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的基本矛盾与唯物史观的新认识_经济论文

经济活动的基本矛盾与唯物史观的新认识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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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活动的基本矛盾

经济活动是最基本的人类实践活动。那么,贯穿这一活动的基本矛盾是什么?有人说: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诚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然而,这个矛盾建立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大事物之上,因而是比较复杂的矛盾,至少这一矛盾并不贯穿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内部。而经济活动基本矛盾,应当贯穿在一切经济行为中,贯穿在生产力内部和生产关系内部。

还有人说,需求与供给是经济活动的基本矛盾,不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经济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寻求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平衡。这种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经不起仔细推敲。供求关系矛盾,实质上是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矛盾的一种表现,是经济活动的结果产生的矛盾,同样是比较高级的矛盾形式,而不是人类经济活动最原始、最基本的矛盾。为了寻求经济活动的基本矛盾,我们应当先从人类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谈起,因为经济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特殊形式。

1.人类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

人类一切实践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主体目的——人的主观意志、欲望和理想等等。而这个主体目的,作为自由意志的表现,总是受到客观存在必然力量的制约。这种主体与客体、自由与必然的冲突,是人类实践生活时时刻刻面临的最根本、最深刻的永恒冲突。人类实践的发展过程,就是克服这个冲突、解决这个矛盾的过程。人类认识世界、反映世界的活动与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改造世界的能力,全是这个矛盾的产物。

2.经济活动基本矛盾

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人的主观意志与认识和客观存在的矛盾,理所当然地也贯穿在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以下具体表现:

实践活动基本矛盾中的“人的主观意识”方面,在经济领域中表现为人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意志,以及围绕着这个意志而产生的种种知识、计划与方案等等,而经济利益目的是其核心。这种利益目的在不同的主体身上有不同表现。对消费者来说就是获取最大效用,对生产经营者来说就是赚取最大利润,对以全社会利益作为追求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就是创造最大社会福利,等等。这种欲望(即作为目的的经济利益)永无止境,是人们从事经济创造活动的不竭的动力源泉,这是经济活动的能动的方面。实践活动基本矛盾中的“客观存在”方面,在经济领域中表现为客观资源的有限性。人们要得到自己追求的物质利益,必须投入各种稀缺的经济资源,作为成本和代价,这是经济活动的客观条件。资源有限性形成对人们的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的制约因素,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表现。在市场经济下,它通常表现为货币的有限性;对消费者来说表现为购买力的有限性,对生产经营者来说即内部成本约束,对社会来说,即社会成本约束,也即社会货币发行量的有限性。

人类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与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是社会实践活动基本矛盾在经济领域的表现,是经济领域中主观目的与客观存在之间的矛盾——这就是经济活动的基本矛盾,它贯穿在全部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社会与国家的经济活动之中,是社会全部经济活动者时时刻刻面临的矛盾。一切经济活动——不管是微观经济活动,还是宏观经济调控,其目标正是解决这个矛盾,以便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来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

马克思主义常识告诉我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我们如果用经济活动基本矛盾这一深层背景,来理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将会更深刻、更具体地理解这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且将会使这些原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更“管用”。

二、生产力新论

在我们看来,全部社会经济结构,归根到底都产生于经济活动基本矛盾,是为解决这个矛盾而建构起来的社会设置。其中最基本的是生产力,它直接地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能力。

1.生产力新定义及新三要素说

人们常说:生产力是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这种以自然界为征服对象的观念是显然错误的。把自然作为征服对象,使自然服从人的意志,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本来就不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真正目的,并非征服自然,而是依靠自然的力量,利用自然资源来实现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生产力不是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而是人类开发和利用资源,以生产出人们的物质利益的能力,也即人类解决经济活动基本矛盾的能力。

“征服自然的能力”的“生产力”概念包括三个要素:作为征服者的劳动者,作为征服对象的劳动对象,作为征服工具的生产工具。这个理论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被理解成马克思的本意。以至于当人们读到马克思说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分工是生产力的时候,只能把它们纳入到这个神圣的“三要素”中来理解,不敢越雷池一步。

