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香顺[1]2016年在《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世界刚刚经历一次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现在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全球经济依旧在它的“余痛”中饱受折磨。在危机发生期间,人们努力找寻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试图明确以往行为中存在的漏洞。当前学术界已普遍共识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以往深受人们信任和依赖的金融监管制度。当政府意识到旧金融监管体制有缺陷后,改革也随之而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和重塑便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股票市场,作为最基本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制度也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于是本文试图在分析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助力描绘一幅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蓝图,促进我国股票市场逐渐走向完善。为了更具比较性地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将监管制度分成四个组成部分:即发行与上市制度、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其中发行与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股票交易的起点。退出机制由于能为监管者提供从股市中驱逐非理想企业的可能性,并给企业提供了在不伤害持股人的条件下自愿退市的机会,使得股票市场得以更加健康的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实现监控功能的根本途径,所有监管举措均基于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最为重大的监管改革也通常发生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法律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权力基础,赋予了监管机构执法权力,保证了监管规则能够得到强制实施。本文在研究发行与上市制度时,采用了“两步走”的研究方法。第一步,分别从信息披露文件、信息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审核程序、相关监管者四个方面展示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经过对比发现除中国香港采用单一交易所进行监管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普遍采用发行与上市分离审核的监管方式,即政府负责发行资格审查,股票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查。其中美国实行的多角色参与、多环节审查的最为复杂的审查系统对国际股票发行审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步,陈述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在该阶段监管的差异,比较得出了不同层级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差异性的表现与成因。本文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则从退市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监管者和退市流程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就退市标准方面,美国、日本以数量化标准为基础,要求企业在持续上市阶段满足一定的有关财务状态、股权分配、股票价格等数量标准;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则主要以人为判断作为退市标准。通过对这两种不同退市标准的特点分析,进一步发现了采用数量化标准的国家在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之间存在的极大关联性。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是从信息披露规则、定期披露要求、临时披露要求、惩罚措施和信息披露媒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负担博弈下的产物。基于《JOBS法案》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影响,本文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析了免除新型发展公司大部分由《SOX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的原因。此外还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通常适用更为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例,比较了欧洲私人监管市场和公共监管市场的区别。分析总结得出当今成熟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特别是在披露项目上,正在趋于统一,但由于法律系统、政治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不同,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别和独特性依旧存在。本文对监管法律体系的研究,则以不同国家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框架,在Chiou(2011)和La porta(2006)基础上,研究法律环境与股票市场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与过往研究相比,进行了适度创新:第一,使用自行编制的以La porta指数为基础的法律环境指数。该指数至少在两个方面优于La porta指数,其一,它包含更多的法律要求。其二,它更适应改革后的法律环境。第二,进行了多层次股票市场回归分析,发现法律环境对主板市场和创业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同时实证研究发现,在使用波动率和国际β系数衡量股市风险的条件下,创业板市场股票风险性高于主板市场。特别的,公共监管市场的股票风险相对低于私人监管市场。据此得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要求和司法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影响力最强。最后,本文将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与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发现发行阶段中实施批准式核准制、退市阶段中实施ST缓冲退市制度、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迭的法律体系等是我国监管制度与成熟监管制度之间差异性的主要体现。本文认为股票市场发展“超速”于监管改革、盲目“移植”他国监管标准以及政府对市场定位的差异等是造成我国与成熟监管市场之间差异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建议我国应从提高投资者专业水平、转换政府角色、加强市场中介信用、分市场转换至注册制、逐步取消ST缓冲退市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股票市场的监管水平。
陈美玲[2]2003年在《香港证券市场(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之研究》文中提出回顾二零零二年,随着美国两间企业的作弊丑闻爆破,即世界通讯(Worldcom)和安然(Enron),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实在难以估计。而在香港,企业失败的例子如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也引起整个社会的震惊和关注,并影响公众人士对会计专业界的信心。企业管治到了此时此刻已是非常迫切,而更重要的是企业寻求改革的决心没有退减。 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体系,企业管治必须要达到国际标淮。正因如此,要是香港的公司管治体制与世界标淮未能接轨,香港在吸引国际金融投资方面便会失去优势。而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国际金融投资是由美国和英国的退休基金和其它机构性投资者而来。这些投资者是较倾向于减低投资风险。他们的惯常做法是寻找一些与其本土国家企业管治质素可比较的市场来投资。 如香港要保持其主要国际财经中心和融资市场的地位,她务必要遵守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完全并及时的信息披露。基于这是一个吸引投资和刺激经济增长的必要原素,香港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 中国总理朱镕基曾给与叁间院校的学生一句格言:「不做假帐!」他希望每一个会计系学生于发展他们的事业时,也会遵守。这也是我们所渴求的。 基于这种背景下,我认为研究香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很重要的。
潘昀[3]2002年在《创业板保荐人制度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英国的AIM、马来西亚的MESDAQ及香港的GEM中的保荐人制度为基本素材,通过对这些国际上公认比较成熟的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概况、基本内容、监管体系等所进行的考察和对比分析,探求了该项制度的法律特性及其有效运行所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将之与我国本土法律环境相比较,以阐明下列命题: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保荐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普遍具备一定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与之存在差距,而这种差距的消除还需要较长的过程,因此,如果在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中设立保荐人制度还需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本土化的拓展。
展会芳[4]2012年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制度,是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的证券市场的基础和保障。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体系、制度层面上还存在很大问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探究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英国和香港地区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提出积极的完善建议。
