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悖论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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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分析价值决定时,揭示出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生产与再生产同种商品的价值、生产价格与价值以及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与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的背离,产生了商品交换中最终形成的价值量与实际投入劳动量相背离的价值决定悖论。这些问题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并不显眼,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价值决定悖论问题日益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理解并创造性发展劳动价值论已是我们每个理论工作者再也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背离,资源有效配置

作为商品价值,一方面必须以耗费实际劳动量为自己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又必须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两者并不总是相等,这就必然产生在价值决定过程中商品价值量与它的实际劳动量相背离的难题。

解决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背离问题,关键就是解决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的关系问题。就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①]综合马克思的分析,就不难发现:在一切条件不变时,首先提高生产力的商品生产者,并不能在同一时间里创造更多的价值,只是每一个商品都要按社会价值出售,他才能通过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的差额,获得更多的价值,这一部分价值,完全是在价值决定规律作用下,为社会多承认的,并非“自乘”出来的。所谓“自乘”的实际意义只能理解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相当于在同一时间内多创造了社会价值,并非它付出的少量个别劳动真能自乘为多量的社会劳动,它所创造的少量个别价值真能自乘为多量的社会价值。[②]针对社会整个部门劳动生产力发生的变化,马克思还对未出售商品的价值作了动态分析,认为“每一种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艰难或更有利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生产与再生产同种商品的价值发生了背离。

正是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背离,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生产者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而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生产者,其劳动消耗就得不到充分补偿,这就迫使所有生产者采用新技术,选择成本最低的生产技术方式,有效组合生产要素,使部门内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单位商品的市场价值下降,“把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到新的更低的标准。”而生产与再生产同种商品价值的背离,又迫使商品生产者加速生产资料折旧,减少无形磨损和物化劳动消耗,从而提高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资源有效配置包含在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规定中,物品的价值关系是资源有效配置在商品社会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商品价值的决定过程同时就是社会总劳动在部门、商品上的有效配置过程和社会总劳动的节约过程。

马克思通过对劳动生产力质与量的分析以及个别劳动生产力和社会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变化对商品价值量影响的论述,科学地说明了价值决定过程中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生产与再生产同种商品价值的背离问题,不仅使劳动价值论的内涵得到良好地拓展,而且正是它们之间的背离,使社会总劳动在各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使单位商品生产上劳动时间得以节约,从此,马克思开辟了资源有效配置借以实现的市场运行研究。

二、生产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资本生产力对劳动生产力进步的反映

部门内部竞争,使各个企业生产同类商品的个别价值总和平均化为一个社会价值,而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部门之间的竞争引起利润平均化,形成生产价格。这时生产价格成为商品交换的基础,市场价格不再以价值为中心而是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价值规律作用形式受到平均利润规律的影响与制约。

生产价格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具有内在标准的价格,与价值属性有些相似,但重要的是它们之间存在的一定差别:在质的方面,生产价格只同资本有联系,同活劳动没有联系;量的方面,生产价格和价值经常不一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其产品的生产价格高于价值,反之则低于价值。马克思生产价格理论实质上是考虑了资本因素对商品价值的影响,是以资本生产力反映了劳动生产力进步的要求,这不能说不是一种进步,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③]的确,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只能按价值进行交换;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商品也只是在较大范围内按社会价值进行交换;只有到机器大工业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取得统治地位以后,形成了自由竞争的环境,供求关系的变动能推动资源重新配置,资本和劳动力可以在各部门之间自由转移,利润才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才转化为生产价格。

尽管马克思又以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以及两者在总量上相等为由,作出了否定之否定的结论,坚持了劳动价值论。但生产价格理论说到底也是对资本这一要素在新形势下同劳动一起影响价值和价格的认可,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生产力的突飞猛进促成这一发展的新要素在理论上得到的必然反映。

三、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背离,产业结构优化

价值规律是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有机统一的规律。仅从商品体内部的劳动凝结上孤立地理解商品价值,把价值实现的客观必然性排除在价值规律内容之外,实际上是坚持了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如果从价值的社会属性出发来理解价值决定,那问题就不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么简单。于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又作了进一步规定:“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⑤]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把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商品价值决定看作是整个价值规律的进一步发展。

假定市场上需要某种商品三件,分别由A、B、C三人生产,各自耗费的劳动时间为6小时、8小时和10小时,通过市场竞争都平均化为社会价值,实现的均是8小时价值量。这里落后生产者C的2小时超额劳动对他本人来说,是超过社会必要劳动部分,不形成价值,但从该产业部门考察,它却转化为先进生产者A的超额价值了。谁能说,这2小时的超额劳动不是“社会必要”的吗?否则,A耗费6小时劳动就能获得8小时的社会价值从何而来?可见,只要是在社会必要劳动Ⅱ范围内,落后条件下个别劳动时间也能创造和形成价值,只不过通过竞争,它的价值不是支付给生产者本人,而是转移到先进生产者那里而已。如果社会按比例分配到该部门的必要劳动总量不是24小时,而是21小时,那情形就不一样了,每件商品实现的只能是7小时价值量。所以,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不仅就生产条件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需求来说也必须是必要的。