首先,把劳动者本身作为劳动者能力中的一个要素,在逻辑上就讲不通。其次,劳动对象,如土地、原材料等等只是劳动者改造和利用的资源,而不是劳动者本身的能力,也不能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唯有生产工具可以作为生产能力的组成部分,然而严格地说,劳动工具中所含的人的智能因素以及人们设计与操纵劳动工具的技能,才是真正的人的能力因素。撇开人的智能与技能,生产工具只是资源,而不是人的能力。“三要素说”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过程的分析。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2页。)马克思所说的三要素, 并不是作为人的生产能力的社会生产力的三要素,而是作为系统的劳动过程的要素。硬把马克思对劳动过程的结构性分析,套在社会生产能力的头上,可以说是典型的“张冠李戴”。

实际上,社会生产力作为人类社会开发和利用资源,以生产出人们的物质利益的能力,也即解决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矛盾的能力,应当由下述各方面的能力要素构成——

第一要素:经济活动中应用的“自然科学技术”以及体现和应用这些科学技术的劳动资料。自然科学技术以及作为其具体体现的生产工具,是社会开发和利用资源生产产品与服务的手段。马克思早就指出科学是“生产过程的独立因素”,是“不费资本家分文的另一种生产力”。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理所当然地应当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

第二要素:社会宏观与微观经济活动中应用的“管理科学技术”及其使用的物质手段。宏观经济管理的统计分析手段,计算机网络系统等等,都属于宏观上的此类要素。一切生产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方法与设施,均属微观上的此类要素。马克思明确指出,“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这是社会劳动的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425页。 )人类社会利用管理科学技术及其设施,力图用最少的资源来生产出人们所追求的最大利益,从管理方面来解决经济活动的基本矛盾,因而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

第三要素: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也即劳动者(包括科学技术工作者、管理者和第一线的生产者)创造、掌握和应用上述两大技术手段,变资源为社会物质利益的能力。这一要素,是融上述两大要素于一体的最根本的要素——因为自然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技术都是由劳动者创造出来的,并且必须由劳动者自觉掌握与应用,才能发挥它们的作用。

这就是生产力的新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体现在生产过程所涉及的所有事物,包括劳动力、资源和劳动产品当中。而资源(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本身并不是生产力的要素。

2.生产力的衡量标尺

根据上述对生产力及其要素的理解,我们可以建立衡量生产力水平的新标尺。它由内在标尺与外在标尺组成。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内在标尺,衡量的是生产力的各个要素的发展高度或深度,它由下述各指标组成:

——经济活动中应用的自然科学技术以及体现它的生产工具的先进性指标,也即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的指标。我们常说,某项科学技术或某台生产设备达到了八十年代先进水平、九十年代的国际水平等等,正是对这一指标的具体刻画。

——经济活动中应用的管理科学技术及其使用的工具的先进性指标。这种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对人力资源及其发挥条件的认识水平与利用水平,对社会宏观经济运行规律的认识与驾驭水平,社会能在何种程度上开发与组织人力资源,等等。这种指标同样可以通过横向比较与历史尺度来刻画。

——劳动者的素质与技能,也即利用资源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技能。这是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具有最根本意义的重要指标。

——劳动产品的平均水平。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后集中在它所能制造的产品的平均水平上。产品水平主要由产品性质和产品质量所决定。与科学技术及生产工具的衡量指标一样,产品水平也可以由横向的国际比较与纵向的历史尺度来刻画。

以上四方面的指标,共同决定着生产力本身的内在发展水平。我们要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也是从上述四个方面着手。

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外在标尺,即生产力的实践效果,也即生产力的上述内在水平在国民经济发展上的表现。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

——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 即平均每个社会成员的“年生产总值”,它与劳动生产率是同一类指标。这个指标反映在单位时间中,平均每个社会成员把资源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也即生产出社会利益的能力。

——资源利用效率。它既可以定义为单位产值消耗的资源数量,也可以用单位资源生产出的产品的GDP值来衡量。 我国在这一方面面临的问题相当严峻。消耗同样的能源原材料所创造的价值,我国仅为美国的15%,日本的6.9%,比印度也低,仅为印度的27.7%。 (注:转引自蒋学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几个理论问题”,《哲学大视野》1997年第4期。)因此,提高这一指标是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重中之重。

用资源的利用效率来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可以引导社会生产力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方式转变,引起人们发展观上的深刻变化。例如,衡量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过去只是以劳动工具为指标,导致盲目追求机械化。而从资源效率的角度来看,机械化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生产力发展的核心指标。北方缺水,节水农业,如喷灌、滴灌等,是生产力发达的标志。南方多阴雨,充分利用光与热资源的农业技术是生产力发达的标志。

