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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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的时代课题

一个多世纪以前,马克思在前人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完整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马克思主义不仅仅体现为天才思想家的思维结晶,而且它掌握了群众,从批判的武器到武器的批判,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现实。一个多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者前赴后继,开辟了社会主义时代新世纪。劳动价值论堪称世纪转折的武器。如果没有劳动价值论的诞生,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国家,世界也许将是另外一个样子。由此人们得以运用这种理论去观察世界,认识世界,从而改造世界。然而,理论又毕竟是理论,它已对现象进行了加工,它不能直接是现象本身。一旦社会主义成为活生生的现实之后,特别是在我们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之后,劳动价值论这把解剖资本主义的手术刀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否还有现实意义?我们是否还能借助于这把手术刀来解剖社会主义的经济机体,从中找出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在摧毁旧世界以后,劳动价值论能不能成为建设新世界的理论武器?这是摆在马克思主义者面前的一个时代课题。

这个重大的课题缠绕着整整一代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引起了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这使社会主义实践在前进中不断反复,屡遭挫折。十月革命前,社会主义还没有在地平线上出现,几乎所有的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在憧憬未来时都主张社会主义消灭商品经济。十月革命胜利初期,革命导师列宁以及继承人斯大林都坚信这个观点,并将它付诸实施。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社会主义消灭商品经济为归宿,禁锢人们的思想。在这本教科书的样板影响下,几乎所有翻版都套用这样一个体系:资本主义部分与社会主义部分绝然分开,劳动价值论只放在资本主义部分讨论,并不涉足社会主义部分。虽然劳动价值论引起了一场全球性的政治革命,无数劳动者挣脱了资本主义锁链,走上了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但认为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不复存在,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这种思想长期以来占据统治地位。从七十年代开始,实践迫使马克思主义者重新来思考问题。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先后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赞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人越来越多。以致到了八十年代,改革向理论提出了挑战。然而,劳动价值论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基础还有争议。即使是我国最近出版的一些颇有影响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论著,还没有将商品、价值放到应有的地位。

摆在马克思主义者面前的另一个时代课题是:如何运用劳动价值论来剖析来解释新技术革命带来的社会变化?

一个多世纪以来,世界的面貌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工业革命以后,世界又经历了第二次、第三次技术革命,目前正在孕育着第四次技术革命。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大大促进了社会分工,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首先,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摆脱不了固有的基本矛盾,但是,在技术革命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的生产力冲破了资本主义的桎梏,仍然在突飞猛进地发展。其次,机器人已进入生产领域。这些机器人在某些岗位上逐步代替人的操作。有些智能机器人还能进行决策。随着机器人的发明和增加,无人工厂也应运而生。为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过时了。新技术革命会不会导致劳动价值论破产?

这两个时代的课题严峻地摆在马克思主义者面前。解决这两个重大问题已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责无旁贷的任务。

要解决这两个时代课题,关键在于辩证地掌握劳动价值论,将它看成是一般劳动过程范畴和社会经济形式范畴的有机统一体。作为一般劳动过程,它是社会经济机体的生理学原理,是商品经济一般的普遍的规律。一般劳动过程又是从许多社会经济形式的特殊性中抽象出来的普遍性,这种普遍的规律又必定存在于某个社会经济形式之中。一般劳动过程相对于社会经济形式是稳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相对于一般劳动过程又是多变的。一般劳动过程决定社会经济形式,社会经济形式制约着一般劳动过程。马克思研究的一般劳动过程可以概括为商品经济原理,商品经济原理的基础就是劳动价值论。因此,我们必须从理论深处入手,在一般劳动过程中理解劳动价值论。然后,再用这把理论武器来剖析社会主义的经济机体,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的特殊性来阐明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

二、必须区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

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观点,必然是否定作为非劳动因素存在的资产不创造价值。那么,资产不创造价值,是否从一元论的逻辑一致性来推论,似乎资产不应参与价值分配。大量的现实生活事实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否定资产收益或否定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资格,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分配形式,便是不合理的、不足取的。

长期以来,我们把按资分配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其实,按资分配只是市场经济共有的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应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个人消费品以按劳分配为主。但所有生产要素,都应分配到相应的价值。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都应分配到相应的价值,资金应得到利息,土地应得到地租,技术、信息等均应具有市场价格,从而分配到一定的价值。当然,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本身不创造价值,但它们不创造价值并不等于不应该分配到价值。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区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这样两件事情,不能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两件不同的事混为一谈。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论者其错误正是出在这里。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不是劳动的那些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而应分配到价值呢?这就要从如何看待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说起。

法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提出的著名的“三位一体公式”,实际上是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资本、土地)也创造价值,从而否定了劳动价值论。

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能不能创造价值?这是我国学术界近来争论的热点。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愈来愈多的现象使经济学家困惑不解,什么人们离开劳动而占有了资金、土地、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就可以占有各种收入?这些不靠劳动而取得的收入的来源究竟是什么?劳动价值论还有用吗?