为了更明确地反映马克思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内容,我们设定这样一个关系式:

第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和(分母),也就是实际投到该生产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代表着供给;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子)实际上是应该投到该生产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说是某种商品按比例应该生产的总量,代表着需求。根据公式可知,只是在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和等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供求平衡时,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决定,但这并不能否认社会必要劳动Ⅱ作用力的存在,只不过是这两种力量的暂时均衡罢了,供求平衡时价值究竟由什么决定的难题在这里根本不会存在。只要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等于个别劳动总和除以商品总和的平均数,那他就无意识地承认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直接决定商品总价值量进而决定单个商品的价值量。

部门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的社会必要劳动要以部门内部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为依据;而部门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形成又要受部门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制约,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这种相互背离、相互影响又相互统一的过程,就是价值形成过程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过程。那些耗费从单个商品生产来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一定是从社会总需要来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必须要关、停、并、转,反之,那些从整个社会需要来看是社会必要劳动,但从单个商品生产来看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必然要加强管理与整顿,以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达到产业结构优化,资源有效配置。任何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影响价格或只影响价值实现,进而彻底拨离它与价值决定关系的观点,都是来源于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内涵的狭隘理解,这不仅使自己陷入价值决定悖论的陷井不能自拔,而且也大大损害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

四、级差地租作为虚假的社会价值是劳动价值论的特殊体现

“关于级差地租,一般应当指出:市场价值始终超过产品总量的总生产价格。这是由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这种决定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⑥]在马克思看来,级差地租既不是农业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也不是交换过程中其它部门转移的价值,而是由于农业中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及土地经营的垄断,使农业生产中的社会劳动总和大于个别劳动总和而产生的没有实际劳动作为基础的虚假社会价值,农产品的价值量和生产它实际花费的劳动量也存在着背离。

虚假社会价值没有实际劳动作为基础,似乎与劳动价值论格格不入,这种看法使得人们用各种方法去寻觅虚假社会价值的劳动源泉。其实,虚假社会价值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价值出现,和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这种情况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土地产品也受这个规律支配。产品(包括土地产品)市场价值的决定,是一种社会行为,虽然这是一种不自觉的盲目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必然不是以土地及其肥力的差别为依据,而是以产品的交换价值为依据。”[⑦]马克思还设想,一旦商品经济关系不存在,劳动不再以价值形式被迂回地计量,虚假的社会价值就不会出现。这就告诉我们:作为社会价值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并不总是简单地受个别劳动的制约,与之相符。它是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参与决定价值的结果,是一般的商品经济关系和特殊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相结合的产物。虚假社会价值的出现,不是对市场价值规律的违反,正好是它作用的必然产物。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Ⅰ决定商品价值的结论并不是无条件的,分析的不是价值决定一般。弄清这些前提条件,对全面准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及其发展无疑有重大意义。

首先,马克思当时分析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由于当时生产力很不发达,生产规模和流通的范围十分有限,商品交换的动机只是为了获取对方的使用价值,产销直接见面,生产能否符合社会需要的矛盾并不突出,主要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

其次,由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是直接交换,既无货币介入,更无资本出现,完全是两种商品直接相交换的交换比例决定问题,这就撇开了价格、资本等影响商品价值实现的复杂因素。

再次,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决定时,把商品当作单个商品,撇开了商品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社会再生产总过程中的价值实现和实物补偿问题,假定商品可以而且应该是符合社会需要的。

总之,马克思当时在分析价值决定时,舍象了上述非劳动因素,也许马克思认为不舍象便不足以找出决定交换比例的最终根源——人类劳动的凝结。但决不会改变这一事实,即由此推出的劳动价值原理也只适用于事先假定的实物交换范围。随着货币、资本的出现,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育,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也在不断完善发展,包含着日益丰富的内涵(见下图)。只有这样,价值规律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使劳动时间得到节约,资源有效配置这一“自然规律”的实现形式,才能发挥其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本规律和法则的作用,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本身的内容,也是价值的社会本质属性的回归。价值悖论不仅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反而显示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无穷魅力。

时代在发展,条件在改变,任何一种理论应当而且必须反映这种变化,才能继续发挥作为基本原理的作用,否则,即使对一定时代和条件来说正确的理论也会黯然失色。马克思正是根据这些变化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扬弃与发展,使之适应和反映变化了的实际,而不是以其既定的原理去硬性地解释现实,这正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强大生命力所在!

注释:

(1)《资本论》第一卷,第54、59、60、354页。

(2)崔战利:《对价值决定若干逻辑点的精确化论证》,江苏出版总社,92年版。

(3)(4)(5)(6)(7)《资本论》第三卷,第197、722、717、744、7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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