——客观事物的资源化程度,也即对客观事物的开发利用的广度与深度。客观事物从不可利用的非资源(或潜在资源)转化为可利用的现实资源的过程,即生产力提高的过程。煤矿、油矿等等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并非资源,人类发明了利用它们的方法,才使它们成为资源。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正在使许多有害的垃圾转变为宝贵的资源。对客观事物的利用范围越广,利用程度越深,生产力发展水平当然越高。

——社会的抗灾能力与环境保护能力。以上三大指标是社会经济活动处于正常状态时的生产力发展的外在指标,但各种自然的、人为的事变,常常使社会经济活动处于非正常的灾害状态。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使社会经济回复到正常状态。社会经济的这种自我修复能力于是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第四项外在指标。

用以上四大外在指标作为衡量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可以引导社会生产力全面健康地发展,沿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方向前进,成功地解决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矛盾。

上述四大内在标尺与四大外在标尺,是相互统一的。内在标尺是为实现外在标尺(也即发展生产力的实践目的)服务的,是外在标尺的实现手段,外在标尺体现了生产力发展的目的。二者构成了对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完整刻画。

3.新生产力论的实践意义。

上述两大问题——经济活动基本矛盾与新生产力论的讨论,决非坐而论道,它有着非常直接的实践意义。建国以来我国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上所走的弯路,在很大程度上与对这两大问题认识不清有关。

首先,追求产量与生产总值一直是压倒一切的目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产值成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几乎唯一的指标。这种对生产力发展的错误理解,导致了一系列失误,有时甚至到了不计成本的地步,最典型的是1958年大跃进和大炼钢铁。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放权让利,市场的资源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而盲目上项目铺摊子,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源。而根据上述新生产力论,经济发展的根本任务在于努力开发资源,努力用最少的资源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衡量社会生产力的主要指标是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与广度,以及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不仅仅是产量。

其次,受传统的生产力三要素说的影响,我国倾向于把生产工具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最硬的标志,忽视增强社会经济的自我修复能力——抗灾能力与环境保护能力。频繁的水旱灾害是我国历史上对社会发展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建国初期的新政权在水利建设上狠下功夫,兴建了无数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伟大成就。而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则严重不足。有些地方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生产力发展对立起来,而没有认识到环境保护能力本身就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其三,没有把“自然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导致长期以来我国发展生产力只追求产品的数量,只重视劳动者的经验,而忽视科学技术,特别忽视管理科学技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在传统的生产力三要素中找不到明确的位置。新三要素说将克服这些缺点,给生产力的发展以正确导向。

三、生产关系:经济活动基本矛盾在人际经济关系上的投射

任何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只能从技术层次上努力解决经济活动基本矛盾,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一矛盾。资源有限性对人类利益目的的实现,在任何时代都构成强大的制约。所有社会成员都在这时代生产力条件下,努力利用有限资源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各社会成员之间围绕资源的争夺和利用而发生冲突与合作,产生了由这些冲突与合作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生产关系。因此,社会的生产关系,是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受到各种历史的、地理的、意识形态的因素影响的社会成员,力图争取自身最大利益,争夺和分配社会资源,以及由此生产的产品,而结成的人与人的定型的经济关系。因此,社会生产关系,是一定生产力条件下,社会经济活动基本矛盾在人际关系上的投射。站在这个角度来理解生产关系,以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可以得到一系列新的论点——

第一系列: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新论点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命题。然而,生产力到底是如何决定生产关系的?从经济活动基本矛盾——人类社会最深层、最基本的矛盾出发,我们会得到一系列新的见解与论点。其中最重要的如下:

论点之一:社会生产力所采取的核心资源,决定所有制的基本形态。

限制人们实现利益目的的最根本的约束因素,是一定生产力所利用的资源的有限性,特别是核心资源的有限性。于是争取自身利益的各种社会力量,便会把社会经济利益冲突的重心,放在对核心资源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上,生产资源的所有制便由此形成。生产力水平和性质决定了社会的核心资源是什么,由此规定了所有制可能采取的形式。例如,在大量土地主要依靠投入大批劳力来开发的时代,劳力是最核心的稀缺资源,于是产生了争夺劳力的斗争,产生了占有劳力资源的所有制——奴隶制。当生产工具有所发展,每个劳动力能够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扩大之后,土地于是成为社会稀缺的核心资源,于是产生了占有土地资源的所有制制度——封建社会的所有制。当土地与劳力都是核心资源时,产生了土地与劳力捆绑在一起的所有制,例如中国古代的分封制。在工业革命兴起之后,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由农业转向工业,而在工业中,那些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支配与控制作用的资源,例如电力、铁路、电信等行业的资源,以及环境与国土资源,成为核心资源,这些资源的所有制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成为调动和配置全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于是金融产业的所有制性质,对社会经济制度起着关键性作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体现在这些核心资源的所有制上,而不是在一切社会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上。

论点之二:资源的使用权与支配权,以及它们为谁所用,是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核心。

所有权只是对资源所有者的法律规定。而资源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其它经济活动中得到支配与使用,最终生产出利益,才能真正体现它是资源。所以,资源归谁所有,不能仅仅看法律上的规定,更重要的是看它们在现实经济过程中,被谁支配与使用,生产出的利益归谁所有。支配权、使用权以及资源生产出的利益的享用权,是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的核心。脱离这些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只能是抽象的所有权。只有将所有权与它的实现形式——资源的支配权与最终作用结合起来,才能确定所有权的真正性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比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更实在,更重要。邓小平同志在阐述所有权性质时,并不仅仅局限于资产的法律归属,而十分重视它们的社会作用。例如,在谈到三资企业时,他深刻地指出:“我国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照现行的法规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习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打开市场。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论点之三:生产力通过其核心资源决定的所有制,进而决定经济利益的分配形式。

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上,人们用有限资源生产出的经济利益同样是有限的,于是各种社会力量的利益冲突,不仅表现在对资源的争夺上,也表现在对由资源生产出的产品的争夺上。这种争夺的结果,形成了产品分配形式。决定社会产品分配形式的主要因素是:由核心资源而产生的所有制形式,由资源所生产出的利益的种类与形式。古代社会依靠土地生产出的经济利益的基本形式是农产品与手工业产品,因此利益分配采取的是实物分配形式。近代社会生产的利益形式是以货币形式出现的利润和工资,因此工资和利润分割是利益分配形式。而掩藏在这些分配形式背后的本质,则由所有制性质所决定。

论点之四:人们对资源的掌握应用水平,以及资源的所有权及其实现形式,决定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的权利关系。

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拥有资源所有权、控股权与支配权的个人与阶层,在法理上当然处于支配地位,其它社会成员要服从他们的指挥。然而,如果仅仅在法律上拥有对资源的所有权,而不具有操纵和掌握资源的知识、技术和能力,便不可能真正成为资源的主人,因而在生产过程中不能真正处于支配地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掌握和操纵资源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和能力越来越高,越来越复杂,这种情况就越加突出。可以说,随着知识经济的逐步兴起,掌握知识的专家正在取代资源所有者,成为生产过程中的真正主人。将资源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过程,形成人们在生产中的权力关系,即命令链。这个命令链是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的权力关系的集中表现。

第二序列:关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的论点

生产力通过核心资源与劳动产品等等决定了生产关系。然而由此形成的生产关系,不一定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按照我们的理解,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开发和利用资源,生产社会物质利益的能力,也即社会解决经济活动基本矛盾的能力。而生产关系则是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在社会的有限资源约束下,社会成员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结成的人们之间的定型的经济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决定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判断生产关系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标准,应当从利益与资源的矛盾上来判断。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得到下面几条标准:

1.生产关系是否有利于调动社会生产经营者争取自身利益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2.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是否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对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水平和效率;

3.生产关系是否能够有效地防止那些破坏或滥用资源的落后生产力的持续与蔓延。越能有效地防止落后生产力的蔓延,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那些保护落后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也即与社会中落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这三条标准缺一不可,然而它们之间常常相互矛盾。有些能够调动生产经营者积极性的生产关系,往往容易导致全社会“一哄而上”,造成对资源的盲目开发与滥用,造成环境破坏与落后生产力的蔓延。不符合上述三条标准中任何一条标准的生产关系,都必须进行有效的改革,以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生产关系之所以最终一定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是因为人类社会在资源与利益的矛盾的制约下,旧的生产关系无法解决这一矛盾,使人类社会面临危机,迫使人们进行资源与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建立新的生产关系,以容纳能够解决这种危机的生产力。这才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真谛。

