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中国海外驻军论文_陈翔宇,闫雪昆

法治视野下的中国海外驻军论文_陈翔宇,闫雪昆

海军指挥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 江苏 南京 210000

摘要:海外驻军属于国际军事关系中的常见现象。我在吉布提设立基地、派遣驻军是我国为维护国家发展利益及海外利益采取的重大措施和首次军事战略实践,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合理的;驻军部队官兵应强化法律保障和运用意识,积极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灵活合理运用相关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实施行动的能力。

关键词:法治海外驻军法律保障

习主席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吉布提基地和驻军是我国为维护国家发展利益及海外利益采取的重大措施和首次军事战略实践,战略与外交敏感度极高,涉法问题繁多复杂,备受国际国内社会关注。驻军官兵应坚决贯彻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动、高效行动,确保不辱使命,完成党中央、中央军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向世界展示我军光辉形象,有效维护我海外利益,有力支撑我大国地位。

一、海外驻军涵义及历史沿革

海外驻军又称国外驻军,是指一国依据国际法和国家间的相关驻军协定,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派驻武装部队,以履行特定的使命任务。从国际驻军实践看,海外驻军一般都要得到东道国的明示同意,并以国家间的相关条约协定为依据;驻军的期限一般较长,短则一年半载,长则数年、数十年;而出于演训、出访等目的在他国领土的短暂进驻,应属于访问性质,不应被视为海外驻军;另外,各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部队在他国的驻扎,执行的是联合国使命,也不属于海外驻军的范畴。

海外驻军属于国际军事关系中的常见现象,是近代以来很多国家尤其是大国保护本国利益、参与战略博弈的常用手段。在近代,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欧、美、日等列强,均存在大量的海外驻军,主要用于推行其殖民主义侵略;二战以来,为满足战争需要,海外驻军变得更为普遍;冷战时期,美国、前苏联、英国、法国等均有规模不等的海外驻军;进入21世纪,尽管殖民和冷战已成为历史,但海外驻军仍然是各国尤其是大国为维持军事存在、实现战略目的的常用方式。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海外基地和驻军最多的国家,有20-30万兵员轮驻海外,主要兵力集中于东亚、欧洲和中东地区,分布于20多个国家,拥有军事基地370多个,分布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我国实施海外驻军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海外驻军服务于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贯彻“共同体”理念,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军队都是贯彻政党、国家政治路线及政策的工具,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因此,判断海外驻军的道义性,首先要看驻军的政治目的和对国际政治的影响。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我国海外驻军必然以上述政策和立场为基本政治遵循,致力于保障新形势下党中央“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理念的贯彻落实,履行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繁荣的责任。因此,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海外驻军政治上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总是渗透着殖民主义、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思维;后者则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与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格格不入。比如,自2008年我国海军实施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行动以来,我护航编队共完成了1029批6337艘船舶护航任务,其中外国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的船舶超过了50%,充分展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随着我国建设吉布提基地实施驻军,海军护航行动效率将大大提高,我国也得以为该海区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安全产品。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就在中国海军编队为亚丁湾护航奔波时,西方国家利用他们在西亚北非的军事基地,先后发起了对利比亚、叙利亚的军事干涉,不断挑起腥风血雨。

海外驻军符合国际法规则及自卫原则,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要求,合法性毋庸置疑。首先,我国海外驻军权利是基于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互利原则、诚实履行国际法相关规定取得的。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对本国领土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和管辖权,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外国在其境内设置基地、部署武装部队,并有权决定给予何种权利。然而,在历史上,一些西方国家往往恶意利用国际法规则,通过武力威胁、武力干涉、武力侵略,迫使他国签订驻军协定,强行索取开设军事基地和驻军的权利,甚至获取“治外法权”,严重侵犯东道国对本国主权和领土管辖权。与之相比,我国的海外基地和驻军权利,是在与东道国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下,通过签署相关条约和协定,得到东道国自愿的明示同意取得的,完全没有利用基地和驻军对东道国和第三国实施侵略、干涉的意图,因而完全是合法的。其次,我国海外驻军合乎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要求,符合国际法关于国家自卫权行使的相关规定。马克思主义战争观认为,战争的性质一般来说取决于它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判断战争的性质不能“把防御性的战争和防御性的军事行动混为一谈”,那种认为在街上遭到袭击的人只能招架不能还手的思维逻辑“是缺少辩证法的”①。同样地,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有关自卫权的规定看,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即可行使自卫权,并未限定自卫权只能在本国领土内行使。我国新形势下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也规定,在国防问题上坚持战略上防御与战役战斗上进攻的统一,坚持防御、自卫、后发制人的原则,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因此,当我国海外合法存在的船舶、飞机、设施受到武力攻击时,海外驻军采取自卫行动不仅符合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的原则和要求,而且完全符合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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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驻军顺应我国走向世界、融入世界的大趋势,为国家保障发展利益拓展提供安全支撑,完全是保国护民的合理之举。在对外关系中保护本国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属于国家基本的政治和法律义务。在西方,英国著名法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认为:“国家为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1860年,美国霍斯林案判例就明确,总统依据宪法有“保护美国公民”的职能,“当海外公民寻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应求助于总统……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应组织力量确保该权力得以顺利执行,其中国务院负责采取谈判手段,海军负责采取武力手段”②。在我国,毛泽东同志曾在新中国建国前夕指出:“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努力为人民服务”。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从一个相对封闭贫穷的大陆国家快速成长为面向五洲四海的世界经济大国;近年来,国家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实施,走出去的深度、广度、节奏前所未有,国家利益不断拓展。截至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超过1.2万亿美元,参与对外投资的企业超过1万家,分布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全年,中国公民出境走向世界各地超过1.2亿人次。与此同时,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问题更加凸显。对此,习主席指出,“面对恐怖主义等威胁,我们在国际上是不设防的,没有什么过硬的手段”。在上述背景下,中国军队“走出去”,承担起保护本国公民、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的责任,不仅利国利民,而且符合国际惯例。当然,中国海外驻军开展保护本国发展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以遵守国际法、尊重他国领土主权、不干涉内政为前提的,绝不会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以“保护侨民”之名,行侵略和干涉之实。

三、海外驻军应加强法律保障和运用能力

为有效履行党中央、中央军委交付的使命任务,驻军官兵应深入贯彻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深刻认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对驻军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意义,做到心中有法、严格守法、善于用法。

(一)努力学习掌握与驻军相关的法律法规

海外驻军应以依法高效完成使命任务为出发点,重点围绕部队建设、人员管理、兵力运用等方面的法律保障需求,学习掌握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我国和吉布提共和国已经签署生效的双边协议,如《中吉关于中国军队在吉布提共和国地位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吉部队地位协定”)、《中吉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吉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等;二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规章,如宪法、国防法、军官法等关于军人使命职责的相关规定,中央军委颁布的条令条例和有关海外驻军的规定、办法等;三是国际法与海外驻军及其活动相关的原则、公约、习惯法及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相关内容;四是吉布提国内法中与我驻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该国关于外国公民进出境管理法规、关于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关于经济交易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关于宗教文化等领域的法律规定等。

(二)正确合理运用法律法规保障驻军合法权益

我驻吉部队官兵地位身份特殊,依据《中吉部队地位协定》享有系列特权、豁免和便利,这些特权、豁免与便利,是国家豁免权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营区、设施、装备、财产等不受侵犯,司法管辖豁免,出入境、税收、海关、卫生、检疫方面的便利,行动自由和通信自由以及旅行自由等。除此之外,依据习惯国际法、国际公约和《中吉部队地位协定》,我部队官兵或护卫的设施、车辆、舰船、航空器等遭遇武力攻击,我方还享有自卫权,即可以采取必要的武力措施抵御外界的攻击和侵袭。我方应灵活合理运用此类法律法规,争取或创造有利于尽快达成任务目标的各种条件,排除、削弱阻碍任务顺利开展的不利因素,有效履行驻军职能,维护国家海外利益。

(三)在法制框架内依法建设依法行动

随着世界法治化大趋势的日益明显,国际法体系不断细化完善,各国法治水平和法治观念更是持续进步和深化,海外驻军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已成为国际社会判断各国行为正义性、正当性的重要标尺。为此,我驻吉部队在基地建设及各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应坚持在以《联合国宪章》为首的国际公约、以《中吉部队地位协定》为首的中吉双边系列规范及我国有关国内法的框架内依法建设、依法行动。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拓展完善法律法规,全员普及有关常识,以满足各类兵力运用的法律保障需求为出发点,逐步形成一个覆盖战略宏观和战术微观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从各层面对行动提供具体指导和明确规范,确保行动指挥、事务协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重视开展舆论法理斗争

海外驻军政治性涉法性强、战略性敏感度高,开展军事行动类型多、任务重,加之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宗教等领域盘根错节,各国在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极有可能对我海外驻军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理解,甚至蓄意扭曲我方初衷,对我护航、维和、救援、反恐等合理合法行为强加干涉。而随着国际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国家之间正面交火会受到更多更广的约束限制,转向舆论法理斗争战场便成了各国首选。因此,为有力支撑我海外驻军行动顺利开展,避免国际舆论影响阻碍,必须明确法理依据、宣扬我方立场、掌握舆论导向、赢得民意支持,抢占舆论法理斗争“主动权”和“制高点”,有效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确保使命任务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任筱锋.海上军事行动法手册.北京:海潮出版社,2009.

[3]闫雪昆,段廷志等.海军非战争军事行动法律保障与运用研究.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2.

[4]李安民.海上军事行动国际法运用.南京:海军指挥学院,2015.

①《马克思恩格斯军事文集》第5卷,战士出版社1982年版,第581页。

②刘美,“欧美海外利益保护的历史、法律与困境”,载《环球财经》201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陈翔宇,海军指挥学院硕士研究生。

闫雪昆,海军指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

论文作者:陈翔宇,闫雪昆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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