谷书堂等同志为了解释这些现象,提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把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工资、利润、利息说成是按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而应取得的报酬,并把它确定为社会主义统一的分配原则。这种观点,与萨伊的观点相同。萨伊认为,由于劳动力,资本、土地协同创造价值,因而它们的使用是有代价的,通常得有报酬,工资是使用劳动力所付的报酬,利息是使用资本所付的报酬,而地租则是使用土地所付的报酬或代价。

苏星同志的文章严格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逻辑,坚持了劳动价值一元论观点,坚持否认了非劳动生产要素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强调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生产资料只能转移价值,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不参与价值创造。但是,苏星同志并没有解决现实生活所提出的问题,即如何解释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资产、土地、信息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事实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等存在是否有必然性。这些问题如何从理论上作出解释?正是我们亟盼了解的。只有解释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坚持住劳动价值论。

我认为,首先,必须对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的不合理的一面作出说明,其次也要看到其存在合理的一面。

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用现象来掩盖了事物的本质,歪曲了资本主义社会各种收入的真正源泉——工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从而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

“三位一体”公式认为资本创造利润(企业主收入+利润)、土地创造地租、劳动创造工资。因为利润表现为资本的固有产物,企业主收入表现为资本家的“工资”,因而这一公式可以归结为: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一公式把各种收入的所谓源泉即资本、土地、劳动说成分属于不同领域,将利息、地租、工资说成分别是资本、土地、劳动的产物。这样就否定了工资、利润、地租是一种分配关系。我们知道,这种分配是以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为前提,以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存在为基础的。而在这一公式下,事情被颠倒了,完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对抗性。

“三位一体”公式把三种收入说成有三个源泉,这是直接违反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有两个关键,一是只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二是活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两部分,因而新价值划分为必要价值与剩余价值两部分,这是价值分配的一般原理。所有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这一点不能动摇,但作为价值的分配,则必须考虑土地和生产资料等的社会形态的要求,即非劳动生产要素应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本身要求区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而不允许象萨伊那样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混为一谈。

资本,是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所以,资本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是一定社会形态下的独特的生产关系。资本赋予生产资料以特有的社会性质。生产关系且有一般与特殊的两重性。作为生产关系一般的“资本一般”,就是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作为生产关系特殊的“资本”,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性范畴,作为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即“资本一般”,为了维系不断的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就一定要得到不断的补偿和增殖,才能使社会主义得到巩固与发展。所以,作为社会形态的生产资料,它必然要求占有一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资本一般”不断增殖,社会便会得到不断发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执行这种职能,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能迅速发展,但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剩余价值成为剥削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一般”仍然存在,它与社会主义特殊生产关系结合形成“社会主义资本”。“社会主义资本”当然具有资本一般的性质,从而同样要求生产资料要分配到一定的剩余价值,只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利润不表现为剥削关系,社会主义的利润归劳动者集体占有与支配。

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其本身没有价值。经过开发的土地,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土地是任何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资料。不同所有制条件下土地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土地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土地所有权以地租形式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地租是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土地的特殊性表现为稀缺性和差别性。土地使用者占有土地的一定面积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一定的绝对地租,占有较好的土地则必须支付级差地租。土地的所有权的垄断是地租产生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稀缺性一定要以土地所有权分配到一部分价值,表示土地不能无条件使用。土地的差别性使同量劳动表现为不等量的产品,从而这些产品具有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些个别价值会平均化为市场价值,促使较好的土地取得超额利润。总之,地租来源于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来源于劳动的一个部分。可见,土地不创造价值,但必须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就有地租。只不过资本主义地租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社会主义地租归国家或集体占有。在一个长时期内,我们不承认社会主义地租,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形不成完整的生产价格,影响农产品、矿产品和住宅的定价,定价过低,使生产要素和资源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和增殖,影响了经济发展。现在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地租,但不能将地租说成是土地创造价值。还是应回到马克思的观点。

劳动创造价值,而劳动则是劳动力的使用,所以价值的创造离不开劳动力。劳动创造价值包含二层含义,一是把劳动力价值再创造出来,二是还要创造出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用公式表示,劳动创造的价值就是V+M。劳动创造价值,首先要创造使用价值,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载体,没有使用价值便没有价值。而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这种决定不是机械的,而是辩证的。我不同意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不同意价值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不同意价值由第一、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观点。因为我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四层含义(参见拙著《需要价值理论》),因而上述各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要加以完整的理解,才符合辩证法。