四、上层建筑的聚焦点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经济活动基本矛盾——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与有限资源的矛盾,构筑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二者间的矛盾运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观点,“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第82页。)经济活动基本矛盾——利益目的与资源的矛盾,通过决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渗透到上层建筑中,形成了上层建筑的聚焦点与其基本特征。这样的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形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丰富多彩的辩证运动。

1.上层建筑的聚焦点

经济基础是如何决定上层建筑的?流行的表述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它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它的发展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这种表述虽然正确,但是失之笼统。如果我们从经济活动基本矛盾来分析这一过程,则会得到具体化的结论。首先,社会经济活动基本矛盾——人的利益目的与有限资源的矛盾,必然通过生产关系反映到上层建筑领域,形成以下聚焦点:

第一,关于社会利益的各种价值观念。物质利益是经济活动的目的。围绕着物质利益,必然也会形成一系列价值观念,例如:什么样的利益追求是合乎道德和合法的,什么是违背道德和违法的?应当如何组织社会资源进行生产活动?生产出的物质利益在社会成员中应当如何分配?公共福利产品在全社会总的产品结构中应当占怎样的比重?在这些问题上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会塑造出相应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历来是社会意识形态交锋的前沿。每当社会变革时期,围绕这些问题的交锋最为激烈。改革开放中我们遇到的许多思想阻力,都来自这一领域中的陈旧的意识形态。

第二,关于社会资源所有权与支配权的价值观念。人们的利益目的必须依赖一定的社会资源来实现,因此,关于社会资源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合法性观念,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最基本的聚焦点。社会资源,特别是核心资源,到底“应当归谁所有?”,谁是资源的合法拥有者?围绕着这一系列问题,构成社会的经济观与相应的法律观念,其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关于资源的所有权观念,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础。

第三,关于社会政治权力的价值观念。这是在组织社会成员利用资源进行的物质生产和其它实践活动过程中,人们的等级与权力关系的政治价值观念。这是围绕着人对人的权力关系和等级关系的观念:如关于权力合法性观念,关于社会政治体制的观念,关于人权的观念,关于社会成员的等级观念或平等观念,等等。

围绕着资源有限性与人的利益追求的矛盾而形成的上述三个方面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等领域的价值观念,是自古至今上层建筑的聚焦点。每个时代的各个阶级与阶层,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围绕着这三个方面,提出一系列主张与理论,并力图实现体现自己意志的社会制度。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建立了主宰社会生活的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以强大的政治思想力量,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

2.核心资源与占统治地位的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另一突出表现是:生产关系中的社会结构投射到上层建筑领域,产生了上层建筑的结构;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占有和支配核心资源的阶级或阶层,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将占据统治地位,他们的意识形态构成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任何社会的核心资源,都是国家政权的物质基础。历史上封建地主和资产阶级能够居于统治地位,他们的意识形态能够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因为他们拥有和支配社会的核心资源。我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和政府必须掌握核心资源,否则权力就得不到保障。因此,那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资源与产业,必须实行国有或国家控股,绝对不能实行“私有化”。国家通过核心资源来控制其他资源的使用,来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社会进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3.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的流行的表述是:上层建筑促进、维护和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反对、阻碍和破坏异己的经济基础;反作用的性质,取决于上层建筑所服务的自己的经济基础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种表述过于简单,容易导致种种误解。它简单地把经济基础划分为“自己的”和“异己的”的两大类,因此,无产阶级的上层建筑就是要维护公有制生产关系,反对和破坏非公有制生产关系。按照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不能保护各种非公有制形式,更不能容忍外国资本的融入。这种简单化理解,严重束缚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实际上,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比这种简单化的理解要丰富得多,深刻得多。在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上层建筑,体现着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阶层的目的和意志。这种目的和意志,深刻地渗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渗透在生产关系中,制约、塑造着社会经济过程,把社会经济活动纳入到实现这种意志的过程中。因此,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不是简单的“促进维护”与“反对破坏”的作用,而是利用、塑造和制约的作用。因此,同一所有制形式,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上层建筑环境下,会被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所利用和塑造,因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发挥不同的作用。例如,“三资”企业处于资本主义制度下,被资本主义上层建筑所利用和塑造,便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处于社会主义制度下,被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所利用,受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塑造,便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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