较大。

1.2 监理自身角度

(1)普遍的现象是监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既不满足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又不能满足现场实际工程监理需要。现场很少能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人员,即使有了,大多数也是兼职监理员的。

(2)学历高、综合素质好的人才不愿做监理,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理行业待遇普遍不高,工资低、事情多、责任大。现在大部分监理公司为了节省费用,不能自主安排监理人员食宿,造成绝大多数监理人员吃住在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独立性展开工作能力不强,施工单位对监理人员也不能充分尊重,监理人员主观能动性受到制约。

(3)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控制,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虽然赋予监理一定的权限。如《条例》中明确赋予了监理技术方案审批权、现场检查权、整改指令权、暂停工指令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权、依法监理权等等权利,但实践中,监理的各项权利没有有效的支撑,不能做到令行禁止,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工程建设中一部分事故是可控的,如不符合方案或基坑产生变化等,监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一部分事故对于监理来说是超出监理的能力范围,如建筑施工起重机机械设备重要部件失灵或损坏而引起的倒塌、坠落等,监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建筑机械安全事故的隐蔽性、随机性、突发性也是监理现场控制的难点和重点,自工程开工到工程结束,现场安全隐患始终伴随工程,随着工程阶段性进展而发生变化,面广量大,监理需要及时审查、发现、要求、报告、实施,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实践中,报告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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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设单位

在工程建设中,不管是公建项目还是民用住宅项目,费用和工期是建设单位的核心目标,不合理的压缩投资费用和工期是屡见不鲜的,监理单位从委托协议来讲是服务于甲方,听命于甲方,现场的质量安全如果出现问题,就是监理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追究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如重视监理单位的作用,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积极介入管理中,监理工作往往事半功倍,管理能够取得较好效果,反之则不然。

2监理进行安全管控的方法

(1)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之一,具有相对独立性,依法执业的意识尤为重要。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强化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并规范监理现场执业环境,促使监理人员依法执业、严格监理,这样才能降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学习安全专业知识,形成专业互补的安全监管力量,提高安全监管能力。监理人员要区分安全生产的“程序性管理”和“技术性管理”,首先要重点做好“程序性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性管理”的水平和管理深度,做好“符合性管理”。如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施工起重机设备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不得进场安装使用。

(3)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被不当追究法律责任时做好维权举证工作。信息管理是监理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与监理履行安全责任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应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却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方式即现行建设工程的管理模式是否能进一步调整、优化。从实际责任方面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安全重于泰山的使命感真正落实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地位能否进一步提高,或监理单位的管理是否可以纳入建设职能部门管理的一部分,管理一体化,使监理的管理能够落到实处。

(5)做好宣传,争取社会对监理工作更多理解和支持。社会上有些人对监理的职责、责任、义务的规定不太了解,甚至存在误解,本质上,监理工作就是技术管理工作,不能也不应该要求监理承受超出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否则不仅混淆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也不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实际案例中,监理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往往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监理的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既无施工现场的生产指挥权,又无生产机构的组织权、人事权、人员调配权,更没有承包获利权,算不上生产经营单位,所有按上述法则追究监理的刑事责任非常不当,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监理如何才能把监理的安全工作做好,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这是监理人共同思考的话题,也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更需要目前这种工程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改革,理清楚参建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责权利,改变现状,改变管理模式,尤其是主管部门与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与施工单位的管理模式,是否能够进一步有机融合、联动或调整定位,这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机构去研究和讨论,不能等到出了安全事故单纯打板子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技术服务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赋予监理单位各种权利责任,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去落实是关键所在,或者说监理人行施权利的时候有什么作为保障才是最关键因素,不能出现安全事故了,不论什么情况都拿监理当做“背锅侠”“替罪羊”,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高素质的人才不愿做监理,监理行业趋于萎缩,形成恶性循环,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

3结束语

总之,施工安全是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前提条件,施工质量则能够进一步保证施工安全。同时监理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不仅能够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宣传,还能够给企业带来良好的行业信誉,有利于企业工程业务增加,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潘峰.建筑工程监理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探究与实践[J].建材与装饰,2019(09):179-180.

论文作者:解军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20年2月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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