上述分析表明,劳动创造价值,而作为非劳动的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但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其实,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分配理论已经科学地说明了科润、利息、地租的本质和来源,说明各种收入的源泉是工人创造的新价值。通过对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马克思彻底贯彻了他的劳动价值一元论。萨伊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把价值的分配当作价值的创造。当前各种“共创论”观点,不过是在重复这一错误。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价值分配方式是属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共有的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遵守和采用。因为价值的这种分配方式对于增加积累、发展社会生产力起巨大作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之所以能得到飞速发展,与这种价值的分配方式有密切联系。从这一点上说,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有其合理的一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必须重视资金的积累,也就是要使生产资料和土地分配到一定的价值量,即取得剩余价值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主义的积累,成为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主要源泉。过去,由于公有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可以不花代价而无偿使用,不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积累,愈搞愈穷。

社会主义积累离不开按资分配。在任何社会生产中,劳动总是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从而价值划分为必要价值(用于满足个人的生活需要)和剩余价值(满足社会的需要)两部分,只不过在不同生产关系下这两部分价值具有不同的社会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的是V部分,而M部分则实行按资分配,只不过按资分与的剩余价值归劳动者公共所有,因而这种按资分配不属于剥削。这种按资分配同样是通过平均利润率这一杠杆来实现的。通过社会主义的按资分配,社会主义生产将获得积累从而获得强大的物质基础,这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必要条件。

与萨伊一样,“共创论”者最大的错误在于否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认为价值来自劳动、资本、土地三个源泉。由于利润和地租等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使他们忽视了商品价值是基础。他们不了解,价值分解为各种收入,这丝毫不会改变价值的来源和价值决定规律本身。却误以为好象地租、利润等这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是由价值分解而成,而是由这些收入结合起来才形成商品的价值。这就把问题看颠倒了。

卓炯突破了对萨伊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即“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传统理解,认为这一公式有合理的一面,从而试图建立生产要素价格理论,为全部生产要素商品化、市场化扫清道路,完善其市场经济理论体系。他说:“我认为,对于三位一体的公式应该有一个新认识,说三位一体同时创造收入那当然是借误的,因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但作为资金积累还是起了好作用的,因为资本主义之所以能不断扩大再生产,同资金积累的关系很大。”(1)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和生产资料应该分享一定的剩余价值作为资金积累……不承认地租和按资分配,是会对资金积累起消极作用的。”(2)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资金增殖,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都应以市场价格形式如地租、利息、工资等分配到一定的剩余价值量,社会扩大再生产才得以正常运行。他认为生产力因素是不断扩展的,他说:“可以把生产因素分为五个层次,成为一个生产力因素体系。这就说明生产力因素是可以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3)这说明他非常关心力发展问题。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卓炯主张吸收西方经济学中有用的东西。他在遗著《扩大商品经济论》的后记中说:“西方经济学不论它如何千变万化,它的特点是只作为生产过程来研究而不涉及生产关系,……因而对商品经济的一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贡献,并使生产力能得到发展。”我们现在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就必须需要从西方经济学中引进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共性范畴。卓炯预见这一点。并较早地划清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两个问题的界限,指出利润、地租、利息等是商品经济的共性范畴,从而坚定地捍卫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将它应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解释,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生命力。

三、必须扩展生产劳动的内涵

我们联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际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就有必要对“劳动”含义作出新的解释。现在还有一些同志仍坚持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很显然,这种观点已经陈旧,它不符合实际。李江帆同志提出生产劳务和精神产品的劳动同样创造价值。在这里,我们要讲的,是商业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也创造价值。这一点与《资本论》的观点不同,但可以从《资本论》有关论述中得到引伸和论证。

劳务劳动与产业劳动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生产物质产品商品的劳动和生产劳务商品的劳动的关系。它们之间也要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过不是直接交换,而表现为间接交换。

什么是劳务劳动?就是生产劳务这种商品的劳动。马克思认为,劳务也可以是一种商品。那么,生产这种劳务商品的劳动当然也是生产性劳动。马克思说:“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1〕又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给,在这里是同一关系的、意义完全相同的几种形式。”〔2〕

劳务或服务是不是商品?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这还可以从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一般性质的规定来理解。马克思认为,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因而判断是不是商品,关键在于它是否进入交换过程。关于商品的性质,马克思认为“作为商品,它们都要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3〕。因此, 劳务或服务这种使用价值只要与货币相交换,就是商品。