赵敬敬[5]2013年在《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与主板市场只接纳成熟的、已经形成足够规模的企业上市不同,创业板市场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决定了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因此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券市场是否能够高效有序的运行取决于有效的法律监管制度,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核心制度。域外发展成熟的创业板市场有叁种典型代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英国另类投资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它们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许多值得我们加以学习借鉴。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为了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不断地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本文着重论述如何规制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法律规制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些思路和构想。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叁大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为四个方面。第一部分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开始,介绍了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性及信息披露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加以论述;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域外典型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包括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英国另类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叁部分总结了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在充分借鉴域外创业板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制思路和构想。
董佩[6]2011年在《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披露制度被视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发挥着解决证券发行人与公众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难题,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创业板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为其保驾护航。而且,相对于主板市场严格的上市标准,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抵御风险能力也较弱,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更强,投资者需要大量的信息以评估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成长性、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指标,也就对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程度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业板的推出有着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满足多元投资需求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我国创业板市场建立一年有余,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它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能否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因此,研究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下文中,笔者以我国现有创业板相关法律法规为蓝本,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逻辑体系依次探讨其含义、产生、法理基础、基本内容、监管体系、法律责任,以期对我国现有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做一个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信息披露的含义、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原则以及多个创业板市场(美国NASDAQ、英国AIM、香港GEM)信息披露制度。第二章从法理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视角分析了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学理论基础,探讨了公平与效率这两个法律基本价值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提出了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平交易原则在证券市场的体现,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切实保障等观点。第叁章概括了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主要分为上市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规范和持续信息披露规范,涉及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相关文件。第四章具体阐述我国创业板市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提出在我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模式下,应进一步发挥证交所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协助监管的职能的建议。第五章简要分析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责任,按责任性质的不同分成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叁个部分加以论述。在法律责任体系中重点论述了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立法的建议,突出强调民事责任在整个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性。
万弘斌[7]2010年在《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创业板市场是一种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完善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市场设立,28家公司集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它为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和高成长性的企业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目前创业板出现了一些信息披露的问题,而且其市场风险比较大,所以为了保护投资者,很有必要探讨如何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依托有效市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对其进行了分析,并找出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考察和分析了海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借鉴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吸取其失败的相关教训,并且结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特点和信息披露制度现状,提出了几点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本文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立足研究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通过大量翔实的数据和图表对信息披露内容、方式、结果和监管方面作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发现了现存的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在借鉴了美、英、德和香港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本论文主要包括五大部分,具体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介绍了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创业板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献进行了回顾,为本文的研究找到理论依据、打下理论基础;最后阐述了文章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理论概述。该部分在对文献整理与评述的基础上,研究创业板市场的理论、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研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分析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指出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实,为后文的论述打下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是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数据和实例分析,从制度的内容、执行和监管叁个角度阐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且进一步从内部和外部分析其中的原因,为后面建议的提出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西方国家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对西方国家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论述,包括创业板市场的一般情况介绍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情况。以NASDAQ市场为蓝本,重点学习其成功经验,找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急需改进的地方;通过分析,找出了其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和问题,重点借鉴其教训,防止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重蹈其覆辙。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思考。在分析了前文中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之后,在借鉴西方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该部分针对我国创业板和上市公司的现实条件,提出了从企业内部、外部监管和法律法规叁个角度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李玲[8]2010年在《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受到了高度关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呼声不绝于耳。2004年,监管层设立了中小企业板,为创业板大门开启创造了条件,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28家创业板公司正式挂牌上市,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形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确信股票价值的重要途径,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大,为了避免我国主板市场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走过的弯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创业板实际情况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创业板市场是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的市场,为那些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期、科技含量高、经营历史短、规模小达不到传统股票交易市场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新的筹资渠道而设立的股票市场。创业板市场具有以服务成长企业为目标、上市标准低,实行买者自负理念、投资高风险需要有成熟的投资者等特点决定了该市场特有的经营和技术风险、市场运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市场操纵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本文通过研究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英国另类投资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集中型、自律型和综合型监管模式的优劣,分析我国应汲取它们的各自优势,坚持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基础上,加强自律组织的一线作用。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层面借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强调上市公司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香港创业板市场以“披露为本,自律为主”的理念,实行严格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英国另类投资市场根据国内创业性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符合市场规则的自我监管模式。我国创业板市场建立并运行已近一年,监管模式存在集中统一型监管下自律性薄弱、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完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问题,本文根据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现状提出了针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系统梳理、归纳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则,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将交易所层面的自律惩戒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加强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频密性和及时性要求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尤其民事责任制度,提出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模式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同时,应充分重视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李铭[9]2002年在《在我国设立创业板的必要性及基本设想》文中提出创业板现在是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近几年来,我们经常在报纸、杂志和电视里看到有关创业板的讨论。今年是我国“十五”计划的第二年,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宏观经济、微观经济正在全面好转,中国经济、金融的市场化进程正在加速,中国也已经加入了WTO。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决定建立创业板市场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仅是为新兴中小企业创造直接融资的渠道,也不仅仅是推进风险投资市场建设,最关键之处在于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潮流,反映了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新经济崛起的内在需求,其意义已经超越证券市场范畴。创业板市场是我国新世纪经济的宏伟蓝图的一部分,是对中国未来经挤发展举足轻重的重大举措。中小高科技企业如何利用创业板进行融资、风险投资如何通过创业板市场顺利退出、建立创业板市场对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设立的创业板市场应该如何运做?这些问题是本文所研究的内容。本文大体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提出了创业板市场概念,概括了创业板市场的基本知识,介绍了目前世界上主要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概况;其次,详细论述了目前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利用创业板的可行性;第叁,从改革与发展、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我国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内在要求、激发证券市场活力,提高市场运作力、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打破垄断增强市场竞争防止上市资源的过度外流等各个方面论述了在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的必要性;第四,借鉴海外证券市场的经验做法,对拟设立的境内创业板的设立前提、核心、上市主体、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发行制度的选择以及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分析了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之间的关系。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将携手共进,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将会取得辉煌的成功。
吕蓓蓓[10]2012年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9年10月30日,筹备十余年的创业板终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创业板市场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探讨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一般来说,新理论的产生必然会导致新事物的相应发展,反过来,新事物的产生又会促进相关研究理论的进步。创业板市场的成立之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完善就是这样一种催化剂。另外,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有效的改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新兴的创业板市场健康运行。本文采用规范研究思路,以描述性方法、对比分析方法和规范性方法为指导,通过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分为六部分,各部分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述评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逻辑框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创新点、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概述。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并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印象管理理论等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理论解释,引出由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第叁部分为国外和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考察。通过对国外和香港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立足中国实际背景,从成功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中得到启示。第四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以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概述了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现状,然后通过对相关披露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重点分析了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总结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原因剖析。第六部分为关于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尝试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经济行为同时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边香顺. 吉林大学. 2016
[2]. 香港证券市场(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之研究[D]. 陈美玲. 暨南大学. 2003
[3]. 创业板保荐人制度之研究[D]. 潘昀. 浙江大学. 2002
[4]. 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之研究[D]. 展会芳. 北京交通大学. 2012
[5]. 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D]. 赵敬敬.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3
[6].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研究[D]. 董佩.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7]. 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D]. 万弘斌. 江西财经大学. 2010
[8]. 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D]. 李玲. 安徽大学. 2010
[9]. 在我国设立创业板的必要性及基本设想[D]. 李铭. 中南林学院. 2002
[10].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 吕蓓蓓. 东北财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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