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物。作为商品,劳务与服务也应该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务这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只不过使用价值不采用物的形式而采用活动的形式而已。这一点易于明白,而劳务何以具有价值,则是需要加以说明的。所谓价值,“只有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1〕在这里,“不管哪种形式”的具体有用劳动,当然可以包括劳务活动的形式。马克思认为抽象劳动只有凝结在使用价值中,才能形成价值实体。使用价值是价值实体的承担者。至于这种使用价值是有形产品,还是劳动,并不妨碍问题的实质。有用的具体的劳动,也可以以活动的形式存在。这个道理,可以用马克思关于运输业特别是客运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来论证:在这里,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是使物品或乘客的位置发生改变,而并不形成物质形式这种劳动商品的价值。我们可推而广之,商业劳动也是劳务或服务劳动,全部商业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

我们就把生产劳动的一般定义从一般劳动过程的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扩展到生产物质产品和劳务两种形态的商品的全部劳动。这些劳动都能创造价值。承认服务、劳务劳动能创造价值,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诚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 卷中所分析的是物质生产领域内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只是物质产品商品的价值。但是,这并不排斥《资本论》第2卷,第3卷和第4 卷中把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外延扩展到商业、邮电、交通、运输业,扩展到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劳务生产领域。马克思认为劳务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的观点是明确的: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这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基本矛盾的分析。服务商品的价值实体,同样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服务劳动应属于生产劳动之列。

目前,劳务已列入我国社会生产成果统计之中。这说明承认商业劳动是生产劳动势在必行。我们从理论上解决商业劳动是生产劳动的问题,非但对于重新理解商业资金、商业利润和流通费用有关键意义,而且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因为生产劳动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商业劳动与产业劳动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劳动产品和劳务劳动的关系,它们之间也必须遵守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就是人们相互交换活动,这种活动可以表现为产品,也可以表现为劳务。商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一种追加价值,它不直接表现在产品上,而可以表现在货币上。商业劳动作为劳务,可以与货币交换,它就具有商品性质。劳务劳动和生产产品的劳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所谓服务,就是“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来提供特殊的使用价值。”〔1〕

在当代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劳务所创造的价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中的重要部分。目前我国已经采用“国民生产总值”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统计指标,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已在实践上承认了劳务劳动创造价值,当然也承认了商业劳动创造价值。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

我们认为,应该确认商业劳动是劳务或服务劳动。服务劳动有更广的外延,它应包括为社会再生产过程提供经济性服务的活动,即劳务。它应包括生产服务、流通服务、分配服务、消费服务和总体服务(如金融、保险、通讯、基础设施等)。流通服务就是为商品交换过程提供的劳务,应包括商品的保管、包装、运输、以及批发和另售、广告、簿记、市场调查、商品维修等劳务。商业服务劳动是以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为基础并受其制约的,但又是独立的生产部门。商业服务劳动与所有服务劳动的内涵是:该种生产劳动以活劳动形式提供使用价值,其特征是生产行为与消费行为是同时进行的、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生产这种特殊的使用价值的劳务,同样创造价值。

我们关于商业劳动是生产劳动、商业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因而对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就可以作另一种更简捷的理解。首先,我们可以把商品流通费用(包括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都看作是生产费用。商业资本可以象生产资本那样划为C+V两个部分。商业不变资本C=B+K, 即等于商品购买价格加上商业不变资本支出中事务所、纸张、邮资等物质耗费。商业可变资本V=b,即商业工人的工资支出。商品售卖价值=(C+V)+M =商业成本价格+商业利润。M就是商业利润(P)。商业利润是全部商业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商品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V+M)中,用于补偿商业工人工资的是V部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 商业必要劳动(V)表现为有酬劳动,剩余劳动(M)表现为资本主义商业利润,即商业无偿占有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业必要劳动(V)表现为个人必要价值,而剩余劳动(M)则表现为社会主义商业利润。

这样的理解,似乎可以推而广之,应用到整个第三产业,即劳务部门。关键在于承认劳务劳动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样,劳务部门同样是生产性部门,同样是国民收入的创造部门,处于与物质生产部门同等重要的地位。商业部门就是这样的劳务劳动部门。从这种理解来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确立“国民生产总价值”的科学概念,或许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重视发展包括商业在内的劳务部门。

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过时,其基本原理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真理,但某些具体观点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加以修改和完善。它完全可以是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锐利武器。只要我们不懈地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就能无往而不胜。

注释:

〔1〕〔2〕卓炯:《三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388页;

〔3〕同上书,第393页。

〔1〕〔2〕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第160、435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63页。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1页。

〔1〕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1册